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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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审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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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2、《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4、廷议“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5、奸党罪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奸党罪的表现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6、廷杖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逆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之外),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杖具为木棍,五杖一易人。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由太祖杖死工部尚书薛祥为开端,英宗时,宦官王振专权,“殿阶行杖习为故事”。武、世两朝一次杖责大臣百余人,杖死十余人,是明代两次规模大的施用杖刑的例子。推荐阅读: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宋辽金元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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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榷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宋代还把铁、煤等列入禁榷物品。2、典卖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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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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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例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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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复试流程问题1.分数线出来了我该怎么办?A、得分上第一志愿&rarr准备复试B、低分上第一志愿&rarr准备复试/联系调剂学校C、未投上第一志愿&rarr联系调剂/同时准备复试2.复试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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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加网上报名,第一志愿没有被招生单位录取并且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统考、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均可参加网上调剂;②参加调剂的考生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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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必熟悉考试大纲要求所有考点。每年考完,总有战友发出“今年考得真偏、真怪”这种感叹,其实近几年都挺平稳,没有特别大的波动,战友们之所以会发出如上感慨原因只有一个:没复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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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辜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