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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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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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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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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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49)”,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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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82、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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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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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3、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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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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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3、人身关系,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