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秦朝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实用,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经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经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1)城旦舂。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4)司寇。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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