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须知:刑法新增罪名
>高院、高检近统一表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过,并开始施行。根据补充规定,今后将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条件将主要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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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考查目标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经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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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的同学们,你们是不是在为考研找不到方向而烦恼呢?是不是在为考研而不知所措呢?接下来的2016法律硕士考研全年复习的相关计划,将会的知道大家的学习!第一阶段:4月至8月中旬这一阶段属于打底,重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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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法硕成功考生推荐的六项复习指导原则
>我们准备了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六项备考原则送给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广大考生,除了政治、英语、两门公共课之外,对最终成绩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就是专业课中基础课和综合课的考查,因此专业课的复习要&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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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硕复习已经正式进入冲刺阶段,由于今年考研初试时间提前,导致冲刺复习时间大幅缩水。因此我们来帮助大家一起加足马力冲刺2015法律硕士考研!不同于其他考研专业,考研法硕让所有非法律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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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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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2",一起来看。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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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③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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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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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2.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3.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