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复习方法
>为了避免大家走弯路,能提早着手复习,现针对法硕考试的复习方法给大家些建议。开始复习不建议直接从书本的内容开始,而是应该认真分析考试大纲。法硕考试是以考试大纲为主,超纲的可以不看。任何考试一旦给了考试
-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在夏、商两代(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神权法思想一直是点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性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一)王权神授来
-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一门独立学科,既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又属于历史研究的一个分支。由这种学科特性所决定,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具有多方面的难度:其一,中国法制
-
>一、法制史表格制备的方法最有效记忆法制史的手段就是通过列表的形式来背诵法制史的知识点。制作法制史表格需要细致,一目了然,方便记忆。而需要强调的是,表格制作最好是以两种方式来排序。第一种是按照西周
-
>商朝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西周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汉朝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
-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17)”,一起来看。案例诉讼时效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案例解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17)”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
-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l
-
2015法律硕士考研易混淆考点解析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
>一、封建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二、西周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是最容易抓得分的一科。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