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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科研采购再也不用贴一摞发票去报销了而视全人

减负!科研采购再也不用贴一摞发票去报销了

科技日报记者 陆成宽科研过程中,不少课题组几乎每天都需要采购,尤其是试剂耗材类物资。但每个采购的订单额度都不大,一个月下来仅发票就一大摞,报销起来着实让人头疼。“采购频、流程长、报销繁”等问题是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痼疾”,很多科研人员都曾因此而烦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科院院属企业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喀斯玛平台放出了“大招”。采购、报销流程不再繁琐“在使用喀斯玛之前,我们的物资采购需要走一系列的流程。比如,申请物料编码,提报计划,根据采购金额报不同的领导审批,采购部门执行采购,供应商报价,再审批……我们统计过,从创建物料编码到供应商拿到单子确定可以供货,这个流程走完最长的需要21步,最短的也需要8步。”某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的王老师介绍,“这个流程特别长,如果中间稍微耽误一下,大概就一个月过去了。科研人员经常抱怨采购流程长,采购效率低。”去年,该研究院通过招标引入了喀斯玛平台。平台与该研究院的内部网站做了对接,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内网跳转到喀斯玛平台,直接进行比价选购,经过简单的审核操作以后,供应商就可以直接供货了。“现在只需要提交订单、领导审批两步就可以完成采购;与以前的流程相比,现在方便快捷了很多。”王老师说。同时,为了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效率,喀斯玛平台还推出了代结算业务。科研机构在平台购买试剂耗材可以由喀斯玛平台统一代结算,平台定期针对多家供应商的多个订单向科研机构开具一张发票,一次完成指定范围内所有交易的结算。图片来源:视觉中国“由平台统一代结算以后,科研人员报账再也不需要像过去买火车票一样排队,不用再走繁琐的报销流程,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潜心、安心、专心研搞究,多出一流成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喀斯玛公司总经理李红林说。他表示,喀斯玛建立的初心,便是计划通过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科研供应链流程,规范科研物资采购和管理,真正将科研人员从诸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采购全程记录在案,痕迹可溯喀斯玛是一个科研服务平台,定位为“科学家自己的采购平台”,面向科研、教育及产业机构,围绕科学研究投入、产出全过程,集交易、管理、资讯、金融为一体,服务于科学研究的全产业链。事实上,喀斯玛平台的运行模式和目前流行的某些网购平台类似。它以网络超市的形式提供了海量商品。平台上,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科研人员可以在“超市”内比价采购,一键下单,信息透明。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同时,平台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要求设计,增设了“审批”“验货”环节,实现了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保证了采购真实性,符合行业、财务审核和专项审计检查要求,采购全程记录在案,过程透明、责任明晰、痕迹可溯,达到了阳光采购的要求。在使用喀斯玛平台采购之前,最让科研人员担心的是试剂耗材的质量和价格。为此,喀斯玛平台与供应商“约法三章”,要求所有供应商“不卖假货、不开假票、线上价格不高于线下”。“这样能够保障客户买到正品低价试剂,如果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我们会对其进行全网通报甚至责令其退出商城。”喀斯玛公司总经理李红林说。目前,入驻商城的各类供应商已经超过9万家,在线商品数量多达6000余万种(条),其中不乏Sigma、ThermoFisher、Qiagen等国际龙头生产商。截至目前,已有1800多家科研机构、高校及相关产业机构登录平台购买材料,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属127家研究单位。编辑:张爽审核: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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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委员:简化科研高校仪器采购流程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肖萌 见习记者 刘旭科研仪器设备是科技创新的基础硬件保证,是学校研究、教学的工作需求,因此也是作为科研单位和高校政府采购业务中的“重头”,仪器设备采购每年的采购额占比居高。近年来,国家和各地区频频“松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018年,国务院更是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这更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那么我省的这一情况执行的怎么样呢?今年省两会,省政协委员、郑州大学科技处长李倩进行了相关介绍。“我省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就是招投标采购周期过长。目前我省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过申报、批复、招投标、签订合同、网上公告、验收、支付等手续流程,平均周期至少在2—3个月以上,进口设备采购周期更长。”李倩说。她介绍,在科研项目审计时,从地市基层抽调的审计干部大多对国家的科研政策尤其是最新政策了解不够,经常按照工程项目的政策要求审查科研项目,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同时,审计压力又导致财务、国资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原有的政府采购政策而不是最新的“放管服”科研政策,科研人员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科研工作进展。“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过高。2016年,省财政厅依托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将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纳入采购范围。但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李倩说,这些现存问题,没有使“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设计目标实现。作为省政协委员,李倩今年参会带来了不少该方面的相关建议。她建议我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科研规律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政策。“建议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相关人员的政策宣讲与培训。一是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既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最新的国家科研管理政策,确保在执行过程中,科研管理政策和财务、采购、招投标等法规政策保持一致。二是扩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范围,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招投标人员、财务人员、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都纳入培训对象。”李倩说。此外李倩呼吁要切实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科研“放管服”政策。建议我省重点落实好项目负责人制,强化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在充分信任基础上,适当拓宽科研采购项目的购买渠道,必要时允许不从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来源:东方今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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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八戒网与中科院旗下喀斯玛商城告破科研采购难题

2019年8月16日,猪八戒网与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在猪八戒网总部举行盛大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旗下八戒公采和喀斯玛商城平台将进行深入合作。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平、总经理李红林、副总经理吴宜亚、副总经理李芳芳;猪八戒网创始人朱明跃、副总裁周勇、八戒公采事业部总经理曾里、天蓬云采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兴等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牵手喀斯玛,八戒公采进入科技采购领域随着各采购单位对采购标准化程度、采购效率、廉政风险管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化、智能化成为了公采行业一大发展趋势。近年来,国务院也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并于2018年11月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响应国家政策,顺应时代潮流,各地政府和企业纷纷启动电子化采购,并不断探索采购电子化模式的升级与创新。为顺应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和5G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号召;响应国家关于公共采购的数字化采购、智能化采购的互联网+的政策导向,猪八戒网选择与喀斯玛将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助力传统产业重塑其供应链价值,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借助服务交易“独角兽”猪八戒网在服务采购方面的平台优势,以及喀斯玛商城在科研机构、高校等招采平台的凝聚力,双方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互联网+公共采购进程,推动公共采购领域服务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营。强强联手,解决科研采购两大难题据悉,喀斯玛商城是中科院为落实国家各级关于加强科研领域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解决科研材料“三难”问题而设立的集科研物资交易及管理于一体的B2B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城定位为“科学家自己的采购平台”。其业务面向科研、教育及产业机构,围绕科学研究投入、产出全过程,集交易、管理、资讯、金融为一体,并服务于科学研究的全产业链。经过6年的实践,喀斯玛商城形成了丰富的高品质服务供应商库,可帮助用户解决多场景采购需求,并通过应用和借鉴采购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监管机制、规避廉政风险。从2016年开始,商城先后纳入到25个地方政采体系;2017年,成功进入军工领域服务;2019年,通过I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体系认证。八戒公采是猪八戒网最新推出的服务采购平台,专注于提供公共采购领域服务采购综合解决方案。八戒公采集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于一体,构建了采购人系统、供应商库、专家智库、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八戒公采创新了服务采购方式,借助专业化运营,信息化手段,可协助采购单位完善内控机制,规避廉政风险,提高服务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做到采购有据可依,监管有据可查。八戒公采目前已在重庆全市、重庆大学、安徽省各国企推广使用。喀斯玛与八戒公采此次战略合作,在科研机构、不仅解决了科研耗材采购难、监管难、核算难等问题,还搞定了服务采购寻源难、交付难、核价难等问题。此次合作,对国家政府采购体系形成了有益补充和拓展。此次战略合作,是双方在各自重要发展机遇期的重要战略选择。接下来,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市场拓展、综合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课题研究、以及大数据研究与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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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科研项目精细化管理呢?

科研项目研究有两种方式,一选择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继续研究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二选择新的研究方向进行立项开始进行科研研究。如何达到科研项目管理精细化呢,就得从项目构思开始进行管理了,比如项目立项。立项流程清晰,相关文件模板设置,从日常工作申报流程上进行优化,进一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立项通过后,开展科研活动所需要的课题经费支出,只需要动手选择立项项目即可,减少科研人员重复录入信息,系统将课题名称均罗列清楚勾选课题选项,选择申请人名称,即可完成经费申请。相关明细导入也有格式模板进行指导,减少了反复的信息录入带来的时间浪费。实验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等信息均可以在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做到科研项目从申报到立项全流程记录,对科研人员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进行管理,提供课题相关论文参考,系统将自动将相关论文自动同步,为科研人员提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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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 让科研在阳光下运行

最近,科技部出台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这份将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暂行规定》,详尽规范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5类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中出现的数十种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及处理程序。其中,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科学技术人员在活动实施中提供虚假材料、挪用财政科研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暂行规定》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对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科研经费使用、监管、规范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在科研资金的使用方面,有过一定程度不符合规范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屡见不鲜,因为科研经费贪腐而入罪获刑的事件也并非孤例。例如,在2017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以贪污罪判处套取国家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这些事件暴露出在科学研究活动中,项目管理、经费审批、物资采购、财务报销、信息化等方面具体流程中均存在着一定风险,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者都急需一套规范化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13年,中国科学院尝试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来根治科研采购中一直存在的采购难、监管难、核算难等“顽疾”,指导院属企业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其前身“中国科学院科技物资中心”)开发了喀斯玛商城。喀斯玛商城作为国内首家“科研电商”,定位为“科学家自己的采购平台”,面向科研、教育及产业机构,围绕科学研究投入、产出全过程,集交易、管理、资讯、金融为一体,服务于科学研究的全产业链。促进采购管理规范、安全、便捷,满足科研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保障性、经济性等国家要求。平台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要求设计,增设了“审批”“验货”环节,实现了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保证了采购真实性,符合行业、财务审核和专项审计检查要求,同时全程信息化管理,过程透明、责任明晰、痕迹可溯,达到了阳光采购的要求。2019年1月11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其印发的《广东改革工作简报》上,专题报道了广州医科大学“五化”并举破解科研管理体制障碍的有效举措,此报道后被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至省内各高校学习推广。广州医科大学正是喀斯玛长期深入合作的用户之一,自2018年至今,喀斯玛为广州医科大学定制了有针对性的整体采购管理方案并协助推动实施,全面助力广州医科大深化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并得到广东省深改委的高度认可。喀斯玛商城在广州医科大学科研采购管理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标志着商城的信息化采购管理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更表明运用电商模式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相信随着科研平台的广泛使用、全流程信息化的不断深化,以往科研采购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科研绝非法外之地。但要让科研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我们有必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共同营造一个健康透明的科研生态环境,让那些“无心之过”和“有意为之”再也没有生存的土壤。(作者系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来源:中国网客户端】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上下囚杀

产品开发中的“大”采购与“小”采购

在许多人想法中采购是个好岗位,作为甲方,供应商都得巴结,不用看客户的眼色。而且做的事就是找找供应商,下单跟单、每年例行把供应商拉过来谈判砍价。但近日读 刘宝红 老师关于供应链管理的书,其中谈到小采购和大采购,其中对两者的区分结合我在大小公司的工作经历,感觉非常贴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总结1、工作对象不同:小采购围绕订单转,大采购围绕供应商转。感受:在小公司远没有大公司对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备,而且明显可以看到,小公司采购,基本围绕项目和订单转,根据需求寻找供应源、打样、下单、跟单、催单的事务,而且基本都是急单。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能力,供应商的分类、评价、筛选、开发,基本都没有开展起来。2、两者的层次不同,小采购是行政文秘,大采购是管理战略资源。感受:小采购由于基本都围绕交易环节的事务性工作,无法体现对营销、产品开发输入的需求的管理与专业支撑与制衡,因此很多时候被认为是打杂的。而大采购可以整合供应商资源,将最合适的供应商资源在产品开发早期导入项目中,对产品设计、成本的产生重要的影响。3、两者导向不同:小采购是供给导向,大采购兼顾需求,通过理顺需求而理顺供给。感受:小采购往往是给他一个需求,让其去落地实施。而大采购,可以在产品开发早期介入,来管理需求,影响产品的设计与成本,让供给更加容易。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如下3类问题:1、键物料选型考虑不全面关键物料选型主要由研发工程师来进行,其他人员只是协助,没有真正参与到选型活动中来,而研发工程师对于供应商经营现状、货期、价格等信息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因此考虑是不全面的。从而造成了到了研发后期甚至批量生产因为器件、采购等原因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某连接器选型,选用了行业内即将淘汰的工艺,国内外厂家都不再投入、跟进的产品。给产品埋下了严重的隐患。2、物料选型是串行进行的,效率低。许多公司物料选型实际操作过程是串行的:开发人员选择器件、申请代码、发放代码、提交采购申请、采购下单,效率非常低。中间如果再有几个反复,就可能严重影响产品研发的进度!即使这样关键器件的选型质量也仍得不到保证。3、长货期的器件,难以及时到货,影响研发进度。由于研发工程师不太清楚一个器件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到货,常常出现研发人员没有提前足够的时间提交采购申请,导致因为长货期器件未能及时到货而延误研发进度。这几类常见问题,有部分是由于组织流程的原因导致,但更主要实际是“小”采购的运作思路导致的。在产品开发流程中,可以通过并行化过程来对采购的工作进行优化,具体各阶段采购的工作重点如下图所示:在概念阶段,研发系统设计组,应该提出关键物料的选型需求,但注意:关键物料的选型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因此,作为后续《项目关键物料选择报告》 的源头,《项目关键物料选型需求》强调的是需求而不是选定的器件和供应商。系统设计人员根据系统原理框图,描述影响设计构架、方案的关键物料的需求,包括功能、性能、可靠性、工艺等内容提出关键物料需求。必要时可提供可选物料及潜在供应商相关信息 。关键物料需求表物料选型需求是用于后续进行材料选型的依据,需要包括已有代码的材料和新材料;对已有代码的材料其物料选型需求可适当简化,采用现有的资料 。 采购需要去根据选型需求来进行寻源,但此时作为小采购可能做法是直接去找可提供资源的供应商。但大采购,做法是在概念阶段,召集相关的供应商资源一起来参与设计,比如:这个器件如果要这样定制的成本可能增加30%,但如果直接选用已有的型号设计,成本可以节约20%;又比如,你采用这种结构,做不到这么小的公差,最好采用如此的设计。需求与设计阶段,就可以理顺需求,从供应商处吸取相关经验,保障供应同时,也可以在早期就获得最佳的成本方案。特别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专业化分工时代,产品竞争,已经过度到生态竞争,而其中供应链生态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可以说企业50%以上的价值过程都需要供应链的支持。此时,资源不用为我所有,但能为我所用。采购作为企业与供应商的桥梁,就会显的尤为重要了。大采购,需要通过 供应商开发与关系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战略保障。但是,我也非常认同刘宝红老师说法,“人才先行“,如果小采购,无法提升技能与认知,企业转型,包括很多企业的所谓IPD变革,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IPD中的采购代表,正是大采购,而不是小采购。

笠原

快讯!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11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第六条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第七条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第八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条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第十二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八)违法违规的处理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三、执行期限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德不形者

重庆:首次明确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三包干”——《重庆市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科技日报记者 雍黎 实习生 许力梨科研人员最关注的地方就是放权赋能最需要改革的地方。9月18日,重庆市科技局发布《重庆市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对《方案》内容进行了解读。此次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中科研人员最关注的六个方面开展改革,即: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科研项目结题备案制改革、科技创新基地稳定支持、非共识项目(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改革、重大技术需求项目张榜招标和科研项目管理“无纸化”,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布会现场 受访方提供首次明确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三包干”2018年以来,重庆市围绕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开展了多项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让他们从“繁文缛节”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科研,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一直以来也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重庆市科技局副局长陈军介绍,为了让“包干制”改革落地见效,此次《方案》针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在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开展“包干制”试点,首次明确了经费使用的“三包干”:即用途包干、经费使用包干、项目实施包干。“国家层面的政策提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权,由项目组自行确定科目内容。” 陈军表示,此次改革试点明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据实开支,也是重庆市“包干制”改革的最大亮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自主权提高在优化科研管理上,重庆市科技局重点选择了科研项目结题、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和科研项目管理“无纸化”三个方面开展改革。过去科研项目结题耗时长、程序繁琐等问题,这次科研项目结题备案制改革选择了量大面广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开展试点。明确了其结题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可以由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赋权项目负责人确定结题方式,结题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改革上,除了明确给予重点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支持外,最大的亮点是探索实验室体制机制创新,强调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充分赋予实验室主任经费使用自主决策权和项目管理自主权,同时突出强调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推动实验室实现高水平管理和良好运行。而在科研项目管理“无纸化”改革方面,将通过今年的系统优化升级,力争在明年项目申报时,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管理,对所有项目成员签字一律实行电子签章。“卡脖子”关键技术项目将“张榜招标”为满足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此次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中,试点项目推荐立项机制和张榜招标机制。据了解,非共识项目旨在鼓励科研人员开展颠覆式创新。申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包括专家学者实名推荐在内的项目来源渠道,原则上申报人不受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申报内容不受项目指南范围限制,项目任务书原则上不作约束性考核要求。重大技术需求项目张榜招标改革试点主要是围绕行业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凝练技术需求,采取“张榜发布、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外部高端创新资源,探索建立“重庆出题,全球解答”机制,切实解决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现实需求。“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需求招标。”陈军介绍,行业龙头企业提出重大技术问题需求后,会编制项目招标书,确定项目经费额度、招标考核指标。科研诚信管理并举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同时,《方案》也突出强调了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重庆市科技局今年专门成立了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统筹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逐步实现科研活动和参与主体全覆盖。此次改革试点的内容也将全部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同时科研诚信管理已纳入科研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套取挪用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相应诚信记录纳入“信用重庆”数据平台,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振鷺

财政部未来将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除外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以下简称《答复》),对王贻芳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针对该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答复》明确将出台相关措施。一是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二是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体系,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形成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体系;放宽预算单位对采购方式选择的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各类竞争性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有序开展。三是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于“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及调研情况决定是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统筹考虑。以下为《答复》全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王贻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指出了目前科研项目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意见。经研究并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近年来,为提高科研项目采购效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一是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二是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实行优先审批。下一步,财政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听取一线科研人员意见和建议,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诚如您所言,目前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诸如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低价竞争、恶意投诉等问题,影响了预算执行效率,这些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财政部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明确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多项改革举措,力求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为落实上述改革举措,财政部启动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修订和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关于您提出的招标采购中允许供应商现场述标及答辩环节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招标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能够事先明确具体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故不设置述标及答辩环节。对于不能确定详细采购需求、需从供应商提供的多种设计方案中确定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先确定具体需求再竞争报价,也可通过谈判对多个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比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非标准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若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相关情形规定的,可以通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绿色通道”,报财政部进行审批后组织采购。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体系,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形成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体系;放宽预算单位对采购方式选择的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各类竞争性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关于您提出的是否公开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是否允许超过采购预算问题。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为供应商合理报价提供依据,防止因供应商报价过高,出现采购活动失败、影响采购活动效率的情况。诚如您所言,非标准化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于市场上缺少成熟案例,很难测算合理的预算价格。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适时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对于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类别和金额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备案即可。对于非标准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对子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剂,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对于您提出的“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及调研情况决定是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统筹考虑。关于您提出的科研项目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特殊的价格分评审规则问题。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是就投标人报价进行比较的评审因素,将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可以更好地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判。针对您所述的高品质技术方案价格偏高,不利于供应商取得价格高分的现象,预算单位可以在综合评分法中合理设置价格分权重,适当提高其他评审因素权重。为减少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关于您提出的公开招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问题。根据目前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若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对于您提出的投标人不足3家,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门仍应就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招标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以规范采购项目管理,避免滥用相关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关于您提出的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行为进行约束问题。诚如您所言,针对同一采购项目反复质疑投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对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明确了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以减少供应商在同一采购环节反复质疑投诉现象的发生。下一步,对于您提出的制定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行为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将在法律法规的修订中统筹考虑,财政部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7财政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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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11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第六条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第七条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第八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条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第十二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八)违法违规的处理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三、执行期限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