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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2

>1、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

  • 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9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9",一起来看。犯罪直接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1

    >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2

    >1、测立测立南朝陈所创的一种刑讯制度,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2、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1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低限度内。“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3、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4、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5、“登闻鼓”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推荐阅读;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1>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汉朝法律2

    >1、覆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汉朝法律1

    >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rdqu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秦朝法律

    >1、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2、廷行事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3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春秋战国法律

    >1、《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rdq

  • 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西周法律

    >1、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