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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附下载)何谓中德

《2019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附下载)

2018年我国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约为1526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15%左右;2018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按照交易类型划分,汽车融资租赁可以分为针对C端的零售业务和针对B端的批发业务。批发业务主要是指供应链类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不在本报告研究范畴之内。此外,一般融资租赁形式可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直租是以“融物”为核心的租赁模式,回租是以“融资”为核心的租赁模式,而本报告是在汽车流通大背景下展开的,因此直租模式为本报告关注对象。此外,售后回租又可分为标准售后回租和形式售后回租,从交易实质看,形式售后回租与直租并无区别,因此本报告将形式售后回租同样纳入直租范围内。

头头是道

融资租赁行业分析及2020年展望

来源:联合资信作者: 金融部 高龙 林璐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租赁合同余额增速均明显放缓;从目前已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租赁企业来看,租赁业务新增投放量减少,租赁资产规模增长乏力,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和资本补充渠道逐步拓宽,资本保持充足水平,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较好。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相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和市场潜力。展望未来,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政策的持续推进,融资租赁行业运营环境持续优化,市场需求逐步提升,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下行、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租赁企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未减,利差收窄使得盈利承压;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业务领域同质化亦愈发严重,业务的发展对租赁企业风险管理和专业化运营水平也提出更高要求。此外,随着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职能划归到银保监会,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监管趋严趋紧,但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综上,联合资信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优势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和市场潜力。2.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政策的持续深入,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遇。3.租赁企业依托于股东,能够在资本金补充、客户资源、融资渠道等方面得到大力的支持。4.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资本充足。关注1.宏观经济持续低迷、金融监管环境趋严,部分地区、行业信用风险暴露,租赁企业资产质量面临一定下行压力。2.租赁企业业务多以售后回租为主,业务模式和收入结构都较为单一。3.为满足资金需求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租赁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但目前其资金来源仍主要为短期银行授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及流动性管理仍需进一步改善。4.随着统一监管的逐步施行,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清理整顿,融资租赁行业将进入转型分化、巩固整合发展的新阶段;在未来强监管的环境下,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都将面临挑战。一、行业概述融资租赁是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以及在完善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降低金融风险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目前我国有两类租赁企业[1]:一类是由原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出资人不同,可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由商务部批准成立的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是由非金融机构设立;按企业形式划分,可分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按照公司背景划分,还可划分为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和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厂商系租赁”和“独立第三方租赁”)。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2073家,较2018年末增长2.51%。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0家,内资租赁399家,外资租赁共11604家。[1]为避免歧义,本文中的“租赁企业”为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的统称。二、行业政策与行业监管回顾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发展模式或将面临一定调整;但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未来或可在融资渠道上享有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待遇,这将对行业中优质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助益,亦或将出现行业整合的机遇。此外,统一监管也对整合金融监管资源、疏通金融监管渠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积极作用。2018年5月,商务部下发《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已由银保监会履行。在《通知》下发之前,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分别由原银监会和商务部进行监管。两类租赁企业在业务范围、准入门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指标、关联交易规则监管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见表1)。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原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原银监会参照银行相关的监管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而融资租赁企业相较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面临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而从企业数量来看,金融租赁公司仅占租赁企业的极小部分,大量的是融资租赁企业。因此,在近年来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在监管上的“双轨制”滋生了不少包括“监管套利”、违规融资等行业乱象。随着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职能划归到银保监会,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监管趋严趋紧,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的“监管划转”是“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制定”职能,而不是将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完全划转给银保监会。由于目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远远严于融资租赁企业,在目前强监管的态势下,对于如此庞大数量的融资租赁企业,完全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的标准监管可行性也不大。我们注意到,自《通知》下发后,银保监会也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企业的摸底工作;而在2018年11月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和上海市商务委签署了转隶确认书,转隶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切实承担在上海市级层面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2019年以来,北京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等也陆续开展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由此可见,未来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趋势,应是由银保监会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指导实施,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2019年11月,《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网络上广泛流传,虽然监管尚未正式发文,但业内基本认为与银保监会即将正式下发的文件相差不大。《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从业务范围来看,除之前监管范围外,明确融资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从监管指标要求来看,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新设定了一系列指标要求,要求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的6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此外,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境外借款、公开发行上市以及进行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保理业务。总体来看,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力度及规范程度将会加强,监管要求向金融租赁公司趋同。三、行业竞争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较快发展,虽然近年来受宏观和监管环境影响,整体业务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整体发展态势仍较好;且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相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容量较大,竞争也相对宽松。随着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划转以及行业逐渐向成熟阶段发展,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租赁企业由于在客户和业务定位上的差异性,未来有望形成差异化的产业链条,但在部分细分市场竞争亦将日趋激烈;另一方面,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优胜劣汰的新格局。从企业数量来看,近年来我国租赁企业数量整体保持快速增长,但2018年以来增速明显放缓;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073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0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399家,外资融资租赁企业11604家(见图1)。三类租赁企业中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最高,审批难度也最大,因此数量最少,增速也相对较慢。外资租赁数量远超其他租赁企业,一方面是由于外资租赁的审批部门由商务部下放到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后,审批较为便捷;另一方面其注册门槛较低,2015年以后其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亦被取消,且部分地区对外资租赁发放补贴,使得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此外,近年来自贸区改革试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其数量的增长。内资租赁则是在商务部、税务总局陆续将11个自由贸易区的内资租赁审批权限下放后,呈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2019年以来,三类租赁企业数量保持相对稳定。未来随着租赁行业监管趋严,非正常营业的“空壳”租赁企业将面临清理,租赁企业数量将逐步减少。从注册资金来看,在租赁企业数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注册资金总量也快速上升,但2018年以来增速亦明显放缓。其中,外资租赁由于数量上的优势,总注册资金占比最高;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大多为银行系,母公司背景实力雄厚,平均注册资金较高,虽然公司数量最少,但总注册资金与内资租赁相当。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租赁企业注册资金合计33309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292亿元,内资租赁2134亿元,外资租赁28883亿元(见图2)。从业务合同余额来看,尽管外资租赁在数量上远高于内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但三类租赁企业合同余额占比基本接近,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资产规模相对较大,外资租赁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且外资租赁中“空壳”企业较多,很多外资租赁成立是为了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者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实际在运营的企业远小于注册家数。从业务合同增速来看,2018年以来明显放缓,主要是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强监管以及监管职能划转的背景下,一方面租赁企业融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部分租赁企业根据监管导向主动进行业务转型,回归租赁本源,导致业务规模增速有所下滑。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量为6.68万亿元,较2018年末仅增长5.20%。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2.52万亿元,占比37.65%;内资租赁合同余额2.09万亿元,占比31.29%;外资租赁合同余额2.08万亿元,占比31.06%。根据股东背景差异划分,租赁企业可分为银行系、专业化的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其中,银行系主要为金融租赁公司,其特点是依托于银行股东,具有资金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低、客户群体多等优势,其业务发展一般定位于交通、船舶、大型设备制造业等大资产类行业;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普遍缺乏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能力,因此其业务模式多为“类信贷”的售后回租,业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厂商系租赁主要股东为设备制造厂商,其特点是拥有系统内的客户资源和技术优势,业务开展集中于系统内部及上下游客户,在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特定行业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和竞争优势,业务模式多为直租;但厂商系租赁受制于系统内产品体系和客户,服务对象通常较为单一。独立第三方系租赁股东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型集团企业,其特点是依托于股东的资源,定位于印刷、医疗设备、教育、工程机械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行业分布较为广泛,业务模式相对灵活;但独立第三方系租赁通常资本实力相对较弱,市场定位不明确,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四、行业发展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持续推进,“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导向型政策的持续深入,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带动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融资租赁将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道路上发挥重要作用,融资租赁行业未来面临良好发展机遇。从政策层面来看,“十三五”期间,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践行“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初期存在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传统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都将产生资金和设备需求,融资租赁既可以为企业解决资金需求,又能帮助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因此,融资租赁将在“供给侧改革”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伴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不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愿望强烈,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较大,为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国际化布局特别是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遇。而租赁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横跨产业和金融,这使租赁在“一带一路”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近年来,我国部分租赁企业已参与到“一带一路”当中,例如在飞机、船舶项目融资上,工银金租已与境外各大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创新应用境外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资金,降低了资金成本;民生金租也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国际化发展模式,采用境外融资和发债方式为境外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远东租赁也在2018年发行了首单“一带一路”ABS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相关项目投放及业务发展。此外,“中国制造2025”政策的实施也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中国制造2025”支持重点领域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开展产融结合试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在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时,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无需大量资金就能迅速获得资产,且相较于银行贷款,融资要求相对宽松。因此,融资租赁能够将产业与金融有效结合,助力金融支持制造业产业升级。同时,“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航空航天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等十个重点发展的新兴行业,这必将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客户群体。五、租赁企业经营分析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企业在各项监管要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两者在业务经营、业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本充足性、融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租赁企业的经营分析,我们将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企业分别进行分析和比较。我们选取的样本企业为目前已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且有数据披露的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企业,样本企业数量分别为29家和42家[2]。1.租赁业务分析2018年以来,受头部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增加影响,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平均租赁资产规模恢复增长;而样本融资租赁企业平均租赁资产规模呈现小幅下降,主要是受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以及部分租赁企业业务调整等因素影响所致;业务领域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企业有所分化,整体业务结构都较为单一。从业务发展来看,样本金融租赁公司2018年末平均租赁资产规模(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下同)恢复增长,从样本公司数据来看,主要由于工银金租、交银金租、国银金租等头部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资产规模增加,带动样本公司平均经营租赁资产大幅增长所致。截至2018年末,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平均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为602.97亿元,平均经营租赁资产为250.61亿元;其中租赁资产规模超千亿的有8家,较2017年末增加1家,为华融金租。从业务领域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尤其银行系,业务发展主要定位于交通、船舶、大型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在业务模式上,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主,且售后回租占比高,仅有少数头部金融租赁公司拥有较大规模的经营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飞机、船舶等领域;整体看,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且存在同质化、类信贷化的现象。但近年来,在经济增速放缓、监管政策导向租赁业务“回归本源”以及企业违约风险上升、同业竞争加剧的经营环境下,金融租赁公司也在逐步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直租业务比例。从业务发展来看,样本融资租赁企业2018年末平均租赁资产规模(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下同)小幅下降。截至2018年末,样本企业平均应收融资租赁资产余额为341.82亿元,低于金融租赁公司。从经营租赁资产规模来看,样本企业中仅有极少数如渤海租赁和中飞租租赁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其余均较少涉及经营租赁业务;截至2018年末,渤海租赁和中飞租租赁经营租赁资产余额分别为1797.92亿元和253.20亿元,均保持增长。从业务领域来看,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是依赖其股东的客户资源、技术和渠道优势,拓展上下游客户,因此业务领域分化较大。如中飞租租赁,作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托其母公司的业务资源,专注于民用航空业;而中国康富国际租赁,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租赁公司,主要在工程机械、电力能源领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2.盈利水平分析2018年以来,受整体租赁资产新增投放量减少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租赁企业盈利水平延续了2017年以来的下降趋势;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预计经营租赁业务收入未来对其营业收入的贡献度将逐步提升,金融租赁公司收入结构亦将逐步优化;而融资租赁企业收入结构则相对较为单一。从盈利状况来看,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平均营业收入较2018年基本持平,但净利润、ROE和ROA均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新增业务投放量普遍有所减少,同时受市场资金紧张影响,融资成本有所上升,利差空间受到挤压所致。2018年,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4.83亿元和8.95亿元,平均ROE和ROA分别为9.06%和1.09%(见图6)。从收入结构来看,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均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低,其收入也主要以融资租赁业务利息净收入为主;但从样本企业来看,涉足经营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占比过半,且经营租赁资产的增速普遍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增速。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预计经营租赁业务收入未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度将逐步提升,金融租赁公司收入结构亦将逐步优化。从样本融资租赁企业来看,各项盈利指标趋势与金融租赁公司较为一致。2018年,样本融资租赁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7.13亿元和7.50亿元,平均ROE和ROA分别为8.22%和1.50%(见图7)。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收入为扣除掉利息支出的净收入,因此在营业收入指标方面显著低于融资租赁企业。整体来看,两类租赁企业盈利表现较为相近。从收入结构来看,由于样本融资租赁企业中仅有极少数以经营租赁为主,其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于融资租赁利息收入。此外,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也经营保理业务,或者为客户提供租赁交易咨询、财务顾问咨询、信息咨询等服务,但上述业务对营业收入的贡献度较低。总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收入结构较为单一。3.租赁资产质量分析2018年以来,得益于对不良租赁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加大等因素,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平均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均有所下降,但在目前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的形势下,租赁企业资产质量仍面临一定下行压力。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顺周期波动特点,宏观经济走势传导作用明显,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实体产业的波动会对承租人的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传导到融资租赁行业。从样本企业来看,2016年受到宏观经济低迷、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等因素影响,租赁企业不良率上升较为明显(见图8)。为此,2017年以来,租赁企业一方面通过调整租赁业务投向和严控准入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来优化资产质量。整体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2018年末平均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持续下降;但在目前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的形势下,租赁企业资产质量仍面临一定下行压力。从样本企业数据来看,融资租赁企业不良率整体高于金融租赁公司,这主要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银行系,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借鉴母行经验,因此在风险管理能力上普遍高于融资租赁企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监管要求的区别,金融租赁公司参照银行对租赁资产进行严格的五级分类,而融资租赁企业在此方面的监管较为宽松,因此不良率划分标准并不严格;随着融资租赁企业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体系后,其不良率指标或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4.资本充足性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行业政策环境的优化,租赁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逐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除了股东增资以外,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缓解资本压力将逐步常态化;融资租赁企业资本补充途径则相对狭窄。从样本企业来看,租赁企业整体资本保持充足水平,但业务的较快发展使其资本面临持续补充压力。从样本金融租赁公司来看,由于其章程中明确要求,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股东应及时补足资本金,因此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主要依赖股东增资;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还通过资本市场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比如已分别在A股、H股和新三板挂牌的江苏金租、国银金租和皖江金租。此外,在2016年原银监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补充资本后,兴业金租、长城国兴金租、交银金租已陆续发行了二级资本债券。从资本充足率来看,近年来,样本金融租赁公司平均资本充足率逐年提升,整体保持充足水平(见图9)。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股东对其资本补充力度较大,但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监管对于其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仍面临持续的资本补充需求。除了股东增资,预计未来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缓解资本压力会逐步常态化。从样本融资租赁企业来看,其资本补充途径相对比较狭窄,主要依靠股东增资和资本内生增长。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在A股上市门槛比较高且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如何定义的监管尚未明确,目前只有渤海租赁通过借壳的方式登陆A股;而市场相对成熟、上市门槛较低的H股则成为融资租赁企业的选择,截至目前已有超10家融资租赁企业在H股上市,但募集的资金量并没有A股市场明显。我们以样本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来简单衡量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情况,2018年以来样本企业租赁资产/净资产呈现小幅下降趋势,资本整体处于充足水平。另一方面,考虑到样本融资租赁企业大多为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实力处于行业前列,更容易获得股东的资金支持以及借助资本市场融资;从行业平均水平来看,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5.融资渠道与融资成本分析融资渠道方面,目前租赁企业仍主要依赖短期银行借款,资产负债期限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为解决资金需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发行债券和ABS逐渐成为租赁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债券品种方面,在经历过2017年金融租赁ABS井喷式的发行后,2018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优先选择发行金融债券来进行融资;对于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的融资租赁企业,则持续选择通过租赁ABS的方式来筹措资金。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必须大量依靠外部资金来支撑业务发展。从融资渠道来看,租赁企业主要资金来源可大致分为股权融资和债项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增资扩股和IPO上市等。从行业整体来看,股东增资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集中在大资产类行业,规模扩张速度较快,为满足业务发展和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股东多进行了增资。租赁企业的债项融资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ABS、信托融资等,部分企业还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方式融资。整体来看,目前租赁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渠道完成融资,银行借款约占企业资金来源的50%~80%,且大部分为短期。但随着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租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之后,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租赁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从债券品种来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行金融债券和ABS,近年来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2018年,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规模合计903亿元(见图10)。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张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较为强烈,而金融债券主要集中在三年期,可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另一方面,金融债券的综合发行成本也低于ABS,2018年金融债发行平均利率为4.79%,且融资便利性更优,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意愿相对更强。而金融租赁ABS方面,在经历过2017年井喷式的发展后,2018年以来ABS发行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ABS发行成本高于金融债,同时对基础资产的要求也较高,资产真实出表难度提升,进而明显降低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行意愿。2019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但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整体低于2018年全年。2019年1—11月,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规模合计638亿元,发行平均利率为3.81%。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其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以及发行金融债券,鉴于租赁ABS产品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表、改善中长期资金匹配程度等特性,成为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选择的融资工具。此外,融资租赁企业还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措资金。2018年,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中期票据183亿元、公司债134亿元、ABS合计1104亿元、ABN合计260亿元、短期融资券1009亿元。从债券发行成本来看,2016—2018年,融资租赁企业债券发行平均成本呈上升趋势,且整体高于金融租赁公司;2018年,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中票、公司债、ABS、ABN和短融的平均利率分别为5.61%、6.19%和6.64%、6.29%和4.70%,融资优势一般。2019年以来,得益于市场资金面流动性的逐步宽裕,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有较为明显的下降,在公开市场上债券发行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尤其是ABN的发行提速。2019年1—11月,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中期票据111亿元、公司债179亿元、ABS合计1676亿元、ABN合计885亿元、短期融资券530亿元。从债券发行成本来看,2019年1—11月,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中票、公司债、ABS、ABN和短融的平均利率分别为4.49%、4.87%和5.37%、4.56%和3.22%,融资成本较2018年下降明显。[2]由于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披露不全,因此样本融资租赁企业部分数据为不完全统计。六、行业信用评级情况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发展,租赁企业融资需求逐年增长,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租赁企业(含存续期)家数呈快速上升趋势(见图12)。截至2019年9月末,债券存续期内的租赁企业发债主体合计77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9家,融资租赁企业48家。从受评租赁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分布来看,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主要集中在AA及以上,整体信用等级较高。截至2019年9月末,AAA级租赁企业40家,AA+级租赁企业19家,AA级租赁企业15家,AA-级租赁企业3家。从信用等级迁徙情况来看,近年来受评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迁徙趋势明显。2018年,债券存续期内的租赁企业中共有8家信用等级出现调整,其中,AA+上调至AAA有4家,AA-上调至AA的2家,AAA下调至AA+的1家,AA下调到AA-的1家(见表2)。2019年1—9月,债券存续期内的租赁企业中共有6家信用等级出现调整,其中,AA+上调至AAA有3家,其中,国网国际融资租赁2018年由中诚信国际评为AA+,2019年由上海新世纪评为AAA,中诚信国际仍保留对其AA+评级;AA上调至AA+有2家,其中,华润租赁自2017年首次由大公国际评为AA以来,2019年由中诚信证券评为AA+;君创国际融资租赁自2016年首次由上海新世纪评为AA-以来,2019年由联合评级评为AA;AA-上调至AA有1家(见表3)。从相关评级报告反映的内容来看,各家评级机构确定受评租赁企业主体级别,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专业化运营能力、风险管理和战略、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融资渠道和资本充足性等;(2)股东的综合实力以及在公司业务拓展、风险管理、资本补充、流动性等方面的支持意愿和能力。从级别调整比例来看,2018年以来,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比例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宏观经济持续低迷,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租赁企业整体运营环境受到影响,尤其对于目标客群为民营中小企业的租赁企业,业务拓展及风险管理压力加大,综合实力提升趋缓;另一方面,随着监管职责的整合转隶,租赁行业整体监管趋严,面临行业清理整肃,各家租赁企业也在积极配合监管进行风险自查、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逐步规范经营,从高速发展逐步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在此过渡时期面临的调级频次相应低一些。七、行业展望近年来,随着监管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国家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融资租赁行业运营环境整体向好,且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相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容量较大,竞争也相对宽松。随着融资租赁行业逐渐向成熟阶段发展,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租赁企业由于在客户和业务定位上的差异性,未来有望形成差异化的产业链条,但在部分细分市场竞争亦将日趋激烈。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持续低迷、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租赁企业业务发展趋缓,资产质量下行压力未减,利差收窄使盈利承压,业务的发展使资本面临持续补充压力;尽管租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规模逐年增长,但目前融资渠道仍以短期银行借款为主,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仍较为严峻,为租赁企业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监管的逐步施行,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发展模式或将面临一定调整;但统一监管将对整合金融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良性发展。综上所述,联合资信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

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 2020年四季度报告发布

本报讯 记者陈彦蓉报道 近日,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发布了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2020年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从行业发展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指数为67.78,环比上升13.98%,多数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投放和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同比增长状态,业务发展良好。 从行业信心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行业前景预期指数为75.44,环比上升33.88%,多数租赁公司对2021年一季度租赁行业业务增长前景持乐观态度,行业信心指数总体偏乐观。 从行业预警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公司资产质量预警指数为57.22,环比上升6.96%。伴随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和自查工作的推进,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风控管理加强,多数公司预期不良率将维持现有水平或有所下降,预期偏乐观。从外部发展环境来看,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租赁公司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各地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出台,另外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租赁物统一登记制度落地,较多专家认为法律环境有所改善。 《报告》显示,综合研判2020年租赁行业总体状态,60%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租赁资产余额和新增租赁资产投放额均有所上升,20%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业务有所收缩;2020年融资租赁总体应收租赁款不良率稳中有降,应收租赁款不良率总体情况优于预期,或与疫情期间国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应收租赁款适当展期,相应项目未纳入不良资产有关。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各地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出台,行业监管持续趋严,租赁公司应积极对照该办法开展自查与压力测试,在过渡期内完成调整,此外,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发展租赁增值服务,以形成自身核心价值力。  本报讯 记者陈彦蓉报道 近日,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发布了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2020年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从行业发展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指数为67.78,环比上升13.98%,多数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投放和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同比增长状态,业务发展良好。从行业信心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行业前景预期指数为75.44,环比上升33.88%,多数租赁公司对2021年一季度租赁行业业务增长前景持乐观态度,行业信心指数总体偏乐观。从行业预警指数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公司资产质量预警指数为57.22,环比上升6.96%。伴随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和自查工作的推进,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风控管理加强,多数公司预期不良率将维持现有水平或有所下降,预期偏乐观。从外部发展环境来看,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租赁公司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各地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出台,另外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租赁物统一登记制度落地,较多专家认为法律环境有所改善。《报告》显示,综合研判2020年租赁行业总体状态,60%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租赁资产余额和新增租赁资产投放额均有所上升,20%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业务有所收缩;2020年融资租赁总体应收租赁款不良率稳中有降,应收租赁款不良率总体情况优于预期,或与疫情期间国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应收租赁款适当展期,相应项目未纳入不良资产有关。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各地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出台,行业监管持续趋严,租赁公司应积极对照该办法开展自查与压力测试,在过渡期内完成调整,此外,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发展租赁增值服务,以形成自身核心价值力。〖 金融界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玫瑰海

《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正式发布

10月27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正式发布。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邱爱荃报道10月27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正式发布。该《报告》分为四部分。一是以样本企业经营数据分析为主的上海融资租赁业运营状况分析,二是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板块专题报告,三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情况分析,四是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诉讼研究。近年来,融资租赁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金融要素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逾一万余家(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人民币六万亿元。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内继银行、证券和信托之后的重要融资工具。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良好的融资租赁生态体系,是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中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行业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具备较强的发展后劲。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逾一万余家(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人民币六万亿元。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内继银行、证券和信托之后的重要融资工具。步入“十三五”收官之年,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变革的双重驱动下,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转型发展期,谋求发展新动能成为融资租赁企业的普遍诉求。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自4月份以来动员包括知名租赁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等在内的多家机构,组建超过30人的研究团队,对上海租赁行业的四百余家样本企业进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构建以脱敏后的财务和业务数据为核心的数据库,展开全面的多维度分析,并邀请行业内、外多名专家进行指导、评审,共同完成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据介绍,上海融资租赁业运营状况部分以样本企业的规模、股东背景为两条经线,以资产规模、资产结构、融资及杠杆倍数、资产质量、盈利情况为五条纬线,搭建平面式分析结构,旨在对行业的现状做全景式刻画并进行系统性分析、总结,对行业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建议;重点行业融资租赁业务板块专题研究部分主要针对关注度较高的商用航空、航运、医疗、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乘用车等六个领域,从行业概况、融资租赁在行业内的发展情况、该领域业务核心关注点及发展趋势等四个方面做介绍和分析;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情况分析部分从宏观的金融环境入手,分别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行业的融资管理提出建议目标;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诉讼问题研究部分基于上海融资租赁业近三年的合同纠纷司法统计数据,分析融资租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特点,指出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对民法典视野下的融资租赁合同要点等提出建议,并对近期行业内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分析和解读。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是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中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行业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具备较强的发展后劲。该《报告》具有“覆盖全、结构化、去形式、有观点”的特点。《报告》中的样本企业涵盖了行业从头部到尾部的所有企业类型,数据包括资产规模、资产类型、融资渠道及金额、资产质量、营收及利润等,具有普遍性、全面性。既能看到行业的成长,也能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二是采用结构化分析方法。构建 “两纵五横”的分析维度,刻画不同类型企业在各关键指标上的差异和特点;三是去形式化分析。一方面,创新企业分类的模式,根据其真实背景将企业分为国资实控、民营实控和外资实控三类;另一方面,弱化注册资本等指标在企业分类时的影响,依据企业实际资产规模将企业分为千亿、百亿、十亿、起步四类。从本质的差异对企业进行归类、对比和分析;四是敢于表达主观观点。在对行业的现象进行总结的同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投资人、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表示,该《报告》首次公开发布的年度行业报告,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行业内外多家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未来将广泛听取对此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深入企业调研,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服务好融资租赁企业,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名誉并焉

重磅:刚刚《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颁布,重大调整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融资租赁公司初核、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资本充足率、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法律责任等。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字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六)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九)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最近2 年及近3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配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子公司的具体管理规则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公司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向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或注册资金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负责人的简历;(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法人代表、名称、住所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自获批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确认,由市金融监管局收回原批准文件,并及时公告终止经营。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一)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二)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三)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五)不得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六)不得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七)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九)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十)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十一)不得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防欺诈和反洗钱制度等,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确保自有资本真实性和资本质量,杜绝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违规现象。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包括资本补充、规划、内部资本评估、动态补充在内的资本约束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三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第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七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第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第四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第四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第四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物权利状况进行登记公示。第五章 行业自律组织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是北京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第四十五条 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六)对融资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协助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协助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融资租赁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第四十七条 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三)组织开展行业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第四十九条 市金融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持续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第五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不断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第五十一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多种方式的监管工作。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应按要求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应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定期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下调监管评级,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第五十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二)问询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融资租赁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登记并依法处理;(四)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市级层面现场检查每年抽选比例不少于20%,区级层面应当对本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第五十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五十六条 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第五十七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制作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第五十八条 根据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限期整改并可通过约谈、问询、风险提示等方式对整改过程实施监管。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市金融监管局将未按期通过整改验收的融资租赁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五十九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规行为信息,定期在行业内部通报,并将违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纳入行业从业人员警示名单,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六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行为,市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融资租赁公司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监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玄妙

融资租赁行业深度报告:金融租赁银行系独占鳌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占比依然最高

我国融资租赁三驾马车: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根据监管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东等差异,可以将现有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三类,即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7626家,是2006年时企业数量的95倍。其中,金融租赁企业63家,内资租赁217家,外资租 赁7346家。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占比依然最高,达到96.3%。获取本文完整报告请百度搜索乐晴智库。金融租赁企业数量自2014年有明显增加,这与银监会当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 管理办法》有密切相关,准入门槛降低,有利于引导各种资本进入金融租赁。2013年 以来,由于商务部、税务总局逐渐放开内资租赁申报,加速审批,因此,内资企业数 量增长明显。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大幅增长与近年来的自贸区改革试点密切相关。广东、 上海、天津3个地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新增数量从2014年开始实现爆发式增长,福建于2016年新设立了大量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百度搜索“乐晴智库”,获得更多行业深度研究报告融资租赁企业总量与日俱增的同时,企业注册资金也逐年升高。以2016年为例, 外资租赁公司总注册资金为2.25万亿元,平均注册资金为3.27亿元;内资租赁公司总注 册资金为1420亿元,平均注册资金为6.93亿元;金融租赁公司总注册资金为1686亿元, 平均注册资金为28.58亿元。据中国租赁联盟,由于许多地区外资租赁企业由原来的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注册资金也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空壳公司 增多。加之一些企业注册后找不到钱、找不到业务人员、找不到项目,使企业空置率 达到65%以上,有的地区则高达75%甚至90%以上,外资租赁行业亟待整合。截至2016年底,按照注册资金排序,我国内资租赁企业第一为天津渤海租赁,注册资金达到221亿元,也是注册资金破百亿的唯一一家。在资产规模方面,自2006年起,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规模都呈上升趋势。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量为5.33万亿元,是2006年的600倍,是2011年的近6倍。其中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的资产规模分别为2.04万亿、1.62万亿 和1.67万亿;分别占比38 %、31%和31%,资产规模占比基本接近。2016年末,统计A股上市公司下设融资租赁企业情况,我们发现净利润前十的企业 中有七家都是母公司为上市银行的金融租赁企业,最高的为农银金融租赁,净利润达 到45.99亿元。另外三家是渤海租赁、中恒国际租赁和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我国金融租赁日新月异,银行系独占鳌头2007年,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14年重新修订),允许商业银 行控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大大刺激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增长。2007年,商业银行通过 独资和控股的形式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建信租赁、交银租赁等都在这一年 挂牌,招银、民生等在次年挂牌。2010年第二批金融租赁公司启动,农银租赁、兴业 租赁、光大租赁相继成立。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达63家(具体名单见最后附表),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864.35亿元。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已经 开业的企业效益总体良好,不良资产比例未超过1%。经过公开资料整理,在已成立的 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达到45家,占比71.43%。截至2017年6月底,注 册资本前十名的金融租赁企业请见下表,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0亿的有两家,分别为国 银金融租赁和工银金融租赁。注册资金超过10亿的有58家,占92.06%。在股东背景方面,按照股东数量计算,在已成立的63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主要(前两大)股东中,城市商业银行占23.86%、全国性商业银行占13.64%、农村商 业银行占10.23%、投资/控股公司占19.32%。在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已有12家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约占66.7%。租赁形式面面观,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依旧单一根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操作模式,可将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为多个种 类。我国目前试剂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单一,以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其 中80%以上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售后回租(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6年度报告),我国融资 租赁的业务模式还有待继续开发。

鬼追人

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转型升级——《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正式发布

近年来,融资租赁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金融要素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逾一万余家(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人民币六万亿元。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内继银行、证券和信托之后的重要融资工具。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良好的融资租赁生态体系,是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中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行业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具备较强的发展后劲。步入“十三五”收官之年,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变革的双重驱动下,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转型发展期,谋求发展新动能成为融资租赁企业的普遍诉求。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自4月份以来动员包括知名租赁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等在内的多家机构,组建超过30人的研究团队,对上海租赁行业的四百余家样本企业进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构建以脱敏后的财务和业务数据为核心的数据库,展开全面的多维度分析,并邀请行业内、外多名专家进行指导、评审,共同完成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本报告于10月27日正式发布。《报告》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以样本企业经营数据分析为主的上海融资租赁业运营状况分析,二是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板块专题报告,三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情况分析,四是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诉讼研究。上海融资租赁业运营状况部分以样本企业的规模、股东背景为两条经线,以资产规模、资产结构、融资及杠杆倍数、资产质量、盈利情况为五条纬线,搭建平面式分析结构,旨在对行业的现状做全景式刻画并进行系统性分析、总结,对行业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建议;重点行业融资租赁业务板块专题研究部分主要针对关注度较高的商用航空、航运、医疗、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乘用车等六个领域,从行业概况、融资租赁在行业内的发展情况、该领域业务核心关注点及发展趋势等四个方面做介绍和分析;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情况分析部分从宏观的金融环境入手,分别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行业的融资管理提出建议目标;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诉讼问题研究部分基于上海融资租赁业近三年的合同纠纷司法统计数据,分析融资租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特点,指出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对民法典视野下的融资租赁合同要点等提出建议,并对近期行业内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分析和解读。《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具有“覆盖全、结构化、去形式、有观点”的特点。首先,《报告》中的样本企业涵盖了行业从头部到尾部的所有企业类型,数据包括资产规模、资产类型、融资渠道及金额、资产质量、营收及利润等,具有普遍性、全面性。既能看到行业的成长,也能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二是采用结构化分析方法。构建 “两纵五横”的分析维度,刻画不同类型企业在各关键指标上的差异和特点;三是去形式化分析。一方面,创新企业分类的模式,根据其真实背景将企业分为国资实控、民营实控和外资实控三类;另一方面,弱化注册资本等指标在企业分类时的影响,依据企业实际资产规模将企业分为千亿、百亿、十亿、起步四类。从本质的差异对企业进行归类、对比和分析;四是敢于表达主观观点。在对行业的现象进行总结的同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投资人、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0》是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首次公开发布的年度行业报告,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行业内外多家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协会将广泛听取对此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深入企业调研,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改进,将年度报告的撰写和发布工作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持续推进下去,为广大融资租赁企业做好服务,与广大行业内外的相关机构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来源:周到【来源:周到客户端】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不辟高下

高伟达-智能金融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智能金融解决方案建设项目1、项目简介本项目围绕智能金融进行解决方案研发,面向金融行业研发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并在此架构的规范框架下,研发面向银行、保险、财务公司等细分行业的信息化IT服务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金融机构对于应用软件及基础架构更加稳定高效运营的同时,让整个运营对象在有预判的情况下更智能地运作,使金融机构由自动化运营向智能化运营转变。本次项目实施后,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搭建完毕,并将银行、保险、财务公司领域的解决方案和产品融合进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使得上述行业原有解决方案能获得额外的智能分析协助,成为智能化赋能的行业解决方案产品。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小微银行多法人综合运营系统、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财务公司综合运营系统、金融业风险缓释系统。2、项目建设背景(1)国家政策营造了大数据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大数据产业已进入快车道大数据产业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成为塑造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之一,国家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国家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国纷纷将大数据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将产业发展作为大数据发展的核心。大数据驱动信息产业格局加速变革,创新发展面临难得机遇。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信息产业格局面临巨大变革。大数据推动下,信息技术正处于新旧轨道切换的过程中,分布式系统架构、多元异构数据管理技术等新技术、新模式快速发展,产业格局正处在创新变革的关键时期,我国面临加快发展重大机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发展大数据具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能够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新动力,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创造新机遇,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开辟新途径,是支撑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不断完善。2014年3月,“大数据”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大数据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这一行动纲要的出台意味着大数据发展正式成为国家战略。2017年1月17日,工信部编制并正式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塑造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之一,在此背景下,《规划》提出了7项重点任务、8大重点工程、5个方面保障措施,目标到2020年,大数据相关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突破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30%左右。《规划》全面部署“十三五”时期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崛起,实现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转变指明了方向。(2)信息化快速发展加速金融业转型,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方向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从利用信息科技辅助业务处理起步,到利用现代计算机与网络信息科学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逐步完成了业务联网处理和数据全国大集中,实现了传统金融业务全面信息化,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质量、效率有了大幅提高。进入21世纪,随着大数据、智能芯片与终端、移动网络、云计算等技术在金融业的逐步扩大运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构成要素和业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与金融将进一步深度融合。新业态、新产品、新理念的层出不穷,对金融科技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战,要求整个信息域具备更高的弹性和更高的智能水平,以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服务能力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将逐步成为金融企业信息化的标配,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方向。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项目的建立是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大数据对于金融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义重大。首先,随着金融业务场景越来越复杂,对跨渠道的客户营销、跨系统的风险跟踪、跨模块的业务协同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原有各业务系统相对独立的存在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业务的整体要求,需要借助以大数据为特征的智能架构框架,将这些独立的系统、应用、模块和功能,在智能化架构下进行整合。其次,随着金融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渠道触点越来越多,客户要求越来越高,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加大服务器的投入,导致IT运维成本越来越高,而基于大数据的智能运维管理则能够显着降低IT运营成本。最后,随着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的兴起,目前的金融业务已经从单纯投资理财扩展到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能够及时预判系统障碍,解决应用隐患。在此背景下,以银行体系为例,为了助力银行业的转型升级,应对经济新常态对银行业带来的多挑战,银监会要求,“十三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主动制定大数据战略,积极建立大数据服务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深化大数据应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因此,该募投项目符合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2)项目的建立可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的同时,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越来越多,运营的压力和工作负担日益增大,同时来自外部监管的要求和内部管理审计的要求日趋严格和加强,对运营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具备智能化、模型化、可视化等特性,能够在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对信息安全、监管合规、数据隔离和中立性等要求的情况下,改善系统运维管理,既保证现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该项目将包括各种基础硬件在内的基础设施、各种中间件数据库在内的基础软件、各种行业软件应用系统都耦合接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对这些运营对象的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关联、分析、建模、挖掘和预测。形成决策事件和指令,反馈给接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的三大运营对象(基础设施、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又让整个IT体系更加智能的运作。在智能金融架构下,基础设施、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不再是单独割裂的运作和分析,而是整体并关联的运作和分析,在大数据和模型算法支持的基础上,让整个IT体系智能运作,保证整个IT体系安全稳定运营;在关注和预判系统运行效率、交易性能和安全的同时,对业务应用的事件营销机会、个性化服务机会、反欺诈、风险管理等作出智能判断,形成智能金融整体解决方案。另外,本项目围绕智能金融架构平台,研发面向银行、保险、财务公司等细分行业的信息化IT服务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金融机构对于应用软件及基础架构更加稳定高效运营的同时,让整个运营对象在有预判的情况下更智能地运作,使金融机构由自动化运营向智能化运营转变。基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IT运作智能化的需求日益迫切,项目的成功建设,必将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3)深耕金融业,丰富产品线,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实力本项目的实施,首先可以为金融IT系统解决稳定运行、故障预警、问题定位等难题,让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支撑更加高效、安全和智能,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的同时,避免更多的IT事故的发生。其次,通过对业务应用的事件营销、反欺诈、风险管理等作出智能判断,帮助并推动金融行业客户业务的发展,降低金融业特别是中小银行业IT运营成本,使其适应金融创新环境。该项目的实施符合行业未来趋势和发行人战略规划,在深耕金融业信息化业务的同时,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实力。4、项目可行性分析(1)公司在金融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具备实施该项目的客户基础 公司自1998年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金融信息化领域,为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客户提供IT解决方案、IT运维管理和系统集成服务,公司始终重视产品质量和品牌培养,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成立金融信息化领域的主要引领者。经过近20年的精耕新作,公司在金融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现有200多家客户、500多个分支机构的客户群,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财务公司等各个金融领域。由于信息系统在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行业客户在选择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时十分谨慎,更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有过成功合作经验或者在行业中拥有较多成功案例、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企业进行合作。原有的成功合作经历将使公司的老客户平滑的过度为公司新产品的客户。新产品在公司原有客户的成功应用,也将有助于公司新客户的开拓。(2)公司丰富的人才、技术、业务储备是本项目实施的有力保障公司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培养了一支融合了IT技术、金融业务知识及行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对于金融业信息化开发具有独到的理解能力,能够为金融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软件产品、云计算与数据中心解决方案、行业咨询及IT管理服务等业务。公司自成立起就深耕于金融业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业务储备经验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财务公司等各个金融领域,公司的技术团队亦积累了大量项目实施经验,具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信证券、神华集团等众多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和服务积累。公司为适应金融信息化行业发展趋势,近年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云计算、大数据领域形成丰富的技术储备。为保障本项目的成功实施,除另行招募的研发、运维人员外,公司将有 45名骨干研发人员、17 名技术及业务专家参与本项目的建设,其中不乏具有华尔街背景的风险管理领域的业务专家,具有多年大型保险公司从业经验的业务专家,以及具有丰富大数据经验的建模专家等,为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5、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围绕智能金融进行解决方案研发,面向金融行业研发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并在此架构的规范框架下,研发面向银行、保险、财务公司等细分行业的信息化IT服务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金融机构对于应用软件及基础架构更加稳定高效运营的同时,让整个运营对象在有预判的情况下更智能地运作,使金融机构由自动化运营向智能化运营转变。本次项目实施后,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搭建完毕,并将银行、保险、财务公司领域的解决方案和产品融合进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让这些行业解决方案能获得自身产品之外的智能分析协助,成为智能化赋能的行业解决方案产品。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小微银行多法人综合运营系统、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财务公司综合运营系统、金融业风险缓释系统。将包括各种基础硬件在内的基础设施、各种中间件数据库在内的基础软件、各种行业软件应用系统都耦合接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智能金融架构平台对这些运营对象的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关联、分析、建模、挖掘和预测,并形成决策事件和指令,反馈给接入智能金融架构平台的三大运营对象(基础设施、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从而让整个IT体系更加智能的运作。在智能金融架构下,基础设施、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不再是单独割裂的运作和分析,而是整体并关联的运作和分析,在大数据和模型算法支持的基础上,让整个IT体系智能的运作,保证整个IT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营;在关注和预判系统运行效率、交易性能和安全的同时,对业务应用的事件营销机会、个性化服务机会、反欺诈、风险管理等作出智能判断,形成智能金融整体解决方案。

公反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6年度报告》预售开启!

J 关注 “零壹财经” ,读懂新金融。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新年伊始,新书奉上。继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4年度报告》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后,我们继续推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6年度报告》,如果您先入为主,认为新书即对行业的“翻新”,势必将错过一本好书。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6年度报告》预售正式开启,有意购买者请点击本文底部 阅读原文 。 本书精髓 除了介绍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之外,此次报告推出了中国首个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报告;法律方面,今年邀请了十几位律师参与,对行业法制现状、案件发生与审理情况、典型案例与法律解析,以及行业典型法律问题――租赁物登记和农机租赁补贴问题进行了评析;监管部分着重解读了2015年出台的重要政策;税收部分重点解读全面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文,并选取了直租和回租的案例进行分析;会计部分翻译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FRS16)政策全文及影响分析,介绍了新准则下的业务影响、操作空间及应对思路;此外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上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呈现了17家公司的案例。 本书写作框架 本书在总结及回顾过去这一年行业各方面的变化的同时,对行业面临的各种外部环境及新兴探索进行总结和展望,解读及分析行业当下面临的难点及热点问题,以期给业界提供参考。本书写作框架如下: 第1章,行业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2015年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行情况分析,融资租赁行业派系研究(央企系、银行系金租等),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报告(包含2015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一和第二季度景气指数报告,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 第2章,法律。 分析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尝试,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建议;介绍了2015年融资租赁案件发生与审理情况,并对2015年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融资租赁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情况;评析不动产登记与租赁物登记问题;分析农机租赁业务中的补贴问题;并精选2015年最具代表意义的9个案例进行解析,以期给业界提供实务参考。 第3章,监管与政策。 回顾了2015年融资租赁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从区域规划、业务领域、财税补贴、保税区、人才引进、法律环境、行业组织、跨境融资等多个角度对比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政策;并对2015年出台的主要融资租赁监管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4章,税收。 本章介绍了融资租赁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流转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关税等;重点解读了最新的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文,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分别选取了直租和回租业务下的案例进行分析。 第5章,国际租赁会计准则。 翻译了最新国家租赁会计准则IFRS16的政策全文,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具的IFRS16的影响分析,阐述了新办租赁会计准则的业务影响、操作空间及应对思路。 第6章,“互联网+融资租赁”现状与趋势。 该部分简要介绍了“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了融资租赁资产P2P交易数据,融资租赁公司使用P2P平台融资情况,以及“互联网+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就投资融资租赁P2P产品给出了风险提示,并分析了新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对租赁公司融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7章,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分析。 重点分析了新三板挂牌的融资租赁公司,母公司上市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母公司上市的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渤海租赁、远东租赁的年报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分析了上市公司涉足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情况,梳理了上市融资租赁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业绩情况。 第8章,理事案例。 该章以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理事所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案例,从经营情况、业务特色、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旨在通过介绍这些优秀融资租赁公司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 附录。 包含2015年融资租赁行业大事记,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理事访谈录,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录,融资租赁法律、监管、税收政策目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简介。 本书编写人员 此外,多名业内专家参与了本书的编写,他们分别是: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稚萍,律师王松、李雪梅、邹颖、孟俐君、李雪梅、战荣、于峰、孙静、张立国,律师助理小崔、任立、张福广,王勇、胡行健,实习律师贺欣、王爽、刘晓灵;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部主任、律师郑乃全,律师杨帆,律师助理陈媛,实习生仲凯鸿;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洪莉。在此表示感谢!

泱泱大风

2020电动客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汽车融资租赁,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享用高级汽车服务。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2020电动客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景及现状分析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最初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新能源汽车回应全球能源和环境系统的挑战。2019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亿辆,新登记汽车1242万辆,新领证驾驶人1408万人。截至2019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汽车新注册登记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全国6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北京、成都等11个城市超过300万辆。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694万辆,上半年新注册登记量创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万辆。近年来,新能源车发展迅猛,一系列补贴政策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据悉,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9年补贴政策从当日(3月26日)起实施,3月26日至6月25日为过渡期。按照2020年以后补贴退出的制度安排,为了使新能源汽车产业平稳过渡,采取分段释放调整压力的做法,即2019年补贴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这一退坡比例与当前整车综合成本下降的比例基本适应。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了11月汽车产销数据,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1万辆和9.5万辆,同比分别下降36.9%和43.7%,连续5个月同比下滑。2019年11月,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59.3万辆和245.7万辆,环比分别增长13%和7.6%,产量同比增长3.8%,销量同比下降3.6%,比10月收窄0.5个百分点。1-11月,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303.8万辆和2311万辆,产销量较2018年同比分别下降9.0%和9.1%。新能源汽车同比降幅依然明显,11月产销量分别为11.0万辆和9.5万辆,比2018年同期分别下降36.9%和43.7%。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9.3万辆和104.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6%和1.3%。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9.1万辆和83.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3%和5.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1万辆和2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18.7%和12.1%;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26辆和1337辆,同比分别增长398.6%和375.8%。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但由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价格高、使用成本极高,导致新能源客车至今仍未普及,电动客车融资租赁的兴起将会是新能源汽车走向终端的一个非常有利的推手和路径,但在动力客车融资租赁的各种模式中,由于电池成本过高,补贴力度仍然不够等因素,导致目前电池租赁模式仍未兴起。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出台,动力客车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出现较快发展。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在需求尚未形成之时就牢牢地锁定并捕捉到它。那些成功的公司往往都会倾尽毕生的精力及资源搜寻产业的当前需求、潜在需求以及新的需求!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电动客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在市场竞争方面,电动客车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市场正面临着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电动客车融资租赁行业有进一步洗牌的强烈要求,但是在一些电动客车融资租赁细分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信息化技术将成为核心竞争力。本报告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投资者能够充分把握行业目前所处的全球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具体分析该产品所在的细分市场,对电动客车融资租赁行业总体市场的供求趋势及行业前景做出判断;明确目标市场、分析竞争对手,了解市场定位,把握市场特征,发掘价格规律,创新营销手段,提出电动客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进入和市场开拓策略,对行业未来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事业发展研究部门人员、市场投资人士、投行及咨询行业人士、投资专家等提供各行业丰富详实的市场研究资料和商业竞争情报;为国内外的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行业市场研究、商业分析、投资咨询、市场战略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