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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学校内部预审时,被评为“深度不够,得出的是常识性结论”,会不让毕业吗?

其往无崖
乃今得之
只要不被判定为抄袭,就大有希望。论文,尤其学生论文,不必要求亮点迭出,异彩纷呈,和平宰相,也是可以的。请静候佳音好了。

论文的深度要多深啊?

理沙
美人局
差别很大。本科毕业论文的难度不大,根据自己的毕业设计题目和实际情况撰写。包括:提出问题、解决思路、设计方案、项目中发现的问题难点、项目结果以及最后的结论等。论文的格式要尽可能符合标准,其中:关键词、参考文献(引用观点的出处必须翔实)和英文简介等不能少了。如果是研究生的硕士、博士学位答辩论文,或者是技术职称相关的论文,其研究深度比较深,至少要具有理论、应用方面的创新点,或者工程应用方面的完备解决方案。

被退稿了怎么办 论文成果研究水平缺少必要的研究深度

旱麓
敖德萨
重新写哦!亲!好好努力,得有自己的东西,让老师给您指点一下哦!祝你成功!

硕士论文被抽检

东道主
字字句句
不会,最多追究学位评议委员会的责任,不过剽窃或者是其他学术不端的话,那是明文规定可以的

如何可以写出一篇高水平的硕士论文,老师说,要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和理论深度。我不是很懂。

必且有感
曾琦
学术背景就是有实用的价值,能解决当前某个问题,或者更好地解决某个问题。理论深度在我看来是对机理分析得透彻一些,讲清楚来龙去脉,用公式表达一些定理。

毕业论文还要求字数是什么鬼??内容不够凑字数吗???

尘与雪
单行道
没有限制性的,只要交待清楚内容就好了.一般都在300~500这间.,网页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 ,了解标准字数。

硕士论文字数不够要紧吗

天下无之
黑或白
论文贵在创新,要做到有深度、有广度、有见地,有新的发现或创新。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论文质量和水平才是主要的,字数不是主要方面。

硕士论文的选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怨乎
两代人
一、“论文选题”并非“论文标题”输入标题 有相当多的硕士生把学位论文的选题当成确定论文标题。 其实 ,两者差别甚大 ,不可混为一谈。 所谓“论文选题” ,是确定要研究的方向、范围、对象 ,具体地讲 ,包括情报活动、设计活动、选择活动、评价活动等四个阶段 ,其中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向前一个阶段或前几个阶段反馈循环。而“论文标题”则是在“论文选题”确定以后 ,用文字符号对“论文主题”即论文的中心论点给予概括 ,即所谓“点题”。它要求遣词用字确切、科学、规范 ,并具有简单明了、易于检索和新颖醒目等特点。 好的“论文标题”能恰如其分地反映研究的方向、范围和深度。 “论文选题”工作远比确定“论文标题”复杂。 “论文标题”只是论文内容的外在形式 ,“论文选题”则是整个研究工作的第一个步骤 ,是整个研究工作的前提。 一般来说 ,“论文选题”选定之后就不再更易 ,而“论文标题”则在研究工作结束以后还可以反复斟酌 ,立异标新。 二、不是所有问题都是可研究问题 这句话有三层意思: 1.并非所有“问题”都是“科研领域的问题” 人们所面对问题可分科研领域和非科研领域的问题两大类。显然 ,论文选题要将后者排除在外。例如 ,日常生活问题、宗教道德问题等就应排除在选题域之外。 2.并非所有“科研领域的问题”都是“真实问题”根据其应答域的真实性 ,科研领域的问题可区分为真实问题和虚假问题两大类。根据现代分析哲学的理论 ,即便是科研领域的问题,也不都是真实问题。科研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背景知识 ,研究、分析并判定问题的应答域是否具有真实性 ,如果是真实问题 ,可继续保留在选题域内; 若是虚假问题 ,则应将其排除在选题域之外。 科研领域中的虚假问题往往具有很大的诱惑性 ,“怎样制造永动机”的问题 ,曾吸引众多科学家研究它 ,结果证明是徒劳的。3. 并非所有“真实问题”都能进行研究 科研中的真实问题 ,根据对其背景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把握程度 ,可进一步区分为能解待解问题、知识性问题和无法解决的问题。 应该将后二者排除在选题域之外。知识性问题尽管属于科研领域的真实问题 ,但由于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已经得到解决 ,如果再把它作为课题 ,势必重复前人或他人的研究工作。 为了避免这类无效劳动 ,在选题前要尽可能多地进行文献检索与查新 ,了解研究前沿动态 ,避免重复性研究。 同样 ,无法解决的问题虽然也属于真实问题 ,但在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下根本解答不了 ,跟科研领域中的虚假问题一样 ,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具有很大的诱惑性 ,往往能吸引很多的科研人员去研究 ,例如中世纪提出的“如何将贱金属炼制成贵金属”的问题 ,便属于此类 , 炼金术士们在当时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又如人力资源管理中绩效考核的定量研究问题 ,即便是一个真实问题 ,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可能产生直接成果或最终成果 ,这就决定了考核工作主要只适于采用定性的考核技术 ,谁要想以此为选题 ,就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多年来国内外的研究状况也表明 ,绩效考核的定量研究的确没有取得什么进展。 因此 ,在科研领域的真实问题中 ,能解和待解的问题才是贝尔纳所说的“实质性”的科学问题 ,才是爱因斯坦所讲的“标志着科学进步”的科学问题 ,才可纳入选题域。 三、论文开题要查新、查全 有些硕士生在论文选题或开题之前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文献检索与查新 ,仅凭手头的几篇论文或书籍 ,或者仅凭自己的兴趣和爱好 ,就匆匆选题或开题 ,这就容易陷入重复他人研究成果的困境 ,弄得骑虎难下。 开题查新的好处在于可以积累相关的文献资料 ,为后续的学位论文工作提供线索 ,准备条件 ,了解到本研究方向哪些是已经研究出的成果 ,已取得了哪些进展、还存在哪些不足和有待改进之处 ,从而在前人的工作基础之上有所创新。 选题查新 ,关键是查准和查全。 查准要求有合理的检索策略 ,如关键词的选取及其逻辑关系的确认等 ;查全则要求对文献全面占有。当然 ,由于时间及经费的限制 ,不可能对所有文献进行检索 ,由此便会产生一个查全的标准问题。 具体来讲 ,就是要合理确定检索所需数据库和检索年限。 研究生应熟练掌握图书馆的各种学位论文数据库 ,如 PQDD国际博硕论文文摘、中国学位全文数据库、 PQDD国际博硕论文全文数据库; 会议文献数据库 ,如国际会议录索引 ( IS TP); 期刊数据库 ,如 CN KI镜像站点、 EI检索、 Elsevier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 Spring er link电子期刊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专题全文数据库等等。此外 ,参加各种国内外的学术会议以及与学者的学术联系也是获得研究信息的重要渠道。 对检索年限 ,一般以最近 5~ 10年为好 ,具体年限应视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言而喻 ,查新也是一个培养对自己、对他人、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严谨科学态度的过程。 四、公开论文选题报告,规范选题报告书 选题报告是对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总结 ,是监督和保证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 ,亦可使人了解、关心和帮助硕士生的科研工作。 选题报告一般在学位课程

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不足

红樱桃
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由于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虽与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强制性、命令性、无处不在的计划相比很不相同,但是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地。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以我国为例,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总的来讲,起步较晚。“学界对计划(规划)的研究非常薄弱,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规划的监督和规范加以研究更是近几年才逐渐引起人们重视的。”在前几年我国大陆出版的有关行政法的专著和教材中,一般都没有专门研究行政规划的章节,直到近两年出版的部分综合性行政法教材和专著中,才辟出专门的章节对此进行研讨。还有的行政程序著作也专门研究了行政规划程序。在部分行政法译著中亦设专门章节论述行政规划或其程序。行政法学领域研究行政规划或其程序的论文一直比较少,仅有的一些篇目也多是近几年完成的。多年来行政法学专业开始出现以行政规划或其程序作为选题的学位论文。 可以说,在我国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这些年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时间也比较晚。著名学者吴信华指出:“自90年代起方有较为体系的研究,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其他行政法学上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行政计划无疑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教科书或著作中有关行政规划的阐释都相对比较简略,也存在少量的期刊论文,多年来也有行政法领域的研究生以此为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篇硕士论文。由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了少量的诉讼案例,有些内容的研究相较于大陆有所增多,如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的范围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与大陆基本相同的问题,即理论研究的结构不尽合理、研究内容不够深入与厚重等。 总体上讲,我国对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不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比较起来,对行政规划的范畴研究较多,对其法律性质研究不足,无法在行政法上将其准确定位。可能出于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那种计划的疑虑,目前国内对于行政规划的研究,关注点更多集中于范畴研究,如定义、分类、功能等,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则未进行深入研究。原因有:一是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行为的判例,使理论研究暂时没有着力点;二是由于行政规划中,有的表现出抽象性,有的表现出具体性,按现有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难以将其吸纳。但是关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对判断其法律效果或救济,以及建立其理论体系,使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结合,有其重要性,是不能避开的课题。对于行政规划的性质,理论上有单一性质说和非单一性质说的争论,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每当出现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判例,都能引起理论上的研究高潮,与我国大陆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比较冷清形成鲜明对照。2.比较起来,行政规划程序研究成果较多,行政规划实体法律关系研究成果较少。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程序控制和实体法控制,由于规划本身的特殊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空间,因此对其控制更多表现为程序控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实体法律的控制。对于行政规划的实体法控制主要包括组织法上的授权和作用法上的规定。实体法的依据往往是行政规划正当性的最基础依据,但是立法机关基于规划特点的考虑,在立法时往往有很大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因此如何确定有关的标准、界限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3.比较起来,对一般行政裁量研究较多,对规划裁量及其内部结构研究较少。规划裁量与行政裁量、判断余地相比较,是一个有着独立个性的概念。因为行政规划具有目的纲领式,而非条件式的法规形态,人们所熟悉的行政裁量和判断余地就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规划法的领域,因此行政法学就以规划裁量来描述行政机关的“规划形成自由”。规划裁量尚属人们感到陌生的概念,学界对之研究较少,例如规划裁量的独特个性、宪政界限、规范限制、作为其核心规制的衡量原则等,都缺乏必要研究。4.比较起来,对于行政规划的争议解决,行政调处和司法审查的研究都很少,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尤为滞后。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审查的可能,也即能否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哪些能够审查;三是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即可以审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规划在面临着这一问题时,有着更为独特的内容,如抽象性的行政规划能否接受审查,对于规划裁量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