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须知:刑法新增罪名
>高院、高检近统一表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过,并开始施行。根据补充规定,今后将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条件将主要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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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考查目标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经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经过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二、大纲重点解析刑法学课程的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考试大纲》,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常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6.一罪与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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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的同学们,你们是不是在为考研找不到方向而烦恼呢?是不是在为考研而不知所措呢?接下来的2016法律硕士考研全年复习的相关计划,将会的知道大家的学习!第一阶段:4月至8月中旬这一阶段属于打底,重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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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法硕成功考生推荐的六项复习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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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硕复习已经正式进入冲刺阶段,由于今年考研初试时间提前,导致冲刺复习时间大幅缩水。因此我们来帮助大家一起加足马力冲刺2015法律硕士考研!不同于其他考研专业,考研法硕让所有非法律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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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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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③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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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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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②破坏行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