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心所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讲话中指出, 在新发展阶段,法学期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期刊不仅要有设计议题的能力,引领法学研究,甚至在某些方面要引领国际思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众号在2019年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系列盘点后,受到法学期刊社、高校师生和法律同仁的极大关注。为更好满足读者的需要,本年度扩大了统计范围,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梳理并总结2020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旨在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42家,其中核心期刊109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8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54881篇。依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法学核心期刊,以中国法学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选取了35家法学核心期刊作为本次统计源,[1]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分别计数统计。《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2家刊物因合作原因不纳入本次统计源。统计方法1.排除非学术性文章。例如排除“专题絮语”“主持人语”“卷首语”“编者按”“英文摘要”“法治时评”(封面文章)“总目录”类型的非学术性文章。2.合作署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合作署名文章,只统计到第一作者及所在作者单位。3.署名多个单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单位合作署名的文章,只计算第一作者单位。4.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统计方法。研究机构属于综合大学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法学院进行统计,研究机构属于政法类专业院校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大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一、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期均发文量12.3篇本次统计源中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与2019年23家法学核心期刊统计源相比,《当代法学》《东方法学》《中外法学》2020年发文量同2019年保持一致;《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等6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上升;《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等14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下降。从出版周期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中,双月刊有26家,月刊有7家,半月刊1家,季刊1家。26家双月刊中,发文量在10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发文量在90篇-100篇之间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法学论坛》《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发文量在70篇-90篇之间的期刊有14家,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发文量在70篇以下的期刊有6家,分别为《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7家月刊中,《中国社会科学》仅统计法学文章,共计19篇。发文量在15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发文量在90篇-150篇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出版周期为半月刊是《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发文量177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171篇。出版周期为季刊是《交大法学》,发文量49篇。表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占比57.6%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合计发文量为1901篇, 总占比57.6%。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6个学科发文量为1211篇, 总占比36.7%。法律史学、环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个学科发文量为189篇,总占比5.7%,学术研究相对更薄弱。图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2020.01.01-12.31)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三、各刊民商法学文章居多,有12家期刊的民商法学发文量达30篇以上从学科分布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以民商法学文章居多,其他学科侧重点各有不同。[2]民商法学文章数量在30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北方法学》《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其中《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因刊物特性,发表文章多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文章数量较集中,文章量均在80篇以上。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法律适用》因刊物特性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居多,包括《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文章量41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文章量33篇。刑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法治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政治与法律》刑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行政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其中《行政法学研究》因刊物特性,行政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理论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10家,分别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经济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有10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中国法学》。表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刊各学科分布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四、各刊基金项目文章2079篇,占比63%;有18家期刊的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其中基金项目文章共计2079篇,占比63%。与2019年相比,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占比基本保持平稳,占比均达6成以上。基金类型主要涉及中央国家级基金、地方省市级基金、高等院校基金、科研院所基金4种,其中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文章居多。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的期刊有18家,分别为《北方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基金项目文章占比80.4%,《科技与法律》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9.1%,《法学论坛》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7.4%。表3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在基金项目文章中,存在一篇文章获得多种基金支持情况,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的文章有1559篇,获得地方省市级基金支持的基金有450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支持的文章有484篇,获得科研院所基金支持的文章有31篇,上述4种基金类型之外其他基金的文章有115篇。[3]刊载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5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9篇,《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4篇。30篇-5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刊载地方省市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6家,分别是《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16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本次统计源35家法学核心期刊刊载基金项目文章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共发文19篇,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9篇,2篇既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又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1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图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类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结 语“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期刊社、高校老师和广大法律同仁们的鼓励与支持,在此由衷表示感谢!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学期刊研究工作,陆续推送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作者及研究机构系列盘点分析。以期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欢迎期刊社老师、高校师生、广大法律同仁关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2021年3月[1]统计源:35家法学期刊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2]本部分统计文章数量均含本数。[3]本次统计方法:中央国家级基金分为国家类和部委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基金,若一篇文章获得多个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只记一次;若获得多个地方省市级、高等院校级、科研院所级和其他基金支持,则按实际出现的次数计算。

春雨日时

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4 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指导原则(一)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1.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对此类课题,可探索协助科研团队开展合作调研,促进成果转化。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80年8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申请者条件要求承担审查责任。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3.申请课题,原则上课题组由不少于两人、不超过六人(主持人除外)组成;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经费情况。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的课题组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发表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1)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同一或类似项目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2)曾经主持司法部课题被撤项未满3年的课题负责人。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四、申报办法(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在机构设置中点击直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室)”后下载。(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五、申报时间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六、材料寄送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联系人: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联系电话:010-65152782 010-65152738010-65152786 E-mail:ky2726@sfbyjs.com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司法部2019年5月20日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一、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1. 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2.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3.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指标研究4. 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5. 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6.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7.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研究8.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9.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研究1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1.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12.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二、一般课题13. 法治社会建设问题研究14. 党规与国法的界限、衔接与互动研究1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研究16.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 推进依法治藏的措施和办法研究18. 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19. 传统官箴中的司法理念研究 20. 近代中国警察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21. 西方法律教育源流研究22. 传统中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3. 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24. 宪法上“国家安全”条款研究25. 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宪法学研究26.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2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28.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29.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宪法问题研究3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践状况研究32. 《行政处罚法》修订重点问题研究33. 统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研究34. 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35. 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施“互联网+督察”的实践与探索36. 公共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研究37. 我国民办教育准入与退出的法律规制研究38. 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39.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研究40.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4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42. 大数据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43. 预算法视野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研究44. 知识资源数据库相似度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45.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46. 人工智能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证研究——以智能制造产业为视角47.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制度研究48. 人工智能涉刑法问题研究49. 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问题研究50. 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51. 城市犯罪的分布与防范对策研究52. 司法解释中的出罪研究53.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54.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55. 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研究56. 监狱罪犯评估矫正一体化问题研究57.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问题研究58.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研究59.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60. 纪检监察证据制度研究61. 司法执行公开透明制度建设研究62.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研究6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研究64. 《仲裁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6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66.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67. 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则编的立法协调研究68.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69.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7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7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72. 中国公司法历史演变中的国家功能与角色7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74. 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研究75.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76. 国家海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77. 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78.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79. 贸易反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80. 陆海贸易新通道的货物运输规则创新研究81. “一带一路”战略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研究82. 命运共同体视角下极地治理机制研究83. 环境法的法典化与最严密环保法治体系建设研究84. 中央环保督察的法治化研究85. 《国家公园法》立法研究8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87. 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域外经验研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第五章

《楚天法治》是正规期刊吗?什么级别?版面费多少?认可度高吗?

楚天法治杂志 省级期刊《楚天法治》是一部综合性的省级权威法制理论期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主办,ISSN:2095-686X;CN:42-1854/D;期刊收录:万方已出版发行。 《楚天法治》融合了权威,指导和理论。遵循“积极定位,新形式,活泼内容,优质服务”的编辑方针。它着眼于社会条件和民生,服务于人民,写真话,忠实履行新闻媒体的行动。党和政府喉舌的责任和人民代言人的职责是办刊和提供新闻的目的。为法治提供信息服务。栏目设置法治论坛,法律研究,司法实践,律师在线,法治新闻,案例照片,经济与法律,社会科学方面,思想政治研究,管理视角,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和文化往期目录特别报道 用互联网方式治理互联网空间 ——杭州互联网法院三周年观察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 严查靠企吃企提升监督质效 专题聚焦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 :网络黑产打击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探以“社情指数”为主的非警社情移交机制构建 ——以某地派出所为例公立医院法治化建设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法治“脱贫”的路径研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发展成果与完善路径注销网贷账户骗局激增 专门为年轻人“量身定做”契税法明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不涉及买房契税变化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 11 月 1 日开始抵制虚假信息、“扫楼筹款” 等现象 四平台联合发布自律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两高一部”发文推动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 快速返还政府监督养老机构的法律问题及应对试论我国监狱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与完善建议

必偃

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杀民

数字法治研究:大数据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规制选择

平台企业正无孔不入地渗透进我们的日常生活场景:亚马逊与淘宝窥探着我们的购物习惯,滴滴可以获取我们的即时位置信息,饿了么则对我们的饮食习惯了如执掌。交易平台甚至比我们自己还熟悉环伺周围的关系网络。在大数据和物联网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使用智能测定技术(smart metering)将每个人都转化为了“量化的自我”(即可计算、可预测、以及可被数据度量的客体)。“大数据技术不但使个人变得越来越透明,也使得通过智能化算法的权力行使者变得越来越隐秘”。平台巨头在予人便利的同时,也因其迅速的扩张与权力的膨胀带给了社会新的恐惧。在网络平台所处的场域中,是谁在行使规制权力?网络平台究竟是“剥削者”还是“守望者”?政府的“有形之手”又是否能恰到好处地发挥成效?一、法外之地还是自我设限平台企业形成之初,巴洛就曾经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呼吁,“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不应在网络世界享有主权”。作为互联网特征之一的交互性本质上是基于同好者之间的平等交往,技术性的框架与可广泛获得与利用的各类资源使得政府无法对其施加过多的规制。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组织的互联网,其超越国界的适用范围与高技术性的特色都使得传统的政府规制方式捉襟见肘。但是在草率的认定互联网世界是一个规制缺失的领域之前,我们需要回溯到“自然状态”下最原始、最自然的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对互联网平台构成结构与运行机理的理解。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企业会采取自主规制的形式,因为无法想象每一种危害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来进行规制。不能被客观的竞争力量所约束的市场失灵与有害行为,其范围非常有限。且对于技术环境变化迅速的新兴市场来说,公权力规制者会发现相较于被规制对象具有严重的信息劣势,而实施了高成本的规制形式。(一) 风险背景下政府规制的“左支右绌”由于平台型企业所处的领域更容易受到社会经济变化及技术发展的影响,立法机关并非存在一个理性化设定、内含清晰规划的规制蓝图,而更像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打补丁”的立法更新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不完备。一方面,立法的阻吓效果就会被削弱,另一方面,法庭承担的是一种被动式执法者和事后立法者的角色,因此很有可能导致对交易平台产生风险的执法不足。平台企业不但可能技术故障导致的交易异常、系统漏洞带来的数据泄露在内的技术与系统风险,也会产生包含歧视性定价、搜索排名与定向广告等算法的风险,以及交易平台的失察风险等等。由于互联网很大程度上是被形塑网络空间的代码或结构所控制,其内部各要素间的关系“难以察觉或者不可预料”从而产生了“交互复杂性”。受制于信息与技术劣势,立法者的风险意识往往滞后于私人治理主体。对于平台型企业隐蔽的权力行使,行政机关需要做出更加灵活的回应。传统行政法采取的是“事实构成→法效果”的条件程序的规范结构,这一程序涉及因果性,从而“使得法律成为繁琐的机器,免于环境的检验和操纵”。然而面对交易平台所处的高风险的情境,任何事情都可能涉及风险,对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就需要全面撒网。条件程序要转化为目标程序,诉诸未来才能获知的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只需要设置一个目标,就可以获得对私人治理机构进行执法的授权。这类规范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需要在个案中权衡利益,因而行政机关很大程度上是在自我编程。这与传统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确有证据表明危险存在或将要发生时方可采取措施”的理念大相径庭,每个个体都会面临被行政扩权支配的恐惧。司法机关面对行政扩权的现实需要,或接受行政机关自己创制规则、执行规则的大规模自我编程,或者被迫涉入政治性的活动而丧失司法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还会遭遇过度规制与规制不足并存的困境:或者受制于执法能力而规制不足,或者一旦规制规则被实施,就会顺理成章地规制到一个不合理的地步。规制者常常为了消除“最后10%”的风险,支付了高昂成本,从而导致规制成本与效益的失衡。(二)平台经营者自行规制的原因:从资源竞争到规制竞争“对创新者和先行者进入的领域,是需要自己进行制度补位的”,交易平台正处于这样的情境之中。制度配套是平台企业需要具备的一种供给能力,如果发展过程中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备,那就需要自己制定规则,并且自己执行规则。交易平台的企业特性决定了其要改善用户的互动以提高平台的吸引力。为了避免只将平台作为陈列室或只为了通过平台获得用户反馈等在在信息方面搭便车的行为,平台有动力自行开始规制。网络平台往往面临严峻的竞争态势:一方面是平台包抄与跨界竞争的普遍存在,“熊彼特式创新”的不断萌发。另一方面则是跨边网络外部性会在平台两边产生双向的“回振效应”,既可能使双边用户同时指数级的增长,也可能产生指数型的下降,因此“用户竞争”与“资源竞争”是交易平台的核心利益所在。针对资源与用户的竞争将深刻影响自律管理,从而促成了不同平台间的“规制竞争”,因此平台企业的市场特性会受到“奔向高端”理论的影响:对于平台而言,市场中过多的欺诈行为会影响流动性,流动性的降低使得交易量随之减少,因而平台用户有动机促使平台制定并执行更加高的自律准则。平台企业出于“声誉”的考虑也会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规制,从而给市场参与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对平台而言,市场声誉有时比技术因素更为重要,“信誉附加”可以促使其在竞争中突出重围,从而吸引平台两端的更多用户参与到交易中。资源竞争的结果可能会促使平台的自律规制水平“奔向高端”。社会学上的“破窗理论”也可以证实该观点:如果承担市场角色的平台因为放松规制而出现了无序化的倾向,那么这种无序化对于违法行为、反常行为均有很强的诱导性,其结果就是侵权行为会进一步聚集。平台型企业的自行规制也是对“破窗”进行及时修补,从而防止其承担更大的成本。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自行采取规制至少可以获得四种潜在的收益:运营收益、信号收益、合法性收益以及附属收益。平台企业的自行规制可以使被规制者“规避相关风险”,特别是产生消极形象的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在政府规制前进行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权力规制的严厉程度。在网络平台所处的场域中,虽然平台内的企业各自竞争,但也在共享一种“无形公地”(intangible commons),平台的私人治理也就是“集体降低池塘风险的一种尝试”。二、平台规制权力的生成(一)权力的核心要素:不对称的控制能力与资源占有“网络世界由信息传输、关系互动和思想本身组成,没有特权与偏见”。网络空间里只有节点,没有国家。互联网的初衷是建构一个去中心的空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世界似乎又重新“中心化”了,这些凌驾于其他“普通节点”之上的“枢纽节点”就是平台企业。网络平台是否获得了支配性的、对其他参与主体具有影响力的“权力”?如果是,这些权力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平台企业是依靠互联网获得了这些权力,还是本身就隐含着获得权力的可能性?权力是“一种不对称的控制”,是一方对于另一方施加的意志力上的影响或支配。“权力的行使最终有赖于在不顺从的场合施加否定性裁决的能力”。这种不对称是“双向度”的,既可能是A对B产生的控制,也可能是B对A施加的影响,这有赖于A与B在某个特定场域中的位置与占据的资源。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交错的复杂关系网络,在其中的每个主体都可能实施权力,也可能受权力支配。资源优势的占有和运用构成了权力产生作用的基础。平台企业具有独特的市场资源优势,平台上的用户可以选择进入或者退出这个平台,但是一旦进入,就必须遵照平台设置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甚至连获得救济的方式都需要遵照平台方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中,技术架构以一种不可拒绝之势支配了用户的活动:“网络空间的软件与硬件构成的对行为的一整套的约束的实质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作为进入网络空间的前提条件而被用户感知”。用户需要输入密码才能进入某一类网站,而另外一些网站则选择不验证用户的身份。某些网站允许用户使用加密程序,另一些网站则不允许。代码、软件、架构或协议设置了这些特性,这些允许某些行为或者约束另一些行为的特性是代码写作者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代码就如同现实空间的架构,也就是一种规制。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一切活动的展开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工具实现,不掌握技术就无法开展任何活动。网络交易平台设置定向广告时的择出机制(OPT-OUT)也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点:交易平台实际上在获得用户同意前就默认用户若不反对即视为授权对信息继续处理,从而可以采集用户的浏览搜索记录,并以获得的特定的偏好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二)刚性权力:交易规则中的处罚权“在现代社会, 我们发现除国家之外的团体对其成员甚至成员以外的制约与强制可能比国家的强制更具有压迫性。”处罚行为是平台权力最明显的表现方式。这种权力施行的初衷在于“强行贯彻由其成员所提出的行为规范”。平台可以行使的处罚权主要有四种:财产性处罚、声誉性处罚、关涉行为能力的处罚以及开除资格的处罚。交易平台的处罚权最能够体现自行规制的特性:即平台方可以通过对用户的违规行为施加终止合同的威胁以维系其规制目的。少数优质的诸如天猫、京东等平台,掌握了绝对性的消费者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用户的退出成本大于交易平台的损失成本。另外还需要考虑用户粘性的问题,也就是用户对网络应用服务的依赖。一旦用户适应该种平台提供的服务,转移到其他平台就会有一个新的适应过程。由于经济成本与习惯驱动,网络交易平台的用户就会基于这种“粘性”怠于变换平台。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只能遵守平台规则,否则就会面临交易平台的处罚,甚至是被逐出市场的风险。交易平台用处罚权的形式体现对交易主体的控制力:平台通过财产性处罚实现了经济控制;通过诸如限制交易、取消交易等关涉行为能力的处罚实现了物理性的控制与信息性的控制;并且交易平台通过声誉型处罚实现了对平台用户的社会控制。(三)柔性权力:隐微的“数据控制权”如果说交易规则中的处罚权是交易平台权力表达的一种“显学”,那么“数据控制权”就更像是一种“隐微术”。平台是两类或两类以上用户直接进行互动的场所。平台运营商推动并观察着用户们的互动,从中提供信息服务,以帮助一方用户匹配另一方用户。在这一过程中,交易平台实现了数据的搜集、使用与控制优势。交易平台的“数据控制权”之所以是一种“隐微的权力”就在于数据搜集源自用户在平台上的正常活动,消费者深陷享受便利与保护隐私的悖论中很难做出选择。“只要给消费者选择,他们就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的想法是天真的,哪怕最在乎隐私的人,也会以个人信息来交换一些好处。尽管人们声称自己的数据不被利用很重要,但他们仍然会很随便地让出这一控制权。这种建构出的新型“数据控制权力”多数时候并不表现为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压制”与“审查”。它更像是沿着一种近乎察觉不到的、以同意为前提的形式,渗透到“最微妙和最个体化的行为中”的活动,既可能表现为“权力”,也可能体现为“特权”或者“豁免权”。行使的对象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生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竞争性的平台,甚至政府机关等多个主体。1. 利用创新与技术话语塑造特权平台企业在面对规制部门、媒体与公众时,提出了一个精心策划的叙述:将数据处理与“创新”联系起来,并把隐私和“创新”作为棘手的对立面。这样的论断将个人数据的所有权置于数据精炼厂的中心,交给那些创造以前不存在价值的平台企业,使之获得了特权。平台企业系统地设计了数据的收集策略:围绕用户的推定同意来组织其信息收集活动,以绕过早期法律规范中隐私和数据保护框架造成的障碍。平台企业针对收集的数据信息提出了“信息实验室”的新的隐喻,即通过反复的行为实验构建的去政治化的创新场所。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在其中进行实验,以了解哪种类型的信息最有用,对消费者的需求最敏感,并通过这些进行创新。平台企业当然认识到他们在获取利润过程中对信息环境进行的操纵,但他们将其美化为发现人类行为的运作真理的过程。平台利用信息实验室实现了包括预测技术、目标营销、感官主义与信息瀑布等应用于活动。出于盈利的动机驱使,交易平台将它们包装成了追求科学技术真理的产物。交易平台用科学进行包装的另一项活动是搜索排名,即根据信息的价格决定信息的呈现等级。真正的搜索中立是不存在的,任何排名都代表着搜索引擎对最佳排名的看法。尽管线上平台有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但它们的搜索功能常常效率低下。搜索竞价似乎是实现平台收入最大化,并且维持买方激励措施的最优方式。于是平台企业就在科技外衣的包裹下,为每一项通过搜索展现出的商品数据标注了价格。平台企业创设了一个崭新的力量强大的反规制领域,用技术与专业消解了政府对此进行规制与问责的可能性。2. 对数据访问的准入控制平台的运营与竞争是围绕着两种互补意义上的访问控制而展开的。用户与消费者通过访问平台寻求基本的商业连接,而平台则通过用户访问创建维持竞争所必需的数据。其结果就是生成了一个暗藏玄机的数据访问协议。交易平台为了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避免被竞争对手超越,自然就会致力于将收集的数据和算法逻辑定义为专有区域。长达几十数百页的用户协议(包括隐私声明与数据访问协议等文本)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除了点击“同意”之外别无他法。但这份用技术语言定义行为参数的协议蕴含着巨大的规范力量。无论是个人与公司都可能丧失在平台上对自身数据使用的控制。平台企业凭借着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茁壮成长,并通过这一点来抵制供应商对平台的利益要求。如脸书承诺不与广告客户共享用户数据;它向广告客户精确提供针对其数十亿用户的推断需求和愿望的“画像”,但从不直接提供数据或算法本身。交易平台运用技术控制与合同控制的双轮驱动将自己的逻辑施加到了平台内各方主体的行事准则之上。3. 对数据信息的封锁权力平台不仅形塑信息,还可能为了某些利益阻拦或者封锁信息。主权国家与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拦截能力编码到网络的底层逻辑和硬件层中,并将拦截义务强加给诸如平台的网络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平台会阻止其他企业(特别是刚成立的创新公司)对平台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抓取,或者对竞争对手发布的信息进行屏蔽。就数据的抓取与反抓取问题,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司法案件。在新浪诉陌陌非法抓取微博用户数据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抓取用户点评信息案以及hiQ v. LinkedIn等涉及到各大平台企业的国内外司法案件中,法院大都支持了平台方的诉求,认为数据是平台的核心资源,判处数据抓取方涉嫌不正当竞争,甚至仅仅浏览该网站或者是进行搜索但并未进行注册的相关用户也应该遵守这些规定。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有足够的网页提示(比如在网页的底部出现了相关提示),即使并未注册成为该网站的用户,相关主体也应当遵守此规则。其中隐含着,一个熟练运用电子工具抓取数据的人就被认为能够清楚了解多数网站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除了数据抓取,平台企业还出现了新型的对数据进行封锁限制的行为,如今日头条2018年针对腾讯提起的诉讼,认为腾讯QQ空间多次拦截、屏蔽头条的网页链接,腾讯安全管家作为安全软件也对头条网页进行拦截。根据新浪诉陌陌非法抓取微博用户数据一案法官提出了数据流动与使用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用户同意+平台同意+用户同意”的原则)。平台同意是数据抓取的前提,由此可以认为交易平台建构了一种对数据信息进行封锁限制的权力。三、 平台权力与政府权力的互动平台“无中生有”的构成自治,但是又从未彻底自治,他治的因素总是存在。公权力在平台企业自行治理的塑造上存在着非常多的可能:政府可能授权发起或者直接参与某种私人治理;也可能对某种自愿型的私人治理进行许可或批准;有些情形下政府不会明确表态,只是隐晦地用行动对私人治理予以限制[]。政府既可能在私人治理产生前就施加影响,也会在私人治理运行后对其进行修正或者补足,以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对政府而言,对平台的私人治理的干预也有两种选择:或者直接用行政命令加以干预;或者通过形成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促使平台的“毛细血管权力”逐步实现有效的自我设限。笔者将从爱彼迎(Airbnb)服务条款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入手,对政府与平台企业间权力的划界与互动做一阐述。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企业能够理解指向自己的社会预期,但又无需将所有的社会预期照单全收。社会与国家的要求弥补了平台企业自行规制的狭隘视野,并提升了规制的质量。(一)平台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排除爱彼迎(Airbnb)涉足的房屋短期租赁在传统意义上由国家进行规制,各国政府会制定有关房屋所有权、租赁与纳税等相关的各项法律。而线上短租平台则可能拥有一种使其用户得以规避现有法律的颠覆性力量。尽管平台企业不主张违反或逃避法律,但它们也不负有监控通过网站进行的租赁活动合法性的义务。平台促成的大量活动本身可能对基础法律和规制框架的稳定性造成破坏。平台将市场从社区移到云端(cloud),从而屏蔽了规制者、房东和邻居对非法活动的监督。1. 规避 vs. 遵守爱彼迎(Airbnb)这样一个短租平台通过与房东、房客间分别签订的用户协议构成了一个高度规范的规制框架。Airbnb2016年加拿大版用户协议里用大写字母在序言里标示着如下内容:“特别是,房东应该了解在他们所在城市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有些城市存在限制接待短期客人的相关行政规定。在许多城市里,房东必须登记获取许可才能进行住客的接待。某些类型的短期预订可能被完全禁止。但是不同地方的政府在执行这些法律时差别很大,惩罚可能包括罚款或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房东在准备接待住客前应该审查清楚当地的法律。”当阅读该条款时,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甚至可以从中发现平台企业对现行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制的质疑:“某些类型的短期预订可能被完全禁止”似乎暗示了政府对该问题的过度规制;“但是不同地方的政府在执行这些法律时差别很大”似乎在提示房东不仅要注意当地的法律,还要关注法律的执行程度,如果法律的执行非常宽松,就可以忽视相应的法律规定。最后,“房东在准备接待住客前应该审查清楚当地的法律”提示了房东仅仅需要审查(review)当地的法律,而非遵守当地的法律。而在2017年加拿大版用户协议中,Airbnb就修正了相关表述:“房东需要识别、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房东需要完成法律要求的许可、注册等短期住宿服务的先决条件。”2. 免责 vs. 排除在2018年爱彼迎中国的服务条款中仍然可以发现通过用户协议对国家权力的审查进行规避,或者事前声明免责的诸多条款。爱彼迎首先声明“在互联网上核实用户有困难,我们不对确认任何会员的身份承担任何责任”。然后在“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我们可以(但无义务)对用户的身份背景进行核查”。即便爱彼迎对平台上的用户做了相应的身份确认与背景调查,仍然会“拒绝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保证调查将发现会员先前的不当行为,或担保会员未来不会从事不当行为”。在服务条款中,爱彼迎还做出了因平台服务引发的纠纷约定仲裁、放弃陪审团审理、不参与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规定。基于《服务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强制性,用户必须同意《服务条款》成为注册用户才能使用爱彼迎平台进行预订,因此爱彼迎一定程度上使用平台权力排除了司法的介入。更加吊诡的是,爱彼迎一方面认为用户只能提起仲裁,而不得进行诉讼,但是另一方面认为《服务条款》“不得解释为限制爱彼迎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求用户履行或禁止从事特定行为的命令的权利”。同时平台要求因《服务条款》引发的争议应该提交地点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且仲裁程序使用英语进行。(二)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型塑1. 政府的数据共享 vs. 平台的数据专有政府对短租领域的传统规制包含了数据收集的职能:房东的许可申请程序、政府对从业者进行的检查与执行程序等都会生成数据。这些数据与对商业机构的日常管理息息相关,政府在获得数据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关主体的活动进行分析。在开放的数据环境中,用户与公众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数据,从而以知情的方式参与政策制定与资源分配等的辩论。原来由政府控制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与数据,现在被平台企业将其存储在专有的云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与用户协议的规定不予公开。如果说政府是通过要求企业登记、申请许可、缴纳税款、接受检查等方式收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数据,那么平台企业收集的更多是房东与房客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平台收集了比政府规制过程多得多的信息。例如可供出租的房屋是哪一处,租赁价格、地点与大小、受欢迎程度和配备设施等等。此外平台还会收集房东与房客对彼此的评论,以及产生冲突的数据。平台数据的专有性、非透明性以及规避政府进行市政数据收集的规制机制,意味着对于政府、房东与建筑公司来说,获取哪些房子是可以出租的、这些可以出租的房子是什么性质等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尽管平台要求房东遵守相关法律,但其提供的技术壁垒以及为其用户提供的种种规避政府注册要求和信息登记的手段可以使房东在某种程度上免受法律的问责。2. 数据的反抓取与共享难题平台企业对于数据的反抓取实际构成了一种封锁性权力。平台企业往往在其服务条款中列明了数据使用的相关要求。Airbnb的条款中就载明,“访问和查看Airbnb平台上或通过Airbnb平台提供并可供您访问的任何集合内容,仅供您个人和非商业使用”。平台限制的不仅是数据访问与查看的权限,还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数据提取(包括自动的数据抓取)。但问题在于除了平台的潜在竞争者与其他投资商会因为商业需要进行数据抓取外,政府、研究者与记者等公众人士也需要通过信息抓取方式来获取数据。爱彼迎等平台不但会对抓取行为进行IP限制,Airbnb的发言人Alison Schumer还公开宣称抓取的数据并不可信。此前由行政机关负责收集的市政治安相关的信息就成为平台的“商业秘密”,而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需要法庭允许才可调取,平台反数据抓取的行为实质上加重了行政执法的负担。3. 政府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妥协与嵌入美国与加拿大的一系列调查报告显示出Airbnb不提供相应的短租数据给政府机构可能导致的治安危机:如果Airbnb不能提供更多的信息,政府甚至需要向数据公司购买数据。在相关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下,Airbnb会继续逃脱问责。我们也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平台数据非共享带来的治安管控难题:在滴滴顺风车接连发生两起女乘客被杀害案后,上海交通委执法总队三次进驻滴滴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了包括上传全量实时数据等整改要求,而滴滴9月14日提交的却是“无汇总统计、无序号、无页码的纸质材料”,经随机抽查,95条信息中就有68条信息与网约车规制平台数据不匹配。数据匮乏使得政府很难获得平台用户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例如房屋出租会否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等。公权力据此要求对Airbnb在相关政策上做出调整。Airbnb随即开始在19个国家与地区发布数据信息,尽管这些数据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并且是高度选择性的。Airbnb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税收工具、好邻居工具、问责工具以及隐私与透明度工具。比如用户可以自愿与政府签订征税相关的协议,通过“好邻居”工具对短租过程中有问题的邻居进行投诉,Airbnb会联络房东进行解决,如果遇到极其恶劣的情况,平台有权利下架特定房源。而在“问责”工具中,Airbnb会与当地政府合作,为短租设定合适的规范:比如特定房屋一年内可以用来出租的天数,每个房东可以出租的房源总数等等。“隐私工具”则包含承诺向社会公开包括年度营收、用来出租的房屋是房东唯一住房的比例等等。 如果说Airbnb单方面的回应还不足以解决平台数据披露不足对地区治安的影响,那么2016年旧金山政府与Airbnb达成的合作模式就更值得借鉴。这种“旧金山模式”源于一场针对非法短租而与Airbnb进行的诉讼。最终旧金山政府与Airbnb达成了和解协议。旧金山政府修正了关于短租房东进行注册的冗长规定,并将此规定内置于Airbnb的平台规则内,房东在Airbnb上进行注册上就可提交政府所需的相关材料,Airbnb每个月向旧金山政府递交房东的材料。如果政府认为房东不具备相关资质,Airbnb需要注销其注册。至此,政府一方面尊重平台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将对治安保障的需求嵌入了平台的规范体系之内。政府的外部压力使得Airbnb这样的交易平台得以按照社会预期修正私人治理的内容范围,从而解决了数据专有与治安保障两者间的冲突。四、政府公权力对平台企业的规制选择(一)规制原则的重构伴随着网络平台的迅猛崛起,对平台企业(平台经营者)进行的规制原则也亟待更新。平台企业具备企业与市场的双重属性,其基础架构某种程度上具备网络基础设施的属性。一方面,具有市场属性的平台企业天然有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动机。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要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作为市场中的规制主体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间也会存在利益冲突。考虑到“将问题政治化······最容易摧毁复杂莫测的社会自我组织过程。”政府最好自我克制,只对平台做出纠正性的干预,而不要试图塑造它们已经形成的自律性的基础规范。因此在对于不同种类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时,需要寻求一种“元规制”的理念,在“回应性的法”中促使平台努力寻求公共性。“元规制”实际上是一种对规制的要求的自反性地思考,而并非对社会和个人行为进行直接限制。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对其的规制程度也应该是大相径庭的。如果说消费者通过平台订购食品还只是个人的消费行为,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食品自查义务”与“抽查检测义务”,那么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则会涉及到更强的公共属性。例如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如何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有效匹配,怎么样在满足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与治理交通拥堵、提升空气质量之间进行平衡等等。随着网络平台的交易内容不断向纵深发展,其产生的外部性与日俱增,对公众利益的影响不断增强,从而需要更高强度的政府监管。司法机构与行政机关在实施剩余立法权与执行权时各有千秋,在对平台企业的进行规制时,应该考虑“规制总强度恒定”的原则。即在交易平台的自行规制失灵后,政府规制的强度叠加司法介入的强度大致为一个恒定的指标。如果政府对某种交易平台的规制处于较强的水平,那么司法机会就会保持谦抑,进行有限度的介入;而如果政府处于一些原因尚未对某种交易平台实施规制,那么就需要由司法机关提供更强的救济。其原因在于,互联网所处的领域迭代迅速,应该综合考虑鼓励创新与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二)规制工具箱当触及政府公权力对平台企业自行规制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在私人治理、司法介入、行政监管与国有化等规制工具中做出选择。自由竞争与作为私人秩序的治理可以解决绝大多数市场失灵的问题。一方面,某些平台的垄断地位是在市场的充分竞争中形成的;另一方面,即使是规制者视角中的所谓垄断企业,也时刻面临着潜在的产业对手的进入和竞争。在竞争与私人规制仍然无法解决风险的情况下,应该由法院来制止侵权行为。如果法院能够使受害方得到足够的补偿,心怀叵测的人就会自己敲响警钟,社会因此只需要最低限度的政府规制。当政府规制进行介入时,需要对无序成本与权力成本进行衡量。无序成本是指私人(此处指平台企业)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能力,权力成本则是指政府或政府官员损害他人利益的能力。从完全的私人规制、到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救济,到政府对交易平台进行规制,以至于政府将交易平台国有化的链条中,政府权力逐渐上升,无序的社会成本逐渐减少。只有在无序的程度过高,私人执行与司法介入都不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规制才是必须的。具体而言,当法律体系完备时,我们无需寻找一个替代法庭作为主要执法者的机构,只要保证惩罚的强度与概率足够高即可。但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律的阻吓效果削弱,加之法庭承担的是一种被动式执法者和事后立法者的角色,便很有可能导致执法不足。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只要发现足够高的预期损害程度,就可以随时展开执法程序。因此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进行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应该取决于“法律不完备的程度及性质、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该行为产生的预期损害与外部性的大小”。比如针对平台企业数据控制权滥用造成的损害时,司法问责就会遭遇困境。一方面交易平台的价格歧视与数据滥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很难证明,因此面临较高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算法的复杂性与该领域内法律的不完备也让法官在判案时小心翼翼。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提供的免费服务与难以证明主观意图的算法共谋给反垄断法的适用设置了重重阻碍。如果说算法的机制还处于等待探索的阶段,贸然立法并不适宜,那么政府机关可以采用开展日常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就特定事项向政府部门报告等。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增加交易平台的披露义务,对平台交易行为中的数据使用进行抽检,并可以运用黑匣子补漏器等技术加深对算法运行的了解。政府部门可以对交易平台要求算法透明化以及建立追责机制。算法系统的设计者应该在设计使用之初就意识到该系统内可能包含的偏见及危害,应该对此做出评估并记录在册以备查验。政府机关应该敦促算法的设计者将算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写入使用协议中,并且向特定人群做出警示。算法的设计者与使用者即使无法准确解释算法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也需要为其后果负责。如果问责不顺畅,政府部门即可依据上述记录介入问责并向受损方提供救济。作者简介肖梦黎,女,1990年生人,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法社会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与法政策学,致力于研究智能时代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利救济。已在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等SSCI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证券市场导报》《当代传播》等CSSCI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并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若干国家级与省级课题研究项目。(本专题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统筹:秦前松)编辑:楚予

亦驰

CSSCI|《法学家》投稿指南

《法学家》是全国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学员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为《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自2012年起,《法学家》编辑出版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第1卷至第5卷已经在海外公开出版发行。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Email:faxuejiaruc@vip.163.com 《法学家》投稿指南1. 征稿范围  本刊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精品之作,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鼓励厚积薄发的研究,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本刊坚持学术上的形式规范与实质规范的统一,重视问题意识强、文献综述扎实、观点论证充分、资料引证得当、语言表达精准的论文;要求来稿遵守本刊注释体例,文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等使用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投稿请登录本刊官网。文题、摘要(限300字以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均需中英文对照,并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亦需中英文对照)。  (2)稿件具体格式、体例请参考近期出版的本刊杂志。3. 投稿约定  (1)原稿必须是在中外文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反对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不同文种重复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稿件将按退稿处理。作者本人的稿件今后将不被录用。 (2)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处理情况及用稿规范可登陆本刊网站官网查询。(3)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技术性、文字性修改 , 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可以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 (4)论文发表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 (5)稿件一经刊用,即向作者酌致稿费,本刊不收审稿费及版面费,也不接受以发稿为目的的任何其他赞助。4. 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之后。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样式为“同注x”,非直接引用为“参见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六、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②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③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2.论文类:①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4期,第25页。②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页。③[美]斯图尔特麦考利:“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范愉译,《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67页。3.文集类:①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4.译著类:①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5.报纸类:① 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 年11月2 日。6.古籍类:① [清]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1892)资州官廨刊本,卷三。7.辞书类:①《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具体网址,2007年4月29日访问。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Tom Ginsburg,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Albert H.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③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期刊名称不要缩写)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西文体例比照英文,日文体例比照中文。七、凡拟刊用的文章,作者接到编辑部通知后,须提交引注出处之复印或扫描件,以资核实,以示严谨。 5. 稿件流程 (1)投稿:网络远程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投稿成功后email回执。  (2)审稿:匿名评审。 欲对投稿事宜进一步了解者, 可向编辑部询问。 来源:法学家杂志社

何谓才全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互联网发展进入成熟期,网民对移动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具备海量用户的超级网络平台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的同时,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义务?用户数据与平台数据之间的权利如何界定?基于此,3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学界与业界多位专家,以“超级网络平台的公正竞争义务与平台责任”为主题展开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围绕“开放的互联网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展开发言,她认为网络平台作为特殊的主体,具有飞速的扩张效应,工业、农业社会传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难以适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考虑市场份额以外,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不同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都应该是垄断的衡量指标,除了从传统分析框架出发,更应该考虑保障互联网继续保持开放特征这一价值判断要素。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吉富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吉富星认为,我们需要用动态的、行为主义视角去看垄断与效率,如果平台行为最终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及其他权益,阻碍了产业竞争及技术进步,那么平台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垄断。我们需要结合平台商业模式、市场竞争壁垒、社会福利等动态化研判,用包容、灵活、创新、审慎地的态度来对待互联网和平台经济。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以谷歌搜索引擎案为主线,就“搜索中立引擎平台与反垄断分析”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应用层的大型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应当对其有中立的要求,例如透明度要求和非歧视要求。以搜索引擎平台为例,搜索中立问题就曾经引起过激烈的争议,但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最终未能形成独立的管制要求,仍然应当放在反垄断法第17条下进行理解。她认为,各大平台应对平台接入准则应当具有透明清晰的解释,满足非歧视和透明度的要求。搜索引擎平台的排序算法决定了其服务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好”,判断平台是否违背垄断法,要建立在平台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如果平台具有垄断地位并且不合理地对搜索排序结果进行了差别对待,就是违反了反垄断法。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认为,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控制权应类似于民法中占有的权益,即平台对用户数据仅仅在涉及第三方采取非法措施窃取、强力侵入时,平台基于自我保护才对用户数据有一定的控制权。本质上平台对用户数据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范围很小的权益,其权益或权利的大小应远远小于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因此,除非法律规定、或为了保护这种因非法侵入而保护自身数据安全利益的情况下,平台对于用户数据的流转、特别是对于已经经过用户授权合法流通、公开的数据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权利,这种数据也不应属于任何一个平台。因为数据本身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数据分享本应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旋律。平台先接触了用户的个人数据,并不能使用户个人数据具有成为平台的财产属性。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表示,个人信息权是用户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在数据生产上,用户是数据的生产者,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应优先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控制。因此用户的授权效力也要高于平台的授权,在对数据可携带权的理解上,汪庆华认为,配合用户行使可携带权理应成为平台的一项义务而非负担。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伟认为,数据的核心是其承载的信息。近年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多个国家竞争执法部门的调研报告均已涉及数据相关竞争问题。“可携带权”这一中文提法,对个人数据比较适用,但对工业数据、政府公共数据,“可迁移性”表述可能更为精确。数据可携带权或可迁移性,不仅涉及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市场竞争秩序问题。因此,对数据可携带权或可迁移性的讨论,应同时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竞争规制这两个视角,且需要权衡政策选择或执法行为对个人、企业以及市场带来的不同层面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图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数据安全研究部副主任陈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数据安全研究部副主任陈湉提到,互联网数据的使用应该遵循正向引导的原则,以能够实现数据合法、有序、自由地共享,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为最终目标。陈湉建议,互联网头部企业应该在多方安全计算和同态加密技术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主动推动互联网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和流动。在立法、司法介入企业间数据共享前,最好的办法是市场主体间在具体行业内自由协商,自下而上形成企业间数据共享的行业准则,从而规范公平、合理、有序的数据流通和共享市场。图为工信部工业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丁道勤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丁道勤认为,多闪禁令案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多闪案其实是用户主动发起调用用户微信头像和昵称的行为,这里面有用户的主观意志在里面;而微博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案等案件,被告一方在爬取数据的时候其实没有获得用户的授权,没有用户主观意志的参与。司法实践应该更清晰、更大透明度地陈述事实和说理,以满足社会、产业对企业间数据分享和流动的正常需求。图为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蔚认为,在社会结构和经济组织方式剧变的当下,互联网数据治理其实是整个社会治理和人类社会组织方式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互联网自身的问题,铁路法院改成了互联网法院便是经济组织方式变化的明证。对互联网平台来说,新的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造就的新经营者也只是希望通过创造和满足新的用户需求,在划分更多更细的领域后成为该领域的巨头,而不会去颠覆原有的巨头,而在这个期间产生的竞争和争议,不过是巨头之间(包括新晋巨头与老巨头之间)划分各自市场边界和势力范围的过程,这也是互联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竞争趋势,而且不限于中国,美国亦如此,唯有欧洲的监管层在做一些努力的尝试,但上述演进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基于上述,新浪脉脉案中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只是个案的解决方案,对其他模式之间的竞争或者其他数据治理的问题并不有普适性,具体到涉及平台数据迁移和个人数据归属的问题,事实上康德在18世纪就提出的“人应当被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的主张对于互联网和大数据世界的当下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即对人们的数据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目的,而不是把人们的数据当做巨头们竞争的手段和它们高估值的依据,所以理应以坚持以用户利益优先和用户授权原则为最大,民法总则111条虽有规定,但如何落地,如何变得有牙齿,是法律人要努力的方向。对于超级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的讨论将不会终止,互联网平台实现公平竞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平台应负起责任,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相互配合。个人数据虽有海量的商业机会,但超级网络平台更应坚守阵地,成为用户数据权利的捍卫者和保护者,而非垄断者,开放、共享应是数据治理的默认规则。

得车愈多

新晋法学核心期刊《东方法学》评出20篇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

人民日报客户端政经视窗讯(统筹:秦前松)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对《东方法学》自2008年办刊以来至2018年年底所刊载的1048篇学术论文,从学术传播度和影响力等维度进行测评,评出了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20篇。这些作品选题前沿、视角独特、论证详实、论据可靠、引文规范,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学术价值,为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动解决国家和上海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治问题贡献了智慧。为进一步推动学术进步,决定对TOP20研究成果的作者进行表彰激励。一、颁发TOP20优秀作者证书和稿费;二、邀请TOP20优秀作者作“东方法学讲堂”演讲嘉宾;三、邀请成为《东方法学》审稿专家库成员;四、列入上海市法学会学术活动重点邀请嘉宾名单。据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2019年12月31日公布:2019年10月28日,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东方法学》进入Q1区,已符合CLSCI来源期刊标准,自2020年起正式将《东方法学》列入CL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LSCI)。编辑:楚予

赤壁下

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召开关于 2020年度杂志出版

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召开关于 2020年度杂志出版及相关工作人员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总结会议本网讯: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在多媒体室召开关于2020年度杂志出版工作的总结会议,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秘书长赵玉军、《河南法治建设》杂志总编辑王新、副秘书长王泽远、常勇、以及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会议。秘书长赵玉军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围绕2020年一整年编辑部关于《河南法治建设》出版以及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内容等相关问题展开。会议一开始,赵玉军秘书长就对《河南法治建设》的出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赵玉军秘书长:“疫情当前,杂志印刷出版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按时按量出版,杂志其他的工作也在稳步进行,重点是我们能按照上级指示,不违规,这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赵玉军秘书长,鼓励杂志排版负责人,排版上内容更加贴题贴意,多创新。鼓励编辑部其他人员多出原创稿件,为杂志出版多做贡献。同时,针对2020年各部门出现的问题,赵玉军秘书长长指出,未来的工作大家更要做到心中有法,要学法知法懂法。不管你身处哪个岗位、从事哪方面工作,具备基础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要求。要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律,更新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宪法、民法典、行政法、监察法等各方面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做事的尺度,更好的开展以后的工作。各部门主任更是要做出表率,一切违法行为,坚决不能做。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同样需要坚守法律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之后,赵玉军秘书长让各部门主任带头发言,述说2020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看法。并对以后工作中遇到相同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会议中,大家积极诚恳发言,对各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检讨,并保证以后严格按照研究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最后,赵秘书长做工作总结,会议圆满结束。

报到日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讲话中指出, 在新发展阶段,法学期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期刊不仅要有设计议题的能力,引领法学研究,甚至在某些方面要引领国际思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众号在2019年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系列盘点后,受到法学期刊社、高校师生和法律同仁的极大关注。为更好满足读者的需要,本年度扩大了统计范围,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梳理并总结2020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旨在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42家,其中核心期刊109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8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54881篇。依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法学核心期刊,以中国法学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选取了35家法学核心期刊作为本次统计源,[1]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分别计数统计。《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2家刊物因合作原因不纳入本次统计源。统计方法1.排除非学术性文章。例如排除“专题絮语”“主持人语”“卷首语”“编者按”“英文摘要”“法治时评”(封面文章)“总目录”类型的非学术性文章。2.合作署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合作署名文章,只统计到第一作者及所在作者单位。3.署名多个单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单位合作署名的文章,只计算第一作者单位。4.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统计方法。研究机构属于综合大学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法学院进行统计,研究机构属于政法类专业院校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大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一、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期均发文量12.3篇本次统计源中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与2019年23家法学核心期刊统计源相比,《当代法学》《东方法学》《中外法学》2020年发文量同2019年保持一致;《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等6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上升;《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等14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下降。从出版周期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中,双月刊有26家,月刊有7家,半月刊1家,季刊1家。26家双月刊中,发文量在10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发文量在90篇-100篇之间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法学论坛》《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发文量在70篇-90篇之间的期刊有14家,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发文量在70篇以下的期刊有6家,分别为《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7家月刊中,《中国社会科学》仅统计法学文章,共计19篇。发文量在15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发文量在90篇-150篇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出版周期为半月刊是《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发文量177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171篇。出版周期为季刊是《交大法学》,发文量49篇。表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占比57.6%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合计发文量为1901篇, 总占比57.6%。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6个学科发文量为1211篇, 总占比36.7%。法律史学、环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个学科发文量为189篇,总占比5.7%,学术研究相对更薄弱。图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2020.01.01-12.31)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三、各刊民商法学文章居多,有12家期刊的民商法学发文量达30篇以上从学科分布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以民商法学文章居多,其他学科侧重点各有不同。[2]民商法学文章数量在30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北方法学》《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其中《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因刊物特性,发表文章多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文章数量较集中,文章量均在80篇以上。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法律适用》因刊物特性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居多,包括《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文章量41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文章量33篇。刑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法治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政治与法律》刑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行政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其中《行政法学研究》因刊物特性,行政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理论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10家,分别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经济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有10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中国法学》。表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刊各学科分布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四、各刊基金项目文章2079篇,占比63%;有18家期刊的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其中基金项目文章共计2079篇,占比63%。与2019年相比,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占比基本保持平稳,占比均达6成以上。基金类型主要涉及中央国家级基金、地方省市级基金、高等院校基金、科研院所基金4种,其中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文章居多。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的期刊有18家,分别为《北方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基金项目文章占比80.4%,《科技与法律》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9.1%,《法学论坛》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7.4%。表3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在基金项目文章中,存在一篇文章获得多种基金支持情况,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的文章有1559篇,获得地方省市级基金支持的基金有450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支持的文章有484篇,获得科研院所基金支持的文章有31篇,上述4种基金类型之外其他基金的文章有115篇。[3]刊载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5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9篇,《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4篇。30篇-5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刊载地方省市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6家,分别是《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16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本次统计源35家法学核心期刊刊载基金项目文章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共发文19篇,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9篇,2篇既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又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1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图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类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结 语“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期刊社、高校老师和广大法律同仁们的鼓励与支持,在此由衷表示感谢!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学期刊研究工作,陆续推送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作者及研究机构系列盘点分析。以期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欢迎期刊社老师、高校师生、广大法律同仁关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2021年3月[1]统计源:35家法学期刊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2]本部分统计文章数量均含本数。[3]本次统计方法:中央国家级基金分为国家类和部委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基金,若一篇文章获得多个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只记一次;若获得多个地方省市级、高等院校级、科研院所级和其他基金支持,则按实际出现的次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