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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评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专题研究报告不自为也

市人大常委会评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专题研究报告

为优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实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量质双收,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广东海洋大学开展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专题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组织协调下,广东海洋大学课题组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深入调研形成了研究成果,3月25日,财经工委组织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专题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课题组先后分别对10个涉农财政资金部门以发放调查问卷和收集资料清单的形式开展全面调查,对13个部门开展重点调查,并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研究报告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如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完善指导性任务资金下达方式、建立统一的项目库入库平台、实行差别化的资金配套政策、实施多部门统一的监督标准等建议。评审组以专题研究报告需求书和委托协议书为依据,经过提问和答辩等环节进行缜密科学的评审。评审组认为,报告符合完备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研究成果评审,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利用此次专题研究成果,以期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等形式,推动国家和省有关支农资金更好地落地见效发挥人大作用,贡献人大力量。【来源:湛江新闻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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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类项目可申报专项资金

本报讯 4月14日,据市工信局消息,2021年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将重点支持特种金属材料、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基新材料、轨道交通、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信创、物联网、新一代半导体、通用航空十二类优势产业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母公司)须为太原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或其他产业活动单位。根据要求,被列为“信用中国(山西太原)”网站失信黑名单企业不得申报。申报项目要求中明确,项目必须符合太原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在太原市域内实施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互联网建设、5G移动通信网络等新基建项目及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项目除外);应为今年1月1日后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停工项目不得申报;同一企业一期项目已享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二期项目或者同类产品扩产项目再次申报的,申报方向原则上须与一期项目申报方向保持一致。(丁洁)(责编:褚嘉琳、candy)举报/反馈【来源:山西新闻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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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问题研究(下篇)

摘要:道可特资管团队以上、下篇系列文章的形式,对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上篇主要对专项债券的概念、适用项目的标准、资本金制度的概念、资金来源等进行介绍,分析现行制度框架下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条件。下篇(即本篇)将主要讨论专项债券本息资金的回笼途径、专项债券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以及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案例。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成为政府有一定收益来源的公益性项目重要融资渠道,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举措,在增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数据,2020年1-6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4864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1139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3725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27869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6995亿元。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以下简称“厅字〔2019〕33号文”)首度明确专项债券可作重大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可以改善项目自身的资金结构,便于通过债贷组合进行市场化融资。一、专项债券本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对于专项债券本息的回笼途径,可区分是否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讨论。如不设立项目公司,此时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国发26号文”)的规定,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政府方通过核算成本与收入,提取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如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属于政府控股(含全资控股)或参股项目公司,专项债资金需要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入项目公司,方能成为该项目的资本金,政府方以股东身份参与项目运作。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政府方作为股东可通过获取股权投资收益即分红的方式获取所有者权益,也可通过股权转让或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以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获取相应的股权对价。由于项目公司在融资时不仅获取了政府的专项债券资金,还吸引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市场化融资。政府方在获取股权投资收益时,还需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对于政府方通过分红方式获取收益,当处于项目贷款存续期内时,项目收益只有在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给政府方投资人分配收益。政府方可用分红资金偿还专项债本息。此时,银行一般会与项目公司事先约定,由银行进行测算,在给股东分红不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分红。除了通过分红获取收益,在理论上也可通过转让股权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取股权对价款用以偿还专项债本息。但如果处于贷款存续期间,银行在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如在贷款存续期间股东方发生变更,需要银行的同意。而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时,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只有在其债务性资金全部获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允许减资。综上,如不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通过核算成本与收入,提取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本息;如设立项目公司,专项债资金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入项目公司,政府方以股东身份参与项目运作,可通过分红、转让股权,减资的方式获取股权收益或对价款,如果此时处于银行贷款存续期内,需考虑银行的利益。二、专项债券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厅字〔2019〕33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有观点认为,该规定的含义是先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在归还专项债券本息后,项目收益仍有剩余的,偿还市场化融资。但该条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此,其系对市场化融资的条件进行规定。在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进行财务测算时,应当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在专项债资金还本付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才可进行市场化融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对于专项债券资金与市场化融资的偿还顺序,在该项目未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由于专项债券作为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在性质上属于权益性资金,而市场化融资在性质上属于债务性资金,理论上的合规的操作是在偿还融资资金时,债务性融资本息(如银行贷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在先,在有剩余的情况下,政府方获取剩余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在该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时,也应在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如银行贷款资金)后,政府方作为股东方才能以分红、转让股权或减资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经营性专项收入,用来偿还专项债券,除非事先已征得市场化融资的债权人同意。三、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高铁项目(以下简称“集大高铁项目”)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示的《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高铁项目专项债券实施方案》,该项目采用“债(专项债)贷(贷款)组合”模式进行融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和山西段划分,项目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投资规模约为111.31亿,在资金来源中,总投资的70%使用资本金,30%使用银行贷款计划。其中,以发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方式融资50亿元、以银行贷款方式融资33亿元,其余资金28.31亿元通过自筹解决。专项债券全部作为项目资本金。集大高铁项目管理单位为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期为5年(即2019年-2023年),运营期25年(即2024年-2048年)。该项目拟发行债券总额度为50亿元,分3年发行,在2019年-2021年分别发行18.2亿元、20亿元、11.8亿元,发行期限也均为15年,付息方式为半年付息,到期还本。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运营期各年的收益情况和债券本息偿还需要,计划在2035年和2036年分别接续发行专项债券11亿元和7亿元,发行期限均为10年。专项债自2034年开始还本,至2046年全部还完。而该项目的银行贷款在2021年-2023年分别投入5、18、10亿元。贷款本金自2024开始分20年等额偿还,每年等额偿还本金1.65亿元,至2043年偿还完毕。利息据实结算,整个项目运营期内的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约为16.17亿元,本息和为49.17亿元。从中可以看出,项目的资本金先行银行贷款投入该项目。虽在银行贷款未偿还完毕之前,就已偿还部分专项债券本金,但后续根据项目运营期各年的收益情况和债券本息偿还需要,计划在2035年和2036年分别接续发行发行期限均为10年的专项债券,这两项债券分别在2045年、2046年偿还专项债券本金,而此时银行贷款本金已全部偿还完毕。从总体上看,银行贷款本金优先于专项债本金偿还。(二)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场专项债券——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以下简称“呼和浩特机场项目”)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示的《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场专项债券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实施方案》,呼和浩特新机场场址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巧尔什营乡大新营村附近。本项目计划2019年开工建设,于2023年底竣工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场工程及配套空管工程、供油工程、国航基地等工程。机场工程由募投单位负责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配套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其他相应的建设主体负责,与本次募投事宜无关。机场工程总投资为2104805万元。机场工程由呼和浩特机场建设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实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分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三部分:财政资金为100.24亿元,其中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7.6亿元、民航发展资金22.3亿元;其余资本金由自治区出资37.67亿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资32.67亿元,财政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本项目拟申请发行5亿元的专项债券,期限10年,每半年付息一次,2019年-2028年只付息不偿还本金,2029年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当年所产生的利息。剩余105.24亿元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并在2019年-2027年,每年支付一部分本金,直自2027年全部付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公示的《关于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4号),机场工程投资210.5亿元,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从中可以看出,财政资金100.24亿元,及本次发行的5亿元专项债券全额作为项目资本金。由于银行贷款在2019年-2027年,每年支付一部分本金,至2027年全部付清,而专项债券本金在2029年一次性还清,因此该项目银行贷款本金优先于专项债券本金偿还,与理论上专项债券与市场化融资的归还顺序基本一致。四、小结如不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通过核算成本与收入,提取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本息;如设立项目公司,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入项目公司,政府方以股东身份参与项目运作,可通过分红、转让股权,减资的方式获取股权收益或对价款,如果此时处于银行贷款存续期内,需考虑银行的利益。而无论是否设立项目公司,专项债券资金均以权益性资金方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理论上的合规操作为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顺序在先,剩余资金作为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用来偿还专项债券。从文中列举的项目可以看出,专项债券可全额作为项目资本金,且实务操作一般也会设置银行贷款本金优先于专项债券本金偿还,与理论上合规的归还顺序基本一致。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道可特微信公众号(道可特法视界 Docvit-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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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教资本发布专项投研报告,聚焦生态价值

【猎云网北京】12月25日报道近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5G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催生新产业革命的兴起,加之今年疫情黑天鹅的影响,教育形态被不断重塑,知识获取、传授方式,教、学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革。作为“百年大计”的教育事业,围绕新技术应用、“十四五”战略规划等,社会各界都在思考和研究中国教育的未来发展和智慧发展。近日,在以“智教生态,价值投资”为主题的中国智慧教育三十人论坛上,智教研究院院长马铁鹰以《学习者中心视角下智慧教育生态投资》为题分享了其在智慧教育、未来教育等方向的研究内容,并以更加长远的投资视角,解构智慧教育的未来生态与投资价值。要做智慧教育的投资首先要理解智慧教育,现在业界的普遍共识是,智慧教育是在教育领域全面深入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其技术特点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多媒体化,基本特征是开放、共享、交互、协作、泛在。而马铁鹰依托在教育行业近二十年的研究和积累,从定义上对智慧教育进行了厘清,她认为,智慧教育是要用相关的理念和技术持续解决行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帮助学习者成为自由而快乐的知识体验者和创新者,发现并扶持那些真正改变世界的“乔布斯”。无论是管人、管物、管钱,当前的智慧教育在理论层面和实际应用上依然处在教育管理视角,以智能化为主要特征。虽然工具可以帮助人解决生活和工作的实际问题,教育者也可以教会学习者使用工具,但工具无法解决育人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或能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不单单是由教育者或者工具来决定的。马铁鹰认为,教育往往是逆人性的,而学习是顺人性的。智慧教育要面向未来,以学习者中心,为学习者提供全生态学习服务,这也是智慧学习、智慧教育未来发展的底层逻辑。因此,以阅读、演讲、写作为主的语言发展,以数理思维、编程教育、艺术教育、体智能为主的思维发展,以及以社交化学习、游戏化学习、泛娱乐学习、学习与健康为主的社会化发展项目,将是未来学习者中心智慧教育生态投资的主要方向。马铁鹰从多个维度分享了其对智慧教育价值投资的理解。在价值本质上,要回归人类本能学习行为的底层研究,培养面向未来全球发展需要的智慧型人才;在价值特征上,面向未来教育的具有结构化创新特征的企业和项目,技术服务学习并激发潜能,强调不是技术监控;在价值边界上,智慧学习的内容、工具、核心技术与团队,基于学习科学的技术、方法及学术成果转化。智慧教育价值投资本质上秉承“爱”与科学的原则。此次论坛,智教资本投资经理王守野和闫瑞卿还分别发布了《中国数理思维行业研究》和《中国少儿编程行业研究》专项投研报告。王守野在对中国数理思维发展行业研究报告的发布中表示,当前数理思维培训需求旺盛,在线化迎来爆发百亿市场规模,在线直播班课模式以及拓科和拓年龄是数理思维的主要发展趋势。随着家长对数学启蒙的认识,加上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数理思维正成为市场刚需,辅以政策支持和资本市场的追捧,虽然数理思维赛道相对“蓝海”,就市场规模而言,当前约为110亿元,但未来有可能达千亿级。有想象空间就意味着机遇,因此从整体来看,发展中的数理思维赛道未来可期。与数理思维赛道相似,少儿编程赛道也处于偏早期的阶段。闫瑞卿在报告发布中表示,相比于欧美国家的高渗透率,当前我国少儿编程的市场渗透率仅为1.5%,市场主体、家长认知和参培学员数量,各个维度都刚刚萌芽。但有需求就有市场,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已经开始渗透和席卷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大背景下,懂编程、了解代码逐渐成为了未来人才的必备要求。加之国家通过战略规划、高考政策调整、教育信息化政策等多方面的规定和指引,逐步在公立教育体系中推广编程教育。赛道明年同样有望达到百亿规模。据了解,由智教资本发起的中国智慧教育三十人论坛今年首次推出,聚焦未来教育、智慧教育的未来发展,并借助论坛、专题研讨、课题研究、出版宣传以及投资等形式,从教育、创业、资本等多维视角,对智慧教育行业从业者进行发展指导和赋能。

方术

「专项债研究」浅谈专项债券做资本金(续篇)

引言在上篇文章《【专项债研究】浅谈专项债券做资本金》中我们已经对专项债券和资本金的基本概念、专项债券做资本金适用项目标准进行讨论,但事实上对于此类项目,最大的困惑和难点在于项目收益管理、分账偿还的标准以及实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于专项债券和资本金项目收益管理、专项债券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偿还先后顺序、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特点、具体案例分析、专项债做资本金实操五个方面讨论专项债券做资本金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讨论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收益管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专项债券资金流入项目的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三是用作项目的资本金。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即专项债作资本金,有专项债作资本金和专项债作资本金且配套市场化融资两种情况。一、专项债券本息资金的收益偿还途径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进入方式不是核心问题,核心的问题是项目收益如何合法合规地偿还专项债本息,也就是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收益偿还途径。如前所述,专项债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对应的,偿债资金回笼也分为这两种情形:(一)专项债作资本金当专项债用于专项债仅作资本金的项目,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政府方通过核算成本与收入,提取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即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政府通过城投公司从项目收益扣减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后的剩余收益中直接提取资金注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二)债贷组合项目对于债贷组合项目,因涉及配套市场化融资,需以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项目收益在公司层面实现后,根据厅字33号文要求对项目收入进行分账管理,对应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对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于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综上,如为单纯专项债作资本金项目,政府方通过核算成本与收入,提取收益归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本息;如为债贷组合项目,需要对项目收入进行分账管理,确保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还本付息资金独立安全,互不干扰。二、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厅字〔2019〕33号有关市场化融资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从厅字〔2019〕33号文中看似表达的意思是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应先偿还专项债,再偿还市场化融资。但该条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此,其系对市场化融资的条件进行规定。在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进行财务测算时,应当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在专项债资金还本付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才可进行市场化融资。实际上是对市场化融资类项目进行规范,要求在谋划项目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前期测算,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可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的前提下,才能作为组合融资类项目实施。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收入进行分账管理,对应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对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于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理论上专项债券偿还本息和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是专款专户,专户专付,互不干扰的。但实际操作基本上都是先偿还市场化融资,再偿还专项债。主要原因有三个:(1)首先由于厅字〔2019〕33号中提到:“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所以实际操作中项目单位首先因为本身需承担相应偿还责任,会偏向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2)其次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才能进行偿还专项债本息,而经营性专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而项目收益是项目公司的收益。在实践中,项目收益在项目公司层面实现,经营性专项收入是在政府层面实现,所以基本上项目形成收益后,即可在项目公司层面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而偿还专项债本息处于现金流的位置相对滞后,所以会优先偿还市场化融资。(3)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项目融资风险,通常会在项目实施之前签订协议要求提前还款或以等额本金还款的方式规避风险,若坚持先还专项债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不会给予贷款融资。因此,我们理解厅字〔2019〕33号的规定并非要求先还专项债,而是在专项债项目的财务测算中要优先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测算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对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在还款顺序上,组合融资项目理论上应专款专户,专户专付,互不干扰。三、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类项目特征厅字33号文发布后,2019年共计9个项目将专项债作资本金,金额合计68亿,专项债作资本金的规模仅为0.92%,距离20%的政策规定相距甚远。2020年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数量和金额虽有增加,相比于由20%提升至25%的专项债做资本金规模相差甚远。而目前已发行的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类项目有以下特征:(1)发行领域以铁路、轨道交通类项目为主。根据目前的政策,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仅为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十大领域内的项目,其他领域不能用。而目前十大领域项目占总债券项目的比例有限,地方缺乏这些领域的重大项目,并且专项债作资本金对项目要求更高,因此长期以重大项目为主,符合要求的项目并不多。所以目前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信息统计,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大部分为铁路、轨道交通类项目。(2)项目投资规模大。由于大部分的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铁路作为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多高达百亿以上。(3)资本金比例高。项目实际资本金比例往往达占比很高,部分项目资本金占比约50%,内蒙古新建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铁路项目资本金比例更是高达70%。(4)有一定非专项收入。尽管项目还款来源多样,包括运输、租赁、配套设施收费等项目自身产生的专项收入。但仅靠专项收入难以达到项目平衡,常用土地收益、补贴收入作为补足收入来源。(5)项目多匹配配套融资。由于铁路、机场类型项目大多投资额较大,即使申请资金发行专项债,对于整个项目往往杯水车薪,所以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资金筹措时常配以银行融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四、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类项目特征(一)河南省新建新郑机场至郑州南站城际铁路项目建设内容:本线线路自在建郑州至新郑机场城际铁路新郑机场站(地下站)引出向东,以地下敷设方式走行于规划东进场公路北侧,于机场构筑物北侧设韩庄乘降所,继续向东下穿滨河西路(规划)、南水北调工程、滨河东路(规划)、会展路(拟建),出地面后上跨东进场公路(规划)和省道S102,引入拟建郑州至万州客运专线郑州南站(城际场),正线全长11.144km(双线),其中:先期实施土建工程0.397km。全线桥梁(含高架站)长1.234km,桥梁比11.07%,地下段(含地下站)长6.527km,隧道比58.57%,桥隧总长7.761km,桥隧比69.64%;新建郑州南站(城际场),郑州南站南端预留至登封至洛阳城际铁路接轨条件。全线设韩庄乘降所1 座,新建郑州南站1 座。资金构成:机场工程总投资为590449.38万元。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机场至郑州南站城际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为541062.00万元,项目资本金拟占建设投资的50%,约27.1亿元。在考虑建设期财务费用等因素之后,本项目资本金共计280699.38万元,占资金筹措额的47.54%。其中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地铁集团和国开发展基金共计出资209655.00万元,占资本金筹措总额的36.02%;发行专项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68000.00万元,占资金筹措总额的11.52%。项目已于2019年取得浦发银行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投资长期贷款29950.00万元,根据施工进度,预计将于2020年新增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投资的长期贷款150000.00万元,2021年新增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投资的长期贷款80000.00万元,2022年新增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投资的长期贷款49800.00万元。上述四笔长期贷款金额总计为309750.00万元,占资金筹措总额的52.46%。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在河南省新建新郑机场至郑州南站城际铁路项目中,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例为11.52%。收入来源:该项目收入来源于铁路客运收入及客运相关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均为专项经营收入,没有政府基金性收入。(二)安徽省宣城市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如下:(1)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工程,新建铁路长111.7公里;(2)皖赣铁路宁国城区段改线工程,新建铁路长17.4公里。资金构成: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74.26亿元。根据《铁总发改函[2019]77号》关于新建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1)宣绩高铁项目总投资153.86亿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省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15]27号)要求,先期投入自筹资金107.7亿元由省、市按6:4比例分担,其中宣城市需自筹资金43.08亿元。(2)皖赣铁路宁国城区段改线项目总投资20.4亿元,具体资金筹措方案为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故宣城市地方政府出资总额为63.48亿元。本项目专项债券计划筹资63亿元,其中43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使用,为项目自筹资金107.7亿元的39.93%,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要求。其中:用于宣绩高铁建设工程资金43亿元,分4年发行,2020年(首期)发行13亿元;用于宁国城区段改线工程资金20亿元,分3年发行,2020年(首期)发行8亿元,2020年共发行21亿元。债券期限为10年,债券按年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债券到期后一次偿还本金。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在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例为39.93%。收入来源:该项目收入来源于运输收入与土地出让收入。(三)烟台市龙口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内容:龙口市污水处理厂整体提质改造。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5.4848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到位1.4848亿作资本金,发行20年期专项债券2亿元(其中1亿作资本金、1亿作债务性融资),剩余2亿资金缺口由银行贷款融资解决。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在烟台市龙口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中,专项债资金占资本金比例为45.3%。收入来源:该项目收入来源于污水处理费、中水收入、水资源费等经营性专项收入以及少量财政补贴。五、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实操(一)实操难点从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到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财金函〔2020〕第64号,一再下调部分领域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拓宽项目资本金筹措渠道,但专项债作资本金比例并不高,除了项目申报有较多限制条件外,实践操作中一些难题也是原因之一。(1)项目领域限制。财政部要求,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为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十大领域。同时由于专项债作资本金对项目要求更高,因此长期以重大项目为主,地方相关领域项目储备不足,导致专项债难以作项目资本金。(2)地方政府相对保守。由于目前专项债监管比较严格,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多数地方宁愿选择不动,也不愿意去尝试。另一些地方考虑资金偿还压力与地方财政状况,觉得没必要放大杠杆。同时今年额度较多,准备时间短,导致地方在申报项目时,更倾向于申报更多项目、获得更多发行额度,尚未进入追求质量、追求单一项目融资效率的阶段。(3)项目操作流程复杂。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审批,需要财政、发改等多个部门协调,铁路、机场等类型项目需要特殊规划批复,项目手续比较繁杂,因此影响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4)项目收益要求高。33号文尽管允许专项债作为资本金,但对其发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仍具备融资条件,专项债才可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依旧不得超过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即专项债要作为资本金,其对应的项目收益要在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仍具备融资条件才可,所以项目收益全部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收益有较少专项收入,不满足融资条件的项目均不不符合要求。因此,用于资本金的专项债在发行端最大的约束就在于相对应的项目的运营收益来源,收益水平。(二)实操建议(1)符合投资领域。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须为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即十大领域类项目。(2)具备良好收益。良好的经营性收益是市场化融资的重要前提条件。自身经营性收益不充足、依赖土地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来偿债的项目,难以获得市场融资,即使发行专项债作资本金,提升了项目资本金比例,也仅仅是替代了财政自有资金的投入,较难起到撬动社会融资的效果。而自身经营性收益良好的项目,可发行专项债,并配套市场融资(银行项目贷款、保险机构融资、公司信用类债券),使得专项债资金充分发挥起杠杆作用。因此专项债作资本金能否撬动社会融资,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经营水平。(3)满足比例要求。专项债用作资本金须满足两个比例要求,一是整体额度把控上,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25%;二是对于单个项目来说,其自身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安排,即项目资本金不能完全通过专项债资金解决。(4)项目资金筹措、融资有规划。对于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可在提前做好整体资金筹措安排的基础上,优化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规模、比例、收益分配安排,同时也便于安排推动市场融资。因此,建议对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提前做好投融资计划,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对项目的融资结构分析。(5)做好收入分配及分账管理。在使用专项债撬动市场融资时,建议统筹协调专项债发行与配套融资实施工作,提前就各方权责进行明确、收益做好切分。按照厅字33号文要求,专项债与配套融资收入应做好分账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的专项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项目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的年份,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内外部经济环境异常复杂,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将是2020年宏观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专项债作为逆周期调节的重要工具之一,可用作资本金的领域集中在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十大领域。出于专项债项目的公益性特征,多数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属于项目偿债来源有一定专项收入、但市场融资对资本金比例要求高的情况,本文分析认为,这也是发挥专项债作资本金最大效用的情形,即通过专项债补足政策要求资本金与市场要求资本金之间的缺口,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另外,在专项债作资本金的实操过程中,建议关注项目自身经营性,提前做好整体投融资规划,明确收入分配及分账管理,并做到项目信息的充分准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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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资金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摘要: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国泰君安:这一储备政策正式出台标志着政策对冲外部冲击加码节奏在加快。测算将专项债可用于重大基建项目资本金,将拉动0.75万亿至1.3万亿的基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拉动 GDP约0.26至0.46个点。近期受益的项目主要在重点铁路、高速、公用事业(电、气等)方面。国金证券: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突破了过往关于“债务性资金不得用于项目资本金”的限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明确了“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的组合融资方式。《通知》的核心在于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前门”,增强基建托底经济能力。乐观情形下预计新增基建投资6040亿元,对于全年基建投资增速拉动为3.4个百分点。国盛证券:基建投资历来是经济逆周期调节器,面对当前内外部的严峻压力,依靠基建可谓必选动作,而专项债则是中国基建投资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本次专项债新规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等。天风证券:《通知》的发布象征着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的进一步提速,预估对于基建和经济基本面有正面作用,但是作用会有多大,可能还需要客观评估。而对于地方债务和城投是否意味着放松风险管控,相关文件已经说得比较明确,后面就看执行情况,政策空间放松或影响深远。华创证券:从数据拉动上看,单靠专项债基建部分可以用作资本金这一项政策调整,并不能带来基建投资成大体量的反弹,更多的是保证优质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对基建投资形成一定的支撑,但并非重新鼓励地方政府肆意加杠杆,政策定力仍存,隐性债务终身追责的高压线仍在。预计下半年财政后劲不足的问题将更多依仗前门的灵活性,因此特别国债、专项债突破额度或在政策的灵活备选中。数说5%国家统计局数据,5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月份,社零同比名义增长8.6%。1-5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5.6%;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1.2%。1.4万亿元央行数据显示,5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18万亿元;5月末,M2余额189.12万亿元,同比增长8.5%;狭义货币(M1)余额54.44万亿元,同比增长3.4%。5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4万亿元。7.7%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中国5月出口(以人民币计)同比增7.7%;进口降2.5%;贸易顺差2791.2亿元,扩大89.8%。中国5月稀土出口3640吨,环比下降16%;1至5月稀土出口19265.8吨,同比下降7.2%。4.49%中国结算数据显示,今年5月新增投资者115.26万人,同比增长4.49%;前值为4月份新增投资者为153.11万,该数据较前一个月环比下降24.72%。2.7%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CPI同比上涨2.7%,涨幅创15个月以来新高,较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连续第3个月处于“2时代”,PPI同比上涨0.6%。61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中国5月外汇储备31010.04亿美元,环比增60.51亿美元。5月黄金储备6161万盎司,环比增51万盎司。来源: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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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递交可研报告,专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通过率高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经济活动(投资)之前,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基础上,企业从国家政策、市场形势、经济技术、建设方案、生产工艺、工程技术、投资估算、投资风险、环境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判断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决策者得出结论性建议与意见,给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交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可研报告用途:1.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递交发改委、核准、审批)政府关注:投资项目的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以及项目需求分析2. 批地审批3. 融资投资4. 银行贷款5. 国家专项资金(ppp)农业6. 政府财政、产业补贴资金申请7. 境外投资,对外汇8. 环境部门审查项目的依据9.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免税、退税10. 股票发行,向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11. 申请高新技术经营范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债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特色小镇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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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递交一份高质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分析项目的必要性,所以需要由专业的团队来制作完成,它更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我们的选择也是重中之重。想要完成一份优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们首先要明确项目需求以及目的,这样我们在服务全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为项目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可以抓住政府关注的点,有深度的去分析并编制,那么评审专家都会关注哪些方面呢?1、 项目背景分析2、 项目前景市场分析3、 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4、 节能环境分析5、 经济效益:6、 社会效益7、 结论与建议经营范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债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特色小镇规划设计

日月之光

专项债可作重大项目资本金 或可撬动债务性资金7300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积极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的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主要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符合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专家指出,允许将专项债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的资本金,并在合规条件下允许市场化融资,有利于经济增长和企业业绩改善。三大亮点引人关注根据《通知》精神要求,要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按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文件有三大亮点,第一个亮点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而在此前,专项债由于是债务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本次有所放松,但有条件要求。具体来看,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值得注意的是,专项债券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放大杠杆。第二个亮点为,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也就是项目可以组合采取专项债+市场化融资(如贷款)的方式融资。具体来说,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此外,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第三个亮点是,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具体来说,就是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6月10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或可撬动债务性资金约7300亿元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2019年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发行利率也逐步市场化,其规模、期限和品类也更为匹配地方政府融资和发展需求。按偿债来源来看,地方政府债可以分为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此后专项债的品类逐步丰富,专项政府债券中又根据不同项目的用途细分出诸多品类,如土地储备、城市地下管廊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专项债。按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债分为新增债、置换债和再融资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不计入赤字率计算。中信证券明明团队预计,6月到9月地方债发行量将在1.5万亿元至1.6万亿元,6月单月将放量至5000亿元以上。2019年赤字和专项债规模均低于预期,地方债的抢跑和政策推动更多起到分担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和补偿流动性风险的作用,其次才是补充新增基建资金。联储证券发布点评称,资金问题是制约基建的最主要原因,此次《通知》的重点,也是最受关注的,就是允许部分项目可以使用专项债作为资本金。据该团队测算,最乐观情形下,可以撬动债务性资金约7300亿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二)基本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坚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按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坚持突出重点。切实选准选好专项债券项目,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坚持防控风险。始终从长期大势认识当前形势,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地方政府加强专项债券风险防控和项目管理,金融机构按商业化原则独立审批、审慎决策,坚决防控风险。——坚持稳定预期。既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主动预调微调,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精准把握宏观调控的度,稳定和提振市场预期。必须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改革方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对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要坚决问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二、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一)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二)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五)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三、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一)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地方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力度。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二)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三)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四)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五)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六)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地方政府要根据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结合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后续专项债券额度,抓紧启动新增债券发行。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四、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五、加强组织保障(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落实相关工作。省级政府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建立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对允许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重点评估论证,加强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客观评估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二)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财政、金融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与金融单位之间的沟通衔接,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等。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三)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力度,依托全国统一的集中信息公开平台,加快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库公开,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风险评估,让信息“多跑路”、金融机构“少跑腿”。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作用,不断加强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和持续监管工作。出现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债权人。金融机构加强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应用,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及时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需要补充信息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五)依法合规予以免责。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六)强化跟踪评估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力度,尤其要对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一、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部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分类违约处置、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33.3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当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指导做好工作。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原则,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融资、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一是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通知》要求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三是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通知》要求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四是加强组织保障。《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合作,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强化跟踪评估监督。三、问:《通知》对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答:《通知》围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拓宽重大项目资本金渠道、保障偿债责任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既发挥专项债券增加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一是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二是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三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通知》提出,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四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通知》提出,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资金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四、问:《通知》如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从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债券投资群体、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既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又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实现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是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通知》提出,地方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二是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通知》要求,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其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三是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通知》强调,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四是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通知》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五是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浪费。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的基础上,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六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通知》提出,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五、问:《通知》对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提出哪些要求?答:《通知》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严禁无序举债搞建设的同时,明确了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通知》明确,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通知》提出,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通知》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六、问:《通知》提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主要内容和政策考虑是什么?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和要求,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既提出相关激励性措施,又设定合规免责的边界,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一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知》提出,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二是依法合规予以免责。《通知》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七、问:《通知》印发是否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专项债券及项目配套融资风险?答:《通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坚持稳定政策预期、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一是区分不同类型情况,分类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对收益中不含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或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没有剩余的重大项目,不得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防止形成新增隐性债务。二是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第二,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第三,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同时,《通知》明确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三是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 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按商业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积极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和比例并自担风险。四是严格偿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五是强化跟踪评估监督,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要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八、问:《通知》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请问为何这样操作?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相关政策规定兼顾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和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关系,有利于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利于在坚定不移去杠杆的同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浪费。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二是界定政策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三是防范风险作为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九、问: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情况如何?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发行使用工作。2019年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同时,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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