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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证据科学教学实践基地”君火

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证据科学教学实践基地”

5月17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学实践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实训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首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期以来对学校的大力支持表达感谢。他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学院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法学和法庭科学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方面一直有着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在法庭科技创新、实验室建设、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双方进一步的深化合作将继续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胡明指出,去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法大并发表重要讲话,今年又给民商经济法学院1502班回信,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视,也对法大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大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深化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打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科强校,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作出应有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十九大描绘了在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也赋予了我们建设示范性法治文明包括世界一流法学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时代使命。本次框架合作就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新平台。要利用好这个知行合一的平台,真正为我国的证据科学理论研究和检察司法实践,做出务实的、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成果。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努力做到实质性合作,切实做到双赢、多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代表双方签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框架合作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合作重点,双方将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教学培训、案件办理、司法大数据和智慧检务创新等方面开展积极合作,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张雪樵和胡明共同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学实践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实训基地”揭牌。(光明融媒记者姚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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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沈德咏杨万明出席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沈德咏杨万明出席11月2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证据科学》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高校的60余位代表与会。沈德咏指出,诉讼证据的科学发展,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利、繁荣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课题成果的高质量完成,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得益于课题组全体同志的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得益于试点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希望广大同仁在此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重,做好项目成果的转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并重,深化诉讼证据专题研究;坚持国际视野和中国特色并重,构建中国证据规则理论体系。《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一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诉讼证据规定研究”(11&ZD175)的最终成果。该项目课题组根据首席专家沈德咏提出的“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体现特点,做到取舍有度、收放有度、大小得当”的研究思路完成。《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证明过程的两端,按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以准确、公正、和谐、效率为价值基础,对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实体法中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编纂。发布会后,与会代表围绕《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法典化时代与中国证据法、证据规定的实施与证据规则的完善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来源:人民法院报实习记者 :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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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林的学术论文入选“2020年刑事技术创新与发展国际研讨会”

近日,由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办、海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协办的“2020年刑事技术创新与发展国际研讨会暨国际法庭科学鉴定协会中国分会年会”在海南省琼海市顺利举办。180名来自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高等院校和海关、消防、司法等单位的代表围绕刑事技术创新建设、科学应用、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进行了深入探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高级工程师高学林同志撰写的《充分发掘偏旁特征甄别口供与证言真伪》《复写套摹签名鉴定1例》两篇论文被会议录用并收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论文集。经资料检索,此次会议共征集论文240余篇,经专家评审精选了147篇佳作辑录成集,其中文件检验专业8篇,全国检察系统文检专业仅此两篇入选。编辑:张亚楠 翟倩;校对:庄金凤;稿件来源:丰南检察官微;作者/来源: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内容如有不妥,请点击头像-私信联系小编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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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法大副教授吴丹红将为其辩护

劳荣枝在厦门落网后,于12月5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移交至南昌警方。接下来,经过一些调查,将会进入审判阶段,相信这一天已为期不远。对于曾轰动一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重案嫌犯,很可能会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开始之前,关于劳荣枝的争论一直众说纷纭。因为她有复杂的身份,使人很难把美女教师、杀人女魔头、蛇蝎美人、酒吧高颜值客服等一系列关键词联系在一起。按理说,对于这样一个杀人如麻,视人命若草芥的重案嫌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更不足以告慰冤死的亡魂。但是,很快有另一种说法开始在网上蔓延开来,与上一种观点大相径庭。两种争论,徘徊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并且一直没有停止。劳荣枝由厦门市公安局移交至南昌警方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持无罪说的一方认为,劳荣枝曾经是品学兼优的学生,自幼天质聪颖,勤奋好学,15岁考上九江市师范学校,18岁毕业后成为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的一名教师。不仅人长得漂亮,身材好,还能歌善舞。因此,她本质上不大可能成为坏人。只是因为遇人不淑,才使她走上了不归路。自从认识了法子英,她的人生轨迹也就随之发生了改变。因为法子英小学文化,不学无术,经常与人逞强斗狠,以偷盗抢劫为能事。一个不谙世事,刚刚年满19岁的小姑娘,其价值取向很容易会被这类江湖不良人带偏。所以,很多人认为劳荣枝本质上并不坏,是在法子英的影响下,甚至是胁迫、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被迫行事,成为其杀人越货的帮凶。原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从客观上讲,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年龄相差10岁。一个人刚刚踏入社会不久,对人生的理解尚处于蒙昧无知的阶段,可以说是彷徨的一代。而另一个则是在社会上闯荡多年的社会哥,从社会阅历和其它方面来说,在劳荣枝面前处于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很有可能会利用一些下三滥手段使劳荣枝言听计从,为其所用。当19岁的劳荣枝遇到欺凌,而法子英为其出头,就很容易捕获劳荣枝的芳心。加之法子英的钱都是不劳而获所得,因此对劳荣枝出手大方,这样就很容易使劳荣枝身陷其中,难以自拔。随着二人的关系越走越近,劳荣枝的价值观自然会发生改变,加上法子英长期对其的说教和洗脑,从而使劳荣枝置身其中,久之被其同化。九江市石油分公司子弟小学旧址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劳荣枝当初遇到的不是法子英,她的人生必定会是另一番风景。如果在那次婚礼上,遇到的不是法子英,而是一个年轻的少校军官,再如果他们在那一刻心灵碰撞出了火花,那么她将会拥有一段美好的爱情,并且有可能会幸福一生。但是,她遇到的是法子英,注定了她要亡命天涯,在20年的颠沛流离之后,还要面临千万人的唾骂。持这种观点的,还认为劳荣枝并没有直接参与杀人,她只是负责色诱。在这些案件中,劳荣枝只是从犯,并且有可能受到了某种胁迫,才不得已而为之,劳荣枝有可能也是受害者。这些推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事实如何,已经难以澄清。毕竟事件已经过去20多年,很多证据已经消失,再说法子英在20年前已经被执行枪决,更是死无对证。持有罪说的一方认为,劳荣枝本身就是一个三观极为扭曲的人,美丽的外表之下,掩藏着一颗贪婪而邪恶的灵魂。师范毕业之后成为一名小学教师,虽不能言前途不可限量,但可以说人生未来可期。但是,天堂有路她偏不走,地狱无门你自来投。以结识社会渣滓为荣,以做良家妇女为耻。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是良知的泯灭还是物欲的泛滥?再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若非志同道合,如何能狼狈为奸?若非臭味相投,何故会沆瀣一气?法子英的每一次做案,劳荣枝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先以不可描述的云雨技巧让受害者意乱情迷,然后再诱其上钩。法子英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与劳荣枝有直接关系。可以说每一个受害人的死亡,都与劳荣枝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每一起绑架抢劫抢案中,劳荣枝都是直接的参与者,因此她有罪,并且是重罪大罪以及死罪。在这里,劳荣枝是否直接参与杀人,已不重要。她是伙同他人进行的绑架抢劫和敲诈勒索的主要成员,岂能无罪。尽管当初法子英把所有罪名全部揽下,但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况且这些事实并不影响她的罪行成立。人长得漂亮,并不代表就是好人,因此并不能以其颜值来断定她无罪。法大教授将为其辩护劳荣枝究竟有罪无罪的猜想,只有等到一审之后才能揭晓,这一点也似乎充满了悬念。劳荣枝生于九江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上面还有两个姐姐和两个哥哥。虽然他的家人对她早已不想再提及,虽然自她出事之后,一家人饱受街坊邻里的非议。但终究亲情血浓于水,人无论走多远,最终总要回归自已的本心和家里 的亲人,生命是一场漫长旅行之后的回溯。劳荣枝落网之后,曾提出想看看家里的情况,见见亲人。也许,这些才是她逃亡的20年里,内心永远的牵挂。鉴于她的特殊情况,民警来到劳荣枝过去的家里,为其拍了几段视频,劳二哥特地给劳荣枝准备了几件衣服,还买了内衣托民警为其带去。无论如何,该面对的总要面对。劳家二哥劳军于前几天为其请到了律师,并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吴丹红。2019年12月11日,通过官媒证实,吴丹红教授已经正式接受了劳荣枝二哥劳军的委托,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此案。吴丹红表示,因为考虑到委托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太好,目前还没有谈及代理费用的问题。吴丹红教授(左)吴丹红,1978年生于浙江义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大家对吴丹红这个名字不太熟悉,那么还有一个名字可能会有不少人听说过,他还有一个网名叫吴法天,过去在某社区论坛曾经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此外,还经常以吴老丝的署名发表一些网络文章。因为有一个重量级的辩护代理人出场,使劳荣枝“有罪还是无罪”的猜想更具悬念,因为吴教授的专业与这个案子十分契合。究竟劳荣枝有罪无罪,罪有多大?相信在不久之后,法律将会对其进行审判,到时候吴教授也将闪亮登场,欲知后事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毕竟,这是一个全社会都在关注的大案。并且,这个案件也在考验着社会的良心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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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专门对鉴定意见审查的诉讼程序

鉴定意见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实际上是在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独立的诉讼证据生产程序。如果把鉴定意见当作一件产品,需要紧跟着它原材料的采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流程、质检环节、产品包装、检验检疫等等,监管并审查这些流程。只有严格监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第六节完善对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程序的思考和建议二、专设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应引入外部专家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如宋汉林教授认为,“建立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帮助其进行事实判断。根据2012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其质证,但事故认定书亦可能超出法官的认知能力,法官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我国2012新《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事故认定书的判断,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很少也无力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导致法官对事故认定书几乎不加选择的接受。法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聘任的专家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可以通过咨询方式以专家身份阐明案情。”[ 宋汉林:《鉴定意见司法运用实证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 2期]尽管宋教授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提出的建议,但对于其他涉案鉴定同样如此。这个建议有合理性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书从出庭律师的角度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进行研究。在第二章,经过对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规则、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规范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抽象剖析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发现,制约鉴定意见公信力的是鉴定人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规则、严谨采用相关标准、方法、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实际上是在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独立的诉讼证据生产程序。如果把鉴定意见当作一件产品,需要紧跟着它原材料的采购、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流程、质检环节、产品包装、检验检疫等等,监管并审查这些流程。只有严格监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规范登记、管理制度。案件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委托鉴定,本身就是诉讼中进行的一个专门程序,因当前还存在着多元的鉴定主体,有的办案机关内部仍设有鉴定机构。但司法鉴定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却不能参加、对有关的鉴定资料获取有限,所以,对于鉴定意见同样可以设置专门的审查和质证程序,集中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上,不先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对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进行有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假设鉴定意见被推翻、否定,其他的诉讼程序便成为制约司法效率甚至是久托不决的根本原因,有的案件历经数年或者数十年,最后的问题却出在了鉴定意见上,这都是非常值得总结的教训。如念斌案,最终就是鉴定意见被否定而改判无罪,但念斌八年四次被判死刑的历程证明,如果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先解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问题,或许可以及早制止冤案的发生,又怎么会浪费那么大的司法资源?又怎么会出现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反反复复?所以,单独设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是不仅能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更能捍卫审判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江必新院长认为“设立庭外调查核实程序的宗旨在于弥补控辩双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庭外调查核实中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原则上,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也为了确保法庭审理的效率,庭外核实的证据范围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出示的证据,法官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特别是,法庭一般不应依职权做有利于控方的庭外调查。当法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可以告知公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公诉人也有义务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顺带提及的是,对于控辩双方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需要当庭举证、质证。实践中举证方式五花八门,有法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也有控辩双方一方出示,另一方质证的。我们认为,通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对于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调取的证据,不应当移送控辩一方,但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摘抄、复制。而且,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调取的证据,开庭审理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认为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1页。]尽管江院长说的是庭外调查的问题,但完全可以借鉴为对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程序。前述,对于鉴定人是否出庭我们提出当事人有合理异议的,法庭都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调查。 在此情况下,符合“法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公诉人也有义务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显然,设置专门审查程序,有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体现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保证鉴定意见的质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泽健建议“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不一的案件,或者法院、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与案情矛盾的案件,应当构建两级式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鉴定专家分别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鉴于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的紧缺状况,前期先将上述三类案件设为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适用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扩大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适用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张泽健:《论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的构建》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1期。]“两级式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是将法律审和科学审分别交给司法人员和司法鉴定专家进行,宋汉林教授也建议,建立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帮助其进行事实判断。这些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得到体现,例如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三)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四)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五)其他必要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专门的审查程序,不过是封闭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专设对鉴定意见审查程序,是有关专家进行认真调研思考的建议,立法机关应该进行专题调研,在没有正式立法之前,司法机关可以作为庭审程序设计进行创新试点,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以单独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平时因“时间关系”而审查不细的问题,甚至可以将封闭的内部审查程序开放为有辩护人、专家辅助人参加的专门调查程序。

马陵道

学者关注,为张志超案而表达的理性建言

《张志超无罪归来》系列报道之四知名法学学者关注张志超案2015年5月底,张志超案被媒体大量报道,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随后的几个月,张志超妈妈马玉萍多次去山东省检察院申诉,李逊律师也陪她去最高法院申诉,都还没有反馈。   2015年秋,我与李逊律师商议,想邀请在京的知名法学学者研讨张志超案,为张志超案的申诉提出专家意见,起到推动作用。我想到了多年来给予我和很多法治报道记者巨大支持鼓励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希望他能帮我们组织策划一次研讨会。李轩老师欣然同意,并建议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何兵教授联系,利用“蓟门决策”论坛举行。   在李轩老师的操持下,2015年10月22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蓟门决策论坛第92期举行,论坛主题为“冤狱平反的障碍及其克服——从聂树斌案、张志超案谈起”,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主持,知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担任主讲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轩以及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毛立新、李逊等参与评论。   陈永生及参与评论的多位学者、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门槛高,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地位不合理,外部行政力量干预,司法良知和独立人格缺失,社会力量动员不够等是冤狱平反的四大主要障碍。   他们也对张志超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该案的种种疑点和不合情理之处,明确表示该案应该提起再审。   这次研讨会,使我有幸认识了李奋飞老师和陈永生老师,在研讨会时还无法预料他们后来为推动张志超案平反发挥了多么大的作用。以为研讨完了,专家学者也就走了,其实根本不是这样。这几位法学学者从此都非常关心张志超案,几年如一日,不遗余力地为推动张志超案平反奔走呼号。   研讨会不久,马玉萍告诉李逊律师,案子在山东省检察院有了重大突破,检察官告诉她,张志超案已经被该院立案审查了,审查期限是6个月,6个月内会给她是否建议抗诉或发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答复。   又过了一段时间,李奋飞老师主动联系李逊律师,告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一个学术交流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会来交流,如果李逊律师也报名参与进来,就有机会与最高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交流一下张志超案。   李逊律师一听,当然是求之不得,立刻就报名了。   在这次学术交流活动中,在李奋飞老师的引荐下,李逊律师当面向最高法院审监庭的法官详细讲述了张志超案的情况,希望最高法院能好好关注一下张志超案。   后来,最高法院三次视频接访张志超案,决定对张志超案立案审查,最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都与李奋飞老师安排的这次当面交流不无关系。法学泰斗为张志超案发声2016年4月中旬,山东省检察院复查张志超案的6个月时限快到了,李逊律师、我和后来加入代理的王殿学律师变得焦虑起来。担心山东省检察院驳回申诉,也担心会延期审查,心里没底。三人商议,再组织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请更多的专家学者前来研讨,把张志超案研究得更透,为下一步的申诉工作作准备。   我尝试着想邀请德高望重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泰斗、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85岁高龄的陈光中先生参与研讨。之前,我有了陈光中先生的微信,但没有任何私交,担心陈老是否还记得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把张志超案的材料通过微信发给了陈老,并发出了与会邀请。   邀请发出后,当天没有任何回应。两天之后,陈老回应了一行字:“材料我看了,你们的研讨会我可以参加。”   看到这一行字,我欣喜若狂,没想到邀请他老人家会这么顺利这么简单。   王殿学律师也带来好消息,他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和北京大学张建伟教授。李奋飞、陈永生、李轩老师都是一口答应,让我们很感动。   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想在临沂中院视频接访张志超案,但临沂中院一直说,法院网络设备还没弄好,不具备视频接访条件。要召开研讨会的消息发布之后,临沂中院告知网络设备弄好了,最高法院可以视频接访了。   4月25日,李逊、王殿学律师来到临沂中院,参加最高法院的视频接访,就张志超案与接访法官进行了第一次视频交流。   之后,我和马玉萍又与两位律师一起去了山东省检察院,询问立案复查进展,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三人一起回京,马玉萍又去淄博看张志超去了。   4月27日,“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高端论坛——以山东省张志超案件为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陈光中、陈卫东、张建伟、陈永生、李奋飞、李轩都发表了意见,与会的还有北京师范大学杨雄和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佳华,王鹏法医针对该案的尸检报告进行了评述。毛立新、王誓华、熊英等律师也参与了研讨。《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三十余家媒体也有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陈光中教授表示:“张志超案比聂树斌案还要明显。”即使是聂树斌案,他当年也只是表态“是一个高度疑似的冤案”“认为达到了再审的条件”;而对于张志超案,他直接说:“不仅达到了再审的条件,而且达到了平反的条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张志超案折射出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搜集证据没有坚持全面收集的原则,特别是实物证据。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实物证据精液、指纹、脚印以及其他一些现场证据都没有,言辞证据也充满了矛盾。   陈卫东认为,刑事申诉作为非常重要的公民诉讼权利,从立法而言有不够完善之处。主要问题是申诉行为的非诉讼化。现在,申诉主要是诉讼外的一种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事人怎么去提起、有关部门如何受理、受理以后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等,都是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外的内容。完善刑事申诉,下一步要把申诉纳入到诉讼中来。陈卫东认为,应该坚持三方结构、共同参与的机制,才能让当事人特别是申诉人心服口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除了申诉律师和媒体报道指出的众多疑点之外,这个案子还有两大疑点:一是为什么没有提取阴道或者阴道周围的精液进行鉴定,这是违反常识的;二是多次的口供都说将被害人的裤子褪到膝盖处就进行强奸,其实裤子褪到膝盖处是难以完成强奸行为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奋飞认为,能够真正把张志超与案件联系起来的只有口供,也就是说,这是相对的孤证。现在启动再审为什么这么难?把启动再审与再审改判的标准混在一起,再审的纠正往往靠“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其实是法律人的悲哀。纠正错案要靠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自我纠正,从人性的基本规律来看,让司法机关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是违背人性的。   对此,毛立新律师则表示,近年来很多平反的冤案都有一定的共性:一是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能直接指向被告人;二是主要靠口供定案,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合法性主要是刑讯逼供的问题,真实性主要是证据之间经过比对,那么多矛盾无法排除的问题;三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没有作案时间。张志超案也完全符合这三个共性。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这次研讨会后,山东省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的复查延期三个月,之后又多次延期。但研讨会经过媒体广泛报道后,还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东方卫视对张志超案的视频报道,法律界知道张志超案的人越来越多。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了第二次视频接访。接访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会调取张志超案的卷宗,并进行初步审查。   转眼到了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王殿学律师与我商议,是不是找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一下张志超案。他一说,我马上想到了侯欣一教授。   记得2016年4月底召开张志超案的第二次研讨会前,我就邀请过侯欣一教授。他表示,他现在是全国政协委员,参加这样的个案研讨会不一定合适,但可以把张志超的材料给他,他会转交给最高法院。   跟王殿学律师商量好后,我就与侯欣一教授联系,侯教授说,可以等两会召开的时候去委员驻地宾馆给他材料,他看完材料,如果没啥问题,就会就张志超案是否应该再审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2017年3月两会期间,王殿学律师和我来到侯欣一委员的驻地宾馆,将王殿学律师精心准备的张志超案建议再审的材料交给了他。   还没等两会结束,侯欣一委员就主动告诉我,他已经就张志超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了,材料也转交给了最高法院,并表示,对于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最高法院一定会答复。   2018年年初,封面新闻记者代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对张志超案再审的决定书。我与侯欣一老师联系,侯老师说,最高法院此前也给了他答复,表示此案有重大问题,将会指令再审。     再审缘何难?张志超案被指令再审后,山东高院一再延期审理,到2019年5月,已经延期五次。为此,一场“再审案件为何再审难”学术研讨会在微信群进行,张建伟、陈永生、徐昕、仝宗锦、叶竹盛、郑世鹏、行江、罗金寿、王庆、王春丽等法学学者,和毛立新、王誓华、张宇鹏、雷刚、武志锐、范辰等律师共同参与研讨,张志超案的四位代理律师也都发言,大家一起研究了张志超案的前景。最早报道张志超案的记者卢义杰此时已经是一位实习律师,也参与了研讨。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看来,旷日持久、马拉松式的申诉即使终于获得成功,当事人往往已经是精力耗尽,历尽煎熬。但令人不解的是,再审难之余还有审判难。即使启动了再审程序,有的再审案件的审理竟也一波三折,久拖不决。当事人一方似乎在走不知多长的隧道,看不见尽头。这就是审判难。因此,不要以为再审程序启动,就坐上了顺风车。案件没有开庭,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不必眼望旌旗动,以为坐着就有好消息。   “再审,是一扇很难开启的门。”张建伟教授说,“它大体可以分为启动难与审判难两种表现。”按说一旦提起再审,审判不应该再难,因为若无强固的证据和强固的事实作为依据,是难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易言之,一旦启动再审程序,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对于原裁判“确有错误”已经形成了清楚认识。启动再审后,案件的处理犹如下坡车,应当较为顺利才对。但是,确实有些案件在启动再审之后仿佛进入“黑洞”一般,迟迟不能产生一个审判的结果,连审判过程都长时间停摆,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对这次研讨会的内容,《民主与法制》杂志2019年9月中旬第34期以《再审缘何难》为题进行了系列报道。   研讨会后,9月下旬,陈永生副教授应邀参加最高法院邀请国内知名刑诉法学者参加的交流活动,轮到他发言时,他以非常大的篇幅谈及张志超案,询问“最高法院已经指令再审快两年了,山东高院为何还不开庭”,还说,“张志超案都没有鉴定受害人的阴道分泌物,就定了强奸”。他的发言,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   10月国庆假期一过,山东高院就宣布召开张志超案的庭前会议。在10月12日的庭前会议上,山东检察院的与会检察员明确表示建议改判张志超无罪。   后来,12月5日再审开庭和2020年1月13日的宣判无罪,都进行得比较顺利。   15年后,张志超、王广超终于洗雪了冤屈,法律还了他们公道和清白。这中间,法学学者一次又一次的关注、呼吁、推动和努力,都值得我们铭记!

距陆而止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举行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 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证据科学》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21日在京举行,对《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论著进行发布并进行学术研讨。据了解,《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诉讼证据规定研究》的最终成果,该著作以证据的相关性为逻辑主线,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证明过程的两端,按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以准确、公正、和谐、效率为价值基础,对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实体法中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编纂。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书对促进诉讼证据的科学发展,完善相关立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繁荣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具有贡献意义。会议期间,来自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代表及各高校学者代表还就《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编写情况、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进行探讨研究,并从《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法典化时代与中国证据法、证据法的实施与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方面展开深入讨论。(中国警察网记者邬春阳、实习记者郭凯)

美国人

法大,我们回来了!

8月19日,我校2020年秋季学期首批学生返校。首批返校的同学为:法学院法学实验班、法律硕士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中欧法学院应当搬宿舍的研究生, 约598人。在阔别法大8个月后我们终于回来了!法大无恙!老师无恙!同学们无恙!我们就要开!学!啦!8月19日,副校长李秀云来到昌平校区,视察我校首批学生返校情况。李秀云和返校的同学们亲切交谈,欢迎他们安全返校。按照入校流程,同学们有序排队,在老师的引导下核对返校名单,填写有关信息。监测体温,消毒,消毒,消毒!(在返校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希望同学们也养成勤洗手、勤消毒的好习惯哦~)八个月的思念,比这大包小包的行李还要沉重。但是,我们终于回来了!在这八个月里法大时刻思念着远方的每一个学子也希望以万全的准备迎接大家健康、平安归来!接下来的日子里将有更多的同学陆续返校希望大家都顺顺顺利利回到我们可爱的校园同学们,欢迎回家!【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浦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备考信息完整版

01招生专业招生专业1,法学院分教育法、卫生法、体育法三个方向2,民商经济法学院分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三个方向3,光明传播学院招收传播法方向4,中欧法学院 (不区分研究方向、英语语种、不招收同等学力)5,证据科学研究院(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须获得医学学士学位or理学学士学位or工学学士学位)6,法律硕士学院不区分研究方向7,非全日制仅招收定向就业,法学只招收全日制02招生计划法律硕士(法学)2020 法学院 30(含推免20人)民商经济法学院 41(含推免20人)2019 法学院 30人(推免20人)民商经济法学院 36 人(推免19人)2018法学院 30人(推免20人)民商经济法学院 36 人(推免19人)(法律(法学)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仅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2020 法律硕士学院 全日制230(含推免138人) 非全日制65人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14人(含推免8人)证据科学研究院 45人(含推免18人)2019 法律硕士学院 全日制230人(推免138人) 非全日制79人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全日制14 人(推免8人)证据科学研究院 45人(含推免18人)2018法律硕士学院 全日制230人(推免138人) 非全日制99人中欧法学院 全日制25人(推免15人)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全日制17人(推免10人)证据科学研究院 45人(含推免18人)总结:法大法学实力的不断上升,推免名额逐渐增加,统考生的名额则相应地不断减少,分不同方向,法律硕士报考难度逐年上升。03复试及录取复试形式: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课口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非全日制复试形式同全日制。复试成绩:复试各项成绩的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60 分以下,认定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专业课面试成绩*80%+外国语面试成绩*20%总成绩计算:总成绩=(初试总分/5)*70%+复试成绩*30%复试分数线:2020中国政法大学2020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2019中国政法大学2019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2018中国政法大学2018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总结:中国政法大学的复试分数线不算太高,在350-360之间,但有上升趋势。各学院乃至各方向的复试分数线都不一致,院线每年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比如2017年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律(法学)各方向复试线均为335,但2018 年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律(法学)金融法方向复试分数线高达365 分。录取情况:法律硕士(法学)2020法学院 复试17人 录取17人最低分356 对应复试分78.12 总分73.28民商经济法学院 复试32人 录取29人 最低分368 对应复试分80.67 总分75.722019法学院 录取16人 最低分361 对应复试分77.5 总分74.85民商经济法学院 录取24人 最低分357 对应复试分77.5 总分74.852018法学院 录取13人 最低分352 对应复试分76.9 总分 73.65民商经济法学院 录取人数30 最低分351 对应复试分80.7 总分75.45法律硕士非法学2020法律硕士学院 进入复试186人 录取170人全日制140 非全日制30 最低分370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进入复试6人 录取6人 最低分351 83.16 74.09证据科学研究院 进入复试37人 录取30人 最低分358 79.48 73.962019法律硕士学院 非全日制89,最低分355分 全日制71,最低分356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录取8人最低分359 88.2 80 证据科学研究院 录取52人最低分340 81.3 74.652018法律硕士学院 录取 197 人,全日制145人,最低分335分非全日制52人,最低分350分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录取13人 最低分346 77.2 73.2 证据科学研究院 录取34人 最低分336 81.2 74.2总结:复试入围人数和最终录取人数相差较小,且接受调剂,复试竞争相对平和,但初试成绩出现高分扎推现象。一志愿报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考生不多,大量考生最终还是全日制法硕录取失败而调剂到非全日制法硕。04其他信息学制:全日制:法律(非法学)学制3年,法律(法学)学制2年;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学制3年。参考学费:1.法律硕士 (中欧法学院硕专业除外):1.5万/年。2,法律(非全日制):1.5万/年。奖助学金:1.新生奖学金:(1)评定原则: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 “非定向就业 ”考生,根据奖学金名额和初试、复试成绩排名,确定是否享受新生奖学金。(2)获奖比例:各专业录取人数的 70% 左右。(3)奖学金额:除中欧法学院各专业外,其他各学院奖学金金额均与首年学费等额 。2.二年级、三奖学金:将根据前一年的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3.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的“定向就业 ”硕士生,不享受奖学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信息请收好!赶紧留言你的目标院校吧,安排。(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官网)拒绝放养式背诵,这里有导师亲自带班告别低效率背诵,这里有六轮层层闯关不要无收获背诵,这里有监督检测模考导师高分背诵班 ,一个更懂你的法硕背诵营 文都敏行法硕面授本文转自公主号“文都敏行法硕”(wdmxfs),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郭公

还有谜团未揭开?劳荣枝案后续进展,其律师发声了

提起劳荣枝案,可以说是刺痛了很多人的心,第一眼看到她的照片时,很难想象她会是一个色诱、勒索、杀人、碎尸的刽子手,用“天使的面孔魔鬼的心”来形容这个蛇蝎女人或许再合适不过了。2019年11月28日,逃亡了20多年的劳荣枝正式落网了,这也将20多年前的那些惨案再一次带回了公众的视线,而早在1999年12月28日的时候,其同案犯男友法子英已经被执行了枪决。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正式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了劳荣枝,并于当日被押解回南昌,近日,劳荣枝案迎来后续进展,劳荣枝二哥主动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代理劳荣枝案,据其表示:“这个案子我也觉得挺震惊的,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我也就接受了。”客观上来讲,不管是谁作为劳荣枝的代理律师,劳荣枝的下场可能都是只有一个,如果杀人如麻的刽子手,如果还能脱责,那真的是天理难容了。最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