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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秦朝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

  •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春秋战国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

  •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西周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

  •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法律起源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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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经济本章学习要回答一个“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法治社会,必然是法大,但这与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在学习中,注意不要把存在的现象当作真理,把已有的观念当成合理的。法治国家模式的比较在本章第二节中提到了法治国家的个性差异问题,特提供此项材料。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原因,法治国家在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表现,因而,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模式。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而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也有区别,法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也存在差异,现代日本的法治模式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第一,法治原则表述与内涵的差异。在英国,法治原则表述为”法的统治“(Ruleoflaw),意即除法律外,任何人不受其他统治,即使最高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法的统治与议会主权原则并列成为英国宪法的两大原则。由于它是反对国王权力专横斗争的产物,所以英国人对法治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强烈的自由主义色彩。英国人所理解的法治原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最典型的是戴西关于法治的表述,所以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其特点表现在: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本身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否则专制主义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因为专制政府也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但公民的人格和价值却被忽视。借助于习惯法的传统以及私法规则适用于公法领域的特点[25]。英国法治得以有效的实行。英国模式的法治也同样受英国法治原则的影响,具有实质的含义。在德国,法治原则没有“法的统治”这一思想基础和传统,到十八世纪末开始的宪政运动中形成了“法治国”思想,十九世纪后半叶才真正确定了重视国家活动合法性的“法治国”,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即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governmentbylaw)。它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的合法性,基本上不问法律的内容如何,因此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日本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法治原则与德国相同,也是形式意义上的[26]。第二,权力分立原则与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对分权理论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它们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模式。在英国,权力分立原则被概括为“议会主权”,它是英国法治模式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国法治模式的基本政治结构。其内容是,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可以对任何事情制定、废除或修改法律;议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机关制定的都是从属性的立法,如委任立法;法院对议会的法律必须执行,法院不享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现代实行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共和制的国家一般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作为君方立宪制国家的日本,也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日本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是否符合宪法。作为议会共和制国家的德国,其宪法规定主权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立法权受宪法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立法权限制。德国也吸收了美国三权制衡的制度,如联邦议院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联邦总理有权提议联邦总统解散议院等。在美国,权力分立原则被概括为“三权分立”,联邦宪法规定,“全部立法权力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并设立的下级法院”。美国宪法除规定分权外,还规定制约措施,防止任何部门具有压倒一切的力量,同时保证每一部门不受其他部门的侵犯,目的在于保障各部门权力的平衡。美国法治最大的特点是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法国历来是一个行政权十分强大的国家,因此权力分立原则表现为独特的体制,即以行政为重点的宪政制度。现行宪法以前的法国也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形式与德国、意大利等国基本相同。现行宪法改变了原来体制,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第三,行政权力控制方式的差异。法治国家均实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即行政法治,但各国控制方式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种模式,即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法治与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行政法治。大陆法系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特点是:政府以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为依据行使权力,通过行政实体规则限制行政权力;着重于行政行为结果的控制;行政的依据是公法性质的行政法,不适用私法规则;通过行政法院进行行政审判和行政救济。略有区别的是,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而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日本在二战后不再设立行政法院,而是由司法法院(即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另外,当代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控权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多数国家开始注重行政程序的控权作用,除法国外的多数国家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更多详情请点击: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汇总>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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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程序1、文中谈到法律程序的作用较粗浅的,现作一定的解释和深化。程序存在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之分。现代国家都把正当程序作为法律原则确定下来。正当程序有什么作用呢?1.正当程序是对Power的一种约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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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各种分类汇总本章内容,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各种标准的分类,分类是有助于理解概念的,但首先必须区别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1、在谈到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我们区分了法定解释和学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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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二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一元立法体制。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r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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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正义多样性的理解和前面几章提到的秩序、自由、效率等词一样,在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2015年法硕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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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价值的理解日常生活中的用法,例如,说一样东西有没有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没有用,一件事情有没有价值是指这件事值得不值得去做。但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尤其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应当与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