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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报不会看?手把手教你读懂研报埃及人

券商研报不会看?手把手教你读懂研报

证券市场向来风云诡谲,难以预测,股市最不缺的就是小道消息和各式谣言,以及误信谣言被割的“韭菜”。在这样的情况下,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获得去伪存真的眼力,变得难能可贵。优秀的公司是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本质上,在下跌时敢于买入和加仓的勇气和上涨时仍然坚定持有的信心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深刻理解。知道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性如何,天花板在哪里,才能知道公司的价值区间,才能判断公司当下的估值是否合理。已经涨得很厉害,PE很高的股票仍然可以关注,一方面只要业绩继续增长,就能继续推动股价上涨,另一方面,好股票也有落难的时候,等它碰到一些危机,譬如说投资失误或者公关危机,但只要不影响主营业务,就是买入的好时机。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一个普通投资者如何深入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及时发现被券商看好的个股线索?如何更好地理解个股的价值增长逻辑和区间?对一般投资者来说,动辄价值上千上万的买方研究报告,过于昂贵了。一部分投资者会选择自己阅读网上就可获取的卖方研报,发现研报内的上涨线索。另一部分投资者则会选择一些机构平台的服务,来帮助自己做出价值投资的判断,【发现报告】推出的“看涨线索”专题社群就提供,发现优质个股、提炼研报核心增长逻辑等服务。那么一份卖方研报究竟该怎么读?读什么?1、深度行业研究报告有很多公司都是跟随行业动向的,行情好的时候,公司过的都挺好,各类数据也很好看,例如前段时间的口罩行业,行业会受到相关产业政策、实际发展情况等等的干预,这些资料都是个人不容易收集、不容易把握的。相对可靠的政策解读、行业发展趋势解读可以更好的帮助投资者把握自己所关注行业、公司的增长逻辑。像中金公司在行研领域首屈一指,中金的报告在政策解读、行业发展趋势解读上往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2、企业实际数据一般企业的财务类数据、产品、价格、种类等数据都是券商分析师花费大量时间查找分析得出的,可信度较高,这些数据可以省去投资者大量调研的时间。3、报告结论推出的过程报告作出结论之前,可以重点关注其推论的过程,是否可信,是否符合逻辑,一份研报只能作为投资者的信息来源之一,切忌将券商研报当作自己的投资导向标。4、分析师《新财富》杂志每年都会推出分析师的排名,评估分析师的个人水平,《新财富》的排名是目前公认最权威的排名,具有很强的参考性。相比市面上掺杂了各类尔虞我诈的小道消息,券商的研究报告相对来说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公司数据解读、行业政策解读也相对更具权威性,可以作为我们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辅助工具,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投资者自己形成自己的判断逻辑,练就去伪存真的本领。

大雅

股民能看懂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吗?各种有趣的潜规则、内心独白

作者:财经有料哥,编辑:小天近几年,国内各券商证券研究所也逐步接地气和公开化,各位原本深居简出不和外界打交道的首席经济学家、首席分析师、首席行业研究员等等都渐渐走入公众视野,包括参加一些公开举行的股票讲座、论坛,而最为证券投资者和股民们熟知的就是他们发布的各种证券研究报告如今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了。但是这些外表高大上的专业的证券公司研报,你们了解它们背后的行业潜规则,能读懂它们光鲜亮丽措辞当中的关键潜台词吗?财经有料哥今天就分享一下国内证券投资和研究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像下面这些在券商研报当中最为常见的部分用语,你了解其中的含义吗?一、券商研报原文用语:静待、尚待、有待。这几个是在券商研报出现频率非常高的用语,其实这反映了撰写这一份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那些首席研究员和策略分析师们对于自己写的报告结论,在心中是认为“大概率没戏”,但又不好意思直说这家上市公司前景不妙。尤其是一些会导致“看空”上市公司投资前景的结论,因为在国内券商研究所是极少会发布“卖出”这样看空股价性质的研究报告的。二、券商研报原文用语:可期、且待。这两个用语就相当地有意思,使用“且待”的话,是反映出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们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前景感到基本没戏,但又担心突然出现什么重大利好因素让它变得有戏。使用“可期”的话,是反映出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们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前景感到有戏,但又担心突然出现了什么幺蛾子事件变成没戏。三、券商研报原文用语:符合预期、基本符合预期。这是喜欢瞎蒙未来股市行情表现的那些券商研究员和首席策略分析师们最喜欢使用的用语措辞了,一有什么重大事件要发生之前就先瞎猛一通,出了结果后就会撰写研报说“结果基本符合我们之前的预期”。一般来说,使用“符合预期”的研报,反映研究员猜错结果的偏差在三四成,也就是胜算略高于五成的水平。使用“基本符合预期”的研报则基本上是大部分方向都蒙错了,但研究员们又不好意思承认。四、券商研报原文用语:拐点即将出现。这个一般是用于股市行情持续了一段时间的上涨或者下跌阶段,又或者某个行业、某家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在景气或者萧条状态持续了几年之后。撰写研报的券商首席们的内心潜台词其实是这样的:某家上市公司股价涨了这么久,总得反转下跌一下吧,这就是“拐点”。对于连续跌了几年的股票也可以使用这个用语。至于股市表现不拐怎么办?那就再写多一篇研报说拐点即将出现嘛。五、券商研报原文用语:大幅超预期。这句说一般用于各大首席们之前撰写的证券分析研报推导结论错的一塌糊涂的时候。比如曾经提出过中国“至少5亿人没用过马桶”、“至少10亿人没坐过飞机”,以及最近刚刚提出的“房价上涨才是拉动消费真正动力”等等非常独特观点的著名策略分析师、现任中泰证券旗下齐鲁资管的首席经济学家李讯雷先生,他在去年底所撰写的2019年中国a股市场投资策略报告,核心观点非常地悲观,认为中国股市在2019年大概率走低。李讯雷在2019年投资策略报告当中是这么说的:“A股市场在2019年这轮全球经济增速再度回落的过程中,很难不跌,但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毕竟已经跌了好久了。”今年一季度中国股市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上证指数涨幅超过20%,沪深300指数涨幅超过30%,李讯雷在“真香”后表示“大幅超预期”,然后在三月份时改口说“2019年资产配置看好股市!”。不过在这位首席经济学改口后没过多久,中国股市就在上证指数冲击3300点不果后出现了一波强劲的下跌调整行情。今天料哥先和大家分享一部分券商研报的潜台词,如果大家喜欢,后面还会继续和大家分享一些有趣的证券投资行业潜规则。对此,你有什么好的看法或观点,欢迎在关注、点赞后,留言分享。

火车站

券商研报迎来质量检查“风暴”连大型券商都栽了跟斗吃到罚单

虽然研究报告看似"事小",但却是监管查处的重点方向。近年来,券商由于研究报告出现问题而吃到罚单的情况不在少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近阶段,监管开展了一轮对各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检查。最近,已有多家大型券商因为研究报告的问题受到了监管处罚。今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此次中信建投吃到罚单的主要原因为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无独有偶,就在11月初,申万宏源也同样因为在研报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出现问题而吃到上海证监局的罚单。大型券商因研报问题被要求责令改正近年来,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开始成为监管查处的重点方向,而各券商由于研究报告出现问题而吃到罚单的情况不在少数。据记者今日从某大型券商相关内部人士了解到,近阶段,监管开展了一轮对各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检查,"监管先是要求各券商对自家发布的研报进行自查,再进行抽查"。而从各地证监局发布的通知来看,最近,已有多家大型券商因为研究报道的问题而受到监管处罚。图片截自北京证监局网站今日,北京证监局在其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显示,经查,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对此,北京证监局认为,这反映出中信建投对该份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因此,北京证监局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向中信建投指出"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切实提升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除了中信建投外,最近还有部分大型券商也因为研报问题而吃到罚单。如今年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下半年多位首席相继离职近年来中信建投加强了对研究所的建设,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下半年以来,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研究所)有多位行业首席分析师相继离职。图片截自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前中信建投分析师花小伟今年11月初从中信建投离职后,目前已在红塔证券登记执业。据了解,花小伟此前曾为中信建投大消费组组长、轻工制造行业首席分析师。图片截自证券业协会网站此外,中信建投前社会服务行业首席分析师贺燕青已于今年10月中旬从中信建投离职,并在随后转投东亚前海证券。图片截自证券业协会网站另据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中信建投前海外首席分析师陈萌已今年9月中旬从公司离职,不过目前还没有她在其他券商任职的信息。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谢欣本文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投资有风险,独立判断很重要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依据,入市风险自担。

梦精记

券商研报迎来质量检查“风暴” 连大型券商都栽了跟斗吃到罚单

图片来源:摄图网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谢欣虽然研究报告看似“事小”,但却是监管查处的重点方向。近年来,券商由于研究报告出现问题而吃到罚单的情况不在少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近阶段,监管开展了一轮对各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检查。最近,已有多家大型券商因为研究报告的问题受到了监管处罚。今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此次中信建投吃到罚单的主要原因为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无独有偶,就在11月初,申万宏源也同样因为在研报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出现问题而吃到上海证监局的罚单。大型券商因研报问题被要求责令改正近年来,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开始成为监管查处的重点方向,而各券商由于研究报告出现问题而吃到罚单的情况不在少数。据记者今日从某大型券商相关内部人士了解到,近阶段,监管开展了一轮对各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检查,"监管先是要求各券商对自家发布的研报进行自查,再进行抽查"。而从各地证监局发布的通知来看,最近,已有多家大型券商因为研究报道的问题而受到监管处罚。截图自北京证监局网站今日,北京证监局在其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显示,经查,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对此,北京证监局认为,这反映出中信建投对该份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因此,北京证监局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向中信建投指出“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切实提升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除了中信建投外,最近还有部分大型券商也因为研报问题而吃到罚单。如今年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下半年多位首席相继离职近年来中信建投加强了对研究所的建设,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下半年以来,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研究所)有多位行业首席分析师相继离职。截图自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前中信建投分析师花小伟今年11月初从中信建投离职后,目前已在红塔证券登记执业。据了解,花小伟此前曾为中信建投大消费组组长、轻工制造行业首席分析师。截图自证券业协会网站此外,中信建投前社会服务行业首席分析师贺燕青已于今年10月中旬从中信建投离职,并在随后转投东亚前海证券。截图自:证券业协会网站另据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中信建投前海外首席分析师陈萌已今年9月中旬从公司离职,不过目前还没有她在其他券商任职的信息。每日经济新闻

食罪人

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又一家券商遭处罚!事出化工股史丹利研报,今年5家券商研究已踩坑被罚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临近年底,券商因研报问题遭遇强监管。12月25日,中泰证券也因研报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公告中提到,山东证监局发现中泰证券研报中存在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过程中,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二是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据财联社记者统计,今年已公布了方正证券、东吴证券、中信建投等五家券商的研报处罚。此前中信建投被罚时,有知情人士透露,接下来或还有数家券商将因研报合规问题被监管出具罚单。总的来说,今年的研报处罚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对重要信息源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二是研报发布前未经合规审查;三是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于较为集中的研报监管处罚,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证监会定期会确定工作重点,基于这些工作重点推进工作,研究报告的问题一直都存在,最近被监管重点关注,并做出了一些典型处罚,以规范研究市场秩序。”至于监管关注研究报告,何南野补充道,“主要在于研究报告具有公开性,对公众投资者及资本市场走势有较大影响,如果没有严谨数据和逻辑支撑的研究报告,就很容易误导市场和投资者,是不可取的。”中泰证券因研报被罚继近期中信建投、申万宏源之后,中泰证券也因研报问题收到罚单。12月25日,中泰证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罚单。根据公告,中泰证券存在以下两处问题:一是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二是,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上述问题反映出中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在研报方面,经查,中泰证券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今年多家券商研报被罚一个月内,证监会对同一家头部券商研究所开出两次罚单。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武超则、金戈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理由是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问题,武超则、金戈作为该研究报告的署名证券分析师,对此内容负有直接责任。在此之前,北京证监局于11月30日已对中信建投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而上述研报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几乎在同一时间,北京、上海两地证监局对券商研究所“重拳出击”。11月25日,上海证监局官网发布对申万宏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原因是,上海申银万国研究所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今年年初,方正证券同样因研报发布前未进行合规审查而遭受处罚。2020年1月13日,湖南证监局对方正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方正证券分析师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原因是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方正证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郭丽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7月7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了对时任东吴证券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不久后,福成股份对研报有关内容予以澄清。上述研究报告全部由马浩博起草完成。汤玮亮参加前期讨论,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江苏证监局认为,根据调查及核查验证情况,无法确认该研报信息来源,但无论基于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义务,进而导致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马浩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却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最终,江苏证监局对马浩博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五万元罚款。总的来说,今年的研报处罚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对重要信息源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二是研报发布前未经合规审查;三是内容存在虚假陈述。研报监管力度在加强早在今年年中,中证协已经对研报规范和证券分析师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上述两份规范文件中,对研报规范、证券分析师的部分要求如下:1、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2、证券分析师应当基于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3、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包括论坛、博客、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4、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6、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目前,券商研究所正在逐渐规范研报的发布渠道。据财联社此前报道,多家券商要求分析师关闭、停更或是迁移个人微信公众号。包括申万宏源证券、中信建投等在内的多家券商已经关闭了分析师的个人公众号,不少券商正着手规范管理分析师用于发表研报的个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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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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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研报质量、研报用语、外请专家等都在规范之列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孝慈

再见券商研报乱象!中证协出手了

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十大要点看过来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2、重视研报合规审查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4、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6、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7、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8、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泄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9、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10、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相关报道:媚俗研报、研究所乱象玩不转了:中证协发布最严券业研报规范及分析师准则!七大要点值得关注(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阿肖克

再见券商研报乱象:中证协出手 卖方研究不得向买方送礼(10要点)

来源:中国基金报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 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十大要点看过来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2 重视研报合规审查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4 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 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6 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7 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8 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透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9 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10 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藤浦

研报不能随便发!一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发研报被罚监管严控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

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