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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3)

>案例:被告人甲,男45岁,某市公安局干部。1989年12月5日,被告人未锁上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12点左右,被告人乙(系精神病患者)走失推门进入其室内,将睡在另一房间的被告人的女儿惊醒,喊了声: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2)

    >案例:被告人祝扬(男,28岁,某乡农民)。一天,祝扬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头落下砸死了姜立胜的小山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姜立胜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成炮,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1)

    >案例:某甲因盗窃某商场的电器,被某乙告发,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1989年12月21日甲刑满释放。一直想找机会报复某乙。1990年1月30日,甲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0)

    >案例: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9)

    >案例:被告人田某,男,26岁,系某大队社员。1986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之妻服毒自杀。事后十多天,被告人以“大队干部陈某与其妻通奸,被其抓获”,“陈某在其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8)

    >案例:被告人陈某,男28岁,无业游民。1994年8月,被告人听说贩卖毒品能赚大钱,遂来到云南边境某小镇,在街上认识了一摆摊的少妇梁某(另案处理),要求梁某帮助自己弄货(指毒品)。当晚梁某将缅甸贩毒分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7)

    >案例:被告人胡某,46岁。某丝织厂工人。其工作是:用手推车从老厂一车间仓库运出绞头棉纱至新厂一车间贮藏室,再把贮藏室中的半成品筒子纱运回仓库。仓库和贮藏室相隔约40米,由仓库管理员一人兼管。管理员每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6)

    >案例十六: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案例十六解答: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她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有钉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十七:被告人曾铮,男45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干警。1995年6月21日被捕。1990年6月2日,被告人曾铮与本单位部分干警和单位打字员顾××(女),应邀到邹××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在一起返回单位途中,与曾铮的妻子王彩娥相遇。王彩娥原来就怀疑曾铮与顾××关系暧昧,看到曾与顾又在一起谈笑风生,更加怀疑曾、顾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曾铮与王彩娥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曾铮说:“你怀疑我不清白,我死了行吧。”王彩娥便回答说:“你死了,我也不想活了。”曾闻听此言,马上说:“干脆咱俩一块死。”说完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中取出,表示愿意与王彩娥一块死。王彩娥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留下照顾孩子,孩子还小,不能没有人照应。”王彩娥两次上前从曾手中夺枪都未成功,曾铮持枪进入卧室。王彩娥跟随而进。曾铮说:“咱俩今天一块自杀,你有什么东西要交代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便去写遗书,曾铮在王彩娥快把遗书写完时,自己也写了一份遗书。随后,王彩娥对曾说:“你把子弹装上枪给我,我先死。”曾从枪套上取下五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见此情景,便从曾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曾铮提议把枪放在卧室里,两人到客厅里坐坐,说完把枪放在床头柜上,朝客厅走去,王彩娥见曾铮走到卧室门口,便抓起枪,对准自己的胸部开枪,曾铮听到枪响,马上回头,见王彩娥已倒在血泊之中,立即喊邻居前来察看,同时将枪中的子弹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娥被送到医院,经查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死,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问题:曾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案例十七解答:(1)曾铮的行为构成犯罪。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杀不构成犯罪,无论是单人的自愿自杀行为,还是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相约自杀的场合,必须相约自杀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如果一方假意表示愿意与对方一同自杀,但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能按相约自杀来处理。但如果相约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结果有的自杀成功,有的自杀未成功,并且重新认识到生活的美好,不愿轻生时,仍可按相约自杀处理,相约各方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曾铮实际上并无自杀的念头。从曾铮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他的目的是在引诱王彩娥自杀。如他在与王彩娥争吵时,故意说自己想自杀,在王彩娥表示愿自杀时,他又用“两人一块死”、写遗书等方式坚定王自杀的决心,而且他还将子弹推上膛,使之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这都为自杀提供了便利条件。即曾铮先前的一系列行为把王彩娥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处境,此时,曾铮负有防止王彩娥自杀的义务,但他却没有采取行动来防止,结果导致了王彩娥自杀身亡的后果。从案件的整个情况来看,虽然曾铮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他存在有使王自杀的故意,并诱发和促成了王的自杀,其先前置于自杀的处境的行为与后来能防止该自杀结果而不作为与王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曾铮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曾铮主观上具有使王彩娥自杀的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成和帮助王自杀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老师希望经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经过2015法律硕士考研。>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5)

    >案例十五: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4)

    >案例十四: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①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