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辨析题答题思路指导
>在做辨析题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要把握这么几个步骤:第一个,首先对于辨析题中所提出的观点或者说法,你自己要首先做一个判断,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需要表明一个立场、一个态度,第一个步骤先要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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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有三大构成要素:就是主体、内容、客体。在民事领域当中的主体,主要规范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三个主体。对于自然人这个主体,就要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去把握,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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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并不简单,而且法律硕士考试马上就要到来了,各位考生一定要掌握方法,认真复习。第一,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过早地进入复习阶段,报考前5个月开始就行,之前还是要认真学习本科课程。如果准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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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复习方法
>对于法理学,许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确实,这门课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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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阎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某于7月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某承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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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公款定何罪案情何某是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联合社社长。在其任职期间,将本村一块土地租赁给某公司使用。后何某将公司付给村里的土地租赁费3万元据为己有,终被查获。分歧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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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判决适用来源「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矛盾,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事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下,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王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王某的产权。第二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助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主张赔偿无合法依据,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种:应当判决确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变更为杨某的登记行为无效。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为杨某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就是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由于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恢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意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确认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评析」本案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决,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善意取得。被诉具体行为违法,通常的理解是应当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都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事实上,本案房管局注销王某的产权登记与为杨某的注册登记行为,实施的就是一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的同意下即擅自变更产权归杨某,明显违法且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同时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完全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恢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此时该店面的最后权属登记既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明显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亦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此外,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前款规定”就包括善意取得,本案杨某未经王某的许可,无权处分王某的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依法向杨某追偿。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2015考研法律硕士案例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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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经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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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某小区一64岁老人散步时,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轿车撞倒,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报了警。伤者在被送进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