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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武大环境法专家秦天宝:《生物安全法》不“高冷”,离老百姓很近楚王觞之

对话武大环境法专家秦天宝:《生物安全法》不“高冷”,离老百姓很近

极目新闻记者 张屏视频剪辑 向莹通讯员 吴江龙00:36对话人物:秦天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全国优秀法律顾问”。水利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曾挂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对话背景:《生物安全法》已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多年为之呼吁且参与立法工作的秦天宝这些天都在忙着宣教,他说,这部法律是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里程碑,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她。生物安全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记者:《生物安全法》听起来特别高大上,很多人觉得“望而生畏”,认为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遥远。秦天宝:其实《生物安全法》很接地气。生物就是活的东西,人、动物、植物、微生物都属于生物。对生物安全,怎么重视都不为过。《生物安全法》要管八大块: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记者:这么说来,有些方面普通老百姓也会接触到。秦天宝:的确是这样。刚说的这几个方面,每说一条你的脑海里可能都会跳出相关的新闻——2020年1月底,内蒙古男子满某在短视频平台宣称“新冠肺炎是美国向中国使用病毒基因武器造成的”,播放量近1万4千次,满某被刑拘并罚款。现在,类似行为可以适用《生物安全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2018年11月底,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某某宣布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了胚胎中的基因,使一对双胞胎女婴拥有HIV免疫力,贺某某后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事也适用《生物安全法》第四十条“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2015年,一基因公司未经许可,与牛津大学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将部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传递出境,被科技部行政处罚。现在,《生物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还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等法条,都是跟我们普通人有密切关系的。疯牛病、禽流感、狂犬病等,生物安全法可以管;非法途径购买境外生物当宠物,生物安全法也可以管。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生物安全”的意思,却为它做出了贡献。我记得多年前,《楚天都市报》上就刊登过市民举报有害生物“加拿大一枝黄花”,有关部门迅速清剿它的新闻。秦天宝疫情加速了法律出台记者:《传染病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都有生物安全的内容,为什么现在我国要推出《生物安全法》?秦天宝:《生物安全法》很多国家都有,但大家的侧重点不一样,有的集中在转基因方面,有的进一步扩大到外来物种入侵,还有的最关注生物武器生物威胁。我们把这三种类型都放到了同一部法律里,强调其总体性、综合性。这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先进的,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先河。所以,《生物安全法》是在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下来讨论的。它所关注的不是我们传统所理解的生物技术领域的安全,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的生物安全。它的立法过程很久。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中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2018年《生物安全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0年4月,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当然,新冠疫情加速了《生物安全法》出台,很多老百姓也因此更加关注生物安全。记者:在草案阶段,《生物安全法》曾引起广泛讨论,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各方意见。那么,对纷繁复杂的生物安全领域,它已经够用了吗?秦天宝:《生物安全法》是基础法、系统法、体系法,它主要是确定一个大框架,定位更主要是政策法。在它管的8个领域里,每个领域都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等进行协调修改、补充完善。比如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现在只有法规,需要把它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外来物种入侵领域,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补充;在防止生物武器、生物威胁等领域,也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可以把《生物安全法》比作一棵法律树,慢慢地它还会分出很多杈,变得越来越繁盛。秦天宝最难的是合理设定“车道”记者:一方面,生物技术要发展,一方面,生物安全要保障,立法时,这个界限是不是挺难定的?秦天宝:可以说,这是立法工作中最难的部分。我经常跟人举例子:一个人开车,完全自由不行,容易出事故;完全没自由也不行,车开不成了;最好的办法是给他划一条车道、定下交规,在车道里开车享有完全自由,开出界外就不行。法律就是这条车道。对《生物安全法》来说,设定这条“车道”时要更难一点,因为生物科技日新月异,要考虑到技术未来发展的空间,要做一些博弈。当然,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的作用不是为了管某一个具体的事,而是确立一种框架。我们明确画了底线,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鼓励做;对中间的部分,我们设计了协调机制,有协调、沟通、风险评估等方法,可以去很好地讨论具体个案,判断某件事能不能做,能做的话,可以做到多少。目前来看,设计得很不错。记者:立法工作结束了。您如何看待生物安全法和环境法的未来发展?秦天宝:生物安全法需要持续贯彻实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需要专家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都参与进来。它不止是政府部门的事。例如,4月15日,《生物安全法》实施当天,我去参加了武汉市委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我们看到在一个社区,活动内容很丰富,有跳舞、唱歌、剪纸、猜谜语等,吸引了很多人来。这种形式就很好。像这样,大家在各自的领域、角色中发挥作用,就能让这部法律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生物安全法》代表着环境法发展的未来方向,即朝着更为平衡、系统和综合的方向发展。看到它这么受关注,我很有感触。长期以来,我们在环境法领域,关注污染治理更多,关注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对较少。若要打比方,污染防治就像是看病,自然生态保护更像是养生。以《生物安全法》为代表的自然生态立法在提醒我们,不仅要重视“有病看病”,也要关注日常养生。记者:我注意到,今年是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成立40周年,作为亚太地区最早的环境法研究所,你们见证了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秦天宝:40年前,在韩德培等老一代学者的高瞻远瞩之下,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成立了。经过40年的筚路蓝缕,环境法研究所已初步建成为国家级的环境法治智库和人才培训基地、国际知名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基地、享誉全球的环境法学术交流重镇。20年前,我选择环境法方向时,它还是个“冷门”专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法逐渐升温,主动选择这个方向的学生越来越多,从他们毕业后的去向看,需要环境法专业人才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公检法单位、大学和研究机构、律所、社会组织等。很多学生,怀着人文关怀和对环境保护的热爱,毕业后直接去做相对清贫和艰苦的环境公益,并卓有成效。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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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环境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熊婧妍,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初试总分412分,其中政治76分、英语83分、法学基础A122分、法学基础B131分,初试分数排名第一,复试环境法专业排名第一,环境法专业拟录取。01 备考时间从2019年四五月份断断续续开始准备考研英语;因为课程还比较多,七月中旬之前看完了一遍专业课教材,就开始进入专业课背诵阶段;八月底开始准备政治。时间不够没有准备法考,个人认为法考的内容对本校的专业课考研内容没有太大帮助。在长期的备考过程中,最好给自己的考研安排计划,大概什么时间段会完成什么任务,按部就班每天尽量完成学习任务。从七月中旬正式开始准备考研以来,日程安排比较稳定,大概是早上八九点到图书馆,中午会午休,晚上离开,每周会有休息时间,到后期待在宿舍的时间变多了些(冬天越来越懒)。因为是自控力比较差的人,所以习惯尽可能多地待在图书馆。考研战线比较长,要注意身体、注意在合适的时间休息,不要绷太紧,没必要和别人比学习时长,自己睡好才能有高效率。02 政治客观题40分 主观题36分政治一直是我的弱项,从考研结果来看也是。政治从九月份开始准备时间是足够的。关于老师和资料的选择,肖秀荣、徐涛、腿姐陆寓丰三位老师都很好,我跟的是腿姐的课程。按照腿姐的课程安排,也是看她的教材,听课看书刷题,背诵用的是腿姐的小绿本冲刺背诵手册。关于背诵和刷题,十一月开始用腿姐的冲刺背诵手册背客观题,反复背,后期可以买肖四肖八腿四的套卷进行练习;主观题不建议只背肖四,我主要根据腿姐的背诵手册结合课程补充的知识点,重点不是题,是题后面的知识点,知识点才是万能的。前期尽量把专业课和英语准备好一点,后期才有足够的时间留给政治背诵。03 英语客观题57分 主观题26分备考英语的时间线较长,前期打好基础后期会比较轻松。比较重要的是阅读部分,英语是一个长久战,每天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但需要尽早准备且反复巩固。关于单词,考研英语中单词是最基础的一部分,要反复背、每天背直到考试。我用的资料书是红宝书(每天背一两个单元),结合app墨墨背单词以及通过真题背单词。通过真题背单词就是在每天做英语题的过程中把所有生词背一遍,第二天再复习一遍。关于阅读,从六月开始做阅读,每天两篇阅读,我同时也会完成新题型部分,相当于一张卷子只做阅读四篇加阅读后面那一篇新题型。05-09年的题做了一遍,10-18年的题做了三遍。重点是认识所有单词,读懂每句话,知道每道题的每个选项为什么正确或者错误,同时看唐迟老师的阅读课程,做好笔记标注好提醒,题目逻辑类似的可以做出归纳。阅读做得好,英语得高分的基础就有。关于完形,完形最重要的是单词、固定搭配以及上下文之间的逻辑。每套卷子的完形我都做了两遍(但结果比较不尽人意),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在单词和固定搭配基本功已经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多做完形练逻辑,但个人认为完形没必要花太多时间,一个只有0.5分。我几乎放弃了这个题型,所以最后客观题扣的三分也全错在完形上。关于翻译,重在平时,不用多练,在做阅读的过程中可以特别注意长难句的翻译,参照黄皮书后面的答案进行修正。关于作文,大作文可以看一遍王江涛老师的作文书,学习一下潘赟老师的九宫格写作法,找出句型形成自己的模版背诵,或者按照品质精神/社会话题/文化类三个方面整理三个模版,基本上就是整理出万能词皆可用,但也有老师强调过不要使用作文模版,个人认为没有时间的话(特别是为了准备本院专业课考试),用模版也不错。小作文比较简单,重点是熟悉所有小作文的类型,知道格式怎么写。我准备作文的时间比较匆忙,所以主观题得分较低,如果想拿高分,可以十一月中旬就开始准备。04 专业课法学基础A(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法学基础B(刑法学、民法学、国际公法学)2020届考研改革后,初试阶段无论什么报考什么专业,考试科目都相同,分为法学基础A和法学基础B,考试科目增加后,背书的任务也更加繁重。法学院官网上列出了考试参考书目,详情请参考武汉大学法学院官网。本人对于教材主要是选择了本科教学用书,李龙、汪习根主编《法理学》、周叶中主编《宪法》、马克昌主编《刑法》、王利明著《民法学》、赵钢、占善刚、刘学在著《民事诉讼法学》、洪浩著《刑事诉讼法学》、梁西主编《国际法》。如果有时间的话,也可以看一下其他参考书目,但我觉得武大出版社的教材足够。首先是仔细看教材,对重点做出勾画,之后再开始背诵。我在第一遍背诵的时候,把所有的知识点按照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进行归纳整理并摘抄下来(只写题目),这样有助于后期背诵按照知识点回忆。在背诵的过程中,把可以找到的真题标注在知识点上,就可以看出重点分布(基本上还是全部都要背),按照重点分布安排背诵时间。考研的时候很多同学都整理了笔记,但我觉得做笔记比较费时间,并且书上的内容更详实,便于理解后背诵,当然我觉得大家的方法都可以参考,适合自己最好,见仁见智。关于背诵,可能同学们都会觉得本校考研的专业课内容太多了,但我认为还是要尽量完整背诵,不能一开始就想着背重点,即使是不重要的知识点也应该背诵2~3遍,后期可以根据真题找重点反复巩固(划重点:真题资料不全,不可以太依赖真题)。背诵不是重点,重点是理解,考试时也会灵活运用,过程中可能会觉得内容过于繁杂,只有当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并能较为清楚地表达出来,才能更快形成记忆。第一遍背书花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从头到尾背,可以把需要背的内容拆分成每日计划,在用艾宾浩斯记忆曲线规划的内容进行复习,加深记忆。后期背书的速度就会加快了,大致在20~30天一遍,背不进去书的时间可以反复看和理解,慢慢就会记住了。在背诵的过程中,我和室友隔几天就会根据最近复习的知识点出题(十个左右,尽量按照真题题型),最好是能把答案写出来,这样的训练也会让我们更能抓住写考研试题的感觉。关于答题,我认为对于知识点的掌握没有做到让自己满意,但对于考研答题有一些个人见解。答题的过程中,要在保证表述清晰、内容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展示丰富的知识贮备量,对一个问题的表述也尽可能全面,简而言之就是准确、切题、多写,比如名词解释,尽量不要只写一句话,如果能扩展思维来展示自己所掌握的内容当然更好。还有就是,可以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尽量法言法语),这也体现了背书时理解知识点的重要性。05 最后考研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也绝对不用想得特别难。心诚则灵,保持稳定的心情和良好的心态,努力一点就能上岸啦!也会有不想背书不想学习的时候,可以给自己放个假,不要逼自己,休息一下再开始也不碍事。但是既然选择了考研,就善始善终,坚持到最后,跟小彭见面时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就算感觉考不上了也还是要去考,万一呢?压力可以有,但是不用太在意结果,最后我们都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此经验贴是为了还愿,等我开学一定常去图书馆学习。感谢一直支持和帮助我的各位家人、老师和朋友,尤其是我可爱的室友粥粥、路易、文洁,从安排学习计划到督促我学习都离不开她们,总会参考她们的学习计划、跟着她们一起学习,有人一起学习会更有动力;还有就是我的学姐妮妮,从决定考研到结束一直帮助我,谢谢你的陪伴和草莓蛋糕~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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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深度|日本决定将核污水排入海洋,武汉大学专家:任由日本排放,没有哪个国家可独善其身

极目新闻记者 曾凌轲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核废水。此举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反响。中国外交部回应称,日方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未经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从空中拍摄日本核污水储存区域(绿色和平供图,摄于2017年)4月13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秦天宝教授向极目新闻记者指出,日本此举已涉嫌违反国际法多项义务。秦天宝指出,在国际法中,全球各国都有“对世义务”,即任何国家都不能做出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但国际权威研究机构结论显示,日本将核污水排放至海洋57天后即可影响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就会到达美国和加拿大沿海水域。如果任由日本排放,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日本的决定明显对全球各国利益产生影响。日本福岛附近的核废料堆积地(绿色和平供图)另外,日本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这个公约,缔约国均有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也不能把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公约》204条还规定,缔约国对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险的活动有观察、监测和评估风险的义务。206条还要求缔约国进行环境评价。目前来看,日本在这两个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未能让人信服。日本还是《伦敦倾废公约》及其《伦敦倾废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实施清单制度,清单中没有列举的可向海洋排放的物质,均不能排放。而核污水显然不在清单之中。秦天宝表示,目前,日本政府只是作出决定,尚未正式启动排放。未来日本有义务就该事项与周边利益攸关国家保持充分的协商,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日后可积极参与评估和监督工作,确保日本可能的排污入海活动是科学审慎、公开透明和可核查的。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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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

科技日报记者 陈瑜我国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迎来重要里程碑,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生物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相关活动,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功效和价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初举行的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4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形式界定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中国疾控中心生物安全首席科学家武桂珍解释,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新型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等。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所长秦天宝看来,生物安全法的一大重要亮点,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生物安全法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该法还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此外,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十一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坚持问题导向 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不断融合发展,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导致出现灾难性后果已成为可能。“国家应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理,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开展伦理审查、跟踪评估,严防滥用与谬用。”武桂珍呼吁。生物安全法的一大亮点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通过系统梳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专项制度,分设专章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针对性规定。与此同时,生物安全法既强调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也注重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协调。用好用足法律手段 确保见实效“生物安全涉及范围广、部门多。”丛斌建议,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列明责任清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座谈会上,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表示,将加快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配套文件出台,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方支撑能力建设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分级分类管理,由集中审批模式向加强监管和“放管服”等方向转变。为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风险,科技部和司法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报送国务院待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科技部将按职责组织编制其配套实施细则,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依法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管理。此外,围绕生物安全法部署的科技创新主要任务,科技部将开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新型两用生物技术等科研攻关,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生物安全无国界。”武桂珍同时提到,需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参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共同提升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水平。编辑:张爽审核:朱丽

幻游传

武汉大学《环境法评论》刊发陈勇儒、肖燕平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

《环境法评论》第四辑载陈勇儒、肖燕平论文《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为例》,阐释行政复议机制功能的正确理解与运用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主编的知名环境法专业出版物《环境法评论》第四辑出版,该期“实务之声”一栏发表了论文《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为例》。论文作者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陈勇儒主任律师与肖燕平律师。本文以陈勇儒律师和肖燕平律师所办的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诉讼案件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当前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将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割裂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的错误观念。提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立法和执法理念,通过正确理解与规范适用这一原则,运用其在复议审查时具有的重新确认事实、重新适用法律的权力。不因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无误而予以径行维持,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而“行政一体”原则的适用也将拓展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机制应有的救济价值。本文的发表,也意味着“行政一体”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逐渐成形。值得各位环境行政法律同仁多多关注!附《环境法评论》封面附文章所在目录及文章首页陈勇儒律师是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与环保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主任。肖燕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山西大学环境资源学院理学学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秘书长。附具体文章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为例陈勇儒* 肖燕平**内容摘要:我国当前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观念即将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割裂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立法理念,通过正确理解与规范适用这一原则,拓展其在复议审查时拥有的重新确认事实、重新适用法律的权力,不因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无误而予以径行维持,还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更好地体现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实现行政复议机制应有的救济价值。关键字:行政复议;行政一体;环境影响评价;从旧兼从轻原则Abstract:There is a common misconception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 that is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nd the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 are separated into two completely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cts.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epart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legislative idea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integration", expanding its power of reconfirming facts and reapplying the law in the reconsideration and review by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t should not be maintained because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applied the law correctly, and should also follow the 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 . It can better reflect the supervision and error correction fun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chanism, and realize the relief value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chanism.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integrat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引言行政复议中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执法决定不作事实与法律实质审查,作出径行维持的复议决定,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且负面影响巨大。实际上,原行政决定是一个效力待定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复议机制中的一个初始环节,其是否准确有待于复议决定的确认。从发现相对人违法至原行政决定作出,再至复议决定作出,最后至相对人履行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这就是行政复议机制的全过程。因此复议机关对违法事实的审查,准确适用法律所作的复议决定才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体中的两个环节,这就是“行政一体”原则。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期,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并不少见,在环境行政领域尤其明显。本案发生的2017年正是《“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期间,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条件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一体”原则正在发挥出强大的影响力,拓展着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强化着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一、案情简介与相关争议焦点案情简介:2017年3月,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对行政相对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处的沙湾水道沙湾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行政相对人所经营的一个仓储项目位于该保护区的二级区内,且该仓储项目于2011年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该项目产生生活污水、噪音等污染物,且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厂内废水处理池处理后便排入市政污水厂的集污管网,遂立案查处。行政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向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明相对人的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八条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停止该仓储项目的使用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认为,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有执法管辖权,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金额裁量得当,于2017年11月作出维持原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随后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判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复议决定没有妥善考虑上述新旧法律规范更替情形,而是径行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确有不当,应予以撤销。相关争议焦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中包括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和自由裁量是否合理;(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实体合法性,即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的问题。二、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44号令)。理由是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7年6月29日颁布,确定9月1日生效实施。原行政机关虽于2017年3月立案,但该《名录》实际上早在2016年底已由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向各级环保部门发文,其中规定的涉案仓储项目环评类型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此,原行政机关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在当年7月1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是明确知晓的。在此情况下,原行政机关为了查处案件而在新规范实施前依照旧法作出行政处罚,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违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原则。广州市某区环保局认为本案该局对申请人的行为查处时,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44号令)尚未生效,依照《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33号令)申请人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涉案项目依法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且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申请人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即投产,其行为属于“未验先投”,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其在行政处罚规范适用的问题上,应当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追溯原则 ,采取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规、规章对本案作出处理。市环保局本应当按照新的规范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撤销原行政行为,使得行政复议决定更具合目的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2.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复议申请人认为,尤其是在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本身存在监管失职,多年来未就该项目的环境管理作出任何指导,即使立案后也未指明该项目具体需要配置何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径直机械适用法律作出处罚,显然不当。且处罚数额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同类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额。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引用上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未依照该标准细分的对应类型作出处罚,无任何法定从重处罚情由的情况下,从重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准则。而该局辩称其依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最终依法裁量处罚柒万元。(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实体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理解,《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对《适用解释》中第九条相应内容中的“程序”变为“决定”,“说明审查内容的全面性,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既包括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复议行为,二者是‘统一’的整体。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实质上的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重合’。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这些相应的事实、证据和适用规范已经成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经复议决定修正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三是复议程序自身的合法性,这部分与原行政行为的程序完全独立,应单独进行审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经过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显是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不仅在实体上如此,在程序上亦如此——复议机关只要没有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举凡改变事实、证据或适用规范依据,均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治愈”、补正和维持,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强化,复议机关改变这些事项已经成为“整体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和步骤。而立法上作出将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制度安排,更是为了“一体监督”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本案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明确本案适用“行政一体”原则。其在《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1892号)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的问题”,认为“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已于2017年9月1日施行。并且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也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管理名录将仓储项目(其他)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从‘环境影响报告表’下调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再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就是说,本案的仓储项目(其他)自2017年10月1日起,不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除了建设前需要登记备案管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仓储项目(其他)即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适用该新条例的规定,仓储项目(其他)‘未验先投’的,已经不具有可处罚性”。而广州市环保局2017年11月14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上述有利于相对人的新法新规均已施行。其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的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一体’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原行政行为,使得对相对人的处罚在行政系统内部即变得合法合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广州市环保局未意识到行政复议决定才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决定,而是机械的认为原行政决定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作出决定并无不当,忽略复议期间生效实施的有利于相对人的新法新规,而径直维持原行政决定,未尽到复议监督纠错之职责,复议决定不当。三、基于“行政一体”原则的分析(一)具体规定与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确立了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行政一体”原则,以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应有功能、价值。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针对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的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明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七十九条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解释,修法前,原来的做法剥夺了复议机关维护自己主张的权利,因为维持复议决定是随着原行政行为而自然失效。修法后,维持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一个诉讼中一并审理,便于争议高效解决。在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中,需要分别审查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在一个判决中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并作出裁判。《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二款,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修改为“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修改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款则为新增内容。所谓“行政一体”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耿宝建博士的定义,是指“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将基于行政监督权能而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视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行政处理意见,并由复议机关(或者其代表的政府)名义出面代表行政体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共同形成行政体系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不一致的,以复议决定表述作为行政体系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并接受司法审查”。(二)外国法中的相似原则与比较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的规定,上述制度安排的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同时又高于并区别于后者。“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简称“统一性原则”),其定义也是指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充分地体现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行政复议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复议程序均被认为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省程序”、“纠错程序”,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均尽可能去鼓励复议机关积极地查明事实、澄清法律关系,纠正原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使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以下情况单独以复议决定作为审查对象:复议决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决定未考虑原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变化;复议决定遗漏审查对象”,等。其中明确复议决定应考虑原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变化。因此,《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以复议决定为审查对象的原则,尤其是复议决定变更设定新的负担,以及对原行政行为的“构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法国,在论证其“行政救济强制前置”制度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明确了如下五项原则,以完善现有制度,这些原则与“行政一体”原则一脉相通:“第一,行政救济作出的行政行为代替原争议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若在法院提起该行政诉讼,原告不能以原行政行为为诉讼客体,而应该以行政救济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客体;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不应该以原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院情形为准,而就应该以此刻的事实和法律情形为准;第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有权改变原行政行为;第四,提起行政救济将导致行政诉讼的时效延长,所以并不剥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其没有在行政救济中提出的新理由。”其中,第二项原则特别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应该以此刻的事实和法律情形为准,而不应以原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院情形为准。总之,2014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正是基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化特征,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的应受司法监督性,借鉴德国“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等,从鼓励和督促行政自我纠错、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将复议行为悉数纳入诉讼范围,我国确立了共同被告制度。但是,虽然“行政一体”原则源于域外“行政统一性”原则,但又有明确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参与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过程,不是基于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一体”制度,实际上是根据现实需求被迫创设的一种新型的、全世界独有的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制度,域外无任何一个国家采用这种共同被告制度。按照江必新大法官的观点,这种新型的共同诉讼,既不是普通共同诉讼,也不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中间形态”,也是对共同诉讼理论的新发展,是一种“客观诉讼”的创新架构——客观诉讼的价值取向,更多的是为了“对事不对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行政一体”原则在该案中的应用评析本案的二审判决最终明确,司法实践中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上,应当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追溯原则,采取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新规作出复议决定,切不可认为原行政决定系基于相对人清楚的违法事实,适用当时有效实施的规范而作出,即为合法行政行为,一律予以维持。借鉴《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等的立法意旨,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官所援引的“行政一体”原则顶住了行政干预的压力,否定了复议机关传统的做法,正确的将原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将复议决定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决定对待,真正地实践了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正确理念。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迫使复议机关加强对原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督促复议机关秉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时依照复议期间生效实施且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决定,重新对相对人的义务进行确认,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原行政行为,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行政一体”原则,及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目的,揭示了复议机制的功能价值。四、“行政一体”原则的应用意义 从根本上讲,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权力运行机制必然强调行政一体性原则。因此,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我国行政管理权力运行的大背景是行政一体化。在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宜过度强调原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分工、监督,而更宜强调一体、协作,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实现公共理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及其《行诉解释》之所以进行上述重大修改,确立“行政一体”原则,“主要是解决目前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对于《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将《适用解释》中第九条相应内容中的“程序”变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解读,很明显是强调司法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并且,在举证责任上,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同样是基于“统一性原则”、“行政一体”原则所进行的分配。虽然原行政行为系由原行政机关作出,但经过复议决定维持之后,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既然对其予以认可并作出维持决定,就应当与原行政机关一道对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主张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如果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真伪不明,败诉的风险也要由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解读也明确,《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突破了固有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前述规定表明复议程序中产生的证据不得用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换言之,复议机关不得为原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举证。但2014年《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且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收集和补充证据。在此情况下,原行政行为已不是原来作出时的状态,而是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因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或适用规范依据错误导致的不合法问题已经被复议维持决定所修正,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被用于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正是基于上述新特性,“行政一体”原则的新安排,实际上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更注重复议机关解决纠纷的措施和手段,更强调复议机关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更多引导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行政行为的错误,减少程序空转,迅速化解行政纠纷,稳定行政法律关系,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一体”原则的“法律强制性”适用规定,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鲜明的独立行政复议决定权,也为行政复议机关带来了新的价值、新的机遇,更为我国普遍的行政执法、高质量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我国现在已进入追求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因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不断发布实施各项新法新规。法律规范的制修、废止,更新迭代,更为频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执法时,应关注管辖事务领域的新法新规。对于已经发布暂未生效实施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新规范,行政机关虽不能直接适用,但作出行政决定时仍应考虑,兼顾行政合理性。倘若行政决定经相对人申请,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则复议机关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重新确认违法事实,重新适用法律,切不可因为原行政机关适用当时的法律准确,而枉顾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法律规范,径直作出错误的复议维持决定。这将使得原本应当且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的行政管理问题而未得到解决,使得纠纷被迫推入到司法环节,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这使得行政复议机制的救济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造成程序空转的困境。因此,我们应当遵循立法上对于行政复议机制的制度安排,秉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理念,将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到其本有的边界,充分实现其监督、纠错、救济的制度价值。这符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也符合立法者们的立法精神,更符合广大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之需要。

是其言也

环境素养重在“知行合一”

具有基本的环境素养,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表明,我国居民环境素养的总体水平仅为12.5%,即平均每100名15~69岁的人群中,只有不到13人具备基本的环境与健康素养。其中,科学知识素养水平偏低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一状况与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的属性及时代要求极不适应,亟待改变。优美生态环境为全社会共同享有,需要全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保护、共同治理。从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环境政策演变的趋势来看,公众参与不仅是政府、企业和市场进行环境治理的有益补充,而且对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环境治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也必须有公众参与;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让群众参与其中。具备基本的环境素养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缺乏环境素养的参与,往往带有盲目性、狭隘性和危害性,有时不仅不能促进环境的改善,还可能造成政府环境治理举步维艰,导致重大环境决策无法实施,其结果甚至比没有公众参与更糟糕。近年来,个别地方发生的垃圾焚烧项目等“邻避事件”,概因于此。缺乏环境素养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其中许多与不讲社会公德交织在一起。例如,在日常生活中,随意乱扔垃圾,或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饭店就餐时,好面子、讲排场,超量点菜,造成食物浪费;为满足“口腹之欲”或牟取一己私利,违规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外出购物时,图方便大量使用、丢弃不可降解塑料袋;外出旅游时,随意踩踏绿地、摘折花木、乱刻乱画,不顾文明提示和安全警告违规攀爬……环境素养由“知”和“行”共同组成。分析环境素养不佳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缺乏环保意识和环境科学知识,在不知不觉中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二是知而不行,为图方便、为了一己私利最大化,无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对此,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一方面,通过强化教育解决“知”的问题。依托学校、单位、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环境意识,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在这方面,学校应担负更多的责任,确保环境教育从娃娃抓起,环境意识和环境知识有机融入从小学到高中的各阶段学习中,以增强学生自觉接受环境保护理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外部强制解决“行”的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许多时候,仅靠说教是不够的,必须施以必要的外部强制力。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执法不严格、惩处缺乏力度有关。因此,对违背环境公德的,要进行劝阻;对于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培育公众环境素养,把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作者:贺震,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来源:光明日报

忍冬

201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海口召开

海口网10月27日消息(记者刘杰)10月25日——27日,以“新时代环境资源法新发展——自然保护地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201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海口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政协等部门的领导嘉宾以及来自于国内100多家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近300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26日上午,研讨会开幕式如期举行,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蔡守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调研员张红霞,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贾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司副司长严承高,海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夏斐,海南大学副校长、海南省法学会副会长王崇敏出席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主办方供图)开幕式上,吕忠梅代表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致辞。吕忠梅指出,选择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海南,召开此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学术会议,可以说是在一个正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了一次正确的会议。她期待通过研讨交流思想、交流观点,能够有所促进,有所收获,取得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司副司长严承高。(主办方供图)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严承高表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一项兼具复杂性、系统性、社会性的生态建设事业。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研究,多出研究成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贡献聪明才智。海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夏斐。(主办方供图)“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非常关心和重视,要求海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生态文明体制上先行一步,精心呵护热带雨林,使海南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今年,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多次到林区调研,对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立法非常重视。”夏斐说,此次会议对于海南正在进行的国家公园立法有显著的借鉴和推动作用。海南大学副校长、海南省法学会副会长王崇敏。(主办方供图)王崇敏代表海南大学、海南省法学会向来自于全国各地的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表达了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指出,支持海南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学科。海南大学法学学科作为三个一流学科群之一,正处于快速上升和发展阶段,其中环境资源法学学科是重点发展学科,希望在座各位专家学者继续支持、指导海南大学法学学科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学科的成长。合影。(主办方供图)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南大学共同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承办。会议为期一天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自然保护地基础理论研究”“自然保护地基本制度研究”“自然保护地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自然保护地相关司法问题研究”等四个分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沈焕

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历史机遇和时代使命

——《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序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确立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时代任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不仅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并且就“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专门部署。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从此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通过对环境法发展进程的考察研究,杨朝霞博士在本书中提出,从环境法的代际发展来看,我国的环境法经历了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的“第一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第二代环境法”,现在正走向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的“第三代环境法”。环境保护观和可持续发展观都是由西方国家首先提出而后我们追随的,只有生态文明观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充分吸收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生态思想和借鉴西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上,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率先提出来的。按照朝霞的说法,我国极有可能引领全球“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正如我们有可能引领全球第四代工业革命一样。这是中国环境法学的历史机遇,无疑也是中国环境法学必须肩负的时代使命!为了将生态文明的观念和理论转变为法律文本上的规范和制度,朝霞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在本书的总论部分,朝霞首先探索性地分析和归纳了生态文明观中的诸多“事理”。譬如,他认为生态文明观是一个由生态文明历史观、生态文明伦理观、生态文明福祉观、生态文明产品观、生态文明发展观、生态文明治理观、生态文明全球观和生态文明法治观等构成的理论体系。再如,他认为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精髓是绿色发展;基本立场是以人为本和环境正义;直接目标是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终极目标是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之“三生共赢”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式是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环保的经济化和治理的体系化,主要法宝是良法善治,等等。这些论述较为清晰地阐释了生态文明观的科学内涵,也可以大致看出其区别乃至超越于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之所在。接下来,朝霞重点探讨了对生态文明观进行法律表达的基本原理。此部分是本书的重点和精髓所在,用了近9万字的篇幅,可谓亮点纷呈。譬如,朝霞认为,从生态文明法理创新到生态文明法律表达,通常应当遵循一个“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逻辑路径。特别是,本书提出要将生态文明观的科学事理和政治话语,转换或提炼为环境法理和法学话语,以实现从“事理”到“法理”的“惊心动魄的跳跃”。对这一观点我持欣赏态度。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薄弱之处,正是不够重视甚至忽略“从事实到事理”“从事理到法理”这两大关键环节,习惯于从“经验事实”直接到“法律规范”的“跨级跳”,以致某些人笑称环境法为“最不讲道理”的法,戏称环境法学为“最没有法味”之学。实际上,“从事实到事理”,主要有一个科学原理的归纳和习得问题,应谨防出现书中所谓的“科盲”。“从事理到法理”,主要有一个法理的转换和提炼问题,应谨防出现书中所谓的“法盲”。再如,朝霞首次提出,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单一性基础法”,环境法和经济法等属于“组合性领域法”的观点。更有意义的是,他比照基色和混合色都是独立色的原理,论证环境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颇具说服力。此外,他提出环境法理创新具有“具化”“改良”“革命”“整合”四大模式,法律生态化(特别是民法典的生态化)具有“留空间”“开岔口”“设界限”(明方向)“定基石”“立框架”“建房子”等六大层次,也颇有新意。在本书的分论部分,朝霞重点分析了环境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环境问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立法70年等前沿问题,其中有不少精彩论述。譬如,在环境权议题上,他从主体资格、利益追求、正当性、行为自由、义务承担者、可诉性等权利生成的基本要件出发,论证了环境权创设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论述了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自然保护地役权的区别和联系;在权利的地位上,他认为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环境权,正如原始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成员权,农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地权,工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专利权)一样。再如,在环境公益诉讼议题上,他阐释了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并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读来耳目一新。总体而言,本书叙事宏大且富有新意。朝霞试图以“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文明体系逻辑”为立足点,按照“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逻辑,通过对生态文明观的科学内涵,环境、资源、生态等基石范畴的区别和联系,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以及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环境法制度创新的主要模式,环境专门法的体系化和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等理论问题的探究,阐释对生态文明观进行法律表达的基本原理。此外,本书还对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可贵的专门探讨。鉴于“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是一个跨越政策与法律、科学与法学、理论和实践、事实和规范的极富挑战性的宏大议题,我对朝霞的研究探索充满期冀。当然,由于本书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众多,加之作者对某些问题还未来得及展开充分论证,其中个别观点能否经得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时间来证明。从全球范围看,旨在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环境法主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环境法主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具有明显的“后发性”“借鉴性”和“政府性”,还没有形成广为接受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话语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朝霞尝试构建“生态文明法律观”可谓雄心勃勃,其志向和担当难能可贵,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朝霞博士是在环境法学领域辛勤耕耘的一名青年学者,本书是他长期关注和不断探索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研究成果,我相信读者能够从本书获得许多收获和启迪,因而欣然为之作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蔡守秋)

冼星海

干货!清华法学院19级环境与能源法新科学硕新鲜经验帖

拟录取专业: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能源法学写作时间:2019年4月首先非常感谢老师们的教育和培养,同时也感谢同学们的帮助,下面我将介绍一下我考研的经验~一、最大的感受1.选择比努力重要2.效率比时间重要3.平常心最重要二、备考经验(一)备考时间1.宜分轮复习将整个考研复习周期分为三至四轮,本人理想的情况是一轮4—7月、二轮8—10月、三轮11—12月。2.宜劳逸结合每周最好至少休一天。短暂的休整是为了下一阶段更高效的学习嘛~3.宜睡眠充足好处一~身体好,这真是做一切事情的前提。好处二~效率高,效率比时间重要*3!(二)备考资料1.法学综合(1)法理学(占50分)《法理学》高其才著(2)宪法(占50分)《宪法学讲义》林来梵著(3)民法(占50分)①核心《民法总论》崔建远 韩世远 申卫星等著《物权法》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侵权责任法教程》程啸著②辅助《民法原论》马俊驹 余延满著《债法》崔建远 韩世远 于敏著《合同法》崔建远著(4)1999—2019年历年真题法理学往年真题重复率很高哦~2.专业课《环境法学》汪劲《环境法学》金瑞林《环境法入门笔记》竺效3.政治(1)肖秀荣《精讲精练》(2)肖秀荣1000题(巩固记忆),徐涛优题库(提升)(3)徐涛冲刺背诵笔记,针对选择题考点(4)肖四肖八4.英语张剑黄皮书墨墨背单词App(三)备考方法1.法学综合(1)教材读1~2遍即可,重心是将知识理解内化,做一套重点明确的笔记,车轮式记忆。(2)民法部分非常容易拉开分数差距,一定要积极备考哦!!2.专业课(1)总路线:除熟悉教材外,宜注重案例素材积累,宜把握学科发展前沿的热点与争议点。(2)环境法前沿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3)初试准备过程中,若学有余力,可适当精读高质量的论文,拓宽知识面。3.政治(1)宜暑假开始,初期每天2h左右即可,后期根据学习情况适当调整~(2)推荐徐涛的串讲课和腿姐的主观题分析课。4.英语(1)历年阅读真题宜刷2~3遍。本人刷阅读真题分三步:第一遍:模拟考场上作答,中途不查生词,计时第二遍:查生词,添加至“墨墨背单词”当日记忆规划(方法:选词—全部单词·搜索—输入目标生词—点击小+号)第三遍:提炼出长难句,分析句子成分,翻译长难句(为翻译题型打基础)。(2)推荐屠皓民长难句、阅读视频课和刘晓艳作文课。(3)大作文不宜直接套模板,宜采众老师之长,形成自己的模式。三、TIPS(一)关于做笔记1.个人建议做电子笔记,便于修改、整合与关键词搜索。2.没时间打字的同学可以~某宝购买PDF版书籍—某宝购买PDF转WORD服务—复制粘贴,做笔记。【苗Sir插话】买了WPS的超会的话,PDF转WORD功能也就有了,反正要用编辑软件的嘛:)3.一个好用的小东东:传图识字。可以手机拍照,识别图片上的文字,复制文字,编辑笔记。(二)关于做计划1.宜确定分段目标。例如,具体到月计划、周计划,每日计划更是必不可少。2.宜将每日计划精确到具体时间段。例如,8:00—9:00,刷2018年英语一Text1,做一遍、查生词、分析长难句。3.宜在前一天晚上做好第二天计划。不仅节省第二天时间,而且第二天起床也是动力满满,怎么忍心赖床呢hhh~4.宜总结阶段性的得失与经验,边备考边调整自己,以达到最佳备考状态。最后祝大家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付出就会有收获,加油!!

义纵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研讨会召开:推动社会化参与长江大保护

CCF理事长伍新木发言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图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参与长江大保护,由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CCF)主办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研讨会8月27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研讨会现场了解到,本次会议旨在搭建政府、科研机构、NGO、社会公众多方交流平台,共同为长江保护立法建言献策,这是社会力量首次参与长江大保护的立法建设。“我希望未来的长江大保护法里面有两句话,一是支持和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广泛参与,二是用产业联盟的方式才能形成合力,才能形成共抓。”CCF理事长伍新木以《共抓长江大保护》为题发表了讲话,强调了长江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以及立法的紧迫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柯坚认为,长江保护法立法很难,涉及沿江化工污染企业整治及产业转型等问题,但立法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长江保护立法,他提出包括规划的制度整合、生态空间管控、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等十个问题。而饮用水安全是所有涉水立法的第一项。CCF副理事长王利民认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最大的缺失是社会化参与,推动社会化参与长江大保护第一条就是要培育、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要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调动社会组织力量一起工作。当日下午,致力于长江大保护的NGO代表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研讨会上分享了各自的提案。大家针对《保护长江流域沿线湿地,提高入河支流水质》《长江中的中华鲟保护》《强化海事部门对船舶洗舱的管控力度》等18个提案展开了分享和讨论。此次研讨会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武汉市行澈环保公益发展中心承办,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测中心、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武汉大学、世界自然基金会等19个机构代表及五十余位环保NGO代表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