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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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辈分不同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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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遗嘱的效力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条件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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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教材、认真复习教材是考研指定用书,法律硕士联考指定用书都c不会超出教材范围。教材是复习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题的根本依据。复习时应以教材为根本,要、牢固地掌握教材内容,不可本末倒置,以自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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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民法领域的一项至为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在解决民法中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的同时,还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以及价值判断,因此在理论和实务方面,该制度始终是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对象。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第一,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第二,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在相关的实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考察各个方面比如转让价格、交易环境等,如果受让人的交易行为和公众对一般交易的理解是相符的,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主观善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转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行为,它除了包括财产交易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情况,比如质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等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第四,必要的公示了财产或者权利的转让。结合我国相关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需要有必要的公示,并且公示方法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依据法律的规定,登记了转让的财产,那些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时,受让人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认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其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便是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如果交易完成之后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根据原始取得的含义,只要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受让人得以合法占有标的物,即使转让行为因属于无权处分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影响到受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这种权利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适用善意取得主要能够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基于善意与出让人进行交易,出让人有义务完成交易,转让标的物与受让人,而受让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对价并协助出让人完成交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二,出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让人作为无处分权人,与原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两种:1、出让人基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合法占有原权利人的财产,后又将该财产无权处分与善意第三人的,原权利人可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请求,发生竞合的可以选择行使;2、出让人对所转让的财产是偷盗、拾捡等所得,因为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所转让的财产,原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发生竞合的可以择一行使。第三,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也不能向其主张任何权利。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由出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为辅导老师——高琳)推荐阅读:2016法硕备考:教材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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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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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备考:教材两手抓
法硕 法硕备考>一、以教材为主教材是复习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题的根本依据,考生在选择教材时应参照两个标准:一要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不单指知识点无误,而且还指该教材为报考院校所指定的教材,或是有关导师主编、参与编写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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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表面上该约法保留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主权在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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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摊丁入地“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财税政策,即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古代财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摊丁入地&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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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律”与“例”的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1)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