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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浙大研院〔2018〕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双一流”建设任务“卓越研究生培养计划”,构建开环整合的卓越研究生培养体系,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设立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简称“短期项目”),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领导者。第二条短期项目是指研究生赴境外交流期限少于3个月(90天)的项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两类。  第二章国际学术会议第三条学校资助优秀研究生赴境外参加本学科领域权威的国际学术会议。一、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4.撰写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或摘要,被在境外举行的本学科领域权威的国际学术会议录用;   5.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多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表现突出者,可酌情给予第二次资助。二、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论文录用情况和当年申请的情况,择优资助。1.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导师组)外排名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或摘要被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被录用为墙报形式参会者,给予一次单程经济舱国际旅费资助;以口头宣读形式参会者,给予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资助。2.学校资助国际旅费,并设最高限额: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一次单程经济舱国际旅费资助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3.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除学校资助外,不足部分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学科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三章短期访学第四条 短期访学是指除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外的各类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学习实习、参加竞赛等活动。一、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4.短期访学的机构应为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国际组织等,或短期访学的对象为国际知名学者;    5.出国境期间的访问交流与申请者的研究领域相关;    6.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多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表现突出者,可酌情给予第二次资助。二、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和当年申请的情况,择优予以资助。1.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的经济舱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住宿费、生活费。2.资助金额根据访学的国家(或地区)和访学的时长确定:亚洲以外区域(含西亚)1.0万元/人,亚洲区域(不含西亚)0.5万元/人;超过四周的短期交流,每生可增加0.5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能超过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可报销费用的总额。3.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参加短期访学,除学校资助外,不足部分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学科和导师共同承担。第四章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由申请人导师推荐,所在学院(系)网上审核并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和额度。定向生和委培生还须同时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申请人须填写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需提供由会议主办方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及论文录用情况证明(包含录用通知、作“口头报告”或“墙报”的证明等信息)及被录用论文首页(按国内外正式期刊投稿格式);3.参加短期访学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由出访高校或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及访学计划。第五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获资助者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手续,所在学院(系)审核通过后开具借款单,凭相关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支费用的手续。第八条获得短期访学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制订访学计划;在境外期间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做好访学工作,定期向导师汇报访学进展情况。第九条获资助者须于出国(境)交流结束后2周内,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总结报告书》,并上传总结材料,由所在学院(系)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凭相关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条以下情况暂不列入资助范围:获资助者在获得该项目资助同期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相关资助、已在国(境)外学习交流、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从未获得过学校对外交流项目资助的研究生。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条例》(浙大研院〔2009〕29号)同时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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