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之法制史概念全解析(二)
>11.《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12.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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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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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考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有三种情形:一是对被教唆人已实施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简称为共犯教唆犯)的处罚二是对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的处罚三是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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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考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已经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认定由于其高度相似性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疑惑,法硕联考历年在此考点上考查的频率颇高,老师在此将对这两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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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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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复习考研时应如何看书?看书的时候该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是需要背的,哪些是需要理解的?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些学习方法,避免陷入复习的误区。(一)如何开始专业课的复习1.合理安排复习时间专业课的复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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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6法硕常识及2016法硕考研参考书目,有意报考2016考研法律硕士的学生可参考阅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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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0,一起来看。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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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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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附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