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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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审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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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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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榷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宋代还把铁、煤等列入禁榷物品。2、典卖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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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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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例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2、编敕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3、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5、折杖法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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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复试流程问题1.分数线出来了我该怎么办?A、得分上第一志愿&rarr准备复试B、低分上第一志愿&rarr准备复试/联系调剂学校C、未投上第一志愿&rarr联系调剂/同时准备复试2.复试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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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加网上报名,第一志愿没有被招生单位录取并且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统考、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均可参加网上调剂;②参加调剂的考生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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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必熟悉考试大纲要求所有考点。每年考完,总有战友发出“今年考得真偏、真怪”这种感叹,其实近几年都挺平稳,没有特别大的波动,战友们之所以会发出如上感慨原因只有一个:没复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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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辜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