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新闻传播基础知识梳理:受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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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考研初试时间越来越近了,这是一个紧张的强化阶段但也希望各位考生不要过于焦虑,那样非常不利于大家强化期的复习。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难点的方法,最后希望大家考研。1.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3)郭某****A具有****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罪,数罪并罚。(4)张某对郭****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2.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减刑的是()。A.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B.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的决定机关。《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可见,有权决定假释的也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3.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抢劫,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BC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到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间谍罪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答案:C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为叛逃罪。特别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因公在外国滞留不归的,不构成叛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以上是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20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前练习题(11)”相关内容,各位法学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关注法学考研频道,法学考点繁杂且较难,但是因为就业形势非常好的原因,报考法学的人也非常多,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相关推荐:2020考研法律:法律硕士复习笔记汇总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基础复习笔记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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