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一)
>重点法条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详解」1、我国国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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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考点:贪污罪与受贿罪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刑法的适用标准上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但是二者又有很多的共同点。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贪污罪与受贿罪概念混淆的情况,基于此种情况,本文阐述了贪污罪与受贿罪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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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法律硕士联考的怡达版块,知识点比较杂,很难掌握!那么对民法学的知识如何有效掌握呢,辅导老师给出以下的学习方法供大家借鉴,祝学子们金榜题名!一、掌握现行主要民事立法,熟悉相应的民事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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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52)”,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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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硕士的学子来说,对法学都很陌生,那么如歌迈好这考研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而考研能否成功,一方面取决于你的研考成绩,另一方面取决于报考的学校及专业。因此,报考对考生来说极为重要,不仅影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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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榷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宋代还把铁、煤等列入禁榷物品。2、典卖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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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2、凌迟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3、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4、审刑院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5、翻异别勘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6、《泰和律义》《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共12篇30卷,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7、《大元通制》《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是在《至元新格》等法规法令的基础上,汇编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而成。《大元通制》共2539条,由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组成,共20篇,其篇目体系和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沿袭了唐宋法典,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8、《元典章》《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为《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元典章》内容涉及元代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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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例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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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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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