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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基本入门常识

>一、法律硕士分类法律硕士联考目前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只允许本科专业是非法学的考生报考,是法律硕士联考的主力军。如果本科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汇总

    >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汇总详情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一)详情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二)详情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三)详情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四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十)

    >案例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赔偿责任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九)

    >案例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八)

    >案例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七)

    >案例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1989年,某研究院与某工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用炉具,为此该企业专门派出两名工人代表协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厂方工人代表主要负责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六)

    >案例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与推定李明达为某机关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独生子李立军于1990年结婚,与父亲同往。1992年1月,李明达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刘丽英登记结婚,婚后即搬去刘丽英处共同生活。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五)

    >案例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四)

    >案例丧偶儿媳与缺乏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刘子英扶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

  • 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三)

    >案例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案例解析: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叶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因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叶伟继承。对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继承,只能由其兄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王忠堂死后,由王忠义继承遗嘱未处分的5000元,而后王忠义又意外死亡,发生转继承,由他的妻子继承他已经继承的份额,此处不要求具备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要件。3.2000元的债务应当由王忠义承担。《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忠义是王忠堂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应从他继承的5000元中偿付债务后,由其妻继承3000元。推荐阅读:2016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