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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华讲特许」特许经营行业的法院审理案件研究或大数据分析蛐蛐

「李维华讲特许」特许经营行业的法院审理案件研究或大数据分析

【李维华讲特许】今天,我在做特许经营近几年、全国、不同省市、不同行业的数千个法院审理案件研究或大数据分析,发现一些值得玩味的现象,引人深思:1、除了加盟商起诉特许人外,特许人起诉加盟商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个说明,被骗、被坑的不一定全是特许人,特许人也可能是受害者。如同家暴一样,虽然多数是女性受害者,但是也有男性受害者。2、不同地区的特许经营纠纷行业不同,比如北京海淀,60%的纠纷都是教育业,而杭州最多的纠纷是物流业,山东最多的纠纷是餐饮业。3、特许经营纠纷最多的地区,也是特许经营最发达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和山东。尤其是山东,近几年的特许经营纠纷或特许人被以欺诈为名起诉的数量逐渐提升。4、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盟商起诉的特许人占50%多,而这些被多个加盟商起诉的特许人的50%多竟然人间蒸发、不知去向、消失了!这就说明骗子盟主是经不住集体起诉的。以后遇到骗子或快招公司,只要大家群殴它们,它们一定会吓跑了。5、除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外,第二个被审判或辩护时引用最高的法律是《合同法》,所以,特许人同学们一定要多多地学习《合同法》哦。6、起诉特许人的加盟商的50%多都是个体户。7、纠纷案件总数的78%的特许人的加盟期小余3年。8、30万以下的小投资的加盟项目占了70%多,加盟店投资比例越高,纠纷的可能性越小,超过500万的加盟商几乎没有纠纷。这个说明什么?说明骗子特许人的项目多数是小额投资项目。9、约3%的被特许人为什么起诉特许人?其目的竟然是因为掌握了特许人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所以,特许人童鞋们要注意防范这些忘恩负义的白眼狼哦。

合同

纷纷下调经营目标特许经营行业面临严峻考验

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了“2019年行业基本情况及特许连锁百强调查”和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特许百强销售规模达5046亿元,同比增长17.3%,增幅比上年提高2.5个百分点;特许百强门店总数约25.7万个,较上年大幅提高,同比增长26%,其中加盟店22.2万个,比上年增加5.5万个,同比增长33.3%。数字化已成为特许经营各行业创新的热点。不过,成本高企与不规范竞争是特许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掣肘。据了解,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企业包括餐饮、住宿业、汽车后市场、培训教育、生活服务业、美容与健康、食品专卖、非食品专卖、商务服务与便利店等十大类,共涉及50个细分业态。从百强榜来看,百强榜前五位全部是西式快餐。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占据前三位。此外,从整个榜单来看,东部长三角、珠三角所占企业比例较大,而西部地区鲜有企业上榜,往年常见的川渝火锅特许加盟、川菜中餐特许加盟、足疗保健特许加盟等领域已经逐渐淡出特许连锁百强榜。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约为400万,每个店铺平均创造16个就业岗位。百强企业平均拥有店铺2550个,单店平均投资金额约68万元。调查显示,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稳步提高。特许百强企业依托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专业化优势,实现门店稳步增长。去年,百强拥有门店数量超过万个的品牌企业有四家,包括美宜佳便利店、绝味食品、德佑房屋中介、森马服饰;门店数量超过1000个的有55家。去年,门店净增数量在千个左右的有八家;门店净增数超百个的达到50家;其中美宜佳净增门店近4000个,21世纪不动产净增门店超3000个。品牌经营时长、加盟商续约率、多店率与加盟合同期限,是评价特许经营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主要指标。去年,特许百强中经营时间超过20年的品牌占50%,十年以上的占85%。百强企业加盟商的平均续约率为85%。百强企业加盟商平均多店率约为30%,其中食品零售企业加盟商多店率最高,达到59%;受区域加盟政策影响,家政服务、房屋中介与汽车后市场企业的多店率相对较低,约为10%。约有80%的百强品牌企业合同期限为五年及以上;住宿业与西式快餐品牌的百强企业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多在十年以上。 去年,数字化成为特许经营各行业创新的热点。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显示,2019年中国百强企业流量经营呈现多样化,引流以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第三方平台为主,而小程序的普遍使用改善了企业的私域流量,并且七成以上的百强企业对同一顾客线上线下进行统一身份识别,实现了对顾客的统一服务。与此同时,在商品服务、加盟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百强企业已普遍实现数字化。不过,成本高企与不规范竞争是特许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掣肘。调查显示,实体门店受电商和人工、租金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盈利压力较大。另一方面,特许加盟市场的不规范竞争给规范经营从业者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竞争风险与危害。一些打着特许加盟幌子的企业,不遵守国务院颁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既不能保证其自身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更不能保障对投资人、加盟商提供相应的开店指导与运营支持。与此同时,上述企业更多存在着商标与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况,以及其他各种不良经营问题,不仅损害了加盟投资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特许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更扰乱并危害了国内特许加盟市场的营商氛围和投资环境,这已成为政府监管与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现行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引导行业发展,监督营商行为,制止违规及不规范行为是急需解决的课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特许经营各行业的经营压力和发展风险普遍严峻。调查显示,今年一季度以来,特许百强企业纷纷下调了本年度的增长指标及来年的发展计划,约30%的企业将年增幅由10%左右调低至约3%;而三成左右的企业表示,本年度的发展目标就是“活下来”。如何规范市场,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并引导出台帮扶特许加盟企业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是稳定特许经营各行业,也是保创业稳就业的期盼与重要保障。(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救世之战

商业特许经营认定及实践问题分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一、法规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认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中: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指的是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商标、专利、行业专业技术、成熟经营模式)的特许人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商业经营行为,常见合同内容有提供经营指导、营销策划、运营管理、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项目,并将特许人相关知识产权内容授予被许可人使用。以上法规文件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特征及备案要求,即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须满足“一年两直营”的条件,且特许经营合同须包含一定的法定内容,如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二、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在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具备“一年两直营”条件的企业签订的在形式上已经符合条例规定为特许经营的行为,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与前述问题相关,自然人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商标等经营资源拥有者并未收取特许经营费用是否影响特许经营行为的认定?关于条例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若合同并未进行约定,被特许人是否能够主张适用?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一)不具备“一年两直营”条件的企业签订的在形式上已经符合条例规定为特许经营的行为,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是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对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例规定的“一年两直营”表达的是成熟经营模式的认定,否则体现不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征,根本就不是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法办〔2011〕81号)中“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首次评析了该类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笔者倾向于后者对该问题的分析结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确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并未进行明确区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一年两直营”的企业,除去此条件外,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属于具备独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法人主体或企业,在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合同无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为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二)自然人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只有企业才能作为特许人主体。特许经营模式是将成熟的经营模式进行推广,个人或非企业主体很难具备能够提供全方位经营指导、运营管理、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项目的资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首次明确了该类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三)商标等经营资源拥有者并未收取特许经营费用是否影响特许经营行为的认定?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费用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当事人一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现在实践来看,一些企业明确“不收加盟费”的形式,是否影响特许经营行为的认定?在以经销协议、代理协议、品牌使用协议等名目的协议下,会约定产品货款、培训费用、业绩提成等费用的支付。 笔者认为虽然协议名目上不是特许经营合同,但是若合同或协议内容上并非单纯的出售商品、提供服务,而是提供经营指导、营销策划、运营管理、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全方位的经营服务,且经营模式与一方企业的经营模式相同或具有很高相似度,实际已经超出单纯售卖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即可以实质上理解为特许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一旦企业经营性质实质上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方面。即应以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在合法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合同条款。此时,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行为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并不会影响经营行为性质及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特许人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放弃了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入,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收入,属于其管理层在经营层面作出的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决策,包含着其自身特定的目的,无需进行干涉。(四)关于条例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若合同并未进行约定,被特许人是否能够主张适用?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但是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对于“一定期限”的认定以及合同中未约定该条款,被特许人是否有单方解除权的权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立法原理分析,该条款是出于对被特许人的保护,以免发生缔约双方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使得被特许人有一定的“冷静期”,此冷静期亦应考虑到是否会损害特许人的利益,否则会使特许人产生经营风险。笔者认为,“一定期限”应以一定行为的发生为时间点为宜,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及目的,特许人意在将经营模式和技术服务等项目推广,被特许人意在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营利性商业行为,应当在特许人履行合同前和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中较早的时间为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截止时间。从条例第十二条的表达及目的分析,该条属于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拥有的法定权利,若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在前述论证期限内亦应具有单方解除权。(五)未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笔者认为,正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所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处备案制度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型措施,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合同缔约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备案特许经营合同存在行政管理流程上的瑕疵,并不因此而无效。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的、能对市场产生推动作用的经营方式,正确合理的利用这种经营模式,无论是对于企业的扩大发展还是提高市场的活跃程度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佐藤

《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发布

来源:时刻头条在国家“双创”政策以及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的双重推动下,特许加盟方式一跃成为备受关注的潜力赛道。在年初疫情的催化下,包括特许加盟投资人在内,人们的行为加速向线上渠道迁移。如何在数字化时代下,读懂特许加盟投资人的心,实现数字化营销转型,是摆在特许加盟品牌方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腾讯营销洞察携手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共同发布《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积极响应国家小微企业“双创”政策,以数字化的营销手段加速推动特许加盟行业的蓬勃发展。特许加盟行业步入快速增长期近年来,中小微企业发展势头强劲,2019年全年营收已达188.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全年营收收入的68.2%,一跃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体。2020年,国家更是高度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在金融贷款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了精准的政策扶持。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特许加盟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剂政策上的强心剂。而特许加盟行业本身,也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不仅覆盖多个行业和地区,给予加盟投资人丰富的选择;在国家多项高标准政策的监管下,更为规范和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大部分特许加盟企业已经拥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运营实践,能够帮助创业者有序快速步入正轨。数据显示,2019年,返乡创业创新人员已达850万规模。同期,2019年特许百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约400万。能够提供优质创业机遇的特许加盟行业,在返乡创业创新人员中仍有非常大的发展机会。在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多重推动下,特许加盟行业的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数字化渠道已成为特许加盟投资人获取信息、与品牌建立连接的主阵地那么,活跃于小微企业创业一线的特许加盟投资人,都是怎么样的一群人呢?《报告》显示,这群特许加盟投资人以40岁以下男性居多,多为居住在低线城市的返乡人群。在决定加盟前,他们对行业和品牌均会进行仔细了解,进行多个维度的考量。而最终让他们决定是否加盟的决定性因素,还是产品的优势和企业实力。在加盟后,投资人则对于品牌的培训支持和供应链供给最为关注。《报告》显示,数字化渠道贯穿他们整个加盟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微信,是他们获取信息、与品牌建立连接的主阵地:42%的人群通过微信了解特许加盟品牌,25%的人群基于微信所搜集的信息进行最终决策。此外,他们在具体加盟洽谈过程中,也期待通过微信客服与品牌建立联系,在不过分打扰的情况下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三大热门赛道人群解读,懂差异才能创收益《报告》显示,餐饮和教育行业是时下特许投资人投资意愿较强的赛道。此外,特许投资人们日常也表现出了对于家居建材相关内容的极大兴趣。一、餐饮行业:零经验小白抱团创业餐饮行业加盟投资人大多为首次加盟,相比其他行业吸引了更多在读专本学生的加盟兴趣。他们更偏好选择熟悉的品牌,通过合伙加盟的方式,分散风险。娱乐生活丰富的他们,80%的人都爱玩游戏,电视剧与热门综艺也是他们的兴趣所在。二、教育行业:前景为重、关注细分赛道教育行业加盟投资人以高学历中年男性为主,更想在低线城市推广前景较好的细分产品。他们关注教育、理财,注重个人发展,热爱阅读。腾讯新闻、微视是他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三、家居建材行业:谨慎决策、注重口碑家居建材行业加盟投资人则多为经济基础较好,有房有车的中年已婚男性。他们决策谨慎,看重企业口碑,因此极度重视资讯的获取,内容优质的腾讯新闻是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首选。特许加盟机构营销升级,全面数字化势在必行从《报告》内容中可以窥见,数字化工具已经全面渗透入这群务实敢闯的特许加盟投资人的决策全链条。为此,《报告》为特许加盟品牌方的数字化营销提出了三大启示,期望帮助其全面提升营销效率。启示一:加盟行业欣欣向荣,快速增长过程中,数字化手段不可或缺《报告》数据充分显示,在“双创”政策推动下,返乡回流人群的创业热情空前高涨,加盟行业潜力巨大,而数字化的营销手段则已经成为贯穿这部分特许加盟投资人决策全链条的重要部分。作为腾讯统一的商业服务平台,腾讯广告基于覆盖超过12亿月活用户的腾讯生态,整合腾讯领先的数据技术能力,能够切实帮助特许加盟品牌方沉淀品牌数字资产,以数字化营销手段充分建立品牌熟悉度、好感度和知名度,从而最终促进加盟决策的转化。为助攻招商加盟品牌从竞争中突围,腾讯广告还着重打造了行业定制化营销解决方案,利用“优质流量+定制链路”组合缩短转化路径,帮助品牌真正实现降本增效。启示二:深度挖掘数字化的强大优势,实现多方位精准触达,提升转化各细分行业的特许加盟投资人的信息获取渠道、偏好、以及内容方向各有不同。而腾讯广告全天候、多渠道、丰富内容形式的数字化营销手段,能够其实帮助特许加盟品牌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更为精准的触达,从而全面提升营销转化效率。以餐饮行业投资人为例:针对他们对于游戏、电视剧等娱乐内容的偏好,通过整合娱乐、电视剧、综艺的等综合娱乐渠道的多矩阵传播方式,以多渠道、多次曝光建立起品牌的知名度,将更容易渗透和转化这部分人群。而针对偏好腾讯新闻等优质内容资讯频道的教育、家居建材行业投资人,可以通过腾讯新闻等优质内容渠道,密集式覆盖这部分人群信息收集的全链路,以强大的企业实力展示、企业理念宣传,对这批特许加盟投资人进行高效转化。启示三:沉淀和维系品牌的私域资产,对特许总部意义重大由《报告》内容可以看出,特许加盟行业投资人偏好通过数字化手段,特别是微信渠道与特许加盟品牌取得联系。腾讯生态覆盖超过12亿月活用户,可将自然流量与付费流量等公域流量导入私域。品牌方可通过数字工具和服务创新运营,通过公众号、微信社群等方式,与特许加盟投资人保持紧密联系,将其沉淀为品牌的私域数字资产,对于营造熟人口碑以及降低获客成本等,大有裨益。后疫情时代,腾讯广告将持续以强大的数据和技术能力,携手广大特许加盟品牌与特许加盟投资人,共同把握增长机遇,实现营销的进击突破。

其无辨乎

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

目录:Part 1 应时而动:特许加盟行业步入快速增长期Part 2 务实敢闯:特许加盟投资人特质观察Part 3 各有千秋:三大细分赛道人群解读Part 4 从心出发:特许加盟机构数字化营销启示报告摘要:特许加盟模式是一种特许企业通过合同,向加盟商有偿授权使用其所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能有效调配社 会资源,并以行业选择多、地域覆盖广、低风险等特点,为促进创业就业、扩大社会投资、弘扬优质民族企业提供强大助力,是激活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 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发力点。特许经营已在中国发展20余年,近年来,不断升级的监管措施,为特许经营愈加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大力保障。自疫情后,国家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通过金融及税收等“组合拳”政策精准扶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运行和社会民众的稳定就业。同时,随着经济发 展和城镇化推进,越来越多曾在高线城市学习、工作过的年轻人,希冀返回家乡大展拳脚,带回品质更优、形态更为多元的产品与服务反哺家乡;国家也继续重申“双创”的重要作用,2020年1月到5月,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共出台22份与“双创”有关的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在政策扶持 和内需的共同加持下,特许加盟方式备受关注,行业的未来发展充满潜力,如何借助数字经济的发展机遇,助力特许人实现更大范围的品牌覆盖与更高效的业务 拓展,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重点。特许加盟行业的投资者们,既稳健务实,又兼具挑战和探索的创业精神,期望通过特许加盟,实现创业梦想,获得更可观的经济收入。他们选择特许加盟机构的整 体决策链条较长,且在不同决策阶段,关注点各有侧重。但整体而言,更倾向通过数字化渠道,多方位收集及评估意向加盟的行业和品牌。总体加盟投资人整体偏年轻,40岁以下占比70%,男性为主,大多居住在二线及以下城市,其中不乏返乡创业的有志之士;而身处特许加盟行业的三条细分赛道 (餐饮/教育/家居建材)的加盟投资人则各具特征,无论在人群特征,兴趣偏好,地域分布、触媒习惯,还是在选择加盟品牌时关注的重点,都有着显著的差异:餐饮加盟投资人:男女均有,一线城市多,更偏好合资加盟的方式,相对其他两个行业,在读大专及本科学生的加盟意愿较为突出教育加盟投资人:高知人群,经济水平佳(已购房购车),看好低线城市的教育行业的发展家居建材加盟投资人:男性占绝对主导(81%),40岁以上居多(67%),大都从事过与家居建材相关的工作为更好把握契机,特许加盟总部需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对潜在投资者们从生活的方方面,实现多维触达,并面向不同行业的加盟投资人展开更加精准的营销, 从而实现高效的转化。启示:加盟行业欣欣向荣,在快速增长过程中,数字化手段不可或缺返乡回流人群触媒习惯高度数字化,偏好不打扰、更及时的信息获取和沟通方式;加盟总部需注重多渠道线上布局,通过数字化的广告方式触达覆盖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加盟投资人,提高沟通和交流效率;同时,加盟总部也需关注数字化时代下的品牌资产建设,通过线上营销建立品牌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进而促进加盟决策的达成。深度挖掘数字化的强大优势,实现多方位精准触达,提升转化渠道上,根据不同行业加盟投资人的兴趣爱好,充分利用腾讯内部丰富的资源,在适合的渠道上实现精准沟通,如针对餐饮行业加盟 投资人,侧重娱乐生活类资源;针对教育行业及家居建材行业加盟投资人,则选择更多新闻、体育类型的资源进行触达;而在加盟动机、加盟考虑因素等内容上,不同行业的加盟投资人也不尽相同,在沟通内容需根据行业灵活调整,直击重点。沉淀和维系品牌的私域资产,对特许总部意义重大品牌可搭建微信公众号,通过广告引导关注,沉淀私域资产,并通过公众号文章和客服与意向投资人持续沟通,建立信任,催化成交;通过社群等方式维系各地已加盟投资人,充分发挥数字化时代的熟人口碑效应,扩大覆盖,降低获客成本。报告节选:(报告观点属于原作者,仅供参考。报告来源:腾讯营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如需完整报告请登录【未来智库官网】。

扎扎实实

「李维华讲特许经营」企业连锁经营发展中四个重要阶段、重要节点

按照时间顺序,一直存活并发展得好的特许人企业通常都会经历四个重要的阶段和节点,这每个阶段和节点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最好的情况是,在这些节点即将发生前,企业就应该在特许经营体系的各个方面做出与时俱进的提前改变以应对即将发生的企业发展阶段的质的转型。否则,错失阶段和节点、阶段和节点判断或设定错误、没有提前的科学的阶段和节点的应对措施等都可能导致企业正常向上发展过程的中断,或者说,企业可能停滞不前和甚至就此走下坡路。这四个阶段和节点如下图所示:具体而言,四个阶段就是:第一阶段:直营之后的加盟尝试性增长。企业在直营了一段时间之后,不管是企业意识到规模的重要性、加盟的好处、直营的弊端或别的发展加盟的目的,还是企业发生了要发展加盟的原因时,企业就会开始招募加盟商。但通常,因为企业在招商的经验、团队等资源上欠缺、特许经营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所以此阶段的发展结果会是:直营发展减速,加盟发展也不快,处于尝试性招商阶段。此阶段通常会持续1年左右。第二阶段:加盟快速发展,直营减速。在加盟尝试性增长阶段之后,特许人企业的特许经营体系更为健全、招商经验和团队等资源更为成熟,并且企业已经体验到了加盟的巨大好处,于是,特许人企业开始加快招商速度,加盟进入快速发展期,直营继续保持减速期。此阶段通常会持续2-3年。第三阶段:加盟减速,直营快速增长。当加盟店达到店数相对较大的规模时,特许人企业对于加盟体系的“管控”、运营等开始出现问题,于是,没完全掌握特许经营学的特许人企业开始放缓加盟速度,转而用因加盟而获得的资金去拓展直营。这个阶段还极有可能是因为特许人企业前期的加盟式发展已经打造了良好的店面规模、销售业绩、品牌知名度、供应链等,所以企业成功吸引了投资或上市,所以特许人企业为了资本的需求、或者为了更多的直营利益等原因,也会有大力拓展直营店的想法和行动。此阶段通常会持续2-3年。第四阶段:直营和加盟并行。在这个阶段,企业的上市、网点铺设等目的已经达到,会转而采取直营和加盟并行的战略措施,具体的手段则可以不同,比如有的在一二线城市直营、三四线城市加盟,有的在本国加盟、在外国直营,等等。至于直营和加盟哪个更多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企业也会有不同的选择或甚至迥异,比如星巴克的直营和加盟对半分,赛百味全部实施加盟,等等。因此,与上述的四个阶段相对应的四个节点就分别是:1、尝试加盟节点。2、快速加盟节点。3、快速直营节点。4、直营加盟并行节点。最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企业因为自身和外在条件的不同,应该在参照上述四个基本的阶段和节点的基础上进行量身定做的战略发展阶段和节点的设定,比如对上述的四个阶段和节点进行缩短、延长、减少等操作。

爱出色

陕西商业特许经营行业驶入发展快车道 商务厅三举措规范行业发展

来源:陕西日报原标题:我省三举措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本报讯 (记者 崔春华)记者10月19日从省商务厅了解到,为大力加强对我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引导和规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该厅日前举办了陕西省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知识培训班,并采取3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在低成本扩张、规范化管理、品牌效应、权责明晰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优势。近年来,我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业驶入了发展快车道,目前完成备案企业即将突破100家。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个别已经完成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在管理体系、管理能力、产品体系、物流体系、供应体系、服务标准、宣传方式等方面暴露出了一定问题,同时还有一批具有特许经营能力并渴望加入行业的企业,由于对特许经营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而采取观望态度。对此,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对全省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并尽力促成中国连锁经营行业博览会在我省召开,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省商务厅将有针对性地对我省餐饮行业、居民生活服务行业、植物提取物行业等特许经营模式比较集中的行业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和经营体系援助,协助解决特许经营企业在运行时遇到的实际问题。省商务厅还将和陕西省连锁经营协会(筹)等行业组织合作,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免费咨询和行业预警服务,同时收集行业信息,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其动也天

德勤中国:特许经营模式将推动电子竞技行业走向成熟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德勤中国在其近期发布的报告中表示,电子竞技行业的爆发式成长正为媒体和娱乐行业开辟新的发展方向,而特许经营模式有助于电子竞技生态圈的利益相关者共享盈利,并吸引新的投资,将令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趋向成熟。“电子竞技的普及为媒体及娱乐行业价值链上的企业创造了新的机遇,涉及游戏开发、市场营销以及计算硬件等诸多领域。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亦将推动电子竞技行业实现爆发式增长。”德勤中国电信、传媒及娱乐行业主管合伙人林国恩引述该机构此前的调查结果预计,全球电子竞技市场将每年创造15亿美元的收入,全球受众规模预计将达到6亿人。根据报告,特许经营模式通常在游戏、活动、商品销售和玩家之间建立收入共享机制,并为工资、福利和训练设施定下最基本要求。此外,特许经营模式还在推进行业管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参与者的诚信,同时打击欺诈行为。报告认为该模式将促进业界携手合作,推动行业发展走向成熟。报告还认为,电子竞技为企业开辟了与受众群体有效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渠道,同时推动企业转型以应对数字化颠覆变革的影响。(汤翠玲)

受命于地

重庆发布特许经营新政,亮点不止中期评估!市场再次面临洗牌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编者按:近日,重庆经信委发布《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具体规则的细化(编者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也是为了适应目前天然气行业的发展,自2019年5月31日发布修订稿,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依法加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和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本公号也是长期关注着《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下的两部配套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曾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就进行了详细解读(详见: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如何临时接管?重庆发布特许经营新政),除了本《办法》,前天我们对与其配套的《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详见:管道燃气用户设施工程怎么管?重庆给出范本!附新规逐条详解)。从《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来看,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一个大的变化在于:征求意见稿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分为投资建设权和经营权两部分,可以同时赋予特许经营企业,亦可以单独将经营权赋予特许经营企业,但《办法》则删除了这样的规定。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天然气管理,规范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管道天然气用户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管道天然气事业文明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授权的天然气管理部门,采用依法招标的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管道天然气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第三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编者注:明确天然气主管部门是经信委,这个和其他地方存在差别。)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前,应当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内的供气区域,并编制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以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开展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管理部门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作出修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明确特许经营区域时应充分考虑天然气直供情形,避免管网重复建设和经营纠纷。第六条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二)特许经营区域;(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特许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七)特许经营期限;(八)特许经营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九)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程序;(十)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十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三)特许经营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十四)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措施;(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将方案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企业时,应当结合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第十条特许经营的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四)有切实可行、健全的项目运营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行使;(四)特许经营权终止及终止后资产移交;(五)设施的建设和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天然气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七)供气安全;(八)天然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九)特许经营企业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以及费用承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三)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十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三章 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项目;(二)依法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收益;(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平等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天然气和相关服务;(二)在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三)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五)建设与供气规模相匹配的天然气设施;(六)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月度经营信息、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等情况;(七)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状况完好、运行正常;(八)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九)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编者注:明确提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更新改造、保养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已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天然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第十八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一)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二)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出租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三)服务质量经天然气管理部门考核,不符合《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编者注:第三项相当于引入动态考评机制,可能重庆也在酝酿当地的中期评估管理细则。)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及期限内,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再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其他经营企业,或擅自取消、改变特许经营权。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前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提前将取消理由、取消日期等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企业,并进行公告。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特许经营企业要求举行听证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被提前取消时,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办理有关资产、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第二十三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需要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应急预案,制定平稳供气技术方案。需要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的,应当成立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导、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负责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第二十四条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申请;(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启动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二)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四)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协助核算和监控管道天然气经营成本及费用;(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接管、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编者注:这里也明确了要进行中期评估。)第二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保障特许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为特许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第二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特许经营企业在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前,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天然气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未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投标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二)未依法招标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三)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四)要求未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五)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以上行为的,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对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依法处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管道天然气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不得擅自调整供气区域。(编者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加温和了,也有利于当地燃气市场的稳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制定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工作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特许经营协议补充签订,确定补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在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报送至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与法律,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老磨坊

2018年中国特许连锁100强榜单发布:特许百强销售规模突破4300亿(附榜单)

中商情报网讯:近日,2018年中国特许连锁100强榜单发布。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上榜。据数据显示:2018年特许百强销售规模突破4300亿元,同比增长14.8%,增幅比上一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门店总数17.7万个,同比增长15.1%,增幅比上一年提高了4.1个百分点。其中加盟店16.5万个,同比增长16.1%,加盟比率为93.2%。据了解,2018中国特许百强呈现出如下3个特点:1、作为特许经营头部企业,特许百强显示出更为强劲的扩张势头;2、便利店的发展在百强各业态中居于优势地位;3、一带一路为特许百强企业提供了新的市场拓展空间。以下是2018年中国特许连锁100强详细排名情况:资料来源:CCFA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4年中国餐饮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同时中商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策划、产业园策划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