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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蝃蝀

河南一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

近来,“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 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 “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 “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 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 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 根据刘玲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来源:澎湃新闻

不敬

要求离职教师归还读博期间工资补贴 高校:系借支

近来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 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 “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 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 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 根据刘玲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来源:澎湃新闻)

红灯笼

山东一高校三教师获博士学位后辞职遭拒,一人胜诉校方未执行

“高校教师辞职难”现象屡现,近日,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她们陷入了辞职受阻的困境。其中,两名教师与校方的人事争议已于9月28日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出炉。在此之前,另一名张姓教师于2018年7月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年8月离岗,但至今仍未能办妥离职手续。张老师因离职与校方产生的纠纷,先后经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2020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过该判决迟迟未得到行。对此,潍坊科技学院校长李昌武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则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合情合理。”教师离职遇巨额索赔潍坊科技学院位于山东寿光市(潍坊所辖县级市),官网介绍,该校由寿光市政府兴办,系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是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试点院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目前有教职工近2000人,全日制在校生3.1万余人。张老师、王老师、崔老师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入职潍坊科技学院。在职期间,上述三名老师先后取得博士学位。但她们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与爱人分居两地。考虑到家庭原因及个人发展前景,三人相继向校方提出辞职,但均遭拒。其中,张老师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辞职,当年7月19日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此后离岗再未在该校工作。王老师、崔老师与校方签订的读博协议中,没有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张老师称,她们是事业编制,也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我的合同是2018年8月到期,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职申请。我从提出离职之日就主动要求按照协议返还两年的工资,但是学校不予理睬,不谈赔偿,还一直给我发工资到2019年7月。而直到目前,学校仍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今年6月17日,潍坊科技学院英语教师王老师也向潍坊科技学院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主动提出退还请假读博时期的工资或以代课形式补偿读博时间作为对学校的补偿。此后的7月6日,崔姓老师也向校方提交了辞职申请。不过,王、崔两位老师的离职申请未能获批,紧接着校方发布《潍坊科技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出台于今年7月13日,于7月27日印发给各院系、处室。上述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学位证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在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人员,获得学位返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须交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承担的全部费用,并按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赔偿金进行赔偿,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交纳剩余服务年限的违约赔偿金。王老师和崔老师均是2020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她们称,在和校方多次交涉离职一事后,校方提出要她们按照新出台的离职管理办法,每人赔偿学校25万元,另外退还各自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不过,王老师和崔老师均认为,她们提出辞职申请在先,校方出台离职管理办法在后,这一办法对她们二人不适用,而当初她们读博时和校方签订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协议》中,并未规定取得学位后的服务期限。她们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协议中,没有与校方进行服务期限约定。在屡次交涉无果后,王老师和崔老师分别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她们与校方的聘用合同解除,并为她们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9月28日,两人的仲裁案分别开庭审理,仲裁结果目前尚未出炉。而早她们两年提出辞职的张老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获支持的情况下,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法院判决生效后校方仍未执行自2018年6月26日向校方提出辞职,交涉一年未果后,2019年6月,张老师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7月24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潍坊科技学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调手续。寿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潍坊科技学院上诉后被驳回。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请求判令不给予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保险关系转调手续。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潍坊科技学院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一审判决书显示,寿光法院审理查明,张老师于2007年8月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系该学院在编人员。2013年8月29日,潍坊科技学院与张老师签订“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协议”,约定潍坊科技学院同意张老师到韩国建国大学攻读英语语言文学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与英语教学学位。脱产两年,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在校服务期限,根据其离岗学习或离岗写作论文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的经费总额,按照每500元在校服务一个月计算(最多按120个月计算)。如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发放的工资和报销的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学校。法院查明,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并于2018年8月取得博士学位。2018年7月19日,张老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寄发辞职通知书。2018年8月后张老师未再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该学院为张老师发放工资、缴纳保险至2019年7月。寿光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有二:其一,张老师与潍坊科技学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是否已解除;其二,张老师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第一点,寿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据上述查明事实,张老师所涉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解除,其与潍坊科技学院签订的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亦随之解除。潍坊科技学院若认为张老师违反博士委托培养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违约金。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潍坊科技学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劳动合同法》对此事项时限的规定是十五个工作日内。最终,寿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潍坊科技学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了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不过,该判决生效后,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主动执行。张老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寿光法院已于8月19日立案,目前仍未执结。据张老师介绍,两年前辞职时,她已经联系到济南一所大学去工作,但由于潍坊科技学院一直扣押她的档案,不给她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她至今无法入职。就上述三位老师辞职一事,10月11日,澎湃新闻致电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负责人,但其表示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该校校长李昌武就此事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澎湃新闻询问,张老师的案子二审终审了,判决已生效,为何不执行判决。李昌武说,“我们委托了律师,他向你解释一下吧。”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她(张老师)在约定的博士毕业后最低服务期一天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除了应该如数退还读博期间学院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可是张老师连一分钱都不想返还。”就张老师的违约金问题,潍坊科技学院于7月22日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张老师返还工资及利息、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37万余元。寿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张老师向潍坊科技学院返还工资17.7万余元,张老师对此不服,目前已诉至寿光法院。2020年9月1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张老师返还潍坊科技学院工资177076.64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潍坊科技学院其他仲裁请求。上述工资包括: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期间的工资11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张老师离岗后学院所发工资6.4万余元。对于退还工资的仲裁结果,张老师不服,目前已起诉至寿光法院。她表示,“一定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只是不明白学院为什么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给我转档案。我提出辞职两年,学校拖着不办,给我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前述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是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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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年服务期未满,江西一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

日前,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与留的问题展开热议。9月8日,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宁(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时,被南昌工程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 胡宁称,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学校提交了离职申请,被人事处领导要求其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否则难以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去年11月,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9月9日,澎湃新闻就“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付违约金”一事致电南昌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党支部书记、宣传部长洪恩强。洪恩强回应,这是国内高校普遍的情况,老师的引进和培养会有服务期的约定,并不是哪一所学校的特殊做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胡宁需赔偿违约金是因为他评定了高级职称,需要增加相应的服务期,而且他当时也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至于离职教师为何需要在调动报告上写下服从承诺,上述人员回应称,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师都是这样走程序,没有特别针对胡宁增加任何手续。“交了‘违约金’后,我当教授这两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说道。此外,胡宁称,按照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则解释道,“虽然他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实际上这笔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就是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后面他不在我们学校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违约金胡宁向澎湃新闻介绍,自己是在2003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入职南昌工程学院(原为“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宁在职攻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学位,获博士学历学位。2013年10月,他曾与南昌工程学院签订一份《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6年至2019年6月29日。《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 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务期已满的胡宁向南昌工程学院校领导请求离职调动事宜,未获得校领导同意。10月中旬,马克思主义学院通知胡宁可以申请调动。10月21日,胡宁正式提交调动申请表和调动报告,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校人事处。胡宁称,当时学校人事处领导要求他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字样并再次签名,否则,人事处不会将此报告上报到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讨论,离职手续就难以顺利进行。胡宁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2019年11月4日,胡宁接到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发来的《职工调离通知》。该通知显示,经学校研究同意胡宁调离,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档案转接等手续,同时称“自2019年11月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当天,学校人事处相关办事人员告知胡宁,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和有关人事调配规章制度,先要核算违约金赔款,交纳完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处向胡宁出示了核算出来的违约金数额——438946元人民币。胡宁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博士服务期已经完成了,怎么还有这么多赔款?”“博士服务期满了没算违约金,是胡宁评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务期,还没满。金额数是按《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上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学校人事处办事人员给出答复。《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胡宁于2016年12月评上教授,须在校服务期满5年至2021年12月。他于2019年10月正式离职,还有2年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条规定,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务期时间为2.25年。学校人事处根据胡宁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计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核算出来违约金为:195086.9×2.25=438946元。学校人事处对于胡宁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根据胡宁的说法,考虑到高额的赔偿款,以及女儿还在江西读大学等问题,胡宁当时决定暂不离职。但2019年11月,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回复胡宁称,校领导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同年11月28日,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胡宁称,他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返还学校为其预交的教职工医疗保险金1754元,被学校扣发了2019年11月工资收入12660元,以及根据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不满高额违约金,提出仲裁申请胡宁对于学校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胡宁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在2016年12月评上教授的,2017年1月开始享受教授工资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个月,总收入约55.2095万元,赔了43.8946万元,还剩11.3149万元。“换句话说,我交了‘违约金’后,当教授的这两年多时间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评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要增加服务期,即使增加服务期,学校的违约金也不能这么高,几乎相当于老师一年的收入。今年6月28日,胡宁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请,提出以下几项请求:1、被申请人(指“南昌工程学院”,下同)返还申请人(指“胡宁”,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违约金”438946元。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3、被申请人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1177.5元。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胡宁称,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关系的意向,但在得知学校索要“巨额赔偿”之时,不愿意解除人事关系,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无效。南昌工程学院强迫自己离职,要求自己缴纳巨额“违约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校方却有不同的解释。《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显示,南昌工程学院对此辩解称,胡宁为了顺利调往省外高校而选择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交付违约金,却在校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成功调至某大学后,主张交付违约金受到胁迫等理由要求返还。胡宁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调往省外,其主张学校胁迫、单方面决定解除人事关系完全强词夺理。至于胡宁提出“学校应该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的说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道,虽然胡宁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最后的四年,他不在我们这里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根据双方在2013年签署的《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显示,校方为胡宁提供住房补贴12万元,采取分10年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每年发放1.2万元。《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定。至于胡宁提出的“学校应该补发其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以及返还其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并不存在扣发胡宁的工资,只是算他在岗的时间计发工资。去年11、12月他不在岗,校方不可能再给他发工资。至于医保费,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次性从学校账户上支走,学校会把应该由教师个人承担的医保,从老师的工资里扣除,全体教师都是一样的。胡宁称,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请,8月10日曾开过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已经在走法律途径了,也在等裁决结果。”仲裁委驳回胡宁的全部仲裁请求9月9日中午,胡宁告诉澎湃新闻,其律师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获悉,仲裁结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支付的438946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中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亦合乎情理。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签字承诺和缴纳违约金行为是被申请人逼迫所为的诉称,仲裁委认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昌工程学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为教授职务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对于申请人提出“自己是被学校解聘,而非主动离职”的说法,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调动的发起方,调动的申请一旦送达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双方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律效果产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反悔,被申请人不同意,要求申请人办理调动手续,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权。以调动的形式终止人事关系,双方有均等的权利。综上,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9月9日下午,胡宁在知晓仲裁结果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来源:澎湃新闻)

曰可

大学内的辅导员为什么一定要读本校全日制的博士呢?

作为高校行政人员,大部分院校不鼓励攻读本校的全日制博士。目前,高校内被鼓励攻读博士学位的是硕士学历、年龄40岁以上的中级职称教职,想要晋升高级职称(如副教授)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已取得博士学位"。除鼓励攻读本校的博士学位,中西部高校还有政策支持部分教职攻读国内顶尖大学的定向/委培博士。最近热门的湖南大学刘梦洁硕士抄袭云南财经大学某老师基金申报材料的事情还记得吗?被抄袭的老师就是在攻读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今年3月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的查重才发现的抄袭。博士生还记得2018年临沂大学劝退300名硕士学历教职的新闻吗?其实,后续报道中我们发现临沂大学同样在做好分流,一直有政策鼓励这些教职攻读其他高校的博士。不过,因为年龄、家庭和精力的关系,不少老师已无法适应读博的生活和压力。小西身边同样有不少这样的老师,不过他们会选择调整到行政岗,离开教学岗。近些年,高校引入的校聘辅导员不少,有些院校鼓励辅导员攻读本校的全日制博士,顺利毕业后转为教学科研岗。但是,更多的院校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辅导员5-8年内不得不报本校的全日制博士,除非离职。辅导员的同工同酬和编制问题也是高校难题,不少学校已通过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带编辅导员来规避。同时,高校内的实验员系列同样会被限制攻读本校的全日制博士。读博不易当然,行政人员是否能报考本校的全日制博士,离职的话肯定是没问题,不离职的难题除了学校的政策与制度外,就是导师是否愿意接受。毕竟,一个导师年招博士1-2人,开展博士学位课题研究、发表一定量的学术小论文和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才能顺利毕业。相对来说,行政人员的时间无法如在读普通博士生一样有保障,不太受博士生导师欢迎。最后,不管是什么人读博,毕业都不易,选择读博得慎重和做好心理准备。之前不少高校清退的7年未毕业博士生中不少就是本校行政人员喔!

暗之光

因5年服务期未满 江西一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

江西一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校方: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澎湃新闻记者 吴怡 实习生 廖学琴日前,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与留的问题展开热议。9月8日,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宁(化名)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时,被南昌工程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胡宁称,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学校提交了离职申请,被人事处领导要求其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否则难以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去年11月,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9月9日,澎湃新闻就“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付违约金”一事致电南昌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党支部书记、宣传部长洪恩强。洪恩强回应,这是国内高校普遍的情况,老师的引进和培养会有服务期的约定,并不是哪一所学校的特殊做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胡宁需赔偿违约金是因为他评定了高级职称,需要增加相应的服务期,而且他当时也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至于离职教师为何需要在调动报告上写下服从承诺,上述人员回应称,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师都是这样走程序,没有特别针对胡宁增加任何手续。“交了‘违约金’后,我当教授这两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说道。此外,胡宁称,按照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则解释道,“虽然他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实际上这笔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就是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后面他不在我们学校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违约金胡宁向澎湃新闻介绍,自己是在2003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入职南昌工程学院(原为“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宁在职攻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学位,获博士学历学位。2013年10月,他曾与南昌工程学院签订一份《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6年至2019年6月29日。《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 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务期已满的胡宁向南昌工程学院校领导请求离职调动事宜,未获得校领导同意。10月中旬,马克思主义学院通知胡宁可以申请调动。10月21日,胡宁正式提交调动申请表和调动报告,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校人事处。胡宁称,当时学校人事处领导要求他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字样并再次签名,否则,人事处不会将此报告上报到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讨论,离职手续就难以顺利进行。胡宁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2019年11月4日,胡宁接到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发来的《职工调离通知》。该通知显示,经学校研究同意胡宁调离,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档案转接等手续,同时称“自2019年11月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当天,学校人事处相关办事人员告知胡宁,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和有关人事调配规章制度,先要核算违约金赔款,交纳完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处向胡宁出示了核算出来的违约金数额——438946元人民币。胡宁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博士服务期已经完成了,怎么还有这么多赔款?”“博士服务期满了没算违约金,是胡宁评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务期,还没满。金额数是按《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上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学校人事处办事人员给出答复。《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胡宁于2016年12月评上教授,须在校服务期满5年至2021年12月。他于2019年10月正式离职,还有2年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条规定,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务期时间为2.25年。学校人事处根据胡宁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计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核算出来违约金为:195086.9×2.25=438946元。学校人事处对于胡宁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根据胡宁的说法,考虑到高额的赔偿款,以及女儿还在江西读大学等问题,胡宁当时决定暂不离职。但2019年11月,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回复胡宁称,校领导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同年11月28日,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胡宁称,他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返还学校为其预交的教职工医疗保险金1754元,被学校扣发了2019年11月工资收入12660元,以及根据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不满高额违约金,提出仲裁申请胡宁对于学校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胡宁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在2016年12月评上教授的,2017年1月开始享受教授工资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个月,总收入约55.2095万元,赔了43.8946万元,还剩11.3149万元。“换句话说,我交了‘违约金’后,当教授的这两年多时间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评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要增加服务期,即使增加服务期,学校的违约金也不能这么高,几乎相当于老师一年的收入。今年6月28日,胡宁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请,提出以下几项请求:1、被申请人(指“南昌工程学院”,下同)返还申请人(指“胡宁”,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违约金”438946元。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3、被申请人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1177.5元。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胡宁称,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关系的意向,但在得知学校索要“巨额赔偿”之时,不愿意解除人事关系,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无效。南昌工程学院强迫自己离职,要求自己缴纳巨额“违约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校方却有不同的解释。《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显示,南昌工程学院对此辩解称,胡宁为了顺利调往省外高校而选择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交付违约金,却在校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成功调至某大学后,主张交付违约金受到胁迫等理由要求返还。胡宁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调往省外,其主张学校胁迫、单方面决定解除人事关系完全强词夺理。至于胡宁提出“学校应该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的说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道,虽然胡宁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最后的四年,他不在我们这里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根据双方在2013年签署的《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显示,校方为胡宁提供住房补贴12万元,采取分10年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每年发放1.2万元。《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定。至于胡宁提出的“学校应该补发其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以及返还其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并不存在扣发胡宁的工资,只是算他在岗的时间计发工资。去年11、12月他不在岗,校方不可能再给他发工资。至于医保费,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次性从学校账户上支走,学校会把应该由教师个人承担的医保,从老师的工资里扣除,全体教师都是一样的。胡宁称,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请,8月10日曾开过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已经在走法律途径了,也在等裁决结果。”仲裁委驳回胡宁的全部仲裁请求9月9日中午,胡宁告诉澎湃新闻,其律师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获悉,仲裁结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支付的438946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中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亦合乎情理。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签字承诺和缴纳违约金行为是被申请人逼迫所为的诉称,仲裁委认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昌工程学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为教授职务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对于申请人提出“自己是被学校解聘,而非主动离职”的说法,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调动的发起方,调动的申请一旦送达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双方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律效果产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反悔,被申请人不同意,要求申请人办理调动手续,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权。以调动的形式终止人事关系,双方有均等的权利。综上,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9月9日下午,胡宁在知晓仲裁结果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编辑:刘欢】【来源:中新网滚动】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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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高校要求离职教师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系借支

近来由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问题展开热议。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上述两位离职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总之,三个问题,我们的编制还在,该不该还?还多少?还给谁?”上述两位离职教师发问。对此,河南某大学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学校与上述离职教师签署的《协议书》明确写的是“统招非定向”,也就是说他们跟学校脱离了人事关系,他们在读博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学校以“借支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的,目前学校已经在走法律诉讼程序。读博领取的工资补贴成借款?离职教师刘玲(化名)并不同意学校“借款”的说法。她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本来是河南某大学的正式在编老师,在2013年跟校方签署了《协议书》,获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读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学时,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入攻读博士学校。“当初河南某大学签协议时承诺给我的生活补贴,是按正式工资来发放的。”刘玲称,现在学校以一纸协议把那几年的工资划定为借支生活费,当成借款给自己,这并不公平。“我在读博期间也回校全职上班了两年多,延期毕业,相当于读博后期完全在职工作,但学校现在让我把钱全还了,所有发到工资单上的金额都要赔。”刘玲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她强调,虽然自己在读博期间把人事档案已经转移到就读博士学校,但人事关系并没有跟河南某大学脱离,还是属于在编教师,这几年也照常领取工资、社保、公积金、绩效考核奖等。“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的,这期间也没有填写过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师编制。现在学校就是不敢承认我们是在编的老师,也没有出示解除编制的手续和证据。”刘玲说道。人事处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读博期间没有编制,跟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了。他们领取的不是在编教师工资,而是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以借款担保的形式支付的。”上述负责人解释,河南某大学每年约有30位教师走出校门深造培训,大部分属于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数非定向的。这些教师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务期满,就可以把之前领取到的人才培养经费抵消掉。“我们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师毕业回校工作,不是说故意收取他们这笔费用。”无人事关系的“定向培养博士”双方各执一词,这笔钱到底算是工资还是借款?根据刘玲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甲方(河南某大学)同意丙方(教师本人)报考博士类别由定向(委培)改为统招非定向。丙方在培养期间,甲方为其保留住房,由学校的具体用人单位(教师所在学院)乙方担保借支生活补贴。但其中约定,丙方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到甲方工作后,毕业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0】25号)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书》写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报到工作前,与甲方无隶属人事关系。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按时回甲方报到,由乙方安排具体工作,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来校工作,乙方负责督促丙方偿还其上学期间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补贴,丙方逾期三个月不予偿还者,其借支的生活补贴从乙方酬金中直接扣还。离职教师刘玲与河南某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河南某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修订)》(校党字【2017】5号)中关于“定向培养博士”的条款,为原文件(校党字【2010】25号)的修订版本。跟刘玲同一时期签署上述协议读博深造的,还有陈军(化名),他也同样因为家属安置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而选择离职。陈军说,当初按照2013年学校的政策,教师外出读博毕业回校,其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2016年,学校的引进人才政策发生变化,门槛提高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包括自己在内的2013年这一批外出读博的教师,在2016-2018年毕业后面临了这个困境,只好离职。针对教师配偶安置的问题,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离职教师并没有达到学校帮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条件,比如他本人需要发表高级别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以及有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等。“这些在学校都有文件规定的,而且协议也写明‘待遇按照教师毕业当年的政策来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明确:若遇学校政策调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时甲方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关条款执行。“学校不能给我们解决配偶的安置问题,我们也认了,其实双方都有过错。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把在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等都退还给他们,这相当于霸王条款。”陈军说。他认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读博士的身份参与了学校不少工作,包括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所以很难界定学校发放的算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我们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报酬,不应该把全部钱都退还给学校。”而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教师在读博期间趁寒暑假回来带课或者辅导学生,学院已经给他们支付了酬金,这部分钱并没有追还。学校只是要回培养成本,没有增加额外的惩罚性措施,更没有收取违约金。假设教师的服务期是8年,他只回来服务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养费用,如果服务了4年,那么就交回4/8的费用。“他们读博期间不应该拿这些待遇,但我们是为了培养人才,鼓励他们毕业后回校工作才给的。现在他们不回来了,我们就要把成本收回来。”上述师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5日,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目前此劳动纠纷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公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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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离职,遭“巨额索赔”

日前,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与留的问题展开热议。9月8日,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宁(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时,被南昌工程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 胡宁称,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学校提交了离职申请,被人事处领导要求其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否则难以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去年11月,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9月9日,澎湃新闻就“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付违约金”一事致电南昌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党支部书记、宣传部长洪恩强。洪恩强回应,这是国内高校普遍的情况,老师的引进和培养会有服务期的约定,并不是哪一所学校的特殊做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胡宁需赔偿违约金是因为他评定了高级职称,需要增加相应的服务期,而且他当时也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至于离职教师为何需要在调动报告上写下服从承诺,上述人员回应称,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师都是这样走程序,没有特别针对胡宁增加任何手续。“交了‘违约金’后,我当教授这两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说道。此外,胡宁称,按照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则解释道,“虽然他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实际上这笔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就是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后面他不在我们学校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违约金胡宁向澎湃新闻介绍,自己是在2003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入职南昌工程学院(原为“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宁在职攻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学位,获博士学历学位。2013年10月,他曾与南昌工程学院签订一份《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6年至2019年6月29日。《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务期已满的胡宁向南昌工程学院校领导请求离职调动事宜,未获得校领导同意。10月中旬,马克思主义学院通知胡宁可以申请调动。10月21日,胡宁正式提交调动申请表和调动报告,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校人事处。胡宁称,当时学校人事处领导要求他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字样并再次签名,否则,人事处不会将此报告上报到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讨论,离职手续就难以顺利进行。胡宁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2019年11月4日,胡宁接到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发来的《职工调离通知》。该通知显示,经学校研究同意胡宁调离,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档案转接等手续,同时称“自2019年11月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当天,学校人事处相关办事人员告知胡宁,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和有关人事调配规章制度,先要核算违约金赔款,交纳完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处向胡宁出示了核算出来的违约金数额——438946元人民币。胡宁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博士服务期已经完成了,怎么还有这么多赔款?”“博士服务期满了没算违约金,是胡宁评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务期,还没满。金额数是按《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上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学校人事处办事人员给出答复。《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胡宁于2016年12月评上教授,须在校服务期满5年至2021年12月。他于2019年10月正式离职,还有2年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条规定,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务期时间为2.25年。学校人事处根据胡宁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计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核算出来违约金为:195086.9×2.25=438946元。学校人事处对于胡宁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根据胡宁的说法,考虑到高额的赔偿款,以及女儿还在江西读大学等问题,胡宁当时决定暂不离职。但2019年11月,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回复胡宁称,校领导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同年11月28日,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胡宁称,他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返还学校为其预交的教职工医疗保险金1754元,被学校扣发了2019年11月工资收入12660元,以及根据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不满高额违约金,提出仲裁申请胡宁对于学校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胡宁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在2016年12月评上教授的,2017年1月开始享受教授工资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个月,总收入约55.2095万元,赔了43.8946万元,还剩11.3149万元。“换句话说,我交了‘违约金’后,当教授的这两年多时间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评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要增加服务期,即使增加服务期,学校的违约金也不能这么高,几乎相当于老师一年的收入。今年6月28日,胡宁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请,提出以下几项请求:1、被申请人(指“南昌工程学院”,下同)返还申请人(指“胡宁”,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违约金”438946元。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3、被申请人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1177.5元。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胡宁称,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关系的意向,但在得知学校索要“巨额赔偿”之时,不愿意解除人事关系,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无效。南昌工程学院强迫自己离职,要求自己缴纳巨额“违约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校方却有不同的解释。《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显示,南昌工程学院对此辩解称,胡宁为了顺利调往省外高校而选择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交付违约金,却在校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成功调至某大学后,主张交付违约金受到胁迫等理由要求返还。胡宁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调往省外,其主张学校胁迫、单方面决定解除人事关系完全强词夺理。至于胡宁提出“学校应该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的说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道,虽然胡宁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最后的四年,他不在我们这里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根据双方在2013年签署的《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显示,校方为胡宁提供住房补贴12万元,采取分10年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每年发放1.2万元。《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定。至于胡宁提出的“学校应该补发其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以及返还其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并不存在扣发胡宁的工资,只是算他在岗的时间计发工资。去年11、12月他不在岗,校方不可能再给他发工资。至于医保费,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次性从学校账户上支走,学校会把应该由教师个人承担的医保,从老师的工资里扣除,全体教师都是一样的。胡宁称,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请,8月10日曾开过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已经在走法律途径了,也在等裁决结果。”仲裁委驳回胡宁的全部仲裁请求9月9日中午,胡宁告诉澎湃新闻,其律师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获悉,仲裁结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支付的438946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中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亦合乎情理。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签字承诺和缴纳违约金行为是被申请人逼迫所为的诉称,仲裁委认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昌工程学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为教授职务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对于申请人提出“自己是被学校解聘,而非主动离职”的说法,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调动的发起方,调动的申请一旦送达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双方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律效果产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反悔,被申请人不同意,要求申请人办理调动手续,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权。以调动的形式终止人事关系,双方有均等的权利。综上,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9月9日下午,胡宁在知晓仲裁结果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来源:澎湃新闻【来源:嘉兴检察】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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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法律博士有哪些条件?

之前我们一直都说的是法学硕士,今天来讨论下法学博士如何备考。我国的博土生制度都较严苛,本着”宁缺毋滥,人才至上“的精神,都是严把质量关,严进严出,精雕细磨。给祖国各条战线输送了不少高质量的科技人才,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考法律博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报名条件(一)德才兼备,奉公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已有硕士或研究生学历。(三)年龄定在最高不过45岁,委培生适当顺延。(四)有两位或专业相关的教授书信推荐函。(五)体检表。(六)考法学博士须有硕土及以上学位,有著书立说,有科研论文,知名刊物,在专业领城取得一定成就的!(七)同等学力,本科生也可报考,但也有条件要求。专业相关经历一般六年或六年以上。专业考试达标且有教授证明。另一方面,获得过部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在名刊上发表过论文,学术研究等。招生单位若有其他要求,以具体情况而定。推荐书籍无论对于博士,还是硕士也好,有哪些书籍可以提升人的法学专业素养,有以下推荐:国内有: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道路交通法,劳动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理论书有:《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国外有:《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制度史》等,《法理学一从古希腊到后现代》,《西方哲学史一从古希腊到20世纪》。心理准备备考法学博士前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准备,切记不要盲目跟风和攀比,博士不是一种光环,而是自己对未来的一种选择。真正成功的人生不是用金钱衡量的,而是在自己的兴趣点与事业之间的结合。法学博士终究是一种学历教育,不过只是处于学历金字塔中的顶端。正确的心态不但对我们做人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决定了我们做事效率的高低。在这一点上,对于博士生做研究也同样适用。那么博士生如何保持一个好心态呢?我觉得一个优秀的博士必须具备“低期望高标准的科研态度”生活中究竟有没有诗和远方,主观认识是关键。期望越高,失望越大。博士只是一个科研的入门阶段,在学习的过程中尽量抱着积淀的心态:低期望,即使在研究领域内很难写出好的文章也不要心理落差过大,更不要灰心丧气于暂时的失败而一蹶不振;高标准,在预期目标未达成的情况下,降低标准也是一种折中,收获的是在追求高标准的过程中扎实基础,以求厚积薄发。但愿博士生遍地开花,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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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南开大学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了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选拔方式,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考试制度,我校2020年继续深化推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申请考核制”由考生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各学院进行材料审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1、选拔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在选拔中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2、实施范围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按照学院、学科专业或导师范围自主确定实施范围。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的导师将在各学院《2020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备注中进行标识,没有标识的导师不在“申请考核制”招生范围内。3、考核要求“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核内容和形式由学院及导师自主确定,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通过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心理健康状况、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4、选拔范围及条件1.基本要求符合《南开大学2020年博士生招生说明》中的博士报考条件。2.外语水平要求(1)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任一项:A、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为优秀(四级成绩550分及以上);B、TOEFL成绩90分及以上;C、IELTS(A类学术类)成绩6分及以上;D、GRE成绩1300分及以上(新标准260分及以上);E、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F、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学位。(2)外语语种为小语种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任一项:A、日语要求日本语能力测试N1合格;B、俄语要求俄语专业四级合格;C、报考历史学院的考生,所选专业考试科目含西班牙语的,要求西班牙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或达到西班牙语DELE考试C1级;D、报考历史学院的考生,所选专业考试科目含希腊语的,要求希腊语考试合格,达到C1标准,或希腊语国家考试通过,达到C1标准;其他小语种外语水平由申请学院另行确定外语水平要求,并报研招办审核备案。(3)报考外国语学院考生外语水平要求:报考英语语言文学和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专业四级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合格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报考俄语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俄语专业四级合格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报考日语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日语专业四级合格或日本语能力测试N1合格。3.培养类别我校各专业只招收非定向攻读博士生,且考生录取后必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一并转入我校(教育部各类专项计划、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类型考生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入学前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4.境外获得学位者境外获得学位者须在综合考核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证书。5、申请考核程序1.网上报名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时考试方式必须选择“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5日9:00-11月5日15:00。2.提交申请材料考生须于2019年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向申请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申请材料需以快递方式邮寄):(1)《南开大学2020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考核申请表》;(2)《报考南开大学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3)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公章,如果没有本科学习阶段可不提供本科学习成绩单);(4)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信;(5)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硕士学位、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境外获得学位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复印件;(7)外语水平能力证书复印件(CET6、TOEFL、IELTS、GRE等);(8)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届生可不提供);(9)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均应真实可靠,如系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3.学院审核学院由相关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19年11月18日前,由各学院对外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1)学院管理教师负责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审核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认真查验应届生的学生证、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证书,以及境外获得学位者提供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2)学院由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注重考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给出百分制成绩(成绩在60分以下取消其申请资格)。按照材料审核的成绩,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4.综合考核学院成立包括考生申请导师在内的“综合考核专家组”,“综合考核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教授组成。由“综合考核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并在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要求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综合考核成绩一般在2019年11月30日前由学院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考核形式由学院自主确定,考生可通过各学院网站发布的“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进行查询。5.拟录取名单审核学院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公示“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6.录取非定向博士生档案及工资关系均须调入我校(教育部各类专项计划、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类型考生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否则取消录取资格。6、申诉渠道考生如果对各考核环节有疑问,可首先向申请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如果考生对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研究生院及学校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并由研究生院及学校纪委监察室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出裁决。7、其他1、“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只招收普通考生和高校思政教师后备人才专项计划博士生,其他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进行招考。2、学院可对“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中的有关申请条件提出更高标准。3、有关事宜请登陆南开大学研招网查询,并随时留意网站上公布的最新招生信息,如有变动,以南开大学研招网上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南开大学研招网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bsbm4、如有变化均以教育部《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为准。5、我校设立“卓越人士专项计划”,旨在吸引对国家重大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士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提升相关人员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从而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可通过“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生。年度“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的入选条件、攻读方式等,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受上述有关条款之约束。“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人需填写《“卓越人士专项计划”申请表(请点击下载)》,并于2019年10月29日前提交到南开大学研招办,逾期不予受理。6、不再通过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生的学院,经申请,每个招生年度可进行两次“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工作,第二次“申请考核制”时间安排如下,具体安排以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2)考生须于2020年3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向申请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以快递方式邮寄。(3)学院审核:“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打分,确定入围考生名单,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由各学院对外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4)综合考核: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5)拟录取名单公示: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实施细则。7、其他事宜见《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8、南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本招生说明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