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编文莉,今天就让我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古文注重的研究方法。(一)比较法比较法是我国古代学者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班马异同》、《史汉方驾》等,即系运用比较法写成。《文则》的写作中亦大量运用比较法。并且还是多角度、多层次地运用的。这里重点分析两点。1.从比较中看出词语运用的相同点《文则》庚二条指出:大抵经传之文,有相类者,非固出于蹈袭,实理之所在,不约而同也。略条于后,则可推突。下面举了六个“不约而同”的例,这里仅录其三:《诗》曰:“谓予不信,有如毅曰。”《左氏传》载公子重耳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此不约而同,一也。《左氏传》曰:“晋侯疾病,求医于秦,秦伯使医缓为之,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育之上,膏之下。”《战国策,曰:“扁鸽见秦武王,武王示之病,扁鸽清除左右,曰。“君之病在耳之前,目之下。”此不约而同。三也。《国语》载观射父曰:“先王之祀也,以一纯、二精、三牲、囚时、五色、六律、七辛、八种、九癸、十曰、十二辰以致之。”《左氏传》载晏子曰:“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作者从语言表达形式上找出了它们的相同点。第一例有相同词语“有如、第二、三例均有相同的句式结构,“在……之上(前),……之下”以及“一x、二x、三x……”。本章论排比时所举韩愈的 《画记》用“者”字构成排比式与《考工记》同,《南山》诗用 “或”字排比式,与《诗,北山》同,也是陈睽经过比较才发现的。陈氏通过“五经”间的互比,也发现其中有些文章中的某些语句有相同之处,显示了“雅语”、“命语”等语言特色。2.从比较中看出语言风格的相异处《文则》戊七条通过对《论语》、《家语》、《左传》、《史记》等某些章节语言运用技巧的比较分析,看出它们的相异:夫《论语》、《家语》,皆夫子与当时公卿大夫及群弟于答问之文。然《家语》颇有浮辞衍说,盖出于群弟子共相 叙述,加之润色,其才或有优劣,故使然也。若《论语,虽亦出于群弟子所记,疑若已经圣人之手。这是先分析不同的原因,然后进行了具体的比较:今略考焉。子曰:“为命摔诺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刃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质之《左氏》,则此文简而整。(《左氏传》曰:“裨堪能谋,谋于野则获,谋于邑则否。郑国将有请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诺乘以适野,使谋可否,而告冯简子,使断之,事成,乃投子大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子曰:“孟之反不伐,奔而股,将入门,策其马曰:‘非攽后也,马不进也。’”质之《左氏》,则此文缓而周。(《左氏传》曰:“孟子侧后入,以为段,抽矢策其马曰:‘马不进也。’”)“南容三复白圭”,司马迁则曰:“三复三圭之战”。辞虽备,而其意场夹。“在郊必达,在家必达”,司马迁则曰:“在邦及家必达。”辞虽约,而其意疏炎。“简而整”,“缓而周”、“辞虽备,而其意蝎矣,,,“辞虽约,而其意疏矣”,等等,就是陈氏比较这些典籍中某些段落得失后,所作出的评价。虽嫌笼统一些,但却还是从语言形式的角度说的。 相异点还表现在语言风格上,如该书戊四条指出: 《仪礼》周家之制也,奉涉威仪,文苦而难读。《乡党》,孔门之记也,官关训则,文巍而易观,今略摘《仪礼》之文,证以《乡党》,昭然辨矣。“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乡党》曰:“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下阶,发气,怡焉,再三举足,又趋。”(《乡党》曰:“出,降一等,逞颧色,怡怡如也,没阶趋,进,奚如也。”)及享,发气焉,盈容。”(《乡党》曰:“享札,有容色。”)由于文章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前者是记载周朝的制度,“事关威仪”,所以“文苦而难读”,后者是描绘孔子的活动,“言关训则”,所以“文婉而易观。”统观《文则》的比较法,如果从纵横两条线来分析可以看出,《文财》既善于将不同时代的著作进行纵比,如比较了《考工记》、《庄子,、韩愈《画记》中修辞手法的运用,也善于将相近时代或同时代的著作进行横比,如比较了《论语》、《书经》及泄冶用悬殊很大的文字和句式来表达相同的意思。如果从比较的本体来看,有的是文章与文章之间的对比,有的是一篇文章前后章节的对比,有的是书与书之间的对比,有的则在交叉运用上述诸法,等等。由于修辞的美丑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进行多角度的比较,可以多侧面地看出修辞手法运用的异同和优劣,进而总结出它的原则和规律。
本文选自梁治平:《法辨:法律文化论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比较法与比较文化文| 梁治平谈起欧洲历史上的文化运动,人们马上会想到文艺复兴。不过,提到罗马法运动,知道的人恐怕就不太多了,至于说了解,那就更少了。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因为,罗马法运动不仅是欧洲中世纪最早的世俗文化运动,而且,在近千年的时间里,它时起时落,进行得有声有色,其规模和声势,几乎不亚于文艺复兴。不了解这段历史,就很难弄懂欧洲文化史,更不用说西方文化的特质了。这个问题值得专门著文介绍,这里,不过想借此话题,谈谈法与文化、比较法与比较文化的关系问题。一文化,作为一个专门术语,是个多少有些含混的概念,富于弹性。学术界有关文化的定义,大概不下百种,但没有一种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可以为所有人接受。尽管这样,大家还是用它来讨论问题,可见,其中总有些共同的东西。邓肯·米歇尔编的《社会学辞典》把文化说成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信仰、艺术形式、文学、意识形态、价值体系,以及物质组织、技术水平的情况等。这样的定义差不多是包罗万象的。19世纪的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这个定义偏重于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是一般文化人类学家所持的立场。当代美国人类学家艾尔弗雷德·克罗伯就强调,文化包括各种外显的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转见《百科知识》1981年第2期,第19页)对于文化人类学,我是外行,不敢随便发议论。好在,这里探讨的也不是严格的人类学问题。我倾向于接受含义比较广泛的文化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单就形式着眼,法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意识,包括一般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的各个门类;其次是法律制度。这两个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制度总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下形成的,不过,二者之间又经常有差距。这些差距集中地表现在个人的行为方式上。在伊斯兰世界,法通常被理解为与宗教相连的理想体系,现实中的习惯、法令,即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反而退居其次。这样的法律自然不会被严格遵行。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法律禁止仇杀,可是,为报父仇而杀人者,不但常能赢得社会的赞许,有时还能免受处罚,得到统治者的褒奖。这主要是因为,“孝”的观念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是高出于法的。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差距?原因固然不简单,恐怕主要应在法律意识当中寻找答案。不过,若再问起,法律意识何以这样而不是那样,问题就更不简单了。这是它本身无法回答的。因为,法律意识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体系。如果说,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的系统,法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它与其他部分相互依存,彼此影响,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这样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部分与部分,一个是部分与整体。这个问题实在是一而二,二而一,侧重不同罢了。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必须注意它与社会其他部分的联系。有时还要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比如,研究西方的法,首先要研究罗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还有封建习惯、教会法和商法。这样,研究者除须一般地了解罗马史以外,还要了解日耳曼的部族习惯,熟悉封建制度。教会法和商法大多来自罗马法,但又有自己的发展,所以,不能不注意到基督教教义和地中海沿岸各国通行的商事惯例。这样一步步深入下去,势必要涉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当然,这里强调的只是各部分间的联系,还不是研究的方法。因为,用部分说明部分,只能在互为因果的圈子里打转,却不能深刻地把握部分。只有把部分放到整体的背景中考察,才可能跃上一个层次,一下子抓住本质的东西。这个整体就是上文所说的文化,也不妨称之为文化体、文化结构。还借上面的例子来说,(西)罗马帝国灭亡了,罗马法为什么能保存下来,传播开去?罗马人的正义观念(自然法理论和衡平观念)为什么会传之后世,甚至被发扬光大?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它的主观权利说、无限私有制以及契约自由和自由遗嘱的原则,为什么能够成为早期资本主义法的支柱?这些问题仅用法或经济的观点是无法圆满解答的。既然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就应该把它放在社–会文化的整体结构中去把握。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不止于决定与被决定,部分也会积极地参与整体,否则,整体就无从谈起。理论上说,西方人有法律至上的传统,实际上,法的作用也常常是很突出的。西方历史上有作为的政治家,往往也是杰出的立法者。雅典政治家梭伦、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教皇格雷戈里七世、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等等,都是如此。据说,拿破仑晚年回首往事时曾骄傲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转见李浩培为所译《法国民法典》写的译者序)。所以,欲明了西方文化结构,须特别注重法的社会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法的作用相对较弱的文化体,便可以忽视法的研究。因为,从法对社会的作用中,从人们的法律意识里,正可以窥见文化的特色。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二古代民族的法律有不少共同点。比如,与原始宗教(包括巫术)有密切关系;注重形式,缺乏弹性;诉讼程序常常重于实体规范,等等。这与人类早期的发展特点不无关系。尽管如此,古东方的楔形文字法与希腊法却有很大的差异,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更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呢?要弄清其究竟,不但要比较法律本身的异同,还要比较各种文化的特点。最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比较和法的比较古已有之。希罗多德的《历史》、凯撒的《高卢战记》和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都含有对不同社会/部族文化的描写。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对希腊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据说,梭伦立法和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都是在比较异邦法制之后完成的。如果细心考证一下,相信在各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这方面的例子。不过,比较的方法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各门比较学科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这却是19世纪以后的事。其中的原因虽不尽相同,但也有些共同背景。19世纪中,西方资本主义的势力向亚洲、非洲大事扩张,许多神秘的王国被发现了。这一方面,打开了学术研究的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大规模的文化冲突。殖民者为了统治的便利,殖民地人民为了救亡图存,都要研究对方的文化,重新估价自己的文化。本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人类的通讯和交通手段越来越发达,国际间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彼此的依赖性也不断加深。这些,都迫使人们去了解别人。了解别人,也是为了了解自己,或者是为了了解人类的童年,或者是为了勾画人类历史的统一图景。前者如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弗雷泽的《金枝》和列维会布留尔的《原始思维》;后者则有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施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以及汤因比洋洋百万言的巨著《历史研究》。后举三种虽然是历史学著作,但在广义上,也不妨看作比较文化的名著。列举几例不过用以说明一个时代的风气,实际上,在比较文化这个大题目下,文化人类学、比较哲学、比较宗教学等方面的著作实在多得不胜枚举。比较法正是在这种风尚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中欧洲各国统一民族法律的形成,是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学思潮和独立学科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因为,在那以前,法学家所关心的不是现行的各种地方习惯和君主的法令,而是只在大学里讲授的罗马法原则。那时,即或将不同的法律加以比较,也只能在实务者中间,在较低的层次上进行。唯一的例外是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强调地理环境、历史、政治、道德、商业等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这部百科全书式的巨著既是比较文化的名著,也是比较法的杰作。19世纪的英国法律史家梅因接过了这一传统。他对各种古代法制进行研究,其视野之开阔,可与当时的人类学家媲美。他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化公式,其中包含了社会进化的丰富内涵。法学家之外,比较法的发展更为触目。1831年,法兰西学院率先创立了比较法讲座;1869年,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协会在法国成立;1895年,英国也成立了比较法协会。1933年,第一届比较法国际代表大会在巴黎举行,它标志着比较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法学。不过,这一时期比较法学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因为,这时欧洲大陆各国正竞相改革法律,编纂法典,亟需参考、借鉴别国法律。与此同时,在印度、中国和日本,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个部分来看待的。囿于传统,这里不曾产生西方意义上的比较法学,所以,谈论比较法的教科书和百科全书,从未注意到这一时期东方的情形。我想,这是个值得重新研究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发展为东方国家的比较法学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因为,一开始就把法与文化视同一体,合并论述,正好反映出东方国家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当时东西文化冲突的历史背景。孟德斯鸠进入本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比较法又经历了一个大的发展。比较法学家的眼光不仅超出欧洲大陆,注意到英美及其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也开始研究苏联东欧国家以及亚、非、拉独立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相当多的国家设立了比较法研究机构,其中,有些是大型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如现设在汉堡和海德堡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此外,还有诸如世界比较法科学院(1924)、国际比较法协会(1960)等世界性比较法组织。它们出版大型的比较法百科全书,开展大规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国各学科的法学家协同工作。这就为法学家同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合作提供了可能。要了解近一百年来比较法的发展情况,这样一段介绍是太简单了。不过,从中不难看到,比较法与比较文化的发展是由许多共同因素促成的,这并非偶然,因为,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比较法之所以成为独立的学科,不仅是因为有专门从事这一学科研究的人和机构,还在于有它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目的。从这些方面,更可以发现比较法与比较文化的密切联系。三大体上,比较法研究可以分成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比较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的比较;宏观比较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比较。这两方面常常是紧密相连的。作具体细微的比较,可能要涉及很不相同的法律体系,甚至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比如,比较英国和法国的契约法,或者,德国和沙特阿拉伯的亲属法。在这些法律制度中,表面上相同的概念或制度,实际上可能迥异其趣,有时,可能根本就找不到相对应的部分。这一方面要求研究者事先了解外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和思想方式,另一方面则使许多比较法学者变换角度,从功能问题入手,由社会需求来看法律调整。这自然要涉及很多背景性知识,而这类知识多由宏观比较提供。宏观比较的对象是不同的法律体系,这就产生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法系。这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些共同特点的法律制度划归一起的结果。有些法系现已成为历史的遗迹,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又有些法系属于现存的法律制度,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说来,研究法系的历史是比较法律史的事情,不过,研究当代法系也不能不具备足够的历史知识,因为,它们也是历史地演变形成的。从大处着眼,法系的划分往往是历史与结构、渊源并重的。当然,这只是标准之一,关于这个问题一向是有争论的。目前,对当代主要法系较为通行的划分是三分法,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仔细推敲一下,这样划分也有不少问题,甚至标准也不尽统一,这反映了当代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里就不详论了。法系的比较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有些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是平行发展的,如印度法和罗马法,有的则有过单方面的或相互的影响,如罗马法和欧洲大陆法,或欧洲大陆法与英国法。日本的法制源自中国,后来有了自己独特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中国法制,这又是一种情况。欧美诸国有着同一的文化背景,但由于各自的历史不同,渐渐衍出了两个不同的法系,一个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学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法典的大陆法系,一个是以英国普通法为核心,奉行判例主义的英美法系。后来,又分化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法系。这些法系的基本原则和结构往往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一个法国法学家的意识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简直是不言自明的公理,但是,这种划分对一个英国法学家来说却是陌生的。同样,一个英国律师可以很熟练地区分普通法上的权利和衡平法上的权利,对此,一个德国法学家可能会大惑不解。如果不事先熟悉对方的法律结构和基本原则,法学家之间的交流是谈不上的。尽管如此,这毕竟还不是跨文化的比较,共同点还是多的。如果比较的是东西方的法律制度,情形就很不同了。这里不仅有法律结构上的差异,恐怕对法的最基本看法以及思维方式都是很不相同的。中国社会里“孝道”同法律的关系就是一例。儒家的伦理纲常是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核心,它同法律的关系是理解中华法系的关键。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层厚厚的伦理色彩,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混淆难分,社会又盛行法外调整,就有人据此认为,中国法律不发达,中国实际上是无法的社会。我看未必。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有成文法典的国家之一,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法典的编纂和修订,早在公元7世纪,中国已经有了成熟、完备的法典,其影响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形成了所谓中华法系。此后,中国法制又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法律文献浩如烟海,怎么能说是无法的社会呢?这里还是个标准问题。依我看,中国的法律是很发达的,但不是在西方惯常的意义上,而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结构中寻找标准。仅用西方法律观念和评价标准是无法把握中国古代法律的真髓的。对于西方比较法学者来说,这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立场,尽可能去接近另一种文化,以便从一个新的角度观察问题,否则,了解和比较都无从谈起。对于印度、阿拉伯国家和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变换立场、角度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宏观比较与文化比较的关系更直接,更密切。比较法的用途极其广泛。除去它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的重要性,在国际公法(主要是外交事务)、国际私法(主要是国际商业交往)以及国内法的重新认识和改造方面,比较法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不管在哪个方面,要真正了解一种外国的法律制度,都不能不注意到那些法律制度之外的东西,不能不了解产生这些制度并对之发生影响的社会环境。这在上面都已经谈过了。这里想就国内法的重新估价和改造问题多说几句。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其中虽然不乏精粹,但有些却是糟粕,这就有个改造、扬弃的问题。对我们民族特有的法律意识也应作如是观。中华民族在近代落伍了,为什么?它的文化传统(包括法律意识)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19世纪末,深受中国文化影响,同属中华法系的日本成功地引进了西方法制,反过来又影响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这意味着什么?一个东方小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巨人,法制起了些什么作用,传统文化又起了什么作用?从中,我们能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在我国,由清末立法始,也有一个法律西化的过程,从文化冲突的背景来看,它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有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这些,是值得大做文章的。现在,我们正努力实现现代化,但是,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试想,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怎么可能有法制的现代化?但是,要改造我们民族的法律意识,就需要重新估价它,需要作一番比较的工作。而第一步,是比较和重新估价我们民族的文化。从社会的角度看,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是一种文化要素。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就已经有意识地把法律同特定的地理、气候、政制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了。他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如果把这里的历史二字改成文化,大概还是符合他原意的。被誉为比较法始祖的孟德斯鸠选取这样的角度来探寻“法的精神”,的确是意蕴深长的。比较法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繁盛的标志,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领域。在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身后,是中华民族两千余年的文化传统。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培养中国式的比较法学家,建设中国式的比较法学,其原则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新课程改革要求,在突出科学探究内容的同时,要重视研究方法的指导。通过举例、专业的物理表述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类在探索自然规律的过程中,总结出了许多科学研究方法,如:“控制变量法”“等效替代法”“类比法”“理想模型法”等。一、控制变量法所谓控制变量法就是指一个物理量受到多个物理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那么在讨论这个物理量与其中某个因素的关系时,只让这个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先控制其他几个因素不变,确定相关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叫控制变量法。比如在“探究影响电磁铁的磁性强弱与哪些因素有关”的实验活动中。学生猜想:①可能跟电流大小有关;②可能跟线圈匝数多少有关。要验证猜想①跟电流大小有关,只改变通过电磁铁线圈中电流的大小,要控制线圈的匝数不变;要验证猜想②可能跟线圈匝数多少有关,就应该只改变电磁铁线圈的匝数,而要控制通过电磁铁线圈电流大小不变。最后我们利用电磁铁吸引大头针的数量来分析判断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初中物理设计的实验主要有:1.探究影响液体蒸发快慢的因素有哪些;2.探究滑动摩擦力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3.探究压力的作用效果与哪些因素有关;4.探究液体内部的压强与哪些因素有关;5.探究液体浮力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6.探究滑轮组的机械效率与哪些因素有关;7.探究动能、重力势能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8.探究物体温度升高(或降低)时,吸收(或放出)的热量与哪些因素有关;9.探究研究通过导体的电流与导体两端的电压以及导体电阻的关系;10.探究探究影响导体电阻大小的因素;11.探究研究电流做功的多少跟哪些因素有关;12.探究电流的热效应与哪些因素有关。二、转换法在物理学中对一些不易观察的物理现象或不易直接测量的物理量,通常用一些较直观、易观察的现象去认识,或用易测量的物理量间接测量,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叫转换法。在初中物理概念、规律学习和实验中经常应用这种方法。比如说电流看不见、摸不着,不易研究它的大小,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电流通过导体产生的三大效应(热效应、磁效应、化学效应)来研究它的存在及大小;磁场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放入其中的小磁针的偏转情况来判断磁场的存在;空气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可以根据空气流动所产生的作用效果来认识它。三、类比法从两类不同事物之间找出某些相同或相似的量的思维方法,为了把要表述的物理事物说得清楚明白,往往用具体的、易理解的、人们所熟知的事物来类比那些抽象的、不易理解的、陌生的事物。比如在物理教材中用水流来类比电流;用水压来类比电压;用抽水机类比电源;用速度概念类比机械功率及电功率概念等。四、等效替代法等效替代法简称“等效法”,所谓“等效法”就是在特定的某种意义上,在保证效果相同的前提下,将陌生的、复杂的、难处理的问题转换成熟悉的、容易的、易处理的一种方法。初中物理教材中,在二力的合成中用合力等效代替分力;研究串、并联电路中电阻关系时引入等效电阻的概念;在电路分析中可以把不易分析的复杂电路简化成较为简单的等效电路。五、建立理想模型法为了研究的需要,把物理实体或物理过程经过科学抽象转化为一定的模型,这种转化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突出主要因素,它使物理教学简单化、形象直观化,易于学生理解。如:磁场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物质,而“磁感线”并不存在,为了描述磁场而引入的“磁感线”是假想的物理模型;光是客观存在的,为了研究光的传播路径和方向而引入“光线”,也是“假想模型法”;用图示的方法表示力;电路图是实物电路的模型;“管涌”是连通器模型;杠杆模型;轮轴模型;斜面模型等等。六、科学推理法有些物理实验结论或规律单凭物理实验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大量可靠事实为基础,以真实的实验为原型,通过大胆、科学、合理的推理得出结论,深刻地解释物理规律的本质,是物理学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例如在进行牛顿第一定律的实验时,根据把物体放在越光滑的平面上就运动的越远的知识,我们可以推理出:如果平面绝对光滑且不受其他摩擦阻力,物体将永远做匀速直线运动;在做真空是否能传声的实验时,当我们发现装置中空气越少,传出的声音就越小时,我们可以推理出:真空是不能传声的。其实物理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以上所谈,还有观察法、实验法、归纳法、累积法、微小放大法、比较法、比值法、图像法等等。在进行科学探究、学习物理知识的过程中,逐渐拓宽视野,初步感受科学研究方法带来的思维灵感火花,能够从中领略物理学科的奥妙,从而感受“另类思维”给他们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逻辑思考力——用比较法(是/否)来思考0304(上)对待事物经常提出“为什么”,有利于我们确定事物问题的方向,发现问题。那么发现了事物的问题,我们要如何去分析,如何找到解决的办法,或者说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问题的矛盾呈现出来呢?在本章节中,我们主要讲述一下,面对问题我们要如何去思考,以及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态度去思考,才算是有逻辑的。概括的讲,面对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分析方法有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相对通俗易懂的名称,也可以叫做比较分析法。如果从哲学的角度去分析,它更是涉及到辩证法,矛盾,矛盾分析法等相关内容。因此,先给同学们描述一下,关于比较法,辩证法,矛盾的基本概念,它们各自的特点、特征,以及彼此之间的关联。便于同学们在理论的高度上去理解我们分析问题的方法、方式的来源、依据。辩证法辩证法,即辩证的方法,是西方哲学的专有名词之一,即语言的艺术,一般所认为是指对逻辑过程的抽象,即对语词,推理,描述,概念,解释过程的研究。辩证法也被称为辩证的方法,希腊时期的辩证法类似于辩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持有不同观点,希望通过合理的讨论来获得真正的知识。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研究思维的过程,主要研究过程中概念之间的矛盾,所以辩证法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而这种矛盾是概念间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辩证法包括三个发展阶段:指的是从抽象的一般概念开始(正),这个概念引起矛盾(反),矛盾的概念调和于第三个概念中(合)。而辩证唯物主义是主要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理论,使黑格尔“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相契合。矛盾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如好与坏,对与错,优点与缺点,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从广义上讲:如果两件事物在一件不存在时另一件一定存在,那么这两件事物就有矛盾。在马克思哲学中,矛盾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首先是物质的,其次才是意识形式上的反映——作为概念的存在。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在古代哲学中,矛盾概念已包含有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黑格尔在其唯心主义哲学中明确提出矛盾即对立统一。马克思主义吸取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系统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把矛盾规定为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互相斗争。所谓统一是指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它们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以及在旧矛盾向新矛盾的转化中对旧矛盾的否定,都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即否定之中有肯定,肯定之中有否定。 例如,如果没有A与B之间的冲突,就不会转化成武器矛,而有武器矛必然会有防御盾,矛盾之间不断相互否定,又相互促进其发展,在现代社会演变成导弹与导弹防御体系的矛盾。正确理解和把握矛盾的含义,还必须注意:首先,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不可分割的;其次,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指事物内部存在的这种关系,也指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学习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对于我们科学地看问题、办事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其次,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任何事物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即任何事物都有两点,而不是一点,那么我们要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就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矛盾分析方法,对矛盾作全面的分析。既要看到事物的这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的那一面,即坚持两分法、两点论。矛盾是客观与主观的对立统一,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中,也包括主观思想,矛盾只有被人的主观思想所认识,矛盾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成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即事事有矛盾;(2)矛盾贯穿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时时有矛盾。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的具体表现:(1)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2)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3)同一事物中的不同矛盾、同一矛盾的两个不同方面也各有其特殊性。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它是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例:发电机和电动机的区别很多,比如它们的原理不同,它们的结构不同;用途不同;能量转换不同。比较法不是哲学中的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我们生活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但是比较法的应用却体现出了事物的矛盾特性,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也叫做共性,在比较法中就是它们的相同点,矛盾的特殊性,同时也叫做个性,在比较法中就是它们的不同点。而矛盾特殊性的表现形式,也恰恰和比较法的应用方式有着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律、规则。比较分析法的应用方法:(1)不同事物间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属性,不同的特征等等。(2) 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特点、特征。(3)同一事物中的不同方面、不同应用,不同的属性等等。可以看出比较分析法与矛盾的特殊性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比较分析法的依据、来源,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运用“比较法”将两种事物的不同列举出来,就容易发现事物问题了。用比较法(是/否)来进行比较有逻辑的人和没有逻辑的人有什么不同呢?会做事的人和不会做事的人有什么不同呢?让我们把不同的两个事物或者正相反的事物进行比较,探讨它们彼此之间的共性与个性。通过问题的各个方面去进行比较,同时将相同与不同进行分类、排列、对照,那么事物之间的不同之处就展现在我们面前了。这样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有逻辑的人与没有逻辑的人的区别在哪里,会做事情的人与不会做事情的人的差距在什么地方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科学术圈,ID:shkxquan】经微信公众号授权转载,如需转载与原文作者联系1.总体的问题1)忌标准太低不知道国际化标准, 例如, 不知道Nature 、Science等国际优秀学术期刊论文的标准、取向、动态。一些学生在选题时根本没有考虑还有国外学者的研究, 甚至某些获奖的博士论文没有一篇外文文献, 而其实论文涉及的领域正是国际研究的热点。不知道母科学标准, 例如, 不知道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传媒学、经济学、历史学等母学科国际优秀学术期刊、国内优秀学术期刊的标准、取向、动态。2)忌缺乏理论指导不知道什么内容可以称得上是理论, 不知道科学的核心是理论, 不知道好的理论应当具有实践意义;论文“ 上不着天, 下不着地” , 成为既无明确的理论指导、又无严谨的实证根基的悬空论文。这反映出作者缺乏严格的理论训练和方法训练。3)忌思维混乱 论文逻辑混乱, 结构不清, 没有整体设计理念。论文中只看到文字和文字的堆砌, 看不到逻辑推理的脉络, 看不到作者思维的痕迹和灵性的火花。这反映出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差, 概括能力较差。这一问题反映在论文中需要高度概括、提炼的内容中, 如题目(包括各层小题)、摘要、讨论、结论等。2.选题的问题4)忌课题不具有科学探索的倾向课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理论指导, 没有研究假设, 没有不确定性, 不冒风险, 没有探索倾向。5)忌课题过于肤浅 例如, 大量的调查研究仅停留在用百分比对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细小环节进行描述的肤浅层面, 没有尽力探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没有注意各因素的相互影响(第三变量的引入):例如, 很少有实验采用交互作用设计, 很少有调查采用多元统计分析。原因很简单:提出的研究问题过于表浅。6)忌课题重心太高 不注重从“ 小” 做起, 片面追求宏大, 用“ 战略” 、“对策” 、“ 发展”堆砌空中楼阁, 表现出“ 倒金字塔” 的倾向和“ 空泛化” 倾向。7)忌将专项等同于专业 不注意或不愿意寻找自己的学科归属、学理取向和研究重心。选题没有专业归属,却又不是真正的学科交叉。8)忌文献综述只综不述或只述不评, 不从中提炼出研究依据例如, 文献综述部分太长, 用“自从盘古开天地, 三皇五帝到如今” 的文字轰炸方式罗列看过的资料, 期待博得评委“ 不念功劳念苦劳” 的同情, 却不对前人研究进行认真和详尽的评论, 不明确指出前人研究的不足;又如, 仅用很小的篇幅阐述选题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再如, 在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之间, 没有过渡段落或章节导出研究问题和研究内容。文献综述部分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流水帐似地罗列年代、作者和书刊名等, 没有按照“问题或要素” 等维度来展开论述框架。9)忌不能全面掌握相关领域主要进展 例如, 即便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外文文献, 也不引述或很少引述国外研究成果;文献没有引述到当年或前一年;很随便地表示该领域未见相关研究, 却没有在正确的关键词下进行文献查阅或没有进行扩展性的文献查阅;引用文献老化, 不能反映该课题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样的话, 如何做到站在巨人的肩上?10)忌引用文献级别过低 例如:大量引用著作中阐述的成果;引用低档次刊物的成果。你可以看看那些发在高级别期刊的文章的参考文献,有几篇引用了普通期刊甚至是一般核心期刊的文章?11)忌关键词无专业特征例如:现代、当代、特征、现状、现状调查、对策、改革对策、影响因素等词。这些不叫关键词好吗?3.摘要的问题12)忌方法交待过粗, 信息不全例如, 不交代被试情况、实验条件、问卷情况等。13)忌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各部分失衡 例如, 仅仅介绍结果和结论, 问题和方法部分过于简单。14)忌英文摘要用Chinglish英文摘要怎么写?不要简单翻译软件翻译一遍就行了,多用几个翻译软件,多来回翻译几遍,然后一字一句的修改。4.方法的问题15)忌忽视实验方法不知道因果关系是科学研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不知道探索因果关系的最佳方法是实验方法;不知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是实证主义, 而实证主义的主流研究方法是实验;不会使用实验方法探索问题;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实验.16)忌问卷的效度评价过于单一仅有以专家评价为依据的内容效度指标, 且专家评定过粗不细。不知道还有结构效度、预测效度等需要做定量化的考察。17)忌胡乱套用内部一致性信度和重测信度 例如, 将事实题、单选题、排序题、填空题等放在一起, 做内部一致性检验,简直令人不可思议。18)忌仅用问卷调查, 方法过于单一不会使用实验、电话访谈、面访、行动研究、日记分析、作品分析等其他类型的方法探索相关主题。19)忌研究方法介绍得过于简单这就无法让读者判断方法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无法让读者进行重复检验和后续研究。20)忌违反绝对底线原则、不会进行多元分析 绝对底线原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 差异显著性的统计检验数目不应超过样本数目。但一些论文在样本不大的情况下, 采用了过多的显著性(可靠性)检验, 在应当采用多元统计分析时采用的却是单元统计分析。21)忌罗列非主要方法 核心方法用的是调查或实验, 却罗列非核心方法如文献资料法, 更可笑的是还罗列逻辑分析法、比较法, 以为列得越多越科学。这个问题根源于方法论、研究方法、研究程序的区分未被学生认识到。应当认识到, 与科学理论一样, 科学方法也是分层的, 包括方法论层面、研究方式层面和研究手段层面。22)忌仅用百分比进行数据分析而且, 分析还很肤浅, 使读者觉得和中学生、大学生的思维深度、思维高度以及数据分析水平区别不大, 甚至更低。5.结果与讨论的问题23)忌数据轰炸例如, 可以合并的表格仍以拆分形式展示;用大量表格堆砌研究结果。再如, 用表格展示原始数据而不是加工后的数据。24)忌讨论不对应实证研究所得到的资料或数据让读者感觉做不做研究、得到什么结果都无所谓, 反正讨论和结论都先写好了。25)忌提出的“ 理论” 和设想缺乏调查、实验的实证支持 凭借臆想提出主观、空洞、自鸣得意的观点, 缺乏调查、实验的数据支持和全面、扎实的论证。26)忌不找出并讨论本研究结果中与前人研究的不同之处 例如, 仅仅停留在“ 本研究证实了前人研究结果” , 无创新性。再如, 在展示和讨论数据图表时, 仅做描述, 不能透过数据去分析变量之间的关系。27)忌不将研究成果做概括性的提炼和总结 这种见木不见林的问题反映出逻辑思维和理论素养的不足, 导致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恰当的抽象与概括, 举一而反三。6.结论的问题28)忌结论超越常识或专业常识使读者觉得这样的结论不做研究仅凭教育直觉也可“ 创造” 出来, 而且可以“ 创造”得更好。29)忌结论简单重复结果的主要内容 结论中没有提炼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30)忌对策与建议形同虚设 应用性研究的对策与建议不痛不痒, 缺乏针对性、操作性, 使读者觉得这样的建议不做研究仅凭教育直觉也可“ 创造” 出来, 而且可以“ 创造” 得更好。理论性研究的对策与建议不具有深刻性、超前性和引导性。
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一种类的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它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的研究方法。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比较认识现象的规律的方法。学习方法很重要运用比较法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两种以上的事物,二是这些事物必须有共同的基础,三是这些事物必须有不同的特性。比较法的主要种类有:①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比较。比如,为了了解某位同学这一年来的学习情况,我们可以把他入学时在班里的名次与现在在班里的名次相比,马上就可以得出这名同学这一年的学习情况,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②横向比较。横向比较是对同时并存的事物进行比较。例如,为了认识城乡差距,我们可以选取它们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做比较。据统计,城镇教育经费支出占公共经费支出的百分比(17.8%)远远高于农村教育经费支出占公共经费支出的百分比(10.5%)。③同类比较。同类比较就是两个或两类性质相同的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比较,在比较中寻找事物的共同点。比如我们已知第一个对象具有某种特征X,同时又具有另外一种特征Y。此时如果我们已知第二个对象也具有第二个特征X的话,那么我们马上就可以推断出第二个对象也应该具有特征Y。④相异比较。相异比较就是对两个或两类性质相反的事物或一个事物的正反两方面加以比较。即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从而说明两个事物的不同。这一比较,就其思维过程来说与同类比较相同,也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但是它说明的不是两个事物的相同点而是两个事物的不同点。下面我们重点谈谈同类比较法。通俗地说,同类比较法就是在共同点或相似点的基础上尽量找出其不同点。有很多事物在表面上看起来差不多,相似的比重很大,但在本质上却大不一样。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客观事物的相似点是记忆发生错误的重要根源之一,而且事物越相似,则对它们的记忆越容易发生错误。因此,为了使记忆精确,不出或少出差错,就应学会在各种类似的事物之间,尽可能地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来,以便抓住这些不同点,使各种事物的精确形象牢固地保持在头脑中。这就是同类比较法在学习中的应用。例如,在学习某些近义词时,就要开动脑筋,尽量找出它们在意义上的区别,以免混淆不清,扰乱记忆。下面讲讲利用同类比较法学习的步骤。第一,根据学习的主题,订立比较目的,并选择合适的比较对象,也就是说要明确你进行比较的主题,即比什么。第二,收集和分析与对象有关的资料如摘抄、笔记什么的,争取掌握比较对象的基本知识;即对比学习。第三,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然后把它们按所比较对象的具体比较项目排列出来,挨个儿研究。就是说你打算用什么来衡量所要比较的事物或其特性,如时间、小时、年,或答对题的次数、兴趣、教学内容等定下比较的标准。第四,有计划地收集你所需要的数据,分别进行比较学习。如果有需要,应该在适当时候修正第三步中所列示的比较项目。比较学习的内容,就是对比较的事实、数据,进行充分的研究,说明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分析形成这一事实的原因和理由。第五,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分析各个项目的异同,努力找出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然后做出结论。有时比较的结论在分析的过程中已经直接给出了,这就要求你做出一个总结性的结论。但是,要想运用好同类比较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长时间的锻炼,才能熟练并能得心应手。大致说来,运用同类比较法时应该注意如下基本要求:首先,要科学地运用同类比较法,就必须注意事物之间的可比性,不具有可比性的事情不要比,否则只是浪费时间。一般说来,凡是可比的事物都至少有一个基本的主要的共同点,而且这些共同点与所要对比的不同点要有一定的联系,否则就是不可比的。在学习中一般都是同类事物的比较,例如两种不同学习方法的比较等。其次,要注意比较的广泛性。所谓广泛性,就是不仅要纵向比较,而且还要横向比较;不仅要两个对象相互之间比,而且要把现象与其总体比。只有这样最终拿出来的结论才更有说服力。再次,不仅要比较事物的现象,更重要的是比较事物的本质。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搞好学习的要求:凡事不能停留在表面,要深入其本质。例如,在比较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为什么美国“一帆风顺”,时间不长就取得了胜利并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而法国却一波三折,历经坎坷才取得最后的胜利?这时我们就要深入研究一下两国的历史。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其发展没有经历封建社会这一阶段,因而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时基本上没有什么阻力;法国情况就大大不同了。法国经历了长时期的封建社会时期,中世纪时更是整个欧洲大陆封建势力的中心。因此,封建残余势力在法国可谓根深蒂固。所以,法国革命一波三折,反复多次。前面讲了这么多,也许有人会问,到底这同类比较法对我们的学习有什么帮助啊?如上所述,同类比较法这种学习方法是将我们学习所涉及某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和比较的方法。这种学习方法,对于已经具备一定研究分析能力的人,尤其显得重要。正所谓有比较才能有鉴别。通过同类比较法,可以收到以下效果:其一,有助于把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加深一步。就同一个问题而言,可能老师讲授的和书本上所体现的具有很大差别:要么老师认为这个问题不值得深入探讨而简单说几句,要么书本上却在这连篇累牍纠缠不清。有的问题呢,对那些水平较高的人来说是小菜一碟,对有的人却如同天书一般。同类比较法就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些日常学习中所碰到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将把所要学习的东西(无论难易)纳入到一个广阔的背景之中,从而更好地揭示它们内在的普遍规律。所谓“一法通则万法通”,掌握了事物的基本规律,学习起来自然不会有以往那些恼人的问题了。其二,有助于我们从更多的方面考虑问题。由于所学的知识相对有限,所以我们在看待问题时不可避免会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某个问题的论述,由于个人的知识面不同,经验不同,所选取的论据、论点往往不大一样。通过比较,多看一些问题,多了解一些方法,多吸取一些经验,从而使我们集思广益,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同一个问题。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片面性,少犯错误,掌握的知识也会更加牢固。其三,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和矛盾,极大地激发学习思考的兴趣。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此,即便是我们奉为圭臬的教科书有时都会因作者的不慎或水平所限而犯错误,更何况其他呢?通过比较学习,我们完全可能找到谬误所在,并深入了解作者的错误是怎样发生的。这也是一种明辨是非能力的锻炼,收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一石二鸟的作用,何乐而不为呢?其四,有助于我们博采众家之长。同类比较法步骤之一就是收集与学习主题相关的资料、文献进行对比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我们辛勤的收集,肯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有的文献资料文笔出众,有的则资料翔实;有的文献资料图文并茂,有的则理论高深。通过这样一番比较学习,可以从多方面增长知识,而不仅仅是我们所要学习的那一小部分。例如,通过我们和日本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努力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性。日本是个岛国,面积狭小却人口众多。但是,虽然日本的人口密度比我们的大,资源也比我们的少,为什么他们却比我们发达得多呢?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的国民教育和相关政策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作为一个饱经战争创伤的国家,日本开始了战后重建之路。它充分认识到人才和科技的重要性,将它摆在了首要位置。持续的国民教育和培训开发了日本人的智能,很快培养出了一大批掌握最先进技术的科学技术人才和一大批高技能的技术工人。正是靠着这些先进的技术和高水平的质量,日本很快占领了世界市场,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所以,如果我们能跟日本一样,把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潜在的智能都开发出来,大幅度地提高国民素质,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一定能够富强起来,昂首挺立在世界人民面前!同异比较法是与同类比较法相并列的一个概念,也是比较法的一条具体途径。就是在不同点的基础上尽量找出其共同点或相似点。生活实践和心理学研究证明,记忆是建立在联系的基础之上的,要有效地进行学习,就必须确定事物之间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越紧密,则记忆便越容易建立和巩固。
历史比较法是研究语言和方言历史演变的重要方法。如果从18世纪下半叶算起,历史比较法在语言学上的应用已有200多年。20世纪初,中国学者引入此法,使其在汉语通语和方言历史研究方面发挥作用。从研究视域来看,该方法既可运用于宏观尺度的上古汉语构拟,又可运用于中观尺度的中古《切韵》《广韵》音系的探讨,还可运用于微观尺度的近现代方音历史演化对比,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百年方音演变研究将成为大势所趋明清以降,随着来华传教士的增多,出现了很多双语字词典和方言词典,例如19世纪的《上海方言词汇集》《宁波方言字语汇解》《西蜀方言》《英粤词典》《客英词典》等。1910年,瑞典汉学家高本汉开启了现代汉语方言调查的大幕。为完成《中国音韵学研究》,他调查或审核了24种汉语方言。1927年,赵元任和助教杨时逢调查了吴语33个方言点,由此写成了《现代吴语的研究》,被誉为“现代汉语方言学真正兴起的标志”。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学者们陆续调查了关中、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等地方言,以这些材料为基础相继出版了《关中方音调查报告》《湖北方言调查报告》《湖南方言调查报告》《云南方言调查报告》和《四川方言调查报告》等。这些成果为今日语言学界积累了百年左右的大量方言语料,目前已渐成关注和研究热点。可以想象,未来一二十年,运用历史比较法进行百年左右的方音演变研究将会成为一大趋势。在这股研究潮流下,我们将会明确感受到微观视域中历史比较法的科学意义和精确价值。百年方音演变研究首在语料性质考辨宏观和中观尺度的汉语演变研究,其目标在于搭建语言演变的宏观脉络和主体框架。客观讲,不少研究结论是以一些零散的、模糊的甚至偶然的材料为基础的,对材料性质没有或无法准确把握。但是,微观视域中百年左右的方音演变研究不应止步于此。百年前,法国语言学家梅耶就曾指出:“要使历史语言学得到进步……必须经常使观察更加精密。”现在,我们面对百年左右的大量语料时,尤其应该注意“新的精密的研究之必要性”。历史比较法越精密,其研究结果才能越科学。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前人所说地点与今人调查地点是否完全一致?比如,110年前高本汉调查过豫北怀庆方言,但是我们发现高氏记录的知庄章、日母等字的读音有可疑之处。就知庄章组字的声母而言,自范照藜1799年编纂的《乡音正误》,到张天堡《湖泊方言研究》所说的80多年前的老方言,再到张启焕等《河南方言研究》所载半世纪前的读音,直至我们2011年调查的沁阳城区方音,记录的都是知庄章合一读作舌尖前音声母,唯独高本汉1911年的记音为知二庄读舌尖前音声母、知三章读舌尖后音声母。显然,在200多年间发生这种反复的变化,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找不到相应的条件。结合马悦然《我的老师高本汉:一位学者的肖像》所记时间线和我们多个方言点的调查来看,高本汉有可能是在洛阳找了一个沁阳人进行的调查,这个沁阳人不是来自当时的沁阳城区而是某乡镇。这种情况不易被发现,需要深入研究后才能鉴别出来。第二,前人记录的材料是否是其亲身实地调查的结果?高本汉《中国音韵学研究》中记录了温州、扬州、汉口、兰州、四川方言的很多字音,但实际上他没有实地调查过。比如兰州,马悦然在《我的老师高本汉:一位学者的肖像》中说:“很可能是借助他在太原时雇用的帮手调查的”;再如四川,马悦然在《另一种乡愁》中明确说过:“高本汉没有去过四川。我大学毕业,得到了一项美国奖学金之后,高本汉一定要我到四川去调查方言。”高本汉调查和搜集了大量的汉语方言材料,其目的在于利用这些材料解释《广韵》反切所反映的中古音类,给这些音类构拟和填补音值。在当时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材料或找他人代为调查,以完成构拟和解释中古音系这个中观尺度的音韵学研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些二手材料出自谁人之手?到底来自城区还是乡镇?今天的方言学者在探讨百年来的方音变化时,需要秉持更为审慎、更为精确的态度。第三,如何看待前人异地调查的新派方言材料?自赵元任《现代吴语的研究》开始,汉语方言调查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模式,相关调查信息的记录也日趋全面,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异地找年轻人进行调查,驻扎在某个高中或大学,远比去不同发音人的出生地要方便高效。但其弊端也很明显,比如:在异地找发音人时可选对象有限,缺少全面了解各种差异的条件;年轻人的文白异读保留较少,容易遗漏白读层的部分声韵调,造成音系不完整;年轻人身处异地,易受外界影响,有些语言现象是临时借用,有些则是不知不觉的变异,而这些对于异地调查者而言则无从分辨;等等。《现代吴语的研究》大部分调查的是青年学生,在33个方言点中有15个是异地调查的,例如诸暨、金华等。当时的调查者受时代所限,但今天的研究者应对此持有更清醒慎重的研究态度。从调查方法的发展看语料性质问题方言材料的性质与调查观念的转变和调查规范的形成有着密切关系。首先,调查观念的转变是随着调查的深入而逐步实现的。历史比较法产生之前,很多语言学爱好者常常托人搜集语料。例如,俄国伽德邻女皇为编纂《全球语言的比较词汇》,曾托美国总统华盛顿把词表寄给各地的将军,为其搜集美洲的语言和方言材料。19世纪下半叶,欧洲语言学家多采用通信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进入20世纪,美国语言学家开创了亲身实地调查的风气,但异地调查依然广被采用。高本汉《中国音韵学研究》、赵元任《现代吴语的研究》就是两种方式并行的产物。再往后,随着专业调查的精细化,才固定为实地调查的规范做法。其次,调查规范的形成需要很长时间的摸索和积累。现代汉语方言的调查,要求全面记录被调查人的各项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省县乡村)、职业、教育程度、幼年语言环境、成长经历等。但是百年前,传教士的方言词典、高本汉的《中国音韵学研究》等往往只提到某地,具体是何乡何镇无从考察,发音人信息更是几无体现。基于这种材料的百年历史演变研究,就可能出现一些无法精确对比的问题,存在一些无法解释的现象。1928年《现代吴语的研究》的出版,对方言调查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该书对发音人的年龄尚无明确要求,后来《云南方言调查报告》对此有所改进,认为:“年龄长一点的人……反而能保持他们的纯粹的本乡语言”。对于文献材料存在可疑的情况,既要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来加以看待,对前人不求全责备;也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方法辨析材料的性质,弥补和修订文献的不足。百年方音演变研究可资参考的范式百年方音演变研究,于“古”首在全面考辨百年前的语料性质,于今重在全面细密地调查语料,而后再利用历史比较法进行具体的音变分析。目前,“方言调查基建工作”已初步完成,未来调查和研究的方向势必趋向精密化。这时候,讲求广泛密集布点的地理语言学式的调查就有了用武之地,因为“精密”是它的一个重要基因,这与微观视域中历史比较法精密、精确、精细的价值追求非常契合。面对百年前语料性质可疑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历史比较法与地理语言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采用“1个县城+多个乡镇村”的设点方式,将百年前后的比较研究放在“(古)点+(今)面”的维度进行,这比“点对点”的对比更严谨、全面、科学。总之,微观视域观察音变的微观过程,而解释微观过程需要精密的田野调查。如此,才能构建出准确权威的百年方音发展脉络,进而为建设具有汉语特色和新时代特征的历史比较理论贡献中国智慧,为繁荣中国学术、推动社会主义语言文化事业助力。(作者:支建刚,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晋冀豫交界地带晋语儿化的类型及其演变研究”负责人、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副教授)来源:光明日报
从理论上讲,调查研究的方法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具有很多不同 的层次。最高层次的是方法问题的基础理论,其次是一般的方法理论,最低层次的是具体的可供直接操作的方法和技术、技巧。最高层次的方法理论是哲学理论。哲学理论是一切具体科学、具体理论的基础,因而也是调查研究方法理论的基础理论。任何哲学理论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科学的世界观,也是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整个世界存在、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对我们认识和研究一切问题、对我们进行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我们进行调查研究活动,必须掌握和精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修养,只有这样,才可能掌握和运用调查研究的科学方法。与调查方法有关的各种专门理论是调查研究方法理论的中间层次,也就是调查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这些理论对调查研究的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调查研究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技术性理论,以及有关的数学理论(如概率理论)、社会统计学理论等,都属于调查研究的方法理论。比如,有关调查研究的一般程序、一般规则、基本要求,实行抽样调查的概率原则,进行数量分析的数学理论和统计学理论等,都是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要直接加以运用的。此外,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有关的专业理论,对于调查研究也具有方法论意义,适当了解和掌握有关的理论知识,有助于实施调查,有益于提高调查质量。在调查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系统科学 理论。所谓系统科学理论,是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协同论、耗散结构的理论等现代科学理论的统称。系统科学理论具体地揭示了客观世界的一般存在方式和一般发展规律,包含着一种崭新的科学方法论。系统科学理论所包含的整体性原则、综合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和定量化原则等,都是调查研究中需要遵循和坚持的基本原则。系统科学理论对于认识客观世界、认识人类社会的指导意义和对于调查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已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在社会调查中,不论是对研究对象的要素或是它们之间的联系的 考察,还是对研究对象的功能和内在机制的考察,都不能抛开研究对象整体这一基本点。从确定调查课题、选择调查方案、收集资料,直到研究分析、得出结论,都应从系统整体性出发。在系统论看来,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是自成系统的。一个工厂、一个行业可以看成一个系统,一个家庭乃至单个人,都可以看成一个系统。这 些系统都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例如,一个企业就有许多构成要素,职工人员要素、机械设备要素、技术工艺要素乃至人工环境要素、群体心理要素等。根据系统论的理论和方法,我们在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定要有系统整体的眼光;在调查全面情况的时候,要考虑到各个系统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还要考虑到系统各种要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调查某一方面问题时,要考虑到全面情况,考虑到整体情况与某一方面情况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到某一方面的问题与其他各方面问题的关系。系统,是指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整体由要素构成,每个要素各有其特殊本质, 构成系统的复杂性。要素既影响整体的性质,又受到整体性质的影响。要注重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任何系统都不是孤立、封闭的,而是与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只有与外界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才能保持自身的平衡与稳定。社会调查既要了解系统的内部运行环节,也要把握 系统与外部环境平衡的机制。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包括实际调查方法和技术与分析研究方法和技术两个方面。实际调查方法也就是搜集资料,又可分为实地调查和文献法两种。实地调查的具体方法主要有访问法、座谈法、观察法、参与法、问卷法、测量法、统计法、实验法等。实地调查是一种直接调查, 上述方法都是被用于收集第一手资料的专门技术和具体方法。所谓文献法,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课题,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获取 有关资料的一种方法。相对于直接调查的各种具体方法,文献法具有间接性,采取这种方法收集的是第二手资料,具有静态性和历史继承性,适用于探索性研究、历史和现实的比较研究,以及专门的历史课题研究。文献的类别有很多,除了文字文献以外,还有数字文献和音像文献。文字文献包括书籍、报刊、档案、记录、简报、史志、日记、笔记等。数字文献包括统计年鉴、统计报表和各种数据表格等用数字记录的历史 资料。音像文献即声音和图像文献。声音文献就是用录音记载的有关 资料。图像文献则是以电影、电视、图片、绘画、雕塑等作为载体的各 种资料。文献调查的具体方法有索引法、考察法、访问法、卡片法、笔 记法、复印法、摘录法、抄写法和专家咨询法等。分析研究是整个调查研究活动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分析研究是运用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对通过调查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的处理,把感 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分析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其中常用的有分 类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矛 盾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数理模型法、社区分析法、历史分析法、预测研究法、假设研究法、逻辑研究法、功能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投射技术法等。这些方法,有的适用于资料描述,有的适用于资料解释,有的适 用于定性研究,有的适用于定量研究。它们之间是互相交叉的,在具体的 分析研究中需要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但它们又有各自的特点,具有不同的作用,因而适用的范围也就互有差异。文章摘自《新时代领导干部调查研究指南》
一、论文有哪几部分?论文基本要素包括:题名、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分类号、引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前置部分:题名、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分类号。主体部分: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注意】必要时,最后可加附录部分。二、如何确定选题?1.从读书和讨论中发现问题广泛阅读文献信息,分析已有研究成果,了解信息,发现问题,思考选题。2.突破学科“空白处”“空缺处”“交叉口”可对旧主题独辟蹊径,选择新角度阐述问题;或纠正研究方法的错误或缺陷选择选题;或在学科综合和比较中发现新问题。3.综合比较与社会调查(1)综合法:归纳、总结学术界对某一问题的全部研究成果,或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论。(2)比较法:比较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内的具体变化,或不同事物在同一标准下的比较。(3)社会调查:选题源于实践,从社会实践中搜集第一手资料,去伪存真,确立选题。4.拟想验证法根据自己的观察学习,初步产生选题拟想,而后通过阅读资料并验证来确定选题。5.回溯法从事物结果或现状着手,进行逆向思维,寻找矛盾的根源,确定选题。6.怀疑法对已有结论、常规、习惯、行为方式等合理性作非绝对肯定,或作否定判断。7.换位思考法摆脱原有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和层次认识研究对象。8.时间法(1)横剖研究:对研究对象的不同类型在某一个时点所构成的全貌的研究。(2)纵贯研究:在不同时点或较长时间内对某一科学发展现象的研究。9.移植法发现不同学科研究对象与思维方法之间的联系,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研究本学科的问题。三、论文结构写作规范1.题目(1)简明、精准,不啰嗦,不冗长,避免引起歧义。(2)核心概念不宜多,最多两个,否则难以把握研究主题。(3)大主题下的内容,可用副标题的形式给出更多信息。2.层次标题(1)可分为若干级,各级号码之间加一小点,末尾一级不加。(2)分级以一般不超过4级为宜。正确位置是各级章条顶格书写。(3)层次标题中最好不用标点符号,删不下去可采用空格方法断开。3.摘要摘要是一篇论文的浓缩和精华,需要让人一眼了解到你做了什么,有哪些重要发现。【格式规范】(1)摘要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可根据文摘类型有所侧重)(2)中文摘要以不超过400字为宜,纯指示性摘要应控制在200字上下。(3)外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4)用第三人称,不要使用“本人”“我们”等作为文摘陈述的主语。【内容规范】(1)简介:为什么要进行本项研究;(2)方法:用什么方法做这个研究;(3)数据:用什么样的数据来验证你的方法;(4)结论:从研究中得出什么结论;(5)意义:得出的结论对研究领域和实践有什么意义。4.正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在引言引出问题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一部分是作者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和创造性的集中表现。【写作要点】(1)围绕一个中心安排结构,取舍材料,展开论证。(2)合理够段。每一段必须集中表达一个意思;注意各段之间的逻辑联系与衔接,使文章承上启下,前后照应。(3)灵活运用立论的各种具体论证方法(例证、引证、类比、因果法、反证法)。(4)正文中可多使用图表,使表述内容的逻辑性、准确性更强。5.结论结论是论文的基本构成成分,不能不写结论,但又不能是标题或正文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还要避免结论的内容仍属于“结果与分析”。【格式和内容】(1)简述试验、研究的最后结果;(2)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作出的结论;(3)说明结论适用的范围;(4)说明该项研究成果的意义;(5)对该项研究工作发展的展望。【注意】结论用语应斩钉截铁,不能写成对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如果得出结果的要点在正文没有明确给出,可在结论部分以最简洁易懂的文字写出。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往往被作者忽略,但是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的标准著录格式】(1)专著[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2)文集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起止页码.(3)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4)报纸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年-月-日(版次).(5)学位论文[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者,年份.(6)会议论文[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会议名称,会址,会议年份.【5种常见文献引用问题】(1)引而不注:把原作者的研究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当作自己的论述而不注明出处。(2)有意漏引:为了减少工作量等原因,故意不查阅或不提及某些文献。(3)过度他引:为了给人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故意加入大量没有参考过的、不相干的文献。(4)模糊引注: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如分册数、页码等。(5)转换引注:将未查阅过原始出处的转引标注为直引,或者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注意】(1)所录参考文献必须在文中句后右上角标出,按顺序排列。文后参考文献的序号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2)以各学校各学科不同要求格式为准。7.注意!这些行为都是抄袭【按抄袭的内容分类】(1)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2)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3)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已有。(4)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5)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6)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7)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按抄袭文字的篇幅分类】(1)句子抄袭A.整句照抄;B.整句意思不变、句式不同。如:复合变为多个简单句;直接引用变为间接引用,“把”字句变为“被"字句,改变表达方式、修辞等。C.整句意思不变、同义替换。(2)段落抄袭A.整段照搬;B.稍改文字叙述,增删文句,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3)章节抄袭照搬或者基本照搬他人作品的某一章或几章内容。(4)全篇抄袭A.全文照搬;B.删减(删除或简化):指将原文内容概况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C.替换:指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D.改头换面:指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E.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素材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