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的心态调整
>1.决定考研后要坚定信心和毅力。有很多人都说,考研只要你的目标不是不切实际的高,然后你能够坚持到最后,你基本上就可以成功了。我非常的赞同,如果你在的成绩属于中等偏上的话,我觉得可以一报。2.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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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分则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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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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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考查目标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经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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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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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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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制定(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制宪权是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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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两大类。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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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战国法律制度: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总结。(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三、商鞅变法(一)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c.不赦不宥。d.鼓励告奸。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二)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汉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立法概况(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三、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适用原则:(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四、民事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二)诉讼制度:(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3)春秋决狱: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c.其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下面来看一些历年:2006年: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故本题答案为A.2005年: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D)A.商鞅B.子产C.邓析D.李悝[分析]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铸刑书”和“竹刑”都是奴隶制性质的,题干要求“封建”性质,因此排除选项B、C.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为六,初具体例,所以D正确,商鞅只是将《法经》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国,因此排除选项A,故本题答案为D.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B)A.北齐律B.晋律C.开皇律D.九章律[分析]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张杜的“注”,经晋武帝批准,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称为“张杜律”,故本题答案为B.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A)A.秦朝B.汉朝C.三国两晋南北朝D.唐朝[分析]秦朝将诉讼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对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受处罚。故本题答案为A.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ABCD)A.亲亲得相首匿B.春秋决狱C.上请D.秋冬行刑[分析]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BCD.2004年: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故本题答案为A.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C)A.刑部B.大理寺C.廷尉D.司寇[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42、法经的篇目是(A)A.六篇B.七篇C.九篇D.十二篇[分析]《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故本题答案为A.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AC)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分析]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故本题答案为AC.2003年: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D)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分析]律是秦朝法律主体,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故本题答案为D.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C)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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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律(法学)试题解析及难度分析
2021考研初试已结束,网在考研初试后及时为各位考研考生梳理"202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律(法学)试题解析及难度分析"内容,各研究院院长针对2021考研初试试题进行试题变化及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