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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产品有缺陷 件件要召回然后图南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产品有缺陷 件件要召回

“去年12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通告。现在,山西捷瑞尔仪表有限公司已全部更换存在缺陷的17台电度表,完成召回计划。企业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1月8日,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信息管理部负责人王保平介绍说,“截至目前,我省已召回20家企业的12种缺陷消费品,共计31.78万件。”这些缺陷消费品是如何被发现的?又是如何被安全召回、消除隐患的?记者走进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采访了相关负责人。“我家的电度表冒火星了,是山西捷瑞尔仪表有限公司的产品,请你们关注解决一下。”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可能是漏电了”,王保平和同事随即赶到位于万柏林区的生产厂家,买回6台风险监测样品;又从召回中心检验机构数据库中,挑选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且电度表检验能力强的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将样品送检。一个月后,结果出来了:送检样品的交流电压和脉冲电压都不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构成缺陷消费品,我们要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从不安全性、普遍性以及缺陷产生的原因等方面先行作出风险评估。”初步判定之后,王保平将检测报告送达企业。不光有权威的检测结果,还要有令企业信服的技术分析。在随后召开的专家评估分析会上,相关召回技术专家以检测报告为基础,综合研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他们认为,送检样品的交流电压和脉冲电压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存在漏电情况,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应督促企业对电度表开展缺陷消费品企业自主调查分析。“去年12月4日,我们收到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后,随即组织质量技术人员对照标准开展分析调查,从原辅材料供应到生产工艺逐项自查。最终发现是个别员工未能执行生产标准、焊接技术不规范、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所致,属于制造缺陷,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公司董事长王永红表示,“我们认识到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主动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了召回计划,电话通知使用方停止使用这些产品,承诺更换或退货,消除潜在安全风险。”召回是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与上述企业同时实施召回的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也已对燃气导管设计不符合标准要求、流入市场的18台存在缺陷的家用燃气灶,紧固了导管和软管连接处,全部消除安全隐患。目前,缺陷消费品召回一般是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当然,主动召回也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多渠道采集缺陷信息、科学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消费者投诉是采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之一,此外,还有国家和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国内外召回公告、媒体舆情、电商评价、市场购检、产品伤害风险监测、上级交办及兄弟单位反馈线索、生产(经营)企业主动报告9种渠道。通过一年多的召回工作,愈加感受到企业正逐渐认识到召回制度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行为的一种制约和监督,体现的是责任担当,赢得的是市场信誉。”王保平表示。记者 霍铮来源:太原日报【来源:太原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槲寄生

忻州新增4个“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全省共77家

原标题:聚焦 | 这77家单位被新认定为“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8月19日,从山西省科协传来消息,省科协近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太原工业学院工程训练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77个单位,认定为 “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2019-2023年)。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有效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推进科普工作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提高 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省科协决定认定一批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2019-2023年)。经过各市科协、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选推荐,省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认真评审,最终认定太原工业学院工程训练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77个单位,为“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2019-2023年)。省科协希望被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自身科普资源作用,建立开展科普活动制度,将合法经营与公益性科普相统一,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在科普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我省科普事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2019-2023年)名单1、太原工业学院工程训练中心科普教育基地2、太原旅游职业学院研学旅行研究中心科普教育基地3、古交市气象局科普教育基地4、娄烦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5、太原市安全用水学会科普服务中心科普教育基地6、太原市心理研究会培训中心科普教育基地7、山西博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少年科学教育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太原)8、太原智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客中心科普教育基地9、山西水塔醋业宝源老醋坊展览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太原)10、太原市爱尔康明眼科医院视光中心科普教育基地11、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历史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12、山西智能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大数据培训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太原)13、山西正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普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太原)14、大同忘忧农场科普教育基地15、大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科普教育基地16、阳高县大泉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科普教育基地17、大同市消防科普教育馆科普教育基地18、广灵县青年创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19、大同农业嘉年华科普教育基地20、中车大同电力机车厂史馆科普教育基地21、大同能源筑为科普馆科普教育基地22、大同轻飞航空科普园科普教育基地23、晋华宫国家矿山公园科普教育基地24、大同市逸夫小学校科技活动厅科普教育基地25、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矿井科普教育基地 26、大同市星铄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科学园科普教育基地27、朔州市图书馆科普教育基地28、朔州市平鲁区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29、怀仁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30、忻州市忻府区禹王洞森林公园科普教育基地31、忻州市高级中学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32、忻州市忻府区多罗启智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33、山西杏花汾酒集团汾酒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34、吕梁市地震局防震减灾科普馆科普教育基地35、柳林能源与环境院士工作站科普教育基地36、晋中市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37、晋中市健康教育所科普教育基地38、山西海立方海洋公园科普教育基地(晋中)39、太谷县鑫炳记文化园科普教育基地40、平遥县古城奇幻宫科普教育基地41、灵石县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42、山西工程技术学院青少年机器人创客中心科普教育基地(阳泉)43、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44、山西华北奕丰生态园科普教育基地(阳泉)45、平定县冠山镇恒赫科技创新基地科普教育基地46、长治市双创梦工厂科普教育基地47、长治市脊柱病研究所科普教育基地48、长子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49、晋城市地震局科普教育基地50、晋城市美术馆科普教育基地51、晋城市橄榄绿职业培训学校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科普教育基地52、皇城相府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生态农业区科普教育基地(晋城)53、陵川县人民图书馆科普教育基地54、临汾市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55、侯马市新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科教中心科普教育基地56、襄汾县邓庄丁陶麻笺科普教育基地57、吉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58、襄汾县碧秀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苗木培育科普教育基地59、运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矿井科普教育基地60、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中学科普教育基地61、新绛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62、夏县中条德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科技体验馆科普教育基地63、垣曲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64、芮城县新能源展厅科普教育基地65、绛县晋尧民俗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66、稷山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67、山西省农科院植保所科普教育基地68、山西省农科院棉花所科普教育基地69、山西省农科院高粱所科普教育基地70、山西省农科院经作所科普教育基地71、山西省农科院试验研究中心科普教育基地72、山西省农科院食用菌所科普教育基地73、山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科普教育基地74、山西老区医学专修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科普教育基地75、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醋与健康”科普教育基地76、山西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普教育基地77、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林场科普教育基地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本期编辑:赵菁忻州日报新媒体中心

飞呀飞

聚焦|这77家单位被新认定为“山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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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正正

关于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名单(198个)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及保供稳价组市场监管小组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市场监督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科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所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天津市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港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河北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河北省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河北省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城分局山西省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督管理科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热工计量检测研究所温度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认证审评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朝阳市食品监管中心吉林省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协调处(机关党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庄分局上海市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处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目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年突击队”江苏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食用农产品监管处)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计量测试院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浙江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数字传媒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浙江省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浔分局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计量研究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药物研究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桃花分局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潋江分局山东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处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仙桃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筹备组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湖北省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湖北省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抗疫监督工作小组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管理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广东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与应急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轻工纺织服装检测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平南所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市场监督管理所海南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与监督管理处重庆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忠县忠州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四川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处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处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热工计量科学研究所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陕西省新药审评中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青海省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综合协调组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一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价格监管应急工作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12315工作指导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监督抽查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销售监管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国际标准合作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前沿计量科学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卫生检验与检疫研究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压力容器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生物制品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一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监管二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体外诊断试剂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业务管理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受理事务一处注册大厅服务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下沉中谷苑社区工作组

近死之心

全国青年文明号拟推荐集体名单公示来啦

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对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拟推荐集体进行公示的公告》,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市场与客户关系部收发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等39个集体榜上有名。公告说,根据《关于开展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星级认定和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工作的通知》(中青明电〔2021〕4号)要求,现将市场监管系统拟推荐的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30日至4月6日。如对拟推荐对象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下为全国青年文明号拟推荐集体名单↓↓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拟推荐集体名单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市场与客户关系部收发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业务窗口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重庆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执法大队青年办案中队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化学品质量检验所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业务管理部仪器收发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电梯检验一部江苏省苏州市计量测试院温度、理化检测室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计量研究所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业务办事大厅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器产品检验所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业务发展部福建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仪器室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办证大厅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热工室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消防产品检验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计量青年先锋队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守安全 保民生”特检服务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维权先锋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科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川省纤维检验局云南省曲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综合科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行政审批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流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半月沙龙微信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12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撤销

近日,河北省、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公告,注销、撤销多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详情如下: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新乐春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新乐春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存在使用涂改车辆识别代码等手段替代检验,对未上线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305340482),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迁西县煤炭质量检验站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告迁西县煤炭质量检验站等4家机构申请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机构名单及证书号如下:迁西县煤炭质量检验站       160316340808滦平食品药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160300340917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180302341890邯郸市安科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170321341110特此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9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临汾市彦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忻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的通告

钱作怪

点赞!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疫表彰全名单来了!

先进集体198人,先进个人395名!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表彰对象名单来了!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国市监人函〔2020〕395号),经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逐级推荐评选,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表彰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198个,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395名。名单如下: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名单(198个)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及保供稳价组市场监管小组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市场监督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科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所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天津市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港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河北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河北省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河北省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城分局山西省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督管理科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热工计量检测研究所温度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认证审评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朝阳市食品监管中心吉林省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协调处(机关党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庄分局上海市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处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目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年突击队”江苏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食用农产品监管处)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计量测试院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浙江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数字传媒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浙江省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浔分局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计量研究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药物研究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桃花分局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潋江分局山东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处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仙桃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筹备组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湖北省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湖北省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抗疫监督工作小组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管理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广东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与应急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轻工纺织服装检测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平南所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市场监督管理所海南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与监督管理处重庆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忠县忠州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四川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处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处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热工计量科学研究所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陕西省新药审评中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青海省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综合协调组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一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价格监管应急工作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12315工作指导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监督抽查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销售监管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国际标准合作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前沿计量科学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卫生检验与检疫研究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压力容器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生物制品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一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监管二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体外诊断试剂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业务管理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受理事务一处注册大厅服务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下沉中谷苑社区工作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名单(395名)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全国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 话:010-88650910传 真:010-68018793电子邮箱:rssdwjszdc@samr.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政编码:100820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注重交流执法经验关注消费维权动态同护市场公平正义共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月沙龙微信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天养

山西朔州应县经纬通石化亚雄三站加油站加油误差达22‰

中国质量万里行“诚信加油万里行”明察暗访组在山西省进行计量暗访时,发现位于朔州市应县336国道寇寨村口的经纬通石化亚雄三站加油站,存在加油计量不足的问题。暗访组将车载计量仪进行润罐操作后,于11月21日12时进入该站,在后排右侧机后枪加入92号汽油20升,由于计量误差较大,车载计量仪器无法人工读数,可以确定该加油枪计量误差超出范围。随后暗访组向加油站负责人亮明身份,并说明车载计量仪器是经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后允许使用的。为了确定该油枪计量误差值,暗访组要求加油站补足少付油数量。加油站负责人表示同意补油。暗访组工作人员在加油站负责人的陪同下,再次使用同一加油枪向车载计量仪中加入汽油0.48升,此时计量仪器内的液位高度才达到可以人工读数的位置,暗访组工作人员通过人工读数计算得出,此时车载计量仪内的实际加油数量为20.02升。而此加油机显示两次共加入燃油20+0.48=20.48升。该油枪计量误差值为22‰加油站负责人要求用站内的计量仪器与车载计量仪器进行对比,暗访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站内工作人员向加油站标准仪器加入汽油20升,然后将标准仪器内的汽油转倒入暗访组的车载计量仪器进行比较,由于倒入过程中存在燃油挂壁问题,车载计量仪显示的油量为19.98升,证明暗访组车载计量仪器精准度没有偏差,也更加确定了该加油站存在计量不足的问题。暗访组随后离开了该站,活动组会在后期向相关部门出具调查报告,由执法人员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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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表|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山西发布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涉及超低排放改造、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共107个。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工信局: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工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加快生产方式绿色化,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工业固废由“低效、低值、分散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利用”转变,推进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育资源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推广工业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达到 1亿吨以上,其中:煤矸石6500万吨、粉煤灰2100万吨、脱硫石膏400万吨、冶炼渣1000万吨。加大朔州、晋城、长治3个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切实提高工业效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百项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动我省工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三、主要任务1、推进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多元利用、集约发展,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相适应、相衔接、布局合理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体系,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1)推进朔州市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神电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园区、怀仁陶瓷工业园区等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发展,推动煤矸石发电规模化,推进一批煤矸石电厂在朔州布局,力争将朔州市打造为全国最大的煤矸石发电基地;提升煤矸石制陶瓷、煅烧高岭土、烧结砖等工艺技术水平,研发高附加值产品。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发展,围绕市场需求的差异化,打造煤粉灰制陶瓷纤维、氮氧化物耐火材料、地板砖、装饰材料、耐火砖、蒸压砖、砌块、保温板、隔墙板等高、中、低端技术路径,推进粉煤灰“吃干榨尽”和高值化利用。(2)推进晋城市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晋城市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固废产生及处置现状、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方向等,加快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打造“产业联通协作、链条上下完备”的基地发展格局。要积极推进高平、阳城、沁水、泽州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建设。充分利用山西一把灰、大地宏翔、山西兰花等骨干带头企业,科学规划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渣等综合利用发展方向,包括煤矸石发电、供热、充填采空区、烧结砖、制水泥、制玻璃微珠,粉煤灰制水泥、新型墙材,脱硫石膏制石膏板、水泥,钢铁冶炼渣粉磨超细粉等固废资源多途径高质量发展。推进沁水县依托丰富的煤层气资源优势,合理设计建设分布式瓦斯发电项目,推动瓦斯发电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3)推进长治市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长治市根据本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加快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以潞城区、屯留区、襄垣县为重点区域,推进煤矸石发电、制备烧结砖、新型墙材、粉煤灰制加气块、混凝土掺合料、水泥掺合料等固废综合利用高质量发展。长治市要积极推进潞城市史回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培育王曲发电、晋水建材、卓越水泥、泰山石膏等本土优势企业,推进煤矸石热电联产和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和矿渣为主要原料制造新型墙材、传统建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2、因地制宜推进各市资源综合利用。各市根据本地区工业固废实际排放情况,灵活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渣综合利用,延伸煤炭、电力产业链条,加强废橡胶、废矿物油、废旧机械加工制造等工业固废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太原市、临汾市的冶炼渣(含钢铁、镁合金)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大同市要借鉴朔州市开通“粉煤灰绿色交通物流列车”的做法,打通周边省市和沿海地区工业固废的外运物流通道,加快推进商品粉煤灰外销。吕梁市、运城市要联合相关科研院所,积极开展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有效解决赤泥排放及堆存问题。3、推进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滚动发展战略。在抓好2019年重点项目投产达产的基础上,2020年滚动推进百项重点项目建设。要结合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完善项目手续,加快项目建设。鉴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公益性、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特点,继续设立工业技术改造绿色发展专项持续奖励以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创建活动,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力度。4、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重点企业提质增效发展。进一步引导企业实施科技引领战略,加大产学研用结合,推进北大、清华、北科、北方交大、中国矿大、西安建筑科技、太原理工、中北等高校的深度合作,支持高校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加大固废资源基础研究,支持我省综合利用企业选派科研人员到高校进修研习,支持高校综合利用科研成果在我省组织中试,支持高校科研成果在我省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或专利入股,快速提高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鼓励产出固废大型工业企业重组资源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发挥大企业资金、人才、管理优势,通过兼并重组、入股控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发展混合股权结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壮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5、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山西铁塔进一步扩大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围绕5G基站建设需求,2020年力争在现在的基础上,全省新建或改造通信基站超过5000个,使用梯次电池7000组。鼓励山西铁塔能源公司发展备电、发电、换电、充电桩、储能、电池综合服务等能源类业务,拓展梯次电池的行业应用场景,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进汾西重工退役动力蓄电池分类再加工利用以及终极拆解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6、推广工业节水。按照工信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 年)》标准,会同省河长办、省节水办、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在钢铁、焦化、化工等重点耗水行业,推进企业以节水和废水回收利用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升级,推广应用高效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工业节水效率。7、开展节能诊断活动。对2019年度全省工业节能诊断工作全面总结,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对在诊断过程中发现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装备收集汇总,引导同行业企业开展节能对标,重点推广。选择30余户重点工业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节能诊断,针对诊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用能薄弱环节,加大整改力度,推进全省工业节能降耗。按照工信部要求,做好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针对化肥(合成氨)、甲醇行业的27户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专项监察。8、推广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在钢铁、电解铝、合成氨、甲醇、烧碱、焦化、水泥等行业,遴选一批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先进的企业,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企业。做好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及能效之星产品目录推荐工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征集各行业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信息化管控、工厂和园区系统节能改造技术,以及电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等工业节能装备。引导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焦化等高耗能企业对照省公布100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查找不足,论证可复制可应用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借鉴改进改造。四、主要措施1、提高认识。一般工业固废利用率列入我省小康重要考核目标之一,因此要提升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组织开展多元化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宣传教育,宣扬美丽山西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媒体、绿色公益组织、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培育和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开展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为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各市要加大对本地区现有企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土地、环保、资金、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企业能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的开展,落实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3、强化科技创新。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人才技术聚集等方面率先突破,打造一批具有持续创新力、自主知识产权、引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4、加强生产者延伸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家《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落实排放企业综合利用责任,对未明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的煤炭开发(含选煤厂)和电厂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固废排放企业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自行消纳工业固废,固废产出企业不具备全部消纳能力,要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并给予资源化利用企业一定补贴。5、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制新型建材,煤矸石、粉煤灰制新型建材是我省消纳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的主要途径,消纳占比达到80%以上,但目前部分建筑工程仍使用黏土砖等,住建部门要在建筑工程前期设计和建筑施工中,大力推广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建材产品。加大电厂消纳煤矸石力度,根据《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煤矸石发电,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上网电量。目前,我省煤矸石发电只发挥电厂产能60%左右,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矸石发电力度,提高电厂发电运行小时数。进一步推进水泥及水泥制品对大宗工业固废掺加比例。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3月24日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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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两件事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4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截止日期5月6日。近年来,我省将实施大数据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山西作为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对比先进省份,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存在数据应用领域不广、程度不深,产业和人才队伍薄弱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目前,条例草案共34条,主要内容明确了大数据发展应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产业政策、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见以下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是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二是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对《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为了做好法规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附录: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第一条 为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市场驱动、创新引领,综合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政务数据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编制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履行职责需要,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统一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第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在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等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筑业、服务业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对农业农村的精准应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汇集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服务新技术、新业态。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支持力度。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和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联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字业务承载能力。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措施,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依法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给予奖励,对大数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分用地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定点供地。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相关费用予以补贴。第二十二条 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大数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形成园区并网型微电网,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主动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建设等问题,完善道路、管网、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大数据企业,其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租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项目,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类和创新研发类项目。对购买本条例第十八条中平台服务的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成立大数据研究院,支持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对标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政策,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者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校开展大数据领域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依法获得专利转化取得的相关收益。支持高校以优化大数据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对发明人或者团队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为发展预留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研究,推动数据采集、数据开放、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第三十条 推进大数据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外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知名智库、行业机构在晋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应用、服务、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保护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等。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数据,是指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使用、制作、管理的数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源:综合省人大常委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