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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上海大学博士生诉讼母校,因论文数量不够未获学位一成一旅

判了!上海大学博士生诉讼母校,因论文数量不够未获学位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① 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② 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③ 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我们先通过一张图简要回顾事件:1、学院论文要求高于学校,未获得学位早在2017年12月9日,柴丽杰的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审查,获得5票通过,0票反对,委员会确认该论文符合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上海大学向柴丽杰颁发了毕业证。但是,因学院论文指标高于学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却未获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按照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博士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柴丽杰只完成了2篇论文指标,一篇发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一篇被《中国商法年刊》收录。但是,《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则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达到同等条件)。这样,柴丽杰只达到了学校要求,未满足学院论文指标。截图自中国知网2、向学校反映,被驳回要求2018年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磅!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开始了!)。《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要求教育部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借着这次机会,柴丽杰向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写了三封信,请校长责令经济学院清理其博士生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对自己的论文重新进行评价,并认为仅用论文计数的方法来评价一名博士,是因为上海大学不具备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能力,应撤销上海大学授予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的资格。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和清理“四唯”并不矛盾。柴丽杰的学位申请因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以不能授予学位”。3、起诉母校于是,主修法律的柴丽杰决定起诉母校。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根据此前公开报道,材料科学与工程公众号小编发现柴丽杰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广大的青年教师和硕博士忍受着这样腐朽的、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我不仅是为自己的权利斗争,也是在为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而献身”。2019年7月24日,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大学辩称“柴丽杰作为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达标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学校组织审核评定”。不过案件并未当庭宣判。2019年12月,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上海大学于对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结论。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此柴丽杰已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起复议,尚未得到受理。4、一审判决,法院尊重高校学术自治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大学负担。判决书指出,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判决书最后提到: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5、科技评价,任重道远实际上,关于如何进行合理地科技评价一直是学术圈的热点话题,这不仅对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更是关乎国家的科技发展。近日,为破除“唯专利、唯论文”不良导向,国家正式发布多个重磅文件!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将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2月23日,科技部又正式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采用代表作,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3月3日,国家科技部又发布最新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包含了许多具体的新做法,比如破四唯、不追热点、严惩造假、按人定项目、加大支持35岁以下青年、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等。3月5日出版的《Nature》也对此发表看法,认为中国禁止金钱奖励论文,中国大学排名或下降!“论文数量大于论文质量”的结论已深深扎根于很多科研者心中!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引导,破立结合,对科技评价或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比什么也不做更好。祝愿我国科研环境越来越好!(文:董瑞)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材料科学与工程”。欢迎公众号友好转载,未经许可谢绝转载至其他网站。

见之

上海实力很强的一所大学,有一级学科博士点13个,是全国重点大学

大学的发展潜力很大,很多城市中的大学都有学科优势和教育能力,而且不少城市的大学能力是很强的,除了是城市中的重点大学外,也有很多其它地域性的大学,而且在这些大学中看来,它们所具有的潜力意义也较大,同时也能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意义,毕竟从这个角度看,这所大学的学术能力还是不可被低估的。这就是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城市中已有的大学或学院数量的很多,它们也能通过建设更完善的学科体系,以及是在区域中形成比较强的带动能力等,能获得更多本地学子的认可,所以从这所大学的发展意义依然很大,也能起到很强的发展推动价值,毕竟是当地城市不可缺少的教育产业组成部分,也能体现出很强的学术价值。这所大学是比较有名气的,它在上海有3个校区,分别是徐汇校区、奉贤校区和金山科技园区,每一个校区的学院建设能力都比较突出,是一所理工类的全国重点大学,虽然它不是985工程大学,却入选了我国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等院校,同时也是211大学,所以从地位上说,这所大学在全国的地位都不是很高的。另外,从这所大学的其它角度看,它也被定位是一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这与全国很多的知名高校是看齐的院校了,而且这也是当地大学在发展上的能力体现之处,毕竟是能彰显出比较强的发展作用,也是上海实力很强的一所大学,还是从原名华东化工学院一步步发展过来的大学了,也显得其大学实力是多么突出了。再从其大学的学科建设上看,在其大学内,它有一级学科博士点13个和二级学科博士点83个,以及是有一级学科硕士点29个和二级学科硕士点129个,这些都是其大学对外培养学子的优势之处,而且也获得了上海的大力支持和培养,毕竟这所大学为上海的人才培养也起到了比较强的社会意义,也显得更具教育作用了。通过建设一所实力很强的大学,它们对一个省份的人才培养都起到了比较强的社会作用,而且还能促进很多其它大学的进步,只是在对不少人看来,每一所大学的发展区域能力也不同,从潜力上说,它们的区域学科建设价值也不同,但实力却是很不容低估的地方,毕竟是当地城市在大力支持的高等学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西蒙妮

上海大学博士发2篇论文申请博士学位遭拒起诉母校在审,支持谁?

单看事件本身,小西相信不少人会有一种想法,迫切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困境,才能逼迫一个博士生走"诉讼母校"的渠道来达到获得博士学位?事件还原:2019年7.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申请学位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开庭审理。其实,事情早在20119.3.28日就曾引发不小的争议,柴博士就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审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入学的柴丽杰博士就读于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至2017年9月已顺利修满博士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学业考试。柴丽杰博士的诉求比较简单,即要求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整个过程中争议的核心是"学院另行设置3篇核心论文的指标是否合理,而学校是2篇"(后文有介绍)。按博士生毕业流程,柴丽杰博士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上海大学要求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且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即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未"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已发毕业证、未有学位证)。作为博士过来人和研究生的导师,同样认为博士生毕业的流程合理合规。-上海大学-但是,时间节点上柴丽杰博士3年半完成攻读博士学位,以目前普遍4年的博士学制来说,算是小小的"破格"。一般,能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都是导师的"自豪与骄傲",科研成果多且取得不错的创新。之前,小西也见过不少提前毕业的博士,其博士生导师会请该研究方向的不少大牛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算是对该博士最大的扶持,将他"推"出去,让更多的大牛知道这个优秀的年轻博士。不少人会说请外面的大牛来参加答辩就是对博士的扶持吗?真的是如此呢。博士答辩每请一个圈内大牛,远不止是"人情"上的付出,毕竟大家都很忙,能来说明关系不错,而且参加答辩的专家远一些的往返费用和住宿费的成本高于很少的答辩专家费。如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答辩每个专家仅能发500-1000的专家费,少量导师会自己补一部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博士生答辩,仅有答辩委员会主席是其他单位(如同城研究所),其余都是本校的博导,这就是在降低答辩费用(起码答辩专家不用支出住宿和往返交通费)。-柴丽杰博士发表论文=-在读期间,柴丽杰博士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国商法年会"发表会议论文1篇。小西觉得可能争议就是不少学校规定"博士生要毕业毕业发表至少3篇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2篇C刊(南大核心)"。当然,小西不是该学科的,对于"中国商法年会"的会议论文"含金量"不妄下定论。不过,每个大学都有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国内核心期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柴丽杰博士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同样看到类似的内容"作为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拟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小西查了下,经济学院的要求是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得是3篇。在博士生毕业的要求中,有学校、学院/学科、导师三个层次的规定,相对来说/在大部分研究生心中,导师的要求是最高的,而学校的要求往往比较容易。如2018年,清华大学甚至取消博士生毕业论文要求,但是其学科、导师依然有自己的"规定"。-柴丽杰博士微信聊天记录-在柴丽杰博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学校要求2篇核心论文,学院要求是3篇核心论文。按套路的话,应该是不少导师可能要求4篇,是不是?但是,还真的没有。能让柴丽杰博士论文顺利送审,且组织答辩,说明其导师还是认可柴丽杰博士已达标其课题组博士生的毕业最低要求。其实,类似的情况真的不少,尤其是核心期刊数量和每期版面有限。不少博士生都是因为学术论文尚未答辩而延期毕业,之前有华师教授范军发文《博士毕业必须有2篇C刊文章 华师教授:这要求快把博士生逼疯了》。这远不止是"一刀切"的事情,一旦放开所有毕业要求,博士生质量难以保障又是一个新问题,源头还得从C刊数量和投稿、导师论文署名等多环节共同调整。-上海大学图书馆-柴丽杰博士诉讼上海大学的其他看法在博士生圈子内,针对柴丽杰博士这个问题也有些不同看法。就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而言,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的博士生,大部分导师会不会让其申请答辩的,最低要求2-3篇核心论文的原因之一是博士生毕业后想求职,"2篇核心论文"已是不少双非院校最低标准。甚至,不少熟识的博士朋友说,"三篇核心可以博士毕业,真的很爽,其中一个博士当年可是发了5篇才毕业的。"。另外,不同学校会也会根据C刊排名划分不同级别或区,除了数量还有质量的要求。当然,这里面同意透露着深深的自嘲和无奈。因此,在小西看来这个事情本身非常典型,也是许许多多博士生遇到的问题。以目前公示的信息来看,上海大学曾于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博士沟通过。期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也许会对未来博士学位授予带来新的变革。-博士生毕业-为何不少人非要扯上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导师背啥锅?让小西无法接受的是,不少人都不清楚事件本身是什么,甚至分不清诉讼的被告是上海大学还是该博士生的导师,非扯到柴博士的导师对其压榨、不让毕业。如小西在其他评论看到"是谁给导师这么大的权力,一定要改革。"。真的是让人觉得很想笑的一件事,别没事就给原本紧张的"导师与博士生关系"添乱。没有其博士生导师的签字同意,柴丽杰博士连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整个事件中,柴丽杰博士的博士生导师起码是"鼎力相助"柴丽杰博士毕业的,反过来说,柴丽杰博士不管胜诉与否,依旧在上海大学工作的其导师受影响可能更大。在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不少人质疑的是仅发表1篇南大核心+1篇会议论文,柴丽杰博士的导师就让其毕业,是否存在要求不严?在这个前提下,还让导师背锅博士生不能毕业,良心何在?就算问柴丽杰博士本人,小西相信他也是感谢导师的。最后,小西想说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柴丽杰本身是法律金融学的博士生,走诉讼渠道不宜被过度解读,仅仅是一种诉求的方式。不过,小西疑惑的是该规定在学生入学事情,以法律约束而言,是否代表学生入学就同意该规定呢?

不知者

优秀:这位上海大学的博士在Nature子刊上以一作发表论文!

NATURE子刊一作论文、3篇SCI论文、5项发明专利他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敢于探索未知,勇于开拓创新他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用学术力量影响身边人他是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党员2019级硕博连读研究生金滔人物名片:金滔,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机械工程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中共党员,发表SCI论文3篇,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在《Nature Communications》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影响因子12.121),这也是我校在机器人领域的研究成果首次发表于该刊物,EI检索会议2篇,参加2018年IEEE ROBIO会议并作汇报,申请发明专利5项,另有多篇论文在机器人顶级期刊审稿中,获得2020方姚自强奖、2020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018年获得东洋电装奖学金,连续三年获得上海大学一等学业奖学金,并已获得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资助。始于热爱,化兴趣为动力,因不懈出成绩2017年,金滔考入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研究方向主要包括软体机器人、仿生机器人和柔性感知技术。“科研小白做研究其实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有时还会发生一些有趣的事情”。当时,导师让金滔做仿海马尾柔性机构设计,为了更直观了解生物结构,他从网上买来了海马干,不料却被热情的客服加微信安利煲汤方法。努力耕耘、厚积薄发。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这篇从“煲汤”开始的论文,在研一暑假全部完成。正是这种探索未知的热爱和兴趣,开启了金滔的学术生涯,坚定了他在科研道路上坚定前行的决心,2019年下半年他通过硕博连读正式开始攻读机械工程博士学位。“科研路上不光有风景,坐得住冷板凳,才不会错过后续的美景”。金滔的科研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第一篇论文完稿后,经历了两次大修,大半年后才最终被接收。“记得那时快过年了,我趴在地上调试样机,那个场景我到现在都记忆深刻。”坚持不懈,不断突破自己,立足眼下,全力以赴解决困难和问题。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很多人的节奏,但在科研方面金滔没有丝毫松懈,在翻看文献时,他有了一个很好的想法,然而没有实物很难验证,于是他主动和老师商量,购买并改造了一台3D打印机,克服困难,在家中完成了结构设计和制造工作。返校后,这个想法很快成文,目前已在顶级期刊投稿中。成于团队,深受恩师支持,敢探索出真知良好的学习氛围是金滔在上海大学快速成长的关键。他所在的智能结构与共融机器人实验室主要由田应仲、李龙、袁光杰几位老师管理,研究方向主要有:柔性机器人与智能感知、智能机器人技术、智能测量、可变飞行器及微纳制造技术等。课题组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为导向,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与奉献精神,在疫情期间,课题组主动担当,争分夺秒地研制了可代替人工作业的智能消毒机器人。为了培养学生的学术视野与交流的能力,老师鼓励同学们参加IEEE ROBIO、ICRA等国际会议,金滔、赵胤君、汪田鸿等人均在会议上作过论文汇报。在学校与学院的支持下,学生还走出国门,开启课题组研究生海外访学新模式,优秀学生被分批选送前往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访学。金滔所在的课题组,不仅有两周一次同方向小组会,还有每周一次的大组会。每周的大组会,增加交叉学习的同时也培养了同学们学术交流的能力。课题组和团队的支持,让金滔敢于创新、敢于尝试。2019年,金滔获得了前往新加坡国立大学进行三个月访学的机会。“当时刚转了新方向,走了一些弯路,大半年都没产出,我还有些不自信,担心会浪费这三个月。”金滔告诉记者,最终还是在李龙老师的鼓励下,他下定决心跨出了这一步。“三个月看似很短,但每天都能量满满,我想着既然来了就多学点东西带回去”。在新加坡的时候,金滔每天7点起床,晚上10点多回宿舍,利用这段时间快速学习新知,并得到了合作导师李正国教授的认可。“三个月想要从无到有,在全新的环境里做实验出成果真的很具有挑战性。”提到这段经历,金滔眼睛里有光。他与时间赛跑,随着原定回国期的临近,最后一个重要的系统实验还没完成。“后来我改签了机票,刚好凑了个新加坡百日留学。” 所幸,实验最终在回国前一天完成,这次“百日留学”的成果也最终在顶级期刊《Nature Communications》上发表。“感谢合作导师李正国教授的指导,感谢新加坡课题组的小伙伴陪我一起‘肝’。这种分秒必争的科研经历,是每个科研人宝贵的精神财富。”乐于分享,感学校之培育,弘学术之良风作为学生党员,金滔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同学服务、为集体助力,希望自己的科研成果和经历感悟能够帮助到同学们。他不仅是校级研究生“红色学讲团”的成员,还在学院学风建设季的系列讲座中,三次作为主讲人向不同群体分享自己的科研感悟,讲解柔性机器人的研究背景、不同类型的柔性机器人以及柔性机器人的重点难点。结合自身学术经历,他解答了同学们在科研路上遇到的困惑。“有重点地阅读文献,多思考,求真学问。”当面对同学提问怎样才能获得科研灵感时,他如是答道,“结合专业知识,对身边的事物时刻保持好奇和联系,敢于去尝试,突破自己的舒适圈。” “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我在科研路上收获的经验,希望与大家共勉。”转眼间,如今已是金滔同学在上海大学学习的第四年了,目前他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年后将前往新加坡国立大学开始为期两年的联合培养,相信他将取得更加优秀的成果,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在 “追卓越、创一流”的发展历程中上大学子行走在自强不息的科研之路上在弘扬和践行上海城市品格的路途中上大学子展现出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的我们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求实创新,与时俱进臻于学术,不负韶华来源:上海大学 撰稿:王佳寅、毛楷心来源: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照片由受访人提供

马介甫

上大博士状告母校:发表论文数量不够,学位遭扣押!

近日,青塔转发了“上海大学一位博士状告母校”的消息引起了小知的关注。这位柴姓博士是上大2014级的研究生,已于2017年12月毕业离校。他状告母校的原因是:学校扣押了自己的博士学位!因为按照上大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三级期刊论文,而他就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个指标,导致没有学位。不过,上大校级的学位授予细则的两篇论文指标,他已完成。在已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学位论文答辩也已通过,且达到学校指标的情况下,他认为自己的学位不该遭到扣押。对于研究生毕业需要发表多少篇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可以说是不少高校的“土规定”了。这一规定,往往有高校的“私心”,通过数量众多的硕博研究生发论文,能够大大增加整个学校的核心期刊论文数量,从而提升自己的排名和知名度。所以,这类的“土规定”早已被研究生们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不得不忍受着这样的条款。曾有媒体报道称,在2012年,有一位南开教授招收的十几名博士都未能正常获得博士学位,原因就是论文发表数量不够。所以高达65%的博士延期毕业,往往和高校“自设门槛”要求学生发表规定数量的核心期刊论文很有关系。因为高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数量肯定是有限的,每年能发表的论文数量并不多,但光是研究生这个群体,就达到好几十万。再加上还有高校老师、研究人员等等,这上稿的竞争就更大了。现在的论文发表早已经是产业化了,催生了专门的中介在代发甚至代写论文,中介介绍发表一篇论文,动辄就是上万。对于没关系、没资源、没后台还没经济实力的学生来说,想靠正常渠道发论文,简直就是登天。但高校这样的“土规定”合不合法?却没有定论。为了保障学术自治,国家层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也没规定学校下的二级单位还能自己设置“小细则”。所以,这位柴博士认为上大经济学院的这一学位授予指标不合法,是经济学院“好大喜功,想通过学生发表论文来快速建立学术的影响力”。我们能够感受得到这位来自农村的上大柴博士,有多么辛酸。他告诉记者,在毕业一年后,还尝试到处投稿。由于没有博士学位,在找工作中这个读博经历就等于没用。小知希望,他能够赢得官司,获得自己的博士学位,更希望此案能够推动更多高校打破“土规定”,按照国家的学位条例设置科学的评定细则,让学术回归学术。作者:知新行闻

可玛猫

上海大学博士未获得学位证,将母校告至法庭,称学院另设新指标!

最近网上曝出了这样一个新闻,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生柴丽杰毕业超过1年仍然没有拿到学位证,多方反映无果之后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此案将在7月24日下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表示,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生,他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判决,在开庭之前保持静默,学校方面也表示不会发声。他认为学校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进行审核评定,颁发博士学位,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大学方面一直没有对上述诉状提交答辩状,但是学校方面应该不会缺席庭审。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2014年考取了该校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学制3年,2017年12月,上海大学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是拒绝了他的博士学位的申请,原因是因为他在读博期间只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另有一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会议论文,但是没有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所规定的3篇。上海大学也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强调了学位授予的标准,以及他为什么没能获得学位的原因。但是他认为程序不当,于是决定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柴丽杰的起诉状中提到,他在读期间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已符合《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相关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中,也没有对于论文数量上的限制,上海大学以“科研成果不足”为由,不接受博士学位的申请,是未依据《学位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柴丽杰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务院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细则,但没有规定学校以下的部门还能单独设细则。如果按照学院的规定不授予他博士学位,相当于学院架空了学校的规定。而且柴丽杰所在学院没有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严重缺乏正当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体现”。目前官司还在审理中,你们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夫春与秋

上海被低估的大学,成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3个研究所

从如今我国地域城市中发展而言,很多城市的大学发展还是很突出的,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也有潜力的大学,它们一般对一个区域的教育表现中都起到了很强的地域价值,而这也是一个区域教育产业很发达的因素,上海是我国教育产业很发达的城市,其境内所拥有的大学数量也很多,但也有是被低估的了。这所大学就是上海科技大学。在上海诸多的大学中,很多大学的发展都各有特点,从其大学的教育表现中看,每一所大学的区域意义其实也变得更大,毕竟是对很多学子的培养起到了很强的意义,而从这所大学看来,它所拥有的发展意义还是很大的,也是一个区域中很关键的因素,很多人也对它比较重视。这所大学在上海的浦东新区华夏中路,它其实有2大校区,首先从其大学所获得的教育地位上看,它是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试点高校,也是首批上海高等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和高等学校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大学之一,同时在这些大学的区域表现中看来,它所具有的学科打造实力也很强。因为它获批成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所以它也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另外在其它的学科建设上,也更具有实际的作用和魅力,这无疑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之一,从而也更显得很有地域实力的一所大学了,毕竟其大学的潜力依然很大。此外,这所大学也有3个研究所和1个研究院,在物质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和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等重要院系中,也为社会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才,可谓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所以在对这所大学而言,即便是它的名气不高,也远不如复旦大学知名,但其大学依然是当地很重要的一所高等学府。从如今它的实力和名气比较来看,它却是上海被低估的大学,因为很多人对其大学的熟悉程度不是很高,而且也显得比较无奈,毕竟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所大学还是具备了很强的地域教育作用,所以也是上海在教育产业中很受重视的大学,可见,未来对其大学发展而言,它所具有的潜力和意义依然很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绿水缘

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

浦东法院: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一审判决书网络配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沪0115行初362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柴丽杰,男。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渊,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胜。委托代理人李凤章,男。委托代理人徐澜波,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丽杰诉被告上海大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何渊,被告上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郭长刚(后被上海大学撤销委托)、徐澜波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请及证据原告柴丽杰诉称,其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读期间,原告在南大核心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会议论文。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准予原告毕业。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原告认为,根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六部分以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原告已经符合了学校关于“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却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未出具法定答复。原告已经通过答辩,答辩意见也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当认为被告已经认定原告符合了被告的科研量化要求。原告还认为,上位法均未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学位,立法本意是重点审查在校成绩和学位论文情况。科研量化指标的制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自治范畴,经济学院的量化指标突破学校规定,不能对原告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被告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申请阶段增设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微信告知,也不具备法定形式,应当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申请进行过审查和开会表决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告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绩单,证明原告已修完并通过上海大学规定的博士学位全部课程,且已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博士毕业证书,证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已通过“双盲评审”程序,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被公开发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核心期刊)2017年第2期第38卷上;4.《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证明原告撰写的上述论文,已被公开发表在《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上(全国性会议论文);5.致上海大学金东寒校长的三封信,证明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金东寒校长致信,向校长反映原告的情况,并请求学校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原告申请博士学位一事;6.信访材料、信访邮件截屏,证明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信访办发送了相关信访材料;7.《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根据被告有关规定要求,原告符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应根据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8.《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证明附录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之外的所有学位授予申请,并没有授权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原告所读专业没有得到授权制定细化标准;9.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原告的论文被刊登在2015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书号为XXXXXXXXXX,属于会议学术论文,是合法出版物,目录中列明了原告发表的论文;10.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照要求邮寄提交了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申请书两份、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答辩情况被告上海大学辩称,原告系被告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下属二级学科法律金融学的2014级博士生,在进校之初就应当了解学校关于博士毕业和取得学位的相关要求,相关规定和科研量化指标被告也通过学生手册和官网的方式予以周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体系是上海大学科研量化考核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学校统一向学生公布,在该专业就读的学生理应符合该专业的论文发表要求。原告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考核要求,只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不符合三篇的要求。同时,原告发表的论文也不符合学校的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相关性,商法年刊的论文不属于会议论文。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由经济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遂对原告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被告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秘书的职责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微信对原告告知,属于合法告知,其后也对原告进行了面谈告知。被告认为,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无需开会表决,只有审查接受学位申请后,才进入下一步的审核评定程序。故被告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予以审核评定,符合学校惯例和相关规定。关于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只是建议,是否接受,由被告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判断。另外,原告明知其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向被告申请延期申请博士学位,被告并未最终作出结论,原告依旧可以在论文发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组织审核评定。在最终审核评定未作出之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意义。综上,原告不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大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申请书,证明201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原告知道其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2.柴丽杰与秘书陈文婕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2018年12月5日,秘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结果,原告导师也不同意柴丽杰提交申请;3.面谈记录,证明2018年12月11日面谈记录上有柴丽杰签字,已经说明被告告知了不予接受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4.关于柴丽杰同学学位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由陈文婕出具,证明陈文婕对原告申请学位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告答辩当天申请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被告同意原告先进行论文答辩,之后原告曾向被告邮寄申请材料,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通过秘书告知原告,以及面谈告知原告等情况;5.《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大学位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证明被告具有受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并进行审核的相应职权;6.《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转引至第十三条,《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7年6月)第七条、第八条,《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第二条、第三条,作为被告处理原告博士学位申请的程序依据,证明根据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的职责,其下设的办公室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通过秘书传达相关信息,是学校惯例;7.《学位条例》第六条,是被告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依据,《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应用经济学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作为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证明经上位法授权,被告有权制定具体的科研量化指标,被告认定原告提交的论文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因此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8.《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证明上海大学博士论文答辩的流程规定;9.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法律金融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证明上海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列明应用经济学学科下设“法律金融学”的研究方向,该二级学科已经备案;10.《关于对<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说明》,2006年7月10日上海大学网上公布,证明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在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会议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柴丽杰发表的会议论文不符合要求;11.《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证明培养方案适用于所有研究生,一经确定,严格执行;12.《制定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证明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制定培养方案;13.《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证明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且符合量化要求。质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依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举证,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立案后向被告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第一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退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在法院再次送达后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被告在开庭前一天又补充了证据2-4、9-13,没有正当的延期举证事由,属于超期举证,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1,系原告在答辩当日书写,由于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告知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现在申请肯定无法审核通过,故原告暂缓申请,但不代表放弃申请,申请书不能证明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事实;对证据2-4关涉申请事实等,原告予以质证,对证据2,内容真实,系发生在原告和秘书之间的对话,但导师不同意不代表被告可以拒绝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如果博士在读期间一篇论文未发表想要获得博士学位才需要导师签字,微信截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确实因原告信访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过会议,但该会议参会人员只有聂某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均不是,根据规则,不能认为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会议记录性文字非原告书写,只有第二页原告署名和“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原告所写,到会人员签名不全,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形式上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关于内容方面,对申请材料邮寄、暂缓申请学位的事实认可,秘书的告知不能代表被告的告知,秘书告知原告先不要申请,一旦否决将不能再申请学位,所以原告才提出暂缓申请,是受被告胁迫,其中所说的由导师核实原告论文达标情况的表述不属实;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表示需要补充,《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依据也应当作为职权依据。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有异议,被告的相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都规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需要三分之二出席才得以召开,三分之二表决一致才能作出决议,秘书只是协助,不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只是协助,被告应当举证是否开会投票决议,如果没有具体程序规制,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被告有无履职,被告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允许原告提出陈述申辩和反对意见,被告在此过程中均未做到。对被告的法律适用依据,原告均不认可,《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学位条例》第六条与本案程序认定无关,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与学校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说明4表明《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适用于除“艺术类学位”的所有博士学位授予的申请,被告不能证明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得到了学校的授权发布。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5-7、10无异议,对证据4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是全国性会议论文,对证据8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应用经济学分委员会制定的量化指标没有得到授权;对证据9有异议,没有看到原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知网上只能查询到文章;对证据10,被告表示收到了申请材料,对证明事实有异议,原告的申请材料并不符合学校的要求,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规定。认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提交的证据系于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4,虽然属于补充证据范围,但关涉到原告的申请事实等情况,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因与被告之前提交的《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关于论文发表数量的要求表述基本一致,被告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予以提及,原告当庭也予以质证,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对被告补充提交的其余证据(证据9-12),因超过法定期限亦无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排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博士论文答辩当日提出暂缓申请学位,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发表论文的情况,以及秘书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定为本案证据;证据4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内容,也验证了原告博士申请未获初审通过并经由陈文婕微信告知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证明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中的《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上大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2017年9月)《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系原告进行博士学位申请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及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可以证明被告2004年制定的科研量化指标的具体内容,以上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本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适用上述依据作出的认定和告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会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评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学业成绩、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原告邮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被告告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及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和原告当庭陈述的被告应予补充的职权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科研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微信截屏、面谈记录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规定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知晓被告拒绝受理其学位申请的事实,对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进入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学博士学位。2017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博士论文答辩,原告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原告向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原告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随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学习,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同年12月11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盖章出具成绩单,载明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成绩单、论文中英文摘要、照片和已经发表的两篇论文。被告收悉后,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兼经济学院秘书,以下以学院秘书指代)陈文婕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原告不服,遂涉诉。另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及附件规定,文学、历史学、管理学、法学等的科研量化指标为:1.申请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序:第一作者或者除导师以外的第一排序署名,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是第一作者;2.申请人一般应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有关的论文1篇(作者排序要求同上),并有1项经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研究者排序:前三名;3.参加专著或教材编著,并正式出版,其字数不得少于十五万字(编著者排序要求同学术论文要求)。以上条件只需符合1项即可。《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此后,经济学院发布《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规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CSSCI/SSCI/SCI期刊),量化要求为:一级B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二级(A、B)期刊论文2篇,或二级(A、B)期刊1篇和三级期刊论文2篇,并在附件中将论文分级进行明确。庭审中,被告称上述两个量化要求一致,经本院核对,量化要求基本一致,但列明的各个级别的期刊名录略有不同,原告发表的两篇论文不符合上述两个量化要求。根据《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规定部分学科能够另行制定科研量化指标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而非二级学院。鉴于本案中经济学院和应用经济学关于科研量化指标的规定基本一致,后文阐述对此不作区分,以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统一指代。原告向被告申请博士学位时,作为科研成果提交的论文为:1.《寿险核保期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38卷);2.《私法自治与民商主体制度的重构——从小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谈起》,载于《中国商法年刊》(201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被告认可原告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故原告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再查明,《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04年版本)第一点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5载明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的标准另定。《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2018年7月修订)第一点规定,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博士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上海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附录说明4载明,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又查明,原告在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前后,还曾向被告时任校长金东寒邮寄了三封信,对被告通过设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来提高获取博士学位门槛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被告对原告诉求予以研究,并妥善处理。原告还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信访机构发送信访材料,要求被告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事宜进行研究处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相关人员与原告就原告学位问题进行面谈,原告在面谈记录尾部书写“双方对法律、经济学院内部文件有效性存在较大分歧”并签名。还查明,被告上海大学于2019年12月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职权。本案原告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后,被告未予组织审核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讼要件。就被告以原告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申请程序、博士学位审批、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并未违反《学位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条例》第六条对“学术水平”的界定比较原则,上海大学将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予以具体化,并未违反《学位条例》第六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申请要件属于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根据上位法和被告相关规定,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应当由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条例》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上大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履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的相关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审查学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案中,除原被告争议的科研成果是否达标的问题外,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曾就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过审查,不能证明被告的程序正当性。第三,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的行为。《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上述规定将学院秘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限定于协助主席工作。学院秘书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应结合上述规定对秘书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性质予以认定。学院秘书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可以通过简便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涉已发表2篇论文,一篇刊载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三级论文),一篇是会议论文(不属于经济学院指标中的任何论文级别),已符合学校科研标准关于2篇核心期刊或者全国性会议论文的数量要求,但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关于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的数量要求。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学校科研标准和学院科研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大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本院还认为,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各学科标准高于或低于学校标准,应在学校规定中予以体现,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程序规制并未否定各学科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科研标准的自主性。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综上,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12月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评定,并出具了评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之前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孙忠耘审 判 员 郭寒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莉书 记 员 汪雯绮

精神

上海大学和苏州大学全方位对比,同样是211,谁更有实力?

众所周知,上海大学和苏州大学均位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地区,所以近些年来,这两所学校的发展十分迅速,在国内排名上升也很快。作为两所实力相当的学校,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建校历史了。苏州大学的前身是1900年创建的东吴大学,这是我国第一所以现代大学学科体系办学的学校,距今已有120年的历史了。而上海大学始建于1922年,和很多985、211高校的校史相比,它算比较年轻了。在QS世界年轻大学排行榜上,上海大学位于51到60名。目前上海大学和苏州大学都是我国211工程大学、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高校。虽然苏州和上海的经济都十分发达,但毕竟上海的实力更强,所以上海大学在某些方面比苏州大学具有优势。据统计,上海大学的毕业生有超过80%的人都留在上海工作。我今天就各种排行榜以及学科实力作为参照,将这两所学校为大家进行比较。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内的校友会排行榜和软科排行榜。在校友会国内高校排行榜中,苏州大学位于国内高校第49名,而上海大学位于国内高校第59名。在软科国内高校排行榜中,苏州大学位于国内高校第29名,上海大学位于国内高校第41名。所以不论是哪个榜,苏州大学排名都稍高一些。其次是QS,泰晤士以及USNEWS排行榜:在QS世界高校排行榜上,苏州大学位于国内第41名,上海大学位于第16名。在泰晤士排行榜上,苏州大学位于国内第18名,上海大学位于第43名。在USNEWS排行榜上,苏州大学位于第21名,上海大学位于第34名。总体来说,苏州大学略占优势。接下来进行学位实力和学科实力的比较。目前苏州大学共拥有全日制本科生27250余人,研究生共17619人,拥有7位两院院士,以及2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而上海大学目前共拥有全日制本科生19930余人,研究生共16954人,拥有6位院士,10位外籍院士,以及2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大学的师资力量要更强悍一点。苏州大学共有11个学科进入ESI前1%,位于国内高校第20名,这其中有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分别是内科学、纺织工程、放射医学和外科学。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苏州大学共有两个学科获评A,17个学科获评B,其中获评“B+”的占12个。上海大学共有8个学科进入ESI前1%,其中有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分别是钢铁冶金、机械电子、流体力学、社会学。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上海大学共有两个学科获评A,19个学科获评B,其中获评“B+”的有7个。由此可以看出,苏州大学的实力还是略强于上海大学的,但是上海大学在某些方面也要比苏州大学更有优势。相信经过我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两所学校的实力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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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6所顶尖级大学的博士有多难?国内招生制度是否公平?

冷丝自媒体原创,拒绝转载!文|刘冷丝栏目|丝说考研很多人注意到报考硕士研究生的种种事情,却很少有人关注到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情况。其实,自2000年以来,国内博士研究生招生也一直处于火热之中。自2000年国内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以来,申请考核制与传统考试制相比已经有所改善,但其公平性和有效性依旧遭到不少质疑。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我在这里根据研究者提供的相关数据,专门以国内综合实力排名最靠前的6所高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南京大学为对象,简要分析一下,报考这样的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和导师最看重什么?报考有多大的难度?首先,我们看这样一份表格,你看不懂不要紧,我给你解释一下,就就会懂得其中的奥秘。各种申请条件情况一览表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英语水平和科研成果是考察重点,其中英语水平所占比重居然达到了60%的比重。当然,报考者所在的毕业院校也占其中较大的比重,这也难免有其实院校出身的嫌疑,使得一些毕业于普通院校但想继续深造的考生在申请阶段就被硬性条件排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院校出身与学术水平没有必然的关系,以“毕业院校”作为条件强硬地拦下一批学生,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博士招生制度改革将面试加入申请考核环节,这一改动的目的本是为了评测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以弥补笔试的不足。清华大学校园但是,事实上,面试并不能很好的评价考生各方面的能力。一项访谈调查显示,导师们普遍认为短时间内难以看出学生的学术态度、能力、潜力及兴趣。并且面试以口试为主,这让口头表达能力强和有娴熟面试技巧的考生占尽优势,考官也容易受主观印象的影响,难以准确地做出客观评价。我们再来看看下面一份表格,这份表格展示了博士生申请过程中材料、面试环节等等在导师心目中所占的分数比重。面试和材料审核所占比重很明显,我们发现,这种以口头表达能力评价学生的测试并不科学,但面试在整个博士生录取过程中所占比重很大,它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考生能否被录取,这让我们不得不担心那些口头表达能力弱却具有较好的学术能力的考生能否通过这一关。由于考核中占比重较大的面试和材料审核这两个环节主观性较强,那么,我个人认为,越是具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这越能有效规避招生中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让评分更加客观,这一点恐怕是今后博士生招生应该改革的一个参考。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无论是材料综合考察还是面试综合考察,这些考核方式的考核标准、评分方式的规定都较少。这些重点学校对材料和面试的考核标准都比较含糊,没有具体量化的评分细则,这会使得主考教师在评分时无法统一评价的尺度和标准,导致评分结果客观性不强,这也是需要改变的一点。浙江大学校园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导师决定权过大也是产生问题的源头。在上述6所顶尖级国内高校中,很多学科的导师甚至有一票否决权。过大的个人权利会给选拔的公平、公正带来巨大的风险,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导师都能严于律己、严格以学术的标准、遵守道德操守,再加上监督机制并不完善,这些漏洞足以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发生。在2010到2016年,很多高校不断地进行了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不过,现有的博士生招生制度仍有较多问题,考核的公平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证,国内博士生招生还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敬告|刘冷丝所有文章首发『百家号』,如有错漏和最新信息,作者将在首发媒体评论版块及时更正和补充,也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