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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日月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每一天

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4 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指导原则(一)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1.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对此类课题,可探索协助科研团队开展合作调研,促进成果转化。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80年8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申请者条件要求承担审查责任。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3.申请课题,原则上课题组由不少于两人、不超过六人(主持人除外)组成;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经费情况。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的课题组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发表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1)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同一或类似项目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2)曾经主持司法部课题被撤项未满3年的课题负责人。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四、申报办法(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在机构设置中点击直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室)”后下载。(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五、申报时间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六、材料寄送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联系人: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联系电话:010-65152782 010-65152738010-65152786 E-mail:ky2726@sfbyjs.com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司法部2019年5月20日附件: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一、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重点课题1. 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2.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3.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指标研究4. 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5. 我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6.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7.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研究8.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9.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研究1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1.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12.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二、一般课题13. 法治社会建设问题研究14. 党规与国法的界限、衔接与互动研究1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研究16.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 推进依法治藏的措施和办法研究18. 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19. 传统官箴中的司法理念研究 20. 近代中国警察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21. 西方法律教育源流研究22. 传统中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3. 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24. 宪法上“国家安全”条款研究25. 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宪法学研究26.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2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28.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29.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宪法问题研究3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践状况研究32. 《行政处罚法》修订重点问题研究33. 统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研究34. 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35. 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施“互联网+督察”的实践与探索36. 公共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研究37. 我国民办教育准入与退出的法律规制研究38. 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39.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研究40.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4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42. 大数据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43. 预算法视野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研究44. 知识资源数据库相似度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45.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46. 人工智能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证研究——以智能制造产业为视角47.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制度研究48. 人工智能涉刑法问题研究49. 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问题研究50. 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51. 城市犯罪的分布与防范对策研究52. 司法解释中的出罪研究53.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54.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55. 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研究56. 监狱罪犯评估矫正一体化问题研究57.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问题研究58.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研究59.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60. 纪检监察证据制度研究61. 司法执行公开透明制度建设研究62.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研究6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研究64. 《仲裁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6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66.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67. 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则编的立法协调研究68.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69.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7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7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72. 中国公司法历史演变中的国家功能与角色7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74. 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研究75.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76. 国家海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77. 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78.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79. 贸易反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80. 陆海贸易新通道的货物运输规则创新研究81. “一带一路”战略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研究82. 命运共同体视角下极地治理机制研究83. 环境法的法典化与最严密环保法治体系建设研究84. 中央环保督察的法治化研究85. 《国家公园法》立法研究8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87. 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域外经验研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巧虎

「复盘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编者按:一篇论文的写作凝聚了作者的辛勤付出。在一篇看似普通的论文背后我们往往没有深入的研究它是如何产生,当前处于什么样的现状,未来的研究方向又是什么?鉴于当前学术之路学术稿件来源较少,又特别需要一些普通学子的学术探索去呈现我们常人的学习、研究状态,经学术之路学术评审小组提议,赵广开主编同意,我们决定去深入“批判与分析”其论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到批判(或商榷)的队伍。限于篇幅及有利于进行学术评议考量,我们特将全部材料按照1000-2000字的篇幅分开单篇推送,欢迎持续关注。研究方法本选题的研究主题为“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内容涵盖金融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内容,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的研究方法之一为交叉学科法;本选题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研究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问题,因此本课题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法。本选题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法、交叉学科分析法对相关争议焦点问题分别站在刑法、民法的角度展开探讨,并适当的涉及金融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内容。本选题拟在梳理相关裁判要旨后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争议焦点的概括与分析研究,并反思现有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以期梳理出造成司法认定逻辑混乱的深层原因之所在。同时本选题深入挖掘法律、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与利益基础,本选题认为只有深挖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与利益基础才能更好理解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给出的认定标准的深层原因。选题文章结构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初步设想,后来推翻了)摘要:关键词:刑民交叉;非法集资;实体问题;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绪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不足、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第一章 研究问题界定第一节 非法集资类犯罪概述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重点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认定第一节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的“四性”第二节 如何认定社会公众第三节 行政行为对非法集资认定的影响第四节 实践呈现(案例分析部分)第三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第三节 实践探究(案例分析部分)第四章 刑事犯罪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相关学说及评价第二节 实践评述(案例分析部分)第五章 刑民交叉其他实体问题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挑战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本部分摘录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优化版摘要关键词绪论第一章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一般理论一、刑民交叉的概念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体现第二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不法论一、非法集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罪与非罪三、非法集资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责任论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责任形态三、非法集资中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救济论一、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范围二、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方式三、非法集资中刑民救济程序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原则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重磅!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今则不然

关于发布《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 182 号关于发布《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二)资助经费标准1.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79年8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三)申报注意事项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课题者,须提供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参与申报材料无效。3.申请课题,原则上课题组不少于两人、不超过六人(主持人除外);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5.课题题目:《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对申报题目作适当调整;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限制;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题目可以自拟。6.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7.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并标注司法部课题项目名称且为唯一标注;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重点课题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8.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次项目:(1)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等项目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2)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批准的同一或类似课题研究内容的课题负责人。(3)曾经主持司法部课题被撤项未满两年的课题负责人。10.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两年内无资格申报司法部课题。四、申报办法(一)课题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由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登录,在机构设置中点击直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室)”后下载。(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三)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含原件1份,资格证书或证明只需1份,放在原件材料中)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五、申报时间2018年7月1日开始,2018年8月31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六、材料寄送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邮寄方式:一律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联系人: 庄春英 郑丽娟 姜楠联系 010-65152669010-65152692 传真:010-65152669E-mail:ky2726@sfbyjs.com附件: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司法部2018年5月30日附件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一、重点课题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2.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3. 长江保护立法研究4.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研究5. 雄安新区建设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研究6. 大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研究7.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8. 国家机构改革与国家机构组织法研究9.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研究10. 改善营商环境与完善商事法制研究11. 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二、 一般课题12.法律统一资格考试命题制度比较研究13.法律职业伦理比较研究14.法治评估方法研究15.法治文化建设与去除宗教极端化思想研究16.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研究17.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18.汉朝基层司法运作研究——基于新出土法律文献19.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20.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流变研究21.地方立法备案审查机制研究22.国家的社会权利保障义务研究23.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研究24.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2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26.依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27.行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研究28.戒毒人员权利保障制度研究29.事权与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法治化研究30.信访法治化研究31.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监管制度改革研究32.行政确认无效研究33.征信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34.非刑罚性犯罪制裁研究35.极端主义的群体心理学研究36.监狱法修订研究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38.数据权的刑法保护研究39.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40.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认定41.罪犯分类教育与评估研究42.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43.家事审判情理法模式的现代建构44.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45.民商事纠纷网上审理标准规范体系研究46.人工智能时代在线公证研究47.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化研究48.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法律保障与机制建设研究49.刑事辩护职业伦理研究50.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胜任力模型构建51.创业公司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52.非典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53.民法典分则与农地用益物权体系构建54.人工智能产品法律责任研究55.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56.数据确权与交易法律问题研究57.中国当代民事习惯调查与司法裁判适用研究58.公司治理的改革与公司法的修改完善59.《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究60.保险、银行业监管机构合并后监管功能整合研究6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纠纷解决机制研究62.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63.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64.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65.产业政策法治化司法保障研究66.中国破产法修订研究67.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机制研究68.朝鲜半岛和平机制构建的国际法问题研究69.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促进与保障研究70.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大数据分析71.论海牙“判决项目”的最新发展——中国视角、立场与方案72.外国投资移民措施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研究73.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法律制度研究74.党政同责环保督察立法研究75.国家公园立法研究76.环境法典编纂研究77.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障研究78.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研究来源:司法部微信编辑:刘海滨 王佳茹 路双英谢谢阅读!觉得不错,请您点赞留言!↓↓↓

同于大通

面向实践的中国宪法学丨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

编者按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民法典编纂紧锣密鼓进行……相应地,法学理论研究也十分活跃,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以及检察理论研究等均取得丰硕成果。从今天起,《检察日报》推出“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专栏,与您一同回溯2018年法学理论研究,展望未来,敬请关注。原标题面向实践的中国宪法学韩大元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宪法学篇● 宪法修正案第44条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 基本权利除了抵御和防范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体主观性价值外,还具有维护公共价值观念、限制国家公权力、促进民族身份认同、促进社会资本更新等多种功能。● 宪法学者对于基本权利的研究,更加强调基本权利本体性内容在具体范畴的实现问题,努力寻求基本权利实践的具体形态。● 生态文明入宪的体系性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态观的宪法表达,生态制度的宪法安排以及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2018年,正值改革开放40周年。在社会发展中,宪法学承载塑造价值、建构规范、凝聚共识、诠释实践命题的使命,在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建构良好的对话。40年来,宪法学作出的贡献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重建维护宪法秩序,建构宪法价值体系,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概观2018年的宪法学研究,宪法学界继续坚持“实践意识”,在合宪性审查的推进、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体系化、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合宪性审查研究的推进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对于如何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学界进行了全方位研讨。● 有学者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出发,认为宪法修正案第44条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 有学者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界定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 有学者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展开分析,认为备案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启动机制等方面不同于合宪性审查。为此,有必要建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实现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主体上的相对分离与制度上的衔接。● 有学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包括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权力配置原理研究的展开对国家权力配置进行释义学建构构成了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主题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从基本原理、基本权利研究转向建构国家机构原理体系的积极努力。● 有学者认为对权力体系进行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国家权力的配置。● 有学者系统地研究我国宪法上的民主集中制,提出其宪法上的地位、功能以及具体运行中的特点。其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的改变,蕴含着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更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具有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因应职权需要调整机关结构两项规范教义。这两项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填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有助于解决有关我国国家机关之间出现的权限争议,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 有学者认为“机关+职权”的通说解释无法对横向分权的机理作出系统性的解释,认为宪法权限配置的五元结构、组织差序格局、人大组织优位、议行融合体制以及有限监督原则才是我国权力配置的结构性规律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不同权力持有者之间是互为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应将不同的国家职能整合到宪法的民主分权体制和统治行为规范的释义学中。● 有学者从宪法文本和历史演变两个维度,认真梳理了我国权力配置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的演变过程,为我国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提供了依据,认为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理的重新阐释得结合改革开放后权力结构的变化来理解。● 有学者则追本溯源,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并探讨其对中国国家机构原理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是以人的自由与解放为价值基础,以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国家权力配置观,具体包括“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辩证关系。2018年也是国家机构改革年,学者们积极参与机构改革的进程,纷纷献言献策。● 有学者认为,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改革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中的问题应按照协同原则,致力于行政的一体性和行政的协调性。● 有学者认为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有必要推进组织法的拓展,从而确立相应逻辑、结构,引导组织设置的规范化、法治化。● 有学者认为,探索机构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下科学推进,正确区分“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充分发挥地方合署办公改革的积极性与首创性,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型法治政府。对于国家法学该如何展开,有学者指出,作为独立知识体系的国家法学的重构应该以三个转变作为标准:● 第一,价值立场上从“意识形态的国家法学”向“分配正义的国家法学”转变;● 第二,理论任务上从“革命的国家法学”向“治理的国家法学”转变;● 第三,方法论上从“单一方法的国家法学”向“多元方法的国家法学”转变。总体上来看,宪法学者们开始在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一方面尝试对宪法国家机构条款进行规范释义和体系建构,一方面也在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的时代主题。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体系化经过十几年的积累,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已大体形成,学者们的学术关注焦点也逐渐走向基本权利具体范畴的研究。2018年基本权利研究的主要特点是体系化与精细化。● 有学者从具体情境中基本权利的竞合出发,分析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并课予国家干预行为以论证负担。在对德国理论进行引介后发现,于自由权的三阶层审查框架中,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重心已由基本权利保护范围阶段逐渐转向基本权利干预阻却违宪事由阶段,即从规范排除转向利益衡量。● 有学者则以权利和义务关系出发,认为由于宪法学界对现代宪法中来自不同传统、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公民义务类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淆,致使公民基本义务概念常常被滥用。为此,应通过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概念的历史梳理,重新界定基本义务的规范内涵。● 有学者基于德国的理论,分析了基本权利丧失的具体条件和情况,认为在德国如果个人滥用基本权利攻击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将导致其丧失某些基本权利的后果,但基本权利丧失限于丧失出版自由、讲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和财产权、避难权这七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丧失的理论建构离不开基本权利关系范畴的研究。● 有学者从宪法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出发,认为两者之间关系的处理应坚持宪法价值围绕基本权利这一“中心”展开,又要超越这一“中心”建构二者关系。因此,基本权利除了抵御和防范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体主观性价值外,还具有维护公共价值观念、限制国家公权力、促进社会资本更新等多种功能。此外,基本权利私法效力仍是2018年宪法学界关注的学术热点论题之一。● 有学者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第三人效力的问题与公私法划分没有必然联系,间接第三人效力方法的本质是德国独创的宪法导向性解释。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体现了德国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桎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代表的超实定法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才是我国实定法背后的价值秩序。● 除了对德国理论的批判外,也有学者认为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应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对于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研究不限于反思与批判上,还体现在对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微观范畴、效力机制的研究上。● 有学者从具体的基本权利出发,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有着复杂的规范构造,它是以职业自由为基础,而以国家保护义务为核心,并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外围。劳动权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这个方面它很难产生所谓的第三人效力。● 至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有学者对日本基本权利在私人间效力的学界论争、法院实践及其演变历程做了推介,并分析了日本的学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总体上看,2018年,宪法学者对于基本权利的研究,更加强调基本权利本体性内容在具体范畴的实现问题,努力寻求基本权利实践的具体形态。有关基本权利主体性范畴、私人效力范畴及基本权利和部门法关系范畴的研究又推进了一步。宪法文本上的环境条款2018年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使生态文明成为国家发展目标之一。如何从宪法、国家目标与环境权的视角合理地定位宪法环境条款成为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有学者从生态与环境的关系出发,认为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兼具法律体系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意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较为完整的包括显性规范和隐性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生态文明入宪的体系性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态观的宪法表达,生态制度的宪法安排以及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 有学者认为,环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宪法环境现象的逻辑结构”,既包括宪法对环境治理的内部规制,也包括外部规制。● 有学者则进一步阐明生态文明入宪的意义解析,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为此,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法国和德国宪法在宪法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文本结构与解释原理对我国宪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有学者对法国环境宪章进行了推介,认为环境法在传统上基于环境公益而强调国家环保职责,这种偏颇由于环境人权的宪法化而得到纠正。环境宪章通过多样化实施促进了环境法的完善与环保实践的优化。在生态文明入宪后应当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国家环保职责与环境人权的关系,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环境人权的最终目标。● 有学者认为,通过2018年的宪法修改,我国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生态文明等内容的入宪,体现了部门法的宪法化,也回应了环境法的价值诉求。我国环境宪法采用了国家目标而非环境权的规定方式,但通过对国家权力课予不同层次的义务,满足了环境权入宪的功能期待。为此,对宪法修改后形成的“环境宪法”的诸规范,需要在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的原理下作出体系融贯的解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对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实施成文宪法的单一制国家,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现有自治条例的内容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虽然具有综合性,但实质上是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法和执行职务的办法。●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处理好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 有学者则从合宪性调控、合宪性解释的角度探讨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有学者以工伤认定为中心考察了法院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法条的制定者在法律文本中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就可以基于宪法原意、原则与精神对法条文义进行规范内涵的解释。● 有学者则对网络诽谤案件中“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合宪性调控分析,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依然应该尝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合宪性调控,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进行合宪性解释,使其更加符合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价值。由此可见,2018年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微观层面的阐释,更强调宪法在法秩序的最高法律效力与下位法对宪法规范性、优位性的回应。另外,宪法学界对修宪的相关理论与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对2018年修改宪法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了宪法结构分析,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延续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又立足当下,从绝对的“公有制”改造变迁为“公私二元”并存,构成了宪法的规范结构基础。● 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与现代性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双重目标。宪法中的“建设者”作为一种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正处于这一进步主义时间坐标的“现在”位置上。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建设者的现代功能身份与政治身份的二元构造,说明了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与理论的演变。● 对于我国宪法文本中是否蕴涵了比例原则,有学者对各国宪法文本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宪法已初步确立了比例原则之于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模式。(作者分别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许瑞超)检察日报社全媒体采编中心出品文字丨韩大元 许瑞超编辑丨李春薇联系邮箱丨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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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查重降重中心 sp8080.com 整理分享法律系学生想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首先,他们必须在主题选择部分中做好工作。一些学生在撰写法律论文时未能选择主题,这将导致后续论文的写作受到很大影响。主题选择在法律论文写作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当论文的主题选择正确且适当时,论文写作才能顺利进行。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从自己的长处和爱好开始,否则,无论主题多么有价值,您仍将无法成功完成它。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避免盲目选择话题。在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并选择我们熟悉的方面进行研究。在下面,编辑将与您分享2020年最新法律论文的20个选定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法律论文题目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13、论公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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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来啦!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各省辖市法学会,省政法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法学会近期组织专家对2019年度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评审。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省法学会研究并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确定了立项课题。现将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情况通知如下。希望各课题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及早开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把政治关,坚持标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结项材料。成果不少于2万字。资助经费每项1万元,分两期拨付主持人所在单位账号,首期经费70%将于近期拨付,结项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各课题组所在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联系人:刘晓娜电 话:(0371)69520767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编号课题名称主持人所在单位HNLS(2019)0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机制研究谭波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02河南省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及司法对策研究王东阳省委政法委HNLS(2019)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李慧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HNLS(2019)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5河南省非法收车黑恶犯罪司法对策研究张四化省委政法委HNLS(2019)06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7法治维度下监察全覆盖中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吴乐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HNLS(2019)08检察院与监察委办案证据衔接研究李明璗安阳师范学院HNLS(2019)09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运用问题研究高 光省法院HNLS(2019)10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研究刘天华省法院HNLS(2019)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战平郑州大学HNLS(2019)12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问题研究李丽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HNLS(2019)13律师惩戒制度研究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HNLS(2019)14河南自贸区物流法律体系若干问题及建议研究刘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15河南省自贸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王云鹏河南大学HNLS(2019)16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李军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HNLS(2019)17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司凌丽信阳市政协教科卫体委HNLS(2019)18信访工作中矛盾调解的心理策略及运用王青河南警察学院HNLS(2019)19邪教人员教育转化中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孙喜新中原油田党委HNLS(2019)20组织法(规)视野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孙敬良许昌学院HNLS(2019)2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执法中的适用与司法裁判标准王红建郑州大学HNLS(2019)22适用《反恐怖主义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葛力郑州市公安局HNLS(2019)23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课题组HNLS(2019)24河南省僵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樊涛河南大学HNLS(2019)25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张静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HNLS(2019)26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魏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27河南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桂爱勤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28网络版权交易商事规则研究史辉黄河科技学院HNLS(2019)29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制度实证研究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30地下空间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潘巧红河南城建学院HNLS(2019)31普惠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王深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HNLS(2019)32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HNLS(2019)33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漏洞挖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戚笑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4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韩超开封大学HNLS(2019)35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规制张秋芳中原工学院HNLS(2019)36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7酒驾类交通肇事罪缓刑运用问题研究陈殿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HNLS(2019)38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胡宝刚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HNLS(2019)39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铁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HNLS(2019)40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研究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HNLS(2019)41新发展理念视域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魏胜强郑州大学HNLS(2019)42郑州航空港区对接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河南工程学院HNLS(2019)4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研究郭德香郑州大学HNLS(2019)44我国契约精神的历史溯源与现代建构问题研究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HNLS(2019)45秦汉时期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46虚假公证的识别和规制靳建丽郑州大学HNLS(2019)47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王利亚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NLS(2019)48河南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问题研究张好勤省法学会司法鉴定学研究会HNLS(2019)49失独家庭养老社区照顾模式探究崔凌云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HNLS(2019)50“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研究孙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曹端

甘谷法院研究课题荣获 2020年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

近日,甘肃省委政法委、甘肃省法学会联合发文,公布了2020年度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表彰资助名单。在获奖的15项课题成果中,甘肃法院系统独占6项。其中,甘谷县人民法院《西部基层县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研报告——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样本》荣获2020年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据悉,此次评选活动在全省政法系统、高等院校提交的91项课题成果中,通过匿名评审,最终确定15项课题成果获奖并予以表彰资助。【来源:天水甘谷发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彭晓

中国法学会设立重大课题研究总结“枫桥经验”

从1月25日在京召开的“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课题研究座谈会上了解到,中国法学会决定设立“‘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重大课题,联合中央各政法单位,广泛组织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对“枫桥经验”进行跨领域、多学科、集中性的协同研究。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刚刚闭幕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总结、提炼、推广“枫桥经验”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经过55年的学习推广、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在全国各地深深扎根、遍地开花,并且历久弥新、不断创新发展,是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和我国社会治理的金名片。陈冀平强调,“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课题研究,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引领“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工作。二是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始终坚持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三要牢固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和优越性,蕴含在科学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社会治理理论之中,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成果,渗透着中华民族数千年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和灿烂文化,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第四,要大兴调研之风,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社会状况和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新特点。在这种背景下,“枫桥经验”如何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如何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如何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如何更好地进行复制和推广,都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会上,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总结了“枫桥经验”已经形成的重要经验和重要理论;讨论了“‘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重大课题的内容、研究思路以及课题实施和调研活动的相关安排。据了解,为确保理论总结和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重大课题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来自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浙江省委政法委、公安厅、法学会和绍兴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全国各高校专家学者近50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