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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人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你在其中吗?喜福会

这6种人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你在其中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是免统考的在职研究生的报考方式之一,那么,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学习时间少,工作忙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主要面向的是在职人群,而且多数都是中高层管理者,这部分人群在公司都担任重要的职务,工作时间都比较忙,有时连周末休息时间都被占用,所以学习时间比较少。那么,这部分人群就比较适合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因为这种方式学制短,授课时间一般都是一个月集中几天上课,或者是隔周周末上课,时间上要相对灵活一些。二、想获得研究生学位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人群多数都是为了获得证书,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形式,毕业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所以想要获得学位证书,这种方式是可以做到的。三、本科学历毕业1年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主要面向的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群,毕业时间一般在1年及以上,这对于公司中高层领导来说,都是可以达到的,要求并不严格。五、基础相对薄弱这种方式更注重实际的操作和应用,因为多数专业与管理相关,所以,这种方式主要在面试时主要考工作案例,所以,知识基础较薄弱,但工作能力较强的人群完全可以报考。六、想获得升职加薪升职加薪是很多报考者最终的目的,而这种方式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形式,毕业获得的证书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在职研究生待遇,也可以帮助升职加薪,尤其是在外企、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如果打算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不知道报考专业、学费、报名流程等信息,可在下方“小程序”填写信息领取简章。

笔记本

教育部认可的中外合作大学一览表

经常有学员问硕博通老师这个问题:教育部认可的中外合作大学都有哪些?教育部认可的中外合作大学一览表学校名单2010年7月19日,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北京北京市第一批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名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北京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卫生事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40414O教育部2北京大学与美国福坦莫大学比利时弗拉瑞克鲁汶根特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30415O教育部3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16O教育部4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合作举办体育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17O教育部5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30418O教育部6北京交通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商务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19O教育部7北京交通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19990420O教育部8北京科技大学与比利时鲁汶工程技术学院合作举办电子媒体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BE1A20030421O教育部9北京科技大学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30422O教育部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10423O教育部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FR1A19970424O教育部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40425O教育部13北京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通信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26O教育部14北京理工大学与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合作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DE1A20020427O教育部15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举办电信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20428O教育部16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举办微电子学与光子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20429O教育部17北京体育大学与美国俄亥俄大学合作举办体育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40430O教育部18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1A20030431O教育部19首都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举办教育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32O教育部20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20433O教育部2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AU1A20030434O教育部22北京邮电大学与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合作举办电信工程及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GB2A20040435O教育部23北京邮电大学与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合作举办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GB2A20040436O教育部24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US2A19950437O教育部25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合作举办传播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US2A19950438O教育部26北京林业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合作举办草业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US2A20030439O教育部27中央财经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AU2A20040440O教育部28北京联合大学与英国佩斯利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GB2A20020441O教育部29北京农学院与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学院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GB2A20030442O教育部30北京农学院与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学院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MOE11GB2A20030443O教育部31北京理工大学与加拿大北阿尔伯塔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CA2A20030444O教育部32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2A20020445O教育部33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2A20020446O教育部34北京工业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学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US2A20030447O教育部35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与加拿大国际教育中心合作举办国际会计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PDE11CA3A20030448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36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与加拿大国际教育中心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PDE11CA3A20030449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37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与加拿大国际教育中心合作举办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理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PDE11CA3A20030450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38清华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举办公共管理课程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PDE11US4N20020451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39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农村发展与创新专业非学历教育项目PDE11NL4N20010452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0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PDE11NL4N20010453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1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土地与水资源管理专业非学历项目PDE11NL4N20010454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2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国际农业商务管理非学历项目PDE11NL4N20010455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国际注册商业房地产投资师协会合作举办国际商业房地产投资师课程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PDE11US4N20030456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4北京理工大学与英国中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电子工程课程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PDE11GB4N19980457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45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国际电讯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文凭教育项目PDE11US4N20020458O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46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HK1A20030459O教育部47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MOE11HK1A20030460O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 (Beihang Sino-French Engineer School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合作举办应用金融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华北电力大学与英国斯莱斯克莱德大学、英国曼切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 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4. 中国政法大学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举办文学硕士(行政管理方向)学位教育项目5. 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硕士学位教育项目7. 北京理工大学与英国瑞丁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科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兰斯高等工商管理学院合作举办零售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9.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莱特州立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0. 中央财经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举办项目管理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软件科技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心理咨询与治疗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北京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牙医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上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国际学院2.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3. 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4. 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联合学院(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JTU-UM Joint Institute)5. 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Sino-German College Applied Sciences of Tongji University)6. 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 Sino-British College of the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7. 上海大学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Sino-European School of Technology of Shanghai University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复旦大学与荷兰戴尔福特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2. 复旦大学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复旦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 复旦大学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合作举办英语语言教学教育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5. 复旦大学与法国里尔第二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 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7. 同济大学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8. 同济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大学迪尔本分校合作举办汽车系统工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9. 同济大学与法国汉斯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0. 同济大学与法国国立桥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1. 华东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2. 华东理工大学与德国吕贝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3. 华东理工大学与德国吕贝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4. 华东政法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5. 东华大学与日本文化学园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6. 东华大学与德国劳特林根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轻化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7. 东华大学与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8. 上海财经大学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9. 上海财经大学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0. 上海财经大学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1. 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2. 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3. 上海电力学院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4. 上海电力学院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5. 上海理工大学与美国北达科他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6. 上海理工大学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7. 上海理工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格里菲斯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8. 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9. 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0. 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1. 上海海事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2. 上海海事大学与世界海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运输与物流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3. 上海水产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4. 上海水产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5. 上海杉达学院与美国瑞德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6.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7.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8.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应用化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9.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0. 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韦伯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1. 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犹他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2. 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戴顿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3. 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戴顿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4. 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5. 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6. 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8.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9.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0.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英国中兰卡郡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2.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5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5.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6.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加拿大道格拉斯学院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7.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加拿大道格拉斯学院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8. 上海大学与加拿大布鲁克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59. 上海交通大学与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60. 上海交通大学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61. 上海交通大学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62. 上海中医药大学与英国伦敦都市大学合作举办药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美国南新罕布什尔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美国西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5.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6.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7.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格拉摩根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8.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69.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70.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7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提赛德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7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7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7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美国西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直通班教育项目75.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直通班教育项目76.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提赛德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直通班教育项目77.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英国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直通班教育项1. 同济大学与意大利米兰理工大学、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 同济大学与意大利米兰理工大学、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 华东师范大学与美国艾里克森研究院合作举办儿童发展与早期教育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4. 上海音乐学院与日本多莱坞大学合作举办录音艺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 上海电机学院与美国北爱荷华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 上海海事大学与荷兰泽兰德大学合作举办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7. 上海海事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合作举办物流工程与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8. 上海师范大学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9. 上海体育学院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体育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0. 上海海事大学与荷兰泽兰德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 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社会行政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社会工作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4. 华东政法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四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西南交通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电子科技大学与葡萄牙ISCTE里斯本大学学院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3、成都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四川大学中澳合作办学项目5、电子科技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西南交通大学与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7、西南交通大学与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8、西南交通大学与德国德累斯顿国际大学、德国佛朗霍菲无损检测研究所合作举办无损检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9、成都理工大学与英国斯泰福厦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4]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四川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灾害护理学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四川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义肢矫形学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四川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物理治疗硕士学位教育项目4、四川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职业治疗学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4] 天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立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天津科技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 天津科技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国际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 天津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 天津理工大学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举办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 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项目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7. 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8. 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9. 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0. 天津师范大学与韩国大佛大学合作举办教育行政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1. 天津师范大学与韩国大佛大学合作举办情报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2. 天津商业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合作举办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3. 天津商业大学与美国东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人力资源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4. 天津商业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举办人力资源管理学士学位教育项目15. 天津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6. 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贸关系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7. 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举办医院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8. 南开大学与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举办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9. 中国民航大学与法国国立民航大学、法国航空工程大学合作举办航空安全管理硕士学位教育20.天津科技大学与日本京都计算机学院合作办学(中日)计算机与科学专业21.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Sino-European Institute of Aviation Engineering, CAUC)22.天津师范大学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举办日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 南开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现代物流硕士学位教育项目重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重庆工商大学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重庆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大学迪尔本分校合作培养汽车系统工程硕士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重庆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工程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重庆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可持续城市发展硕士学位教育项目江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江南大学莱姆顿学院西交利物浦大学( Xi’an Jiaotong-Liverpool University )昆山杜克大学(Duke Kunshan University, DKU)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江苏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 江苏科技大学与法国巴黎高等计算机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3.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应用化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7.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8.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9.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0.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1. 扬州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2. 南京师范大学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通讯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3. 南京师范大学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4. 南京师范大学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合作举办刑事司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5. 南京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6. 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7. 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电力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8. 南京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9. 南京中医药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0. 中国矿业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浙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宁波诺丁汉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Ningbo)温州肯恩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浙江工业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 浙江工业大学与英国利兹大都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与金融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浙江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合作举办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4. 浙江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5. 浙江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伊迪斯?科文大学合作举办教育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6. 浙江工商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项目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7. 浙江科技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8. 浙江林学院(已更名为浙江林业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9. 温州医科大学与美国新英格兰视光学院合作举办眼视光学博士研究生教育项目10. 杭州师范学院与澳大利亚堪培垃大学合作举办教育领导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程教育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4.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合作举办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5.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6.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金融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7.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8.温州医科大学与美国托马斯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19. 浙江农林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0. 宁波大学与法国昂热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1. 中国美术学院与德国柏林艺术大学合作举办美术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1.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品质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酒店与旅游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4.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国际房地产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5. 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广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长江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 中山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合作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 中山大学与法国里昂第三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硕士学位教育项目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合作举办英语教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4. 广州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会计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5. 广州大学与法国昂热大学、尼斯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6. 华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商学学士学位教育项目7.华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合作举办旅游与酒店管理本科科教育项目8.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与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合作举办教育管理与发展学士学位教育项目福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厦门大学与美国旧金山大学合作举办环境管理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福建农林大学与加拿大新斯科舍农学院合作举办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福建农林大学与加拿大新斯科舍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集美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教育项目集美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国际会计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山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国际商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青岛大学与韩国大佛大学合作举办朝鲜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奥地利克雷姆斯高等专业学院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泰山医学院与韩国延世大学原州分校合作举办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泰山医学院与韩国全北大学校合作举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山东农业大学与英国皇家农学院合作举办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英国赫瑞瓦特大学合作举办油藏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广西民族大学与英国斯泰福厦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财经学院与澳大利亚精英高等教育学院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桂林理工大学与英国伯明翰城市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师范大学与英国格林多大学合作举办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举办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艺术学院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举办音乐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大学与美国中密歇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与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合作举办网络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艺术学院与英国格林多大学合作举办动画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师范学院与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中医药大学与美国督优维尔学院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西科技大学与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中国大陆获教育部批准的22个中外合作国际MBA项目外方院校国际认证资质一览表编号外方主办院校有无EQUIS认证中方承办院校1加拿大魁北克大学2001年通过认证中国矿业大学2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2005年通过认证上海交通大学3美国福坦莫大学/比利时弗拉瑞克-鲁汶-根特管理学院通过认证北京大学4挪威管理学院2002年通过认证复旦大学5香港大学2009年通过认证复旦大学6澳大利亚南澳大学2009年通过认证西南交通大学7澳大利亚南澳大学2009年通过认证江西财经大学8美国纽约理工学院无江西财经大学9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无北京工业大学10美国马里兰大学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1美国韦伯斯特大学无电子科技大学12美国韦伯斯特大学无上海财经大学13美国莱特州立大学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4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无北京科技大学15法国国立桥路大学无同济大学16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无宁波大学17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无华东理工大学18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无北京交通大学19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无上海海事大学20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无南京大学21加拿大卡尔顿大学无东华大学22香港中文大学无清华大学

鬼神

经过教育部认证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证书算是全日制的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免统考,后期可以获得国外学位证书,经过中留服务中心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国内“双证”。很多同学,问,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后算是全日制吗?下面,小编来为同学们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第一,中外合作硕士属于在职学习,不算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利用人们工作之余的时间来授课,一般是周末上课或者集中授课。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不算是全日制研究生。第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和全日制研究生所获证书不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获国外硕士学位证书,所获证书需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认证后相当于“双证”效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所得证书为国外学位证书和认证证书。全日制研究生:获国内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这两种证书是不同的,但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所得证书经过认证后使用效力等于“双证”,是教育部可以认证的,也就是相当于正规研究生学历,其价值是和全日制相当的。综上,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认证证书不是全日制,但是和全日制研究生所发证书的使用效力是等同的。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正处于招生中,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院校和专业等详细信息!另外,同学们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文章!2020考研失利,怎么办?没关系,这3种方式,一样可以上研究生!盘点2020各院校在职MBA学费

黑豹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硕士(MBA、EMBA)2019年开始报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1991年起开始设立中外合作办学硕士(MBA、EMBA)项目,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先后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诺欧商学院、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美国马里兰大学等知名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进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19年法国巴黎第一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项目 4月开学、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硕士项目 3月开学、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项目 5月开学、美国马里兰大学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5月开学,报名工作现已开始,请同学们抓紧时间报考。

恶人湖

低分进名校,国内外双文凭,中外合作办学含金量究竟如何?

前几期,小编写了一篇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的文章,然后小编在后台就收到了很多高考家长和学生的留言,想要更加详细的了解一下中外合作办学究竟如何?办学质量、毕业政策、就业前景这些都是高考家长和学生们在选择就读院校和专业时十分关注的点。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也不外如是,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那些事儿,帮你打开中外合作办学选择新思路。中外合作办学是什么?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中国的大学院校与外国大学院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院校或教学专业,主要招生对象面向应届高考生。是一种在高等教育中开展的中外合作模式。由合作办学的中外两所院校教授进行综合授课,主要教学模式也是以国外教学模式为主。一般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和专业会比同批次的普通院校或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稍低一些,这也是不少家长和考生的“心动点”,并且此类院校毕业后拿到手的通常都是国内国外双文凭,这在以后的就业以及出国深造都是十分具有优势的。但是当考生和家长真的想要了解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时,通常都会因为国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的“复杂性”而踌躇烦恼。中外合作办学的分类1.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这里的“计划”是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而言,是分为计划内与计划外两种的。计划内招生(院校和专业都在《招生考试报招生计划合订本》内)是指该中外合作办学院校项目是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统招生,毕业时既可以获得国外大学的毕业证,还可以获得具有国内的毕业证及报到证。计划外招生则相反,是指没有列入《招生考试报招生计划合订本》的院校及项目,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院校项目因个别原因没有国内的学位授予权。所以在毕业时只能拿到国外大学的学位证书,却无法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主体通常有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常是指那些具有独立办学、办事、办证资质以及教育部颁发给机构的教育资质及留学资质的机构。如: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中外合作的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与劣势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1、教学模式更丰富、学习形式更灵活从教学模式而言,中外合作办学通常以国外教学模式为主,与国内大学课堂教学区别较大,可以让学生体验更加丰富的课堂。此外,从学制方面来看,中外合作办学通常都是2+2(国内2年+国外2年)、3+1等不同学习形式,相较而言更加灵活。2.具有更加优质的国外学习资源和深造优势中外合作办学本身就拥有国外的学位认可,若是想要更进一步地进行留学学习、深造等都是更加具有申请优势的。此外其教学模式也更有利于学生与国际教学接轨。3.录取分数相对较低相对于对应名校普通专业的录取分数线而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的录取分数会相对较低一些。对于一些想要上名校却分数稍有欠缺的考生而言,是一个上名校的选择。4.提升语言能力中外合作办学通常都对考生有语言能力的要求,一般以相应国外大学的常用语为要求。很多课程都会采用全英文授课的模式,所以对于提升学生语言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中外合作办学的劣势1.学费标准较高国内现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通常都有着不低的学费,甚至每年都有“天价”学费的出现。虽然比起出国留学要便宜不少,但是相对普通的大学院校而言,还是比较高昂的。2.考取国内的研究生相对比较难中外合作办学由于教学性质的不同,在国内没有保研的通道,所以想要考取国内的研究生就需要学生去自学政治等相应知识内容,相对于本身就进行国内教学的普通高校考生而言,会更加困难。3.国内就业认可度相对较低对比国内的名校,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的认可度在地方上还是相对比国内大学要差的,一般在办学所在地会有比较强的声誉。所以如果想要在其他地方就业可能会比国内的名校生就业认可度要低。写在最后由于篇幅原因,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介绍小编就先说到这里,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证书含金量以及适合报考的考生群体等等,小编下一期再整理给大家。当然,以上的信息内容,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资料。仅供大家查阅参考。有不对的地方也欢迎大家补充。

性知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能获得毕业证书吗?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之一,可免统考,毕业获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证书,那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吗?首先,小编要肯定的告诉大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没有毕业证书的。因为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内学校和国外学校合作开办的硕士教育,毕业获得的国外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在国外只有学位证书,是没有学历证书,只有在我国才区分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没有毕业证书的,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中外合作办学硕士虽然没有毕业证书,但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是国家承认的硕士教育,毕业获得的国外证书是可以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获得教育部颁发的认证证书。被认证后的国外学位证书,与国内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可以帮助在职人士升职加薪、评职称、考博士等。国家承认的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有:中国人民大学-加拿大女王大学金融硕士;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中国社科院-美国杜兰大学能源管理硕士等。这种在职研究生最大优势就是免统考,竞争压力小,但学费都偏高一些在25万-30万左右。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一般要求本科有学士学位的学员报考,满足条件能够接受这个价位的学员,但还没选好专业、报考方式?可在下方“小程序”查看招生详情。

大堡礁

中外合作办学都是骗人的?看看这篇文章再说

之前我们的文章里有讲过在职研究生有三种,同等学力申硕、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硕士,报考最多而且了解最多的就是前两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很多学生可能知道中外合作办学硕士,但是对此抱有很多的疑问,总觉得是不被承认或者是骗人的,下面我就把教育部的文件整理给有疑问的同学们了解一下。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转自教育部涉外监管网,如有其他疑问或者侵权请联系小编处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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