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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刊投稿发表一条龙 论文中介为何风生水起?大河沿

选刊投稿发表一条龙 论文中介为何风生水起?

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A、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0-1,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让。商品已经摆在这里,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不仅是论文。书籍、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后来,科技日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发表。”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B、“省时省力”有人花10万买两篇论文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向记者分析。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刘清海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C、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向记者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据科技日报)

陆绩

孟勤国|入骨三分|如何成为著名的法学教授

作者:孟勤国,1957年生,浙江绍兴市人。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1985年分配到广西大学法学院任教,曾任广西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党委书记。1995年至今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1997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很多很多。来源:《法制资讯》2014年第2期。经常和学生笑谈法学硕士、博士的前程,我的态度毫不含糊。第一选择当然是从政,当了官就有话语权,可以坐学术会议的主席台,谈几点谦称为个人意见的指示,台下昔日的老师和同窗隆重地仰望着你,为你是专家型官员而自豪。学问跟着级别长,只要长到厅级以上,你就有学问,而且你的手下通常会感觉你的学问盖过了当年的史尚宽先生。第二选挣钱,当大律师,银子多到懒得数,拿点出来设个研究基金或课题,你昔日的老师和同窗会按时拿出你要求的成果,在成果扉页上鸣谢你这位学者型大律师。学术跟着银子走,只要捐出一个亿,你想要哪个法学院姓你的姓,随你挑。没能耐从政和挣钱,只能选择第三——去大学教书。混20年,当个名义上与副厅平起平坐、实际上常挨教务处小科长修理的教授不成问题。但这有点窝囊,不如费点劲,争取当个看起来真有点副厅以上模样,活得滋润、活得牛气的著名教授。人人都有成佛的慧根,当著名教授一靠努力,二靠方法。在确定了努力的方向以后,方法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你定下著名教授的远大志向,应该熟识以下三招:第一招,搏命著书、绝不立说讲师、副教授、教授,一路晋升,全靠科研。“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的哲学观点在中国已经发展为“数量就是质量”,因而什么事都以总量论英雄。没有一大堆的书和文章,一般评不上教授;没有一麻袋以上的书和文章,绝对不可能是著名教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出尽可能多的书和文章,就能尽快当上教授;当上了教授,就可以招脑瓜子灵活的研究生,抓他们来编更多的书和文章,形成良性循环。快出、多出成果,除了需要一台编辑功能强大的电脑以外,还得知道两个秘诀。一是在没出名时舍得支付版面费、书号费。付了费没人管你句子写得通不通,就能变成铅字,职称文件规定:没变成铅字一律不算成果。一篇文章一千,十篇也就是一万,如果职称上一个档次,也就是花费一年不到的新增的工资和津贴。第二年开始就净赚,这个账一定要会算。二是坚持人云亦云原则,不想标新立异的事儿。古人著书是为了立言,今人著书是为了谋生,时代不同了,著书不一样了。法学圈内聪明人不少,但没有什么天才,天才都选有诺贝尔奖的专业。既然不是天才,就难以文思泉涌,弄出一麻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见解。在已经被翻掘了无数遍的法学田野上,刨出独特的学术见解本就不容易,再要自圆其说,很耗费光阴。学古人将著书和立说连在一起,你若信了,这辈子也就是一个资深讲师。再说,你说的与主流不同,著名的同行会很生气,会说你错、不懂、没水平,在评审时给一个不合格,后果很严重。人云亦云,同时在你的书和文章中多引用写在世同行最好是著名同行的书和文章,容易形成良好的学术人脉。著名的同行一高兴,说不准给你的成果赐一篇悼词般的序,你拿着去申报中青年法学家就很有底气。你实在忍不住想说点儿不同,也一定要注明是浅见或抛砖引玉。现在的年代,没人在乎你说了什么,只在乎你说了没有,只要法律书店到处是你主编的什么新论、什么论丛、什么大全,你不想著名都不行。第二招,糊涂上课、煽情演讲郑板桥有一至理名言:“难得糊涂。”这四个字体现了东方哲学的最高的境界。给本科生上课,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讲得那么清楚,学生给打70分就算对得起你,简单意味着没有神秘感,没有神秘感哪有崇拜可言?在课堂上,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到学生找不到北,不足以显示学问的博大精深。你试着讲讲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背诵几段拉伦茨至少是谢在全的论述,再穿插几段德国民法典立法时的花絮,看哪个学生的眼神不迷茫、不流露出崇敬?学生听得云里雾里,就会到处显摆听过有学问的课,慢慢地你就声名远播。将本科生当成研究生上课、将研究生当场本科生上课,这样一换位,本科生崇拜你学富五车,研究生崇拜你记忆过人——他们已经忘光了的基础知识你居然一清二楚。如果有哪个论坛或沙龙请你当嘉宾,一定要去,不讲条件——成了著名教授后才可以与邀请方讨论出场费问题。嘉宾通常要做或长或短的演讲。每一次演讲都是积累知名度的机会,绝不能浪费在平淡无奇之中。小小骂一下中国的现行体制或某一当局以显示你的独立和勇气,大大翻一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之类的典故或传说以显示你的博学和信仰,狠狠批一下对著名的同行大不敬的持不同“学”见者以显示你的忠诚和能力,这些能使你的演讲跌宕起伏,煽起一片赞叹之声。能声情并茂更好,没这个能力,要敢于牵强附会、指鹿为马、断章取义。哪怕是无中生有,只要你以一种断然的口气说“孟勤国主张农民有种地的义务”之类的,听众自然深信不疑。人气是著名法学教授的魂魄,一定不能散了,要想法设法以不能流芳百世就争遗臭万年的心态积聚和保持人气。第三招,出国镀金、进京扬名在著名的同行心目中,中国法制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中国社会生活跟不上先进的外国法理的需要,因而中国法制的主要任务是以外国法理改造落后的社会生活。出国留学了,你就不再是落后的社会生活的一分子,就有权代表先进的外国法理,即便你赞同法律应适应实际生活需要,也不算是著名同行所斥责的受前苏联意识形态毒害的国情论,而属于著名同行追捧的本土资源论。当然,出国留学不能像张里安教授那样在德国特里尔大学一待七八年,想“著名”的教授很多,在国外耽误时间非常影响竞争力。出国留学的最佳时间是一年左右,前半年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后半年收拾行李准备回家。出国留学这个词的重音在“留”而不在“学”,“留”就是溜达的意思。学习外国法理是为了劝说中国的立法机关照搬外国的法律,知其然足矣,读点外国法典、波斯纳或梅迪库斯的书的中译本绰绰有余,没有必要在外国傻啃外文书。外文书读多了,万一发现外国法理有个什么短处,有损外国法理的高大形象和普适性。留学回来,不要再回原来的单位,一定要进北京城。首选北大、清华,这两个学校王气冲天,谁沾上了至少是半个王。进不了,进北京其他学校也行,哪怕这个学校只招三本。北京是首都,也是著名法学教授的唯一原产地。在北京,能经常出入国家立法机关、在央视频道上《今日说法》、拿到国家级的重大攻关课题,随便说个什么就上中央媒体弄得地球人都知道。好像有学者说过,外地放十炮不如北京放一枪,此言极为传神。京城以外很少有“著名”的机会,就算偶尔“著名”了,也不能算是正宗,除非攀上京城某一著名同行的小圈子。京城内外,学识标准有别,评价当然也不一样。进了北京城,你可以信口开河,对着全国的电视观众发表“两个股东如果有夫妻关系应视为一个股东”之类的惊世骇言,这属于新锐观点,正确性高于现行《公司法》,而同样的事落在你进北京城之前,就属于违背法律常识。进了北京城,你有更多的机会谋一个中国法学会什么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也算是你这行的国家领导人了,如果谋上了可不得了,走到哪里都有人勾兑你,求你在评审什么时高抬贵手。肚子里的学问只有自己知道,身上的光环谁都能见到,光环越多、越耀眼,就越容易折服芸芸众生。不是所有的学生都相信上述三招,有大胆的学生质疑我怎么就不用这三招。我不能故作高尚说我不用这三招是因为不屑于“著名”或不屑于这样“著名”,实在是我想“著名”的时候没有人给我指点如何“著名”——已经“著名”的绝对不会将自己“著名”的经验告诉别人,等到我琢磨出“著名”之道时我已经白发苍苍——身处人生下半场再想着“著名”实属老不正经。其实,成功者的经验大多是靠不住的,什么上大学时拉小提琴的时间多于学习的时间之类,不过是炫耀聪明或掩饰阴暗,相信而且模仿这等成功经验等于是找电线杆上小广告上的游医治病。真正有用的常常是未成功者的人生体验,因为内含的是长期的生活观察和经验教训。当然,所谓有用,完全是在功利层面上的,如果加上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因素,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真吾

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

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让。商品已经摆在这里,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科技日报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不仅是论文。书籍、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后来,科技日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发表。”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花10万为人买两篇论文:省时也省力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路,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但就算被骗,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也是少数。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向科技日报记者分析。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向科技日报记者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科技日报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科技日报记者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代理合同应属有效。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了对应罪名,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来源:科技日报

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

本文转自【科技日报】;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 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 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 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 “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 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 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 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让。 商品已经摆在这里,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 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 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 不仅是论文。书籍、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 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 “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 后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发表。” 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 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 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 “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 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 花10万为人买两篇论文:省时也省力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路,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 但就算被骗,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也是少数。 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 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分析。 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 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 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 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 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 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 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 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 记者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代理合同应属有效。 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表示,有了对应罪名,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新闻链接】 两次大规模撤稿事件,均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1 2015年3月开始,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爱思唯尔和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有117篇。其中,23篇标注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另有5篇被列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调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这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中扮演重要角色。上述28篇与基金委相关的被撤销论文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还有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买卖请人代写代投。其中,有近一半的论文投稿,与一个名为“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该公司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规定,基金委对涉事作者作出处罚,最严重的处罚是7年内禁止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但在相关报道中,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22017年4月,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表声明,宣布撤回旗下《肿瘤生物学》期刊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107篇论文。这些论文均来自中国作者。 后经调查发现,107篇论文中,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作者没有过错;101篇存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的问题,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这101篇论文中,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 相关部门对涉事论文作者承担或正在申请科研项目(基金)、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相关科研项目、基金等予以暂停。 但在相关报道中,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原题为《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

本末

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 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

来源:澎湃新闻原标题: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让。商品已经摆在这里,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不仅是论文。书籍、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后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发表。”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花10万为人买两篇论文:省时也省力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路,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但就算被骗,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也是少数。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分析。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记者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代理合同应属有效。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表示,有了对应罪名,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两次大规模撤稿事件,均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12015年3月开始,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爱思唯尔和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有117篇。其中,23篇标注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另有5篇被列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调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这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中扮演重要角色。上述28篇与基金委相关的被撤销论文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还有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买卖请人代写代投。其中,有近一半的论文投稿,与一个名为“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该公司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规定,基金委对涉事作者作出处罚,最严重的处罚是7年内禁止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但在相关报道中,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22017年4月,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表声明,宣布撤回旗下《肿瘤生物学》期刊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107篇论文。这些论文均来自中国作者。后经调查发现,107篇论文中,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作者没有过错;101篇存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的问题,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这101篇论文中,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相关部门对涉事论文作者承担或正在申请科研项目(基金)、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相关科研项目、基金等予以暂停。但在相关报道中,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原题为《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

神农隐几

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 代写机构打擦边球

原标题: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在这些交易中,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论文中介,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让。商品已经摆在这里,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科技日报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不仅是论文。书籍、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后来,科技日报记者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发表。”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花10万为人买两篇论文:省时也省力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路,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但就算被骗,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也是少数。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他知道,这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向科技日报记者分析。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其实,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向科技日报记者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科技日报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科技日报记者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代理合同应属有效。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破坏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了对应罪名,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三人目]

金剪刀

这篇万字长文,把论文写作和投稿的事讲了!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科学术圈,ID:shkxquan】经微信公众号授权转载,如需转载与原文作者联系美国著名社会预测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指出, “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 有五件最重要的事情应该记住”, 其中之一就是“在这个文字密集 (literacy-Infensive) 社会里, 我们比以往更需要具备基本的读写技巧”。“二战”以来, 世界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与教学。中国古代是一个十分重视文章写作的国度。早在汉代就有文章是“经国之大业, 不朽之盛事”的说法。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学术研究、学术论文写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之重要, 受重视程度之高创造了历史之最。近30多年来, 中国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步和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为更好地反映科学研究的成果, 及时传播学术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推动学术交流, 不断提高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写作水平, 对今天的大学教师和学生来说, 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学术论文写作的理论和方法, 同时也很有必要了解和掌握学术论文投稿与发表的要求。在高校, 写作、发表学术论文是每一个专业人员毕生都要做好的基本功课。能否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在什么样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几乎成了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水平的基本标准和依据。在此, 笔者对学术论文撰写、学术论文投稿与发表两个问题作一分析。如何写好学术论文是一个大题目, 涉及的问题很多, 笔者曾在《学术论文写作导论》《社科期刊撰稿与编辑规范十二讲》等著作及有关文章中进行过系统论述, 于此仅对大家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一) 准确理解和把握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近年来, 从与作者的交流中, 从看过的不少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中, 发现不少年轻学者对学术论文的基本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理解与准确把握。学术论文是反映科学研究成果的一种重要载体, 是具有学术性的文章。学术性是学术论文与其他议论文体的根本区别。只有科学、准确地理解、把握学术、学术性的内涵, 才能科学、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和写作要求。什么是学术和学术性呢?目前流行两种说法:一为“辞海”说, 一为“包容说”, 两说都存在偏颇, 都未真正揭示学术的根本特性。1991年, 笔者曾发表一篇题为《试论学术性》的论文, 认为:学术是指对某一学科问题进行的科学研究所获认识的结晶, 其涵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为研究的对象范围是某一学科领域里的问题, 二是这种研究对某一学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而学术性则是指对某一学科问题研究有创造、有新见、有价值的特性, 其基本特征是在前人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提供新知识。学术论文的学术性则是指论文体现出的作者对某一学科问题的研究有创造、有新见、有价值的特性。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是学术论文学术性的具体体现, 可概括为学科性、创新性、科学性三个方面。1. 学科性学科是指按学问性质划分的知识门类。按教育部的统计, 中国高校设置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多达169个, 而韩寿根主编的《学科大全》则列出了700多个。(1) 所谓学科性, 就是指学术论文所研究的问题, 都应从大大小小的学科中选定, 或者研究的问题虽为社会实践中的问题, 但能够纳入某一相关学科并运用该学科的理论、方法进行研究。如:西部大开发研究系重大现实问题, 但可从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社会、民族等学科作多角度研究, 亦具有学科性、学术性。学术论文的学科性, 突出地体现在它从研究的问题到研究的目标以及最终的结论都与某一特定的学科密切相关, 而与一般性的工作总结、工作问题研究文章, 与感想、体会一类文章, 与教材、讲义式文章, 与理论宣传文章, 与报道、介绍性学术综述等不同。如:总结、研究某一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经验, 不能算做学术论文, 而只有对若干所学校教学改革的某一问题运用教育学学科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得出自己的结论, 才构成一篇学术论文。(2) 学科性还指学术论文的语言一般使用的是学科、专业术语, 说行话。如:哲学中的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认识与实践、形而上学、辩证法等;文学中的题材、体裁、人物、形象、意象、性格、典型、情节、细节、叙事、抒情、描写等。讲学科性, 不仅指论文研究的问题是学科问题, 而且其观点、论述及方法亦要对某一学科的建设有积极意义。有人常向期刊编辑部提问“我的论文能否在贵刊发表”, 编辑也常为判定某篇论文是否适合发表而犯难。台湾学者谢延庚曾提出六种体裁的文章不能算作学术论文, 即: (1) 读书心得或摘要; (2) 教科书式的文章; (3) 未提出主要论点只作引述的文章; (4) 单一资料来源写成的文章; (5) 以经不起考验的论点作依据写成的文章; (6) 掠人之美或有剽窃之嫌的文章。谢氏主要强调学术论文“应有其特定的体裁”。笔者以为, 应主要从内容判定和区分学术与非学术论文。2. 创新性创新是学术论文最重要的特质, 是学术论文价值最集中的体现。没有创新点, 就不能算作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创新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1) 发现、提出前人尚未研究过的新问题, 进行开创性研究。问题新是科学研究工作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提出、研究一个有价值的新学术问题, 是学术研究能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根本保证。如:20世纪初, 罗振玉、王国维等从河南安阳出土的大量甲骨上发现了甲骨文字, 从而开始了对它们的辨认、研究, 进而以之为据考察中国古代社会, 开创了甲骨学这一门重要学科。新时期以来, 学界关于经济哲学、创新哲学、生态文学、生态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观、一带一路, 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研究, 都是全新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具有突出的创新价值。事实上, 近30年来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都产出了一大批重要的学术成果。(2) 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深化、推进已有研究。此类研究也叫发展性研究, 其创新性主要表现为:或提出新观点, 或提供新材料, 或采用新方法, 或做出新论证。这种发展性研究, 其基本要求是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新知识。如关于唐诗繁荣的原因, 北京大学中文系袁行霈教授认为“诗坛兴衰与经济相长相消, 经济繁荣导致唐诗繁荣”。中央电大学员鲁希才对此观点表示质疑, 他著文《试论创作自由在唐诗繁荣发展中的地位———与北京大学中文系袁行霈“经济繁荣说”商榷》提出:唐诗发展繁荣, 创作自由是其中主导性原因, 提出了与专家学者不同的新观点, 受到广泛关注[7]。再如, 发掘新材料亦可以推进前人研究, 取得突破性重要性成果。关于何时出现乐府, 以往各种历史书、艺术史都认为是“汉代始立乐府”。而寇效信教授通过秦始皇陵出土的秦代编钟上“乐府”的记载, 运用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的综合论证, 证明秦代已有乐府。他著文《秦汉乐府考略》指出了前人的错误, 改变了流行千余年的结。3. 科学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包括研究和写作中的科学态度、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以及论文内容的科学性。如果单就论文内容的科学性而言, 主要是指论述问题的实事求是, 征引资料的全面、准确、可靠, 得出的结论能够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 提出的观点能够自圆其说, 经得起实践检验。(1)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 主要体现在分析问题有理论、事实根据。所谓有理论根据即是说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本理论武器;同时所谓理论武器还包括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理论, 以及宪法、法律、党和国家文件及国际法、国际公约等。所谓有事实根据, 是指分析问题要坚持以客观事实 (包括现实的、历史的事实) 说话, 坚持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2) 征引资料全面、准确、可靠。所谓全面, 并非把搜集到的资料一一罗列, 也不是随便挑选事例、玩弄事实, 而是要从事实的全部总和及其联系中把握事实, 征引典型的资料, 做到不为我所用, 不失之片面。所谓准确, 是指引用时要准确把握资料的主要的、基本的方面, 忠实原文原意, 不掐头去尾, 不歪曲原意, 并避免引文文字的差错。所谓可靠, 是指引用资料时要善于辨别资料的真伪, 选用最真实的资料, 选用第一手资料。(3) 无知识性差错。凡论文涉及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文化、科技、教育、人物、年代、统计数据等等均应准确无误。著名哲学家李泽厚《美的历程》的初版本曾被有关专家指出100多处知识方面的硬伤错误, 这对其学术价值影响极大。(二) 站在学术研究前沿选题选题必须站到学术研究的前沿。根据笔者多年学术编辑和学术研究实践的体会, 进行科学研究或写作学术论文, 实质上就是与本学科、本专业权威学者的一种对话, 是与本领域、本课题研究的最新最有影响的理论、观点的一种讨论。选题就是要选择一个前人尚未解决且有研究价值的学术问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凡做学问都应有问题意识:即要明确你的研究、你的论文要解决什么学术问题, 要告诉同行一个什么样的观点、结论, 即与他人不同且高明的见解。选择课题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价值性原则, 二是可行性原则。1. 价值性原则所谓有价值,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选择的课题要具有社会价值、实践意义;二是选择的课题要具有科学价值、学术意义。首先, 选择的课题应有社会价值、实践意义。选择有社会价值、实践意义的课题, 重要的是要使选取的课题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总目标相一致。新时期以来, 国家特别强调哲学社会科学要重视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根据不同的学科和研究的不同问题, 科学研究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实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的服务, 可产生即时的、明显的社会效益;一种是间接的服务, 其社会现实价值是潜在的、长远的[10]。前者需要直接面向经济主战场, 探索研究并解决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现实问题, 其观点、结论被党和政府采纳, 作为制定政策与决策的依据或参考, 直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 此类以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一些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问题为主。后者则直接面向学科建设, 主要研究基础理论、各学科史的问题, 通过对学科问题的研究解决, 起到为现实服务的作用。中国历史地理学的奠基人史念海等人的研究坚持以古鉴今、经世致用, 具有十分典型的示范意义。他的《论西安周围诸河流量的变化》 (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3期) 、《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 (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75年3期) 等文探讨的虽是历史地理学科的难题, 但前者对从根本上解决当今西安水源问题提供了方案, 后者为国防建设提出了重要参考建议。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 一切学术研究都是通过对学科发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索解决, 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学术文化的繁荣, 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维水平, 最终也都必然会对社会文化的积累、传承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只是这种作用大小有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代, 要求学术研究要更具现实性、时代感。其次, 选择的课题应有科学价值、学术意义。所谓科学价值, 主要是指选择研究的问题能对学科的建设、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的发展有自己的逻辑, 有自身的传统, 带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选择研究课题和论文题目, 只能从某一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的需要出发, 认真考量其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考虑它对学科发展的作用, 尽量找到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和意义的重要问题。学术性是学术论文之本, 研究的课题、学术论文的题目是否具有学术价值, 决定着学术论文有无学术价值。选取具有学术价值的课题, 最根本的是选择具有学术创新意义的课题。所谓创新意义, 在学术论文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现、提出新问题;完善、补充前人的观点、理论;否定纠正前人某一结论、成说;发掘、提供新的资料;采用新的角度方法, 作出新的论证;运用已有理论研究解决社会和学科发展中的迫切问题。2. 可行性原则选择课题一方面要认真考虑课题的客观价值, 另一方面又必须考量完成课题的各方面条件, 从实际出发, 量力而行, 确定大小、难易适中, 有条件完成的课题。(1) 选择的课题要难易、大小适中。确定论文的具体题目和论证角度, 应该实事求是, 既不要贪图轻便, 选择一个太容易的题目;也不要好高骛远, 贪大贪深, 勉强去做一个自己无力胜任、毫无基础和准备、没有什么体会和兴趣的题目。四川大学教授王世德先生在讲到论文选题时曾以确定蓝球架子的高度为例说明选题的大小、难易要适中, 很准确、生动。他还举例说选题如摘桃子, 不要摘举手之劳即可得者, 而要选蹦一蹦跳一跳才可摘到者。(2) 选择有条件完成的课题。需要作者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选择的课题要与个人的能力特点相适应。每一个人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科研能力结构并不相同。选题时必须从实际出发, 确定一个能最大限度发挥个人优势和特长的研究课题或论文题目。二是选择的课题要与个人兴趣相一致。兴趣对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可以直接转化为人们对某一问题始终如一、坚持不懈的探索精神, 促进产生克服一切困难、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巨大动力。兴趣也是调动心理活动的积极性, 活跃思维和情绪状态, 产生思维飞跃的重要前提条件。三是考虑其他必要的条件。如:获取必要文献资料的条件、完成课题的时间条件、导师的指导条件等。(三) 掌握本学科学术史与最新研究进展从事人文社科研究, 首先应具有强烈的学术史意识和扎实的学术史知识, 这是进入学科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和门槛。科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不断积累、创新、发展的过程,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很强的继承性。要真正研究解决某一学科的问题, 必须对该学科发展演进的历史有清楚、系统的了解, 对学科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有扎实、深厚的积累。如, 研究哲学的某一问题, 必须对中外哲学史有清楚的了解, 从外国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培根、笛卡尔、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 中国的老子、孔子、魏晋玄学、宋明理学、明清实学, 再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有关论述都要有清清楚楚的了解。这就需要认真阅读该学科古今中外有代表性的论著, 了解掌握学科发展历史上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理论及其演进过程。惟有如此, 学术研究才有基础, 学术创新才有前提, 才能在研究中做到“接着讲”, 而不会“从头讲”。其次, 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和动态趋势。只有知道某一学科当前在讨论什么问题, 哪些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 攻克什么问题能对学科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产生突破性影响, 才能明确自己研究的方向。总之, 必须对自己研究领域里前人的成果了如指掌, 才有可能选准符合自身实际的有价值的课题, 也才可能避免选题重复, 从而形成创造性成果。其路径有五:一是坚持连续阅读本学科、本专业及相邻学科、专业, 尤其是自己研究方向所涉的最新专著和重要 (核心) 期刊, 以及时掌握本专业最新研究进展;二是坚持阅读各种文摘报刊, 尤其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各有关专辑等二次文献, 了解本学科及相邻学科最新研究动态信息;三是关注重要学术会议研讨的问题及进展, 及时阅读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各种学术会议的报导、综述, 以及各有关专业年鉴、手册等;四是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地方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课题指南, 明确国家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关切与需求;五是主动与同行交流, 多向自己的导师、老师请教, 这是了解本专业动态信息十分重要且便捷的途径。(四) 善于发掘有价值的研究资料资料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基础。自然科学研究主要靠实验,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大多依靠文献资料。能否积累和掌握较丰富的文献资料, 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否成功。有学者讲到:“写论文就是资料运动, 运动资料而已。写论文写书没有什么决窍, 我是从资料堆里走出来的。”这些深刻的见解道出了资料对科研、论文写作的决定性意义。搜集、积累资料, 贵在全面、系统。与自己观点相佐的资料, 甚至论敌的材料, 往往可以启发论者提出或完善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反面资料可促使论者反驳对方论点、论据、论证, 有破有立, 增强论文的说服力。正因如此, 著名中国哲学史专家、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岱年先生认为:“在选定论题之后, 就要对于从古到今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进行广泛的考察;有时对于间接有关的材料, 也要加以调查。”他把掌握关于某一问题全部资料的方法, 比喻为“竭泽而渔”, 认为只有经过“竭泽而渔”的工夫, 写出的论文才有坚实的基础, 才不易被驳倒, 才会有学术价值。按张先生的要求, 开展某一课题的研究, 写作学术论文, 必须把涉及该课题的全部资料, 起码是有代表性的资料都一一认真翻阅, 否则, 该项课题研究的结论、论文的观点就难免不出问题。鲁迅写作《中国小说史略》时, 从搜集资料到成书花了20年时间, 不仅阅读了中国历代小说版本, 而且收集了两千多年来亡佚的小说, 辑成了《唐宋传奇集》《小说旧闻钞》《古今小说钩沉》三本资料集, 做过6 000多张卡片;正是由于资料充分, 才使《中国小说史略》新见迭出, 论断科学、可靠, 长期为学者们所研读、引用。郭沫若在讲到他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时, 也自称把整个先秦史材料都给“剿翻了”。正是对研究资料搜集、积累的高度重视和花费巨大功夫, 才成就了先哲们的传世之作。在搜阅、积累资料方面,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出现, 我们现在已有了先进的技术, 具有更为良好的条件手段, 尤其是中国知网等为快速、准确、全面搜阅报刊资料、学位论文等各种文献提供了便利。当前应特别注意的是, 要重视深入调查研究、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所谓第一手资料是指研究对象的材料, 研究观察的记录, 实验或调查统计所得数据、图表, 亲自采集的样品、标本等。2016年5月, 《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结合出土资料深化李白研究》的报道, 讲到《李太白全集校注》的出版, 就是得力于查核典籍和地下文物, 弄清了诗中出现的有关人名、地名、官名等等[15]。另外, 还要善于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整理。尤其要把在资料的阅读思考中自己的发现和看法写成长短不一的读书笔记或札记。在资料的搜阅中如能如此长期坚持, 就可能围绕某一学科某一问题积累较丰富可靠的资料, 从而加以分类、整理、研究, 就容易发现问题, 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理论, 写出有独到见解而又资料翔实的论作。(五) 增强质疑、批判意识, 积极参加学术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讲到马克思的研究方法, 列宁曾给予高度评价:“凡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 他都用批判的态度加以审查, 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 他都重新探讨过, 批判过, 在工人运动的实践中检验过。”世界高等教育会议 (巴黎, 1998年10月5日至9日) 发表的《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第一条标题就是:“教育与培训的使命:培养批判和独立的态度”;第五条“教育方式的革新: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中指出: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教育学生, 使其“能够批判地思考和分析问题”;“课程需要改革以超越对学科知识简单的认知性掌握, 课程必须包含获得在多元文化条件下批判性和创造性分析的技能, 独立思考、集体工作的技能。怀疑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前提, 也是科学研究的起点;批判是突破思维定势与思维惯性的关键, 也是引发学术新见的重要方法。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学习、创造、否定、再创造的不断演进的过程。因此, 进行科学研究和写作学术论文, 首先应认真学习、研究和继承已有成果, 吸取其精华, 同时又不能就此满足。要发现前人、他人研究的不完善甚至疏漏错误之处, 就要破除迷信、解放思想, 以大胆怀疑、批判的眼光看待前人的成果。事实上, 学术史上许多不朽之作, 都是由怀疑前人已有的结论入手, 从而抓住了问题, 找到了症结, 深化或超越了前人研究, 推动了学术理论的发展。著名文艺理论家、古代文学专家霍松林先生的《论白居易的田园诗》 (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3期) 一文, 就是在对西方传统的关于田园诗的界定的质疑中, 通过对白居易田园诗的全面深入分析, 得出了田园诗不仅包括表现农家乐的作品, 而且也包括表现农家苦的作品, 从而改变了西方关于田园诗就是表现农家恬静、闲适、优美生活的诗作的传统观点。考察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内容, 几乎绝大多数都带有商榷的因素, 或干脆就是与人讨论、争鸣某一问题。著名历史学家、版本学家黄永年教授《今本〈西游记〉袭用〈封神演义〉说辩证》一文, 针对1958年香港柳存年先生文章提出的《封神演义》成书早于《西游记》, 以及《西游记》“有若干处应为《封神》书中叙述所演化”之说, 认为是《封神演义》袭用了《西游记》, 而不是相反, 并作了充分论证[19]。其后, 青年学者方胜又在《光明日报》撰文《〈西游记〉〈封神演义〉“因袭”说证实》, 通过对两部作品中诗词的比较分析, 指出:“《西游》是诗词的原作者, 而《封神》则是抄袭。”从而支持了黄永年文章的观点, 并从一个新的角度补充了黄文的论证, 深化了该问题的研究。可以认为, 没有讨论、争鸣就没有真正的科学研究及其学术进步。写作学术论文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 除以上几点外, 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 如遵守学术规范、强化问题意识, 锻炼理论思维能力, 尤其是求异思维习惯、逻辑思辨能力、考证辨析能力等等也都十分重要。作者撰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精神劳动, 论文写成后如何投稿与发表也有许多学问, 无论撰稿、投稿与发表, 均需作者认真对待, 正确认识和处理撰稿、投稿与编辑的关系。(一) 正确认识审、选稿活动中的编辑心理编辑工作是一项组织精神产品生产的社会活动, 编辑人员是精神产品出版、传播的把门人。在编辑工作中, 审稿环节与作者关系最为密切, 决定文稿的取舍, 是一个核心环节。在审稿、选稿活动中, 编辑到底是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呢?1. 绝大多数编辑都具有正常的心理人格, 能在审、选文稿中公平公正评价文稿作为学者和学术期刊编辑, 绝大多数都会欣赏、喜欢选题新颖独特、观点鲜明清晰、论证扎实严谨、文字生动流畅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会给此类文稿以较高评价从而选用它。而面对学术论文时, 不分学术水平高下, 放弃良心道德, 一味肯定、选用质量平庸甚至水平低下文稿的编辑少之又少。2. 编辑主观心理因素对审、选文稿可能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编辑活动是编辑者主体的活动, 编辑个人的思想、心理、情绪、态度及兴趣、专业、学识能力等等主观因素难免对评价、选用文稿产生影响。如在不同的思想、情绪状态下审稿, 工作态度的认真与否必然会影响稿件的评判。另外, 编辑专业、兴趣、爱好的不同, 以及学识水平的差异等等都可能导致对同一篇论文评价意见不一。所以, 当你的投稿被一家刊物退回后, 可以而且应该再投其他刊物。从编辑影响审、选文稿的因素而言,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引人关注的现象。一是名人迷信。在部分学术期刊编辑部及其编辑者思想上存在一种倾向, 即过分看重作者的单位、职称、学位, 以及声誉、地位、影响等外部因素。由此, 部分编辑审稿、选稿时眼睛老盯着专家名人, 名家的论文也因此常易获得较高评价而有机会较多被选发。本来学术期刊重视专家名人并没有什么不对, 问题是只看是否专家名人, 不看是否专家名人的名作, 只要是专家名人的论文一律发表, 就有问题了。事实是, 专家名人的大多数论文是高水平的, 但不排除个别论文也属应付之作。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是名家、新人一视同仁, 既尊重专家名人, 也不薄新人新作, 同时还应特别强调爱护、扶植新人新作, 以尽编辑培养人才的责任。二是人情关系稿。照顾人情关系稿在学术期刊办刊中时有出现, 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问题的出现有些与个别编辑者的思想品质有关, 如个别编辑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规定, 降低标准, 变通手法, 想方设法帮助亲属、朋友、熟人、上级等刊发论文。再者, 也有个别编辑为个人发文而与同行刊物搞“协作”交换。更有甚者, 少量编辑以发文谋取个人私利。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问题的出现并非都与编辑个人思想品质有关, 不少也与个别编辑部乃至主办单位相关政策规定有关, 如有的编辑部及主办单位就在审选、刊发稿件方面有不少特殊规定:如强调办刊的内向性, 规定学报在校内外作者文稿质量相当时, 优先发表本校作者文稿;在青年作者与中老年作者文稿水平相当时, 优先发表青年作者的文稿。另外, 审选文稿时充分考虑学校学科建设、申报学位点等需要。凡此, 也体现了刊物对主办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另外, 个别刊物向作者收取版面费, 或实行董事会 (理事会) 经费赞助制等, 此类情况大多由主办单位办刊经费不到位造成。这些虽对刊物学术质量造成影响, 但是对编辑者来说, 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尽管上述种种编辑者主观因素对审、选文稿可能产生影响,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编辑来说, 这种影响的产生是极个别和十分有限的。之所以如此说, 一是中国出版物的审稿一直实行三审制, 尤其近年来借鉴国外名刊的做法普遍实行同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办法, 严格规范的审稿程序可以从制度上基本排除编辑个人因素对审、选稿件的干扰。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 (如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等) 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期刊审读、评优、办刊质量检查评估以及各种核心期刊的遴选、排名等, 各项质量指标和要求制约着编辑部及其编辑人员只能坚持质量第一, 排除各种干扰按标准衡文选稿。三是新时期以来, 各主办单位及编辑部均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与管理, 主办单位对编辑部工作业绩的考核亦以刊物的质量水平及学术影响力为主要依据。而编辑部内部对编辑人员每年及聘期均实行量化考核, 而责任编辑组发的论文质量是考核中的重点指标。当前, 学术期刊编辑部及其编辑人员思想、心理上的压力不小, 这也制约着他们必须精心组约高水平的论文, 准确评价选用稿件, 不敢稍有懈怠。四是编辑出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 由于党中央坚持反腐败, 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取得了十分显著效果, 目前正在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在学术期刊界, 各主办单位、各编辑部都认真开展廉洁自律的教育, 且都制定有廉洁自律的规定, 建立了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 从总体上看, 大家都有了维护和执行《中国出版工作者行为规范》的自觉性。目前, 学术期刊只看关系、不讲质量, 以及发人情稿、关系稿的现象已少之又少, 绝大多数编辑人员都能自觉廉洁自律, 在审选稿件中坚持标准, 排除干扰, 形成了以质量衡文、取文的良好氛围。3. 作者撰稿、投稿时可以分析研究编辑心理, 但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写出高质量的论文上近年来, 由于中国学术研究成果的数量迅猛上升, 而学术期刊的数量却无明显增加。发稿难尤其是发核心期刊难已成困惑学者的一大突出问题。一批年轻学者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等常常为写出论文不能见刊十分着急。在此情况下, 部分作者开始了对编辑的关注, 了解、研究编辑的专业背景、性格为人, 以至个人的兴趣爱好等, 以便更好地与编辑交往、交流, 以此拉近与编辑的关系。如此做法, 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本无可厚非, 但也确有少数人把自己论文的能否发表押在处理好与编辑的关系上。大量事实表明, 论文的能否发表, 不主要决定于编辑, 而主要决定于论文的水平。当你真正拿出选题新颖、观点独特、论证深刻的论文时, 大多数编辑尤其是具有较高思想道德和学识业务水平的编辑者都会对之进行正确客观评价。即使有个别心理偏执的编辑者大多也会因事实本身改变其心理定势, 从而使其突破原有局限, 客观、公正地对待真正优秀稿件。相反, 如果稿件本身质量不高甚至无质量、无水平, 那么, 作者再研究编辑心理, 再懂得编辑心理, 再怎么处理好与编辑的关系, 也无法改变其文稿被淘汰的结果。(二) 学术论文投稿与发表应注意的问题学术论文的撰写应遵循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规律和方法, 而如何把撰写完成的论文投向合适的刊物并得以顺利发表, 却也值得认真研究。1. 选择适合的期刊投稿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学术期刊事业快速发展。目前, 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共5 000多种, 其中仅人文社科类就有3 000余种。由于学科专业、出版地域和主办单位等不同, 各种学术期刊大都有自己的办刊宗旨和内容特色。作为作者撰稿、投稿, 必须对相关期刊的内容特色与风格有清楚了解, 尤其是应对每种期刊的优势、特色、栏目、研究重点、组稿计划等了解清楚。在学术刊物中, 各家的办刊理念和方针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重视基础研究, 有的则重视应用、现实问题研究;有的侧重这几个学科或专业方向, 有的则侧重另外几个学科或专业方向:有的特别强调观点创新, 而对论证是否扎实包括资料的充实等不甚注重, 而有的则在重视观点创新的同时, 特别强调论证的扎实、严密, 资料的可靠、翔实;有的喜欢长篇大论, 注重资料的全面充分, 内容的深入系统, 而有的看重文章观点的新颖, 强调内容的简洁, 文字的朴实清新。总之, 作者投稿时应充分考虑到期刊的特点, 选择最合适的期刊。2. 做好与编辑的沟通与交流作者与编辑打交道, 既是一门学问, 也是一门艺术。尤其对于学术期刊编辑来说, 作者与编辑都同为学者, 甚至连专业、学科以至研究方向、研究领域都可能相同, 可谓真正的同道、同行。由此, 与编辑打交道, 一定要平等相待, 互相尊重, 以诚相见, 绝不能以自己是某一专业方向研究的专家、学者而过于自信甚至居高临下。对编辑部及同行专家的审稿意见应虚心听取, 认真对待, 对正确意见采纳接受, 对不完全正确意见则作为继续研究和修改文章的参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投稿后一般不要着急向编辑催问审稿结果。各学术期刊大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规定, 即收到稿件后3个月内由编辑部负责向作者通知是否刊用的意见。如作者急于知道稿件处理情况, 可在投稿后2个月左右时询问编辑。此外, 作者与编辑的联系主要是与专业编辑的联系, 在无特殊情况时一般不要越过专业责任编辑而直接联系主编或其他编辑部负责人讨论稿子问题。3. 关键在精心打磨论作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一种成果。投向期刊的文稿, 必须经过反复推敲修改, 保证论文在理论、观点上不出偏颇、错误, 资料真实、翔实、可靠, 论证上不出现前后混乱或矛盾, 以及文字、内容的重复, 文字表达上的不准确、不顺畅以至病句。一篇论文如出现上述任一问题, 都会给编辑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以至编辑对作者的学风文风产生怀疑, 从而对论文做出较低评价以至否定之。因此, 在投稿前要特别注意花功夫仔细检查论文, 如认真核对引文, 校核注释、参考文献等, 尽量避免错讹。投稿应在形式上做到项目要素齐全、完整, 按刊物的要求凡中英文篇名、作者署名、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以及基金项目及其批号、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等必须齐备。切忌将初稿、草稿, 讲演记录稿, 硕士、博士论文原稿或书稿的章节原封不动送交编辑部。尤其需注意克服依赖编辑帮助自己整理、删改和加工论文的思想。学术期刊论文的篇幅一般以1-2万字为好, 也有一些刊物欢迎长稿, 但尽量不要超过3万字。作为编辑, 最喜欢的是选题新颖、观点鲜明、论证深入、逻辑严密、文字流畅、具有较高创新价值、且一字不改就能发表的文稿。

其一人美

《西部学刊》是什么级别的期刊版面费多少知网收录吗有影响因子吗

西部学刊杂志简介《西部学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主管主办单位: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ISSN:2095-6916CN:61-1487/C;面向国内外发行的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西部学刊》杂志以全球视野关注中国西部,关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实事求是,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思想解放,服务改革开放事业。本刊以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思想解放、服务改革开放为己任。本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鼓励不同观点的探讨和辩论,提倡有理有据的批评和反批评,为理论创新提供建设性的平台。《西部学刊》欢迎以下学术研究投稿: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研究;中国思想史与中国哲学研究;西方哲学研究;美学研究;文化理论与文化批评研究;中国改革开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西部地域文化与西部文学研究;经济理论研究;西部区域经济研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周秦汉唐研究;文化社会史研究;古今中外史研究;当代中国研究;中共党史重大问题(人物、事件、理论)研究;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文学研究;中国近现代文学研究;中国古今文学研究。本刊适合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订阅。西部学刊栏目设置政治评论、经济评论、社会观察、学术论坛、探索与争鸣、学者风采、社科新闻西部学刊杂志收录/荣誉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西部学刊杂志投稿指南1.文章的标题和作者姓名。标题要准确、简明,一般不超过20字。2.摘要。应不超过200字,独立自成体系,概括文章的主要观点。3.关键词。3--5个字,反映文章的主题。关键词之间应加分号。4.文章应注明中图分类号(CLC)和文献标识码。网上可查)。5.文字和注释。标题和文字要准确、规范、统一,引文和注释要认真核对原文。6.注释和参考文献应按规定格式书写。7.文中多处引用同一参考文献时,应只列出一个序号,并在文中序号的右上角注明所引文献的页码。

程颢

观点|SSCI、CSSCI崇拜也须尽快破除

2020年2月19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力图消除当前科研评价中的“SCI至上”现象,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其实,与自然科学领域存在的“SCI至上”现象类似,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存在严重的“SSCI至上”“CSSCI至上”现象,也应予以大力消除。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为SCI的姊妹篇,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引文索引系统。SSCI收录了经济、法律、管理、心理学、区域研究等58个学科的3400多种学术期刊,其中英语类期刊占95%以上。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是2000年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用来检索中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论文收录和文献被引用情况。目前,CSSCI收录了包括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在内25大类的568种学术期刊。如同SCI在我国自然科学领域的“至上”地位一样,SSCI、CSSCI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被“顶礼膜拜”,成为评价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指挥棒”,继而摇身变成人才评价、课题立项、学位评定、经费分配、高校排名、学科评估、期刊评价等的重要指标。许多高校对于一篇SSCI论文奖励5万元,一篇CSSCI论文奖励1万元,以至于师生为此趋之若鹜。SSCI、CSSCI崇拜已造成诸多恶果:一是违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初心。在巨额奖励的诱导和科研考核的压力下,一些学者一味追求SSCI、CSSCI论文的数量,以至于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为发表而发表,而忘了学者和学术的初心: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一些论文成为学者自娱自乐的玩物,而实际上于理论无贡献、于实践无促进。二是导致“自我殖民化倾向”。SSCI由西方发达国家、英语期刊占据绝对主导,存在严重的意识形态偏见与文化歧视。认为英文SSCI论文即是高质量论文,对SSCI盲目崇拜,导致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界“自我殖民化”,主动拥抱西方话语体系。为了发表英文SSCI论文,一些学者唯西方马首是瞻:或者西方研究什么,我们也研究什么;或者虽是研究本土问题,但是只研究西方关心的本土问题;或者直接援引西方理论来解读(甚至是曲解)本土问题;或者为了印证西方理论,而对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全盘否定和批判。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文社会科学体系,必须从破除SSCI迷信开始。三是忽视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的特点与规律。首先,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普遍适用性”,人文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在不同国家、民族、地区,以及不同的语言文化、历史文化背景下有较明显的差异,所以不宜采取SSCI、CSSCI式的简单、统一量化评价。其次,人文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和学术传统。例如,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的影响力,可能在数十年之后才显现。古代史、古文字学等学科的知识新陈代谢较慢,论文写作周期较长,因此10年乃至20年前发表的论文至今仍有价值。这就远超SSCI一年一次与CSSCI两年一次的评价周期。其三,某些学科、学者的论文写作风格,或者期刊、编辑的排版风格有其个性和偏好,不愿意采用适应SSCI、CSSCI统计引用率要求的论文格式。一些期刊、论文为了适应SSCI、CSSCI削足适履,反而失去可读性和特色,甚至借形式的“规范”“漂亮”掩盖内容的空洞、苍白。四是阻碍“绝学”、冷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重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这些学科看上去同现实距离较远,但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需要时也要拿得出来,用得上。”许多“绝学”、冷门学科因为CSSCI刊物极少,学者发CSSCI论文太难,以至于评职称无望,被迫转行,造成这些学科后继无人。此外,SSCI、CSSCI目前仍囿于传统的学科分类方式,导致一些交叉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刊物、论文找不到归属。五是造成国内学术期刊诸多乱象。首先,过于重视SSCI、CSSCI造成“以刊评文”的“错位”,引导优质稿源集中于少数SSCI、CSSCI期刊,加剧马太效应。其次,国内学术期刊将CSSCI视为唯一标准,导致刊物建设以提高影响因子为己任,摒弃办刊初衷,偏离科学精神和社会需要。再次,CSSCI所附载的巨大利益,加剧世俗化、功利化倾向,滋生了关系稿、买卖版面、强制作者引用本刊论文、期刊之间拉帮结派增加互引等乱象。例如,某CSSCI期刊原总编伙同情妇私自收取“版面费”近千万元;某知名大学学报为了提升CSSCI地位改变稿件的学科结构,增加了部分影响因子高的政治学、社会学类稿件,导致一本在文史哲领域内口碑卓著的杂志被迫自我“社会科学化”。对于SSCI、CSSCI崇拜的上述种种弊端,此前已有许多有识之士予以痛批,可惜有关部门仍听之任之。此次,应借破除SCI崇拜之机,一并予以破除。作者|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人民网新媒体智库官方微信公号编辑|朱玉萍 主编|刘鹏飞另附徐教授发表于人民网另一篇佳作供学习:完善代表作同行评议制度 力破“五唯”痼疾2020年2月17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2月19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2月20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三天连续发布的这三份重要文件,是为破除“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痼疾打出的“组合拳”,凸显国家彻底根治“五唯”的决心。笔者认为,我们在加大“破”的力度的同时,应加快“立”的进度,要尽快建立起以代表作同行评议制度为核心的科研评价制度体系。对于代表作同行评议制度,应思考和探索如下问题:1.为何而评?首先,必须明确为什么要进行科研评价,科研评价的初衷是什么?此前,我们科研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衡量一个单位、学者的科研绩效,以调动其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由于科研评价的结果,又往往与薪酬、经费、职称、“帽子”、高校排名、学科排名等直接挂钩,所以科研评价从一种手段异化为目的,从一种精神层面的评价异化为物质层面的奖惩。科研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初衷应该是以研究开发新的思想、理论、技术、新方法服务国家、造福人民,而科研评价的根本目的和初衷也应该是遴选出优秀的科研成果以更好地服务国家、造福人民,而不是为了以评价结果决定如何发资金、拨经费、评职称、派“帽子”、定排名。因此,对于代表作同行评议制度,应坚持更纯粹的目的,不可基于此附加更多功利化的东西。2.谁来评?同行评议代表作,那么谁属于同行呢?首先,同行应该是本领域的权威专家。例如,英国研究理事会(RUCK)在选择同行评议专家的第一考虑因素是他们在该领域的权威性,然后以此为中心适当扩大专家选择范围。非本领域的专家宜尽量排除,因为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外行往往只能“看门道”。当然,有些科研成果属于跨学科的研究成果,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评议。非权威的专家也宜尽量排除,“权威”应该是指学术精湛、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而非指头衔、职称、年资。其次,同行应该具有多元性。例如,由美国学术出版学会(SSP)举办的2018年同行评议周中,蒂姆·维恩斯(Tim Vines)提出,要包含不同年龄、国家、性别的研究者以保证同行评议中的多元性,评议团的组成要反映更为广阔的全体。再次,同行应该理论界与实践界兼顾。尤其对于应用性研究成果,宜有产业精英作为同行代表。对于理论性研究成果也可请社会人士评价其社会影响。3. 评什么?代表作同行评议,又何谓“代表作”呢?首先,代表作不能理解为图书、论文形式的“著作”,而应该是“作品”。除了公开出版的图书、论文之外,作品应该还包括课程、教案、专利、标准、资政报告、受人民群众喜欢的科普读物、产生重大效益的技术方案、广泛传播的优质时政评论、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等。凡属在思想创造、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皆可视为代表性。前述科研部、教育部的文件也提出,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评价的都是作品的“内容”,而非作品的“形式”。其次,代表作要有代表性,少而精,不求数量只重质量。要提倡“孤篇压倒全唐”之作。这次科技部的文件中即对代表作数量作了限制。4.怎样评?怎样评,涉及诸多制度、标准、流程设计,较为复杂。笔者在此想强调以下三点:一是“双向匿名”“双向回避”制度。为了防止被评价者“拉关系”“走后门”,同行评议专家应该匿名。为了防止同行评议专家打“人情分”“印象分”,被评价者也应该匿名。为了防止“同行相轻”“观点之争”,被评价者可以有权提出3~5人希望回避的专家,专家也应回避对自己直系亲属、配偶等关系、利益密切者的评价。科研管理部门还应该对同行评议专家进行信誉评价,对于信誉低的专家可拉入“黑名单”,以保障同行评议的公平公正性。二是分类评价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科研成果要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对于应用性科研成果,应注重成果转化率及市场需求满足度,因此可适当提高实践专家的评价权重;对于基础性研究成果,则可增加理论专家的评价权重,看重成果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价值。三是适当延长代表作的评价周期。评价周期过短,不符合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从学术观点提出到现实认可、从成果出炉到成品应用均需要一定时间的酝酿与转化,尤其是基础性研究成果,历时检验会更长。如诺贝尔奖得主从出成果到获奖平均需要22年。评价周期延长也有利于逐渐纠正学术圈的“浮躁”之风,引导学者戒掉追踪热点、急功近利的科研“陋习”,专心科研、严谨治学,回归科研的本质和初心。总之,建立代表作同行评议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不断的探索、检验与优化,历经多次迭代后使之臻于完善。(作者简介: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丹,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北京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往期精彩文章回顾我国高校教育学院学术竞争力比较研究2018年北大核心增删变化表:173本淘汰,171本晋升CSSCI(2019-2020)来源及扩展版期刊目录发布2019年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教育学)G4/7中国知网推出:全国教育学-学者论文指数排名TOP50全网首发!教育学JCR分区最新公布SSCI目录近12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项目的量化分析第五届全国教育实证研究论坛投稿被接收名单全日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就业状况的比较研究速看!“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立项名单公示来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获资助人员名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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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收版面费”案二审将开庭 一审7人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帮期刊征收稿件,并收取作者一定版面费;应部分作者要求,将其发表的论文下载,打印后邮寄给论文作者……去年12月,国内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一案在江西宣判,这条“利益链”中,包括了两家公司的7名被控涉案人员。最终,7名被告人分获法院不同刑期的判决。获刑4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450万元的主犯蔡晓伟,与其他两名主犯,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和蔡晓伟的辩护人王万琼处获悉,九江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二审将于6月6日在修水县法院开庭。6月3日,蔡晓伟的二审辩护人王万琼收到九江市中级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此案将于6月6日在该院开庭。 受访者供图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私设编辑部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蔡晓伟的妻子邓朝晖处获得了一份加盖“修水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修水县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蔡晓伟以重庆吉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考公司”)的名义,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签订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维普公司委托吉考公司对名下的《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教育》等连续型电子期刊进行宣传、收稿、初审等活动。此后,蔡晓伟、胡静等人,私自设立多个“编辑部”,以维普相应期刊编辑部的名义,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有论文发表需求的人员,或者论文发表代理,进行征稿。一审判决书显示,当一期论文数量征满后,即对该期论文进行排版,提交维普编辑终审,并收录至维普网。之后,将该期论文文档导出,添加封面、版权页以及目录,发送至印刷厂,印刷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署名作者,从中收取论文作者或征稿代理支付的版面费。最终,修水县检察院以蔡晓伟、胡静、黄治飞等人擅自设立出版单位,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修水县法院提起公诉。去年12月,国内首例“发论文收版面费”案在江西宣判。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7人被控非法经营罪均获刑2018年12月14日,国内首例“发论文收取版面费”一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法院一审宣判,吉考公司4人获刑,公司总经理蔡晓伟刑期最久,被判4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450万元。副总经理胡静获刑3年,罚金450万元。与吉考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重庆纵域文化传媒公司(简称“纵域公司”)负责人黄治飞和员工钟某也同时获刑。另有一人受委托从事印刷,亦获刑。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晓伟、胡静、黄治飞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甘雨等3人,受被告人蔡晓伟、胡静、黄治飞雇请,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活动,并在各自部门中负责管理,对其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胡希月受上述被告人委托,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活动,依法亦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还曾作为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扫黄打非网2017十大案例”。3主犯不服判决 二审将开庭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一审时,控辩双方曾在法庭上,就发论文收取版面费,以及将网上刊发论文下载、打印,寄给论文作者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展开辩论。但这一行为最终被修水县法院认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最终导致7人获刑。包括蔡晓伟在内的3名主犯,在宣判后提出了上诉。此案亦在国内法学界引发热议。今日(6月3日),此案有了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从九江市中级法院和蔡晓伟的辩护人王万琼处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二审将于6月6日在修水县法院开庭。蔡晓伟一方今日告诉新京报记者,蔡晓伟等人得到维普公司同意后,从其官网上将已经公开发表的合法电子刊印制成数量极其有限的纸质册子,这些册子是电子出版物的非卖复制品,而不是一审所认定的出版物,更不是非法出版物。但当初一审法院认为,因一本期刊内有约300名作者,将册子定向赠送给作者后,这些作者相互之间就看到了其他作者的作品,因此这就是公开出版。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