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量刑
>1.量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①量刑主体是人民法院:②量刑内容是确定犯罪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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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累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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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夺政治权利及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①剥夺政治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的职务的权利。②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主要用于重罪。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③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适用于较轻的犯罪。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主刑为管制、拘役:1~5年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改为3~10年。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拘役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也改为3~10年,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⑥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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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及其适用罚金指的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①罚金种类: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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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上来讲,十一月份之后,2015考研进入冲刺阶段(11月至考前),但很多同学并没有达到最佳冲刺状态,甚至很多同学陷入一种焦虑的迷茫之中,不知如何继续。优势师资为大家做冲刺备考规划,帮助大家完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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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及其适用死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属于“生命刑”。经过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死刑数量,贯彻“少杀、慎杀”政策。①&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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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及其适用有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15年,max: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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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及其适用管制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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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5",一起来看。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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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概念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成立条件①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