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是什么?办学方式有哪些?获得的证书含金量如何?理迹

中外合作办学是什么?办学方式有哪些?获得的证书含金量如何?

(1)中外合作办学是什么?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2)办学方式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3)办学形式一是学历教育(计划内招生),即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考生必须参加高考,统一填报志愿,毕业后可获得由中方或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教育部承认且认证的学位证书;二是非学历教育(计划外招生),即学校采取自主招生方式招收的学生。学生无须填报考高志愿,只需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自主招生考试即可。完成课程后一般会获得写实性证书/课程结业证书等,而非学历证书。这一类型我们在此不做赘述。(4)办学主体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5)培养模式中外合作办学的培养模式有以下几种:(一)“2+2”分段培养模式:即学生通过高考录取后,一、二年级在国内院校学习,后两年可自主选择在国内院校或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所学专业不变。(二)“3+1”分段培养模式:即学生通过高考录取后,一、二、三年级在国内院校学习,后一年可自主选择在国内院校或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所学专业不变。(三)“4+0”培养模式:即考生通过录取后,学生四年都是在国内上课而不出国,只不过采用国外的教学计划和考试方式,引进国外的原版教材及教授,教学模式与国外本合作院校保持一致。比如,重庆理工大学的中韩合作办学就是属于这种模式。(四)混合培养模式:即考生通过录取后,最先先采用“4+0”的模式,但入学过后,再进行二次选拔出部分学生,进行“2+2”模式、比如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就是采用这种培养模式。还有“1+3+1”模式,重庆大学与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等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培养。在了解了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概念后,相信大家最想了解的就是有哪些大学开设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川招生数据是怎样的?近几年的分数线又是怎样的?需要怎样的位次才能上心仪的院校呢?我们整理了2017-2019在川招生的中外合作院校的录取分数,以及2019年的位次和招生人数,供大家参考。中外合作获得的证书含金量如何?近年来,在教育部“引入优质海外大学教育资源”的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大学与海外大学合作办学,但其毕业证书含金量一直受到家长和考生的质疑,那么怎样的毕业证书才有含金量呢?我们先来梳理以下,中外合作项目的发放学位证书的方式有哪几种:1.中方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外方一般是发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这种方式比较常见。2.除了中方高校的毕业证与学位证外,毕业生还会收到国外的认证。虽然不是拿不到国外的学士学位证书,但也可获得一个在国际上认可度相当高的专业证书。3.发放学位证书的方式是既没有外方直接的学士学位证书,也没有外方的认证文凭,外方会给毕业生开一个写实性证书,等同于一个证明。这类证书就要引起家长和考生的警惕了。4.只在国内学习,拿国内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但如果你不出国学习,外方不会发你学士学位证书。大家在择校时一定要弄清证书发放规则,避免选错!5.是针对计划外招生或是这个项目自主招生来讲的,毕业生将拿到国外的学位证书,但无法拿到国内的学历证书。随着一批知名的海外大学涌入,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越来越常被大家提起,对于许多想要进名校的考生和家长来说,不仅可以接收来自海外大学和国内知名大学的优质教育,还能剩下出国留学的成本,并减小出国留学的风险,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大家在择校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辨别中外办学项目的含金量,避免“野鸡大学”。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哪些证书是不具备含金量的。哪些证书不能获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显示,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大家在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时一定要看准毕业所获得的证书是否可以被认证,谨慎择校。1.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2.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3.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4.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5.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6.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7.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和家长如果是奔着中外双文凭而选择的中外合作专业,那么一定就要事先去学校官网上看清楚该专业毕业后到底会发哪些证书,对于学历证书的获取有没有特殊要求。在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在做进一步的填报准备。中外合作办学适合哪类学生?一、英语能力达标虽然部分时间是在国内上学,但是绝大多数合作办学专业课程都配备了许多外籍教师和国外原版课程,大学的课程难度和深度以及对英语词汇掌握量的要求也远超高中阶段,如果你家孩子的英语能力一般,或者对继续学习英语兴趣不大,那么他读中外合作院校是非常痛苦的,甚至会耽误学业,跟不上学习进度,连毕业都有难度。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学校会对高考的英语成绩有要求,因此在择校时,要特别留意英语单科线的分数,避免选错学校。二、具备抗压能力与学习能力很多合作办学的课程要比普通专业更繁重,因为不仅要学习专业课程,还要加强语言方面的学习,以备将来适应全外语的外教授课,所以如果你的孩子没有很强的抗压能力和学习能力,那就不要轻易的选择合作办学。三、家庭提前做好了规划合作办学可进可退,既能直接毕业考研或者找工作,也可以选择到国外读研深造,不管是哪个方向,都需要家长和学生对整个大学的生涯有个初步或者深入的规划,对于想留在国内的,可以选在一所4+0模式的合作办学。对于将来有出国打算,或投奔国外亲戚,或有移民计划的家庭,可以选择一所2+2或者3+1模式的合作办学。四、家庭经济条件殷实众所周知,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要比普通专业贵很多。一般的合作办学学费低者几万元,高的能达到20多万甚至40万,虽然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这些学校也有丰厚的奖学金,但是把4年学费和生活费用考虑进去也是笔不小的费用,如果是以后考虑出国的,这笔费用会更高。选择中外合作办学时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做好这些,选择中外合作学校不再迷茫:1.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2.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高低。3.关注学校的招生简章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4.关注招生标准。5.关注招生计划。6.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简单总结一下,对于成绩能达到985高校的学生来说,选择中外合作项目需要仔细考虑一下,因为如果本身成绩能达到名牌学校的录取分数线,那也就没必要去盲目追求中外合作办学的名校学历。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录取分数线低于一般录取分数线,那么对于离名校有些差距但同时又渴望能有一个名校文凭的同学来说,中外合作项目无疑是一个实现名校梦的途径。

颠覆者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傻傻分不清,我来告诉你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可免统考。那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什么区别呢?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非全日制研究生都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主要区别在以下几点:一、入学考试形式: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入学考试形式:院校自考,以面试为主。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形式:全国统考和院校复试。统考以笔试形式为主,复试以笔试和面试为主。二、报考时间: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主要分春季和秋季招生。春季在3月份左右,秋季在9月份。非全日制研究生:全国统一网报,在每年的10月份网报,12月份全国统考。三、报考人群: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面向的多数企业中高层领导,有一定的管理方面经验。非全日制研究生:主要面向普通的在职人群,人群层次跨度大。四、学习费用: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费一般在10万至几十万不等。非全日制研究生: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五、获得证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获得国外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可在中留服认证。非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证书。想要报考在职研究生但不知道有哪些学校、专业,可点击下方“择校小程序”查看具体详情。

少有

中外合作办学都是骗人的?看看这篇文章再说

之前我们的文章里有讲过在职研究生有三种,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最多而且了解最多的就是前两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很多学生可能知道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是对此抱有很多的疑问,总觉得是不被承认或者是骗人的,下面我就把教育部的文件整理给有疑问的同学们了解一下。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转自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如有其他疑问或者侵权请联系小编处理哦!

冯志远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院校有哪些?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了大家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另一种方式。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的报考方式是什么呢?招生院校又有哪些?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一下。 一、招生院校下面小编来为大家推荐几所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院校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美国纽约理工大学MBA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金融管理硕士北京城市学院-英国华威大学项目管理法国里昂商学院全球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博尔顿大学全媒体国际新闻硕士……二、报考条件一般专科至少毕业满2年(但有些院校是接受专科学历的);本科毕业满1年(有些院校要求本科有学士学位);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具体报考条件要看学校是如何安排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招生学校和专业以及报考条件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消息,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才能拿到证书呢?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免统考,而且拿证快,那么,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就可以获得证书了呢?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不同院校、不同专业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管理硕士学制为1年。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学制为1.5年。北京城市学院-英国华威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学制为2年。综上,虽然各个院校和专业学制不同,但是整体上一般是在1-2年,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1-2年就可以获得证书了。很多同学问,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制这么短,课程有保障吗?其实,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学制虽然短,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课程学习通常周末集中上课,上课节奏会快一些,这样就会保障课程在时间内结束。当然同学们如果有听不懂的地方,可以问老师,也可以向其他同学请教,同学们无需担心。以上就是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读几年的相关内容。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正在招生,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院校和专业等详细招生情况或者预约报名!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报考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有哪些专业可以选择?2020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招生院校都有哪些呢?

地道战

研究生考试不容易,何不试试这两种读研方式!

选择读研是许多人进行自我提升的重要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有着一些鲜明的特点,例如:可以提高自己的实际能力、结交更多的朋友、获得相关证书等,因此受到不少人的追捧,包括应届毕业生与在职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读研的方式不只有一种,而是多种,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全日制研究生与在职研究生,从招生方式上可以分为统招生与自主招生两种。而在诸多方式中,高级研修班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对来说较为另类。高级研修班一种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一种读研方式。这种方式在招生时,是由各个院校自主决定招生时间、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因此不同院校的课程在这些方面都有所不同,甚至是同一院校不同课程也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就可以报读高级研修班,通常只要符合招生单位的条件就可以进入到课程班学习。学制由招生单位自主决定,长短不一,少则几天,多则一、两年。毕业时经过院校的测试,可取得课程班结业证书,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作用。目前,有高级研修班课程的院校包括: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西南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这种读研方式在某些方面与高级研修班非常相似,包括主要招生人群(也主要招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入学方式(也是符合条件者可免试入学),但是中外合作办学这种读研方式,最终是可以取得硕士学位的。报考中外合办相关课程,一般有大专或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多数课程可能要求报名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还有一些课程要求报名人员有基本的英语能力,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例如:四六级证书、雅思成绩、托福成绩等。在进入到课程班后,即可学校相关专业的课程,一般的学习时间多为2年,或者3年。在完成学业后,即可向院校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者最重要的就是完成论文答辩,这样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注:以此方式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是由外方院校颁发的,因此需要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才能受到国家及社会的普遍认可。高级研修班与中外合作办学之所以是另类的读研方式,就在于其主要针对特定的人群,并且从报名条件到最终取得证书的多个环节都是由院校自主决定的,因此相对于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比较特殊。带你详解另类读研方式——同等学力申硕!

心斋

经过教育部认证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证书算是全日制的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免统考,后期可以获得国外学位证书,经过中留服务中心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双证”。很多同学,问,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后算是全日制吗?下面,小编来为同学们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第一,中外合作硕士属于在职学习,不算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利用人们工作之余的时间来授课,一般是周末上课或者集中授课。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不算是全日制研究生。第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全日制研究生所获证书不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获国外硕士学位证书,所获证书需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认证后相当于“双证”效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所得证书为国外学位证书和认证证书。全日制研究生:获国内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这两种证书是不同的,但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所得证书经过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双证”,是教育部可以认证的,也就是相当于正规研究生学历,其价值是和全日制相当的。综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不是全日制,但是和全日制研究生所发证书的使用效力是等同的。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正处于招生中,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院校和专业等详细信息!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2020考研失利,怎么办?没关系,这3种方式,一样可以上研究生!盘点2020各院校在职MBA学费

聋哑剑

想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社会认可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成为很多同学们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方式之一,受到了很多在职人士的关注。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怎么样?证书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免试入学,但有些院校也是需要考生参加考试才能入学的。最重要的是,想在后期拿到国外院校授予的证书,一般都是需要参加课程考试的,并且还需要完成论文答辩后才能够获取证书。部分院校证书是可以受到教育部认证的,认证后证书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学历学位双证。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简章! 课程认可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般都是知名教授授课,同学们可以学习前沿的知识,提升专业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所以,课程也是值得认可的。综上,中外合合作办学硕士认可度还是很高的。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在哪些地区开设,专业方向、学制学费如何?北京地区,有很多院校有在职研究生吗?

黄浦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哪些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在文化方面也想向国际化发展,因此有很多学员想出国留学。但是又不能放弃当前工作,于是很多选择了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今天就来给大家说一下,中外合作办学具有的四大优势!(一)单独命题考试、名校名师授课。中外两校自主命题,无需参加全国联考。由两校专业资深教师联袂传授课程。主要在师资、教材和课程设置与国外教育资源紧密接轨,有利于学生接受中西方文化教育。教学理念国际化、适应中国国情。(二)费用优势。中外合作办学,只要在国内学习,是不需要出国学习的。虽然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要比国内普通高校专业收费偏高一些,但是相比于纯留学动辄百万元的费用,便宜不少。(三)广阔的人脉资源。学员来自各界精英,学校搭建交流平台、资源共享,通过学习学生可以获得宝贵同学资源。(四)经教育部批准办学。毕业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可以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学历学位认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所获得双证与一月份联考双证具有同等效力,可用于考公务员、晋升职称或者继续读博等。由此可见,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了优质的国外教育资源,为想要出国留学的学生提供了便捷的途径。锦泽教育锦泽教育致力于搭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形成以考研辅导、在职硕士、国际硕博、政企高端培训四个核心板块为主、以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等服务为辅的继续教育生态圈,秉承集团“锦绣前程,泽惠亿方, 滴水之恩,深泉相报”的发展理念,为持续服务在职人员学历提升,贡献锦泽力量。

爱之谷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能获得毕业证书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可免统考,毕业获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证书,那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吗?首先,小编要肯定的告诉大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没有毕业证书的。因为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内学校和国外学校合作开办的硕士教育,毕业获得的国外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在国外只有学位证书,是没有学历证书,只有在我国才区分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没有毕业证书的,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虽然没有毕业证书,但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毕业获得的国外证书是可以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获得教育部颁发的认证证书。被认证后的国外学位证书,与国内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可以帮助在职人士升职加薪、评职称、考博士等。国家承认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硕士;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等。这种在职研究生最大优势就是免统考,竞争压力小,但学费都偏高一些在25万-30万左右。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般要求本科有学士学位的学员报考,满足条件能够接受这个价位的学员,但还没选好专业、报考方式?可在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