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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研究生复试刑法前沿理论问题解析(摘自车润海老师)爱这里

2021研究生复试刑法前沿理论问题解析(摘自车润海老师)

一、共犯理论正犯与共犯关系的争议焦点:正犯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能否处罚共犯。例如,如果丙在盗窃的途中,遇到车祸,身受重伤。由于丙还未着手实行犯罪,不是实行犯,共犯(甲、乙)是否构成犯罪?这存在着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的争议。1.共犯独立性说该说认为,教唆、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即使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也要惩罚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在上例中,甲教唆丙去盗窃、乙为丙提供钥匙,这都是实行行为。即使丙没有着手实行盗窃,也要惩罚甲和乙。由此可见,共犯独立性说没有严格区分教唆、帮助与实行行为,并强调教唆犯、帮助犯主观上的犯意,有主观主义的倾向。2.共犯从属性说该说认为,教唆犯与帮助犯不能直接侵害法益,要凭借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 果正犯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则缺乏实行行为,而只有实行行为才能直接侵害法益。故没有实行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就丧失了侵害法益的直接桥梁,不再有侵害法益的可能,也就不构成犯罪。注意:共犯从属性说是考试采纳的观点。例如,在上例中,甲、乙要通过丙的盗窃得实行行为侵害法益,如果丙没有着手实行盗窃,甲、乙不构成犯罪。共犯从属于正犯,有两层含义:一是实行行为的从属。这是指教唆犯、帮助犯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如果实行者没有实行行为,教唆犯、帮助犯无罪。例如,甲教唆乙在澳门开设赌场,乙是实行者,不构成犯罪。由于乙客观上没有犯罪的实行行为,故教唆者甲也无罪。二是犯罪形态的从属。这是指实行犯的形态决定共犯的犯罪形态。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教唆者与帮助者也进入实行阶段;实行者停留在预备阶段,教唆者与帮助者也在预备阶段。二、死刑存废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生命刑,因此又称极刑。关于死刑的存废,国内外刑法理论争议很大。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如下:1.国家无权剥夺公民的生命。这一观点一般带有宗教色彩,比如在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人们认为是上帝创造了人,因此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2.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报应犯罪人。即使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剥夺其人身自由,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没有必要通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目的。我认为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理由如下:1.从文化成因上看,杀人者偿命是我国自古以来的观念,现阶段如果废除死刑难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刑法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应当尊重国民关于死刑存废的基本观念。2.从经济发展阶段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也即,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转变。多国发展历史表明,在经济发展的急剧变化期,社会矛盾凸显、失范行为增加,现阶段如果贸然废除死刑,将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态度:坚持少杀慎杀。这一精神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具体有: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三、公开盗窃盗窃罪是否要求具有秘密?这一问题理论上存有争议。传统观点认为,手段的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德日理论认为,只要转移财物占有的手段是平和的,就构成盗窃罪,秘密或公然在所不问。1.传统观点中“秘密性”的判断标准。第一,客观标准:这是针对被害人而言,是指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被害人发觉的可能性,即使周围其他人能够发觉也是秘密窃取。例如,甲在公交车上,发现乙在玩游戏,于是趁其不备,偷走其钱包。周围乘客目睹甲的行为,但未制止。由于秘密窃取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使被周围其他人发觉,甲的行为对乙也是秘密窃取,故甲构成盗窃罪。第二,主观标准:这是针对行为人而言,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意思。也即,行为人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被害人已经发觉,仍然是秘密窃取。例如,甲在大学自习教室,打开其他同学占座的书包,取出包内的电脑。乙站在窗外,用手机录下甲盗窃的过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被发觉的可能性,在主观上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针对上述案例,无论是传统观点还是德日观点,都认为构成盗窃罪。有争议的问题是:明知被害人知情,却以平和手段转移财物占有,如何处理?例如,甲扒窃乙的手机,乙发觉后未敢反抗,甲明知已被发觉,依然以平和手段将手机取走,如何处理?传统观点认为,甲主观上没有秘密窃取的意思,构成抢夺罪;德日理论主张,甲以平和手段转移手机的占有,构成盗窃罪。2.德日理论对公开盗窃的主张。第一,“秘密窃取”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而非必要条件,不能以常见情形来归纳盗窃罪的所有情形。也即,“公开盗窃”属于盗窃罪的非常见情形;第二,既然秘密窃取能构成盗窃罪,举轻以明重,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更不能构成盗窃罪;第三,如果行为人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根据传统观点难以确定性质。例如,甲发现乙时睡时醒,随时有醒来的可能,还是将其旁边的包取走。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因此,应以手段是否平和为标准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至于手段是否秘密在所不问。也即,手段公开也能构成盗窃罪。3.司法实践对公开盗窃的回应。第一,“公开窃取”在我国刑法中并无存在的空间。虽然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在理论上多认可“公然窃取”的存在,但那是因为上述国家在刑法中都没有规定抢夺罪。故上述国家将未使用暴力的公然夺取行为归入盗窃罪的范畴,将使用暴力的抢夺行为纳入抢劫罪名下。而我国刑法中存在抢夺罪的立法规定,公然夺取行为可以通过抢夺罪进行规制,故“公然窃取”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从刑法解释学分析,“公开窃取”逾越了刑法解释的边界。对刑法条文用语进行解释应当文理解释优先,只有文理解释的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产生难以调和的多种结论时,才需要进行论理解释。从文理解释角度出发,“公开窃取”超出了“盗窃”的文义范畴,故“公开窃取”的观点不能成立。四、人工智能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是科技发展对刑法理论带来的新挑战,现行刑法能否规制这一现象成为刑法学界新的议题。技术的发展和更迭往往超乎人类的想象。当风险转变为现实危险后才考虑刑法规制问题,将使人类陷入被动的局面。①有人认为,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这里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本质上就是一个作案工具,只需要对机器的利用者认定为犯罪的直接正犯即可,现行刑法完全可以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规制。②有人认为,按照机器人智能化程度,目前暂分为普通机器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和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机器人“机器”的成分越来越少,“人”的成分越来越多。也即,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或许会具有人独有的主观能动性。如果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了人类的思维,现行刑法难以对其有效规制。我认为,在科技领域的刑事立法应该具有前瞻性、未雨绸缪,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应用层面可靠、可信、可控。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规制大部分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无需大范围修订。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可实施以下三点举措:第一,调整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包涵将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新型行为方式。尤其是在侵犯计算计信息系统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如无人驾驶)等领域中,应当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时代有可能发生的新问题。第二,论证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肇事罪等相关罪名的必要性。第三,论证增设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罚处罚方式的必要性。例如,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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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热点研究的前沿问题专题培训班”在遵开班

7月31日,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思想道德建设专业委员会主办、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协办的“思想政治教育热点研究的前沿问题专题培训班”在遵义开班。来自全国50余家高校领导和教师代表90余人参加培训。开幕式上,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李凌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遵义的红色文化资源,以及遵义职院充分利用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讲好遵义故事,结合学院“红色塑魂蓝色致用绿色出彩”校园彩虹文化建设,凸显立德树人、以文育人,把红色文化紧紧融入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全过程,多维立体无缝对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教育模式。以红遍遵职、红动遵职、红满遵职为主线,创新思政课堂,实施“三走进、三提升”师资队伍思政培训工程等思政工作特色亮点。会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思想道德建设专委会理事长冯刚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事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长远发展作出许多重要指示。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思想道德建设专业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道德建设研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此次在红色圣地遵义召开“思想政治教育热点研究的前沿问题专题培训班”,是对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一步探索,具有重要意义。培训班上,冯刚就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热点作大会主题报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思想道德建设专委会副理事长王东平以及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振分别作了专题培训。  会议期间,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思想道德建设专委会还召开了《新时代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研究与实践》编撰会,并与遵义职业技术学院签署了思想道德师资、研究等方面的帮扶协议。据了解,此次培训班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及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实施好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课创优行动,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思政理念,着力推进精准思政,扎实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热点研究,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师队伍。此次培训班聚焦思想政治教育热点,深度剖析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刻探讨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中的前沿问题,对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来源: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编辑 谢国欢编审 向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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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中国」舒国滢:中国法理学70年的回顾与展望

导语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腾飞的70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烘托学术界百家争鸣之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研究前景与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推出《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约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重在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探索。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盲评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也保持尊重作者本人观点,文末附推荐意见,既可视为读者了解该学科的导读性论著,也可视为广大党员干部勤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今日刊发70年学科发展系列文章之十,敬请垂注。中国法理学70年的回顾与展望舒国滢 作者简介:舒国滢,1962年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钱端升A层次讲座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法律论证理论。出版著作《在法律的边缘》《思如浮萍》《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等。中国法学源远流长,历经先秦两汉礼法合流,成贞观之治。代代相因,直至晚清变法,博稽中外,被迫转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初具规模。70年来,中国法理学逐渐独立,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不仅全面引领着法学学科的发展,更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做好了理论准备。70年来,中国法理学克服“内忧外患”,奋力前行,为法治中国的未来之路积聚了宝贵经验。一、中国法理学70年的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法理学在与旧法统决裂的同时,开始学习和借鉴苏联的理论体系,这也为中国法理学日后发展中的挫折埋下隐患。彼时,对我国影响最大的理论体系来自于苏联政治家、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他将法律视为“体现政治的形式”和“实现政治的工具”,认为“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当时的中国法理学基本上沿用“维辛斯基理论体系”,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法理学研究进入一个缓慢复苏的阶段。80年代,中国法理学界开展了三次大论战,分别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以及“法的概念和本质”等主题,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在学科建设方面,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和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1982 年)相继问世,在体例上打破了《国家与法的理论》旧有框架,将国家理论与法律理论区分开,凸显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这实际上是对多年以来法理学家们把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之信念、追求和不懈努力的确认。1990年以后,以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进入了一个“学术的时代”。从这一时期开始,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理学界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人权与法治”以及“法制现代化”等问题作出了更为深刻的判断。这一时期的中国法理学注重“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并有了一个良好开端。2000年至今,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中国法理学研究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一时期的法理学面对的最核心问题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反思批判“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基础上,对西方法学知识谱系做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绘描。中国法理学研究已成多元化发展趋势,并且从“立法定向”转变为“司法定向”,这以法教义学的悄然兴起为标志,逐渐波及到部门法学,出现了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等。他们把西方的法教义学传统引入中国,并用这种理论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虽然遭到了学科内部的异议,引发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但正是这种内部的争论使得法理学不断自我革命,调整方法,深耕实践土壤。然而此举也只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共识,即便在我们中国学者所称道的“西方”,对于“何为法学?”“何为法律教育?”“何为好的法律教育?”以及 “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起什么作用?”等问题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野。这些分野恰恰是70年来中国法理学“内忧外患”的一个侧影,其面临的外部困难是:如何定位自身?如何在前苏联/西方知识理论之上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气派的法理学学科?其内部问题是:如何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定位法理学,从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如何摆正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如何完成方法论上的回归并推进法理学的范畴研究?内部问题一旦得以解决,外部困难即可迎刃而解。未来社会日新月异,新的挑战层出不穷,中国法理学当继往开来,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己任。二、创新发展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建构中国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创新发展中国法理学绝不是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理论,而是要在借鉴全球法理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概念和体系,为全球法治困境贡献中国方案。法理学一词最早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乃舶来品。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仅抛弃了自晚清以来所承续的中国律学传统,而且抛弃了自1928年中华民国所积累的西方法学传统。面对理论的缺位,中国的法治实践不得不大量借鉴前苏联的法学理论,惜乎短暂繁荣之后便退出历史舞台。此时,中国的法治实践又不能重新回到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理论支撑,于是再次学习西方法学理论成一时之选。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来自欧美。但是,这种以移植和学习西方为主的模式也导致了所制定的法律与中国本土情况“水土不服”的问题,特别是在亲属法等领域出现法律被规避被虚置的现象。在理论界,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研究,至今仍然难以摆脱“幼稚”的阴影。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化对西方法学知识谱系的理解,这项工作不单纯是西方法学知识的本土化,更重要的是为构建“法律科学的中国/汉语表达”阶段做准备,最终形成一套“运用汉语思维及其表达方式”的法学知识体系。彭真同志曾说过:“我们的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不是苏联、东欧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欧洲大陆或日本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从哪里来?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 一国法律一定产生于本国土壤中,一定要符合本民族的精神。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一定要与中国的固有状况扣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抛开西方理论闭门造车,恰恰相反,我们要强化中国法理学“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力度,继续系统地迻译西方法学经典以及权威的教科书、法学方法论著作。我们对西方世界(尤其是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欧洲大陆)的法律学问和知识体系还相当陌生,只有通过研究西方,才能超越西方。在这个意义上,百年前沈家本先生在主持清末修律时,坚持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指导原则,这一原则曾经有效,将来依然有效。其目标是成就以“优美而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法理学体系。这是自沈家本以来中国法理学家面临内忧外患之困迫仍持守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之确信的一种反映,一种早觉的心动。其成功的标志是,未来的中国法理学蕴含自己传统文化的底色,有中国之话语、范畴、方法、当下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案例的积累和理论的提炼。要达臻这点,中国法理学家还要埋头从事这份绕不过去的“双重”作业,即:一方面,不应放弃对于西方法学知识的继受;另一方面,要系统地整理中国历史上各家各人的法学著述,在此基础上进行思想史和学术史的分梳,澄清并复现中国法律思想之流变传承的心灵史轨迹,建立一个中国法律思想的“谱系”,继而形成“汉语版的法学”(汉语法学)诠释体系。只有先完成这份“双重”作业,才有可能建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三、继续推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强化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辅佐作用中国法理学如果不想使自己的研究流于空洞、苍白,就必须同时在法学之外和法学之内建立起良性互动。对外而言,法理学要勇立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积极回应。同时,还要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棘手问题。当下,全球环境污染、国际机构与跨国公司宪治化、互联网数据跨境传播、基因编辑、虚拟现实等新问题正前所未有地冲击着现有的法律秩序,也对传统法理学提出了挑战。法理学不能孤军奋战,只有广泛联络其它学科,才有可能突破固有理论实现绝地反击。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树常青。在回击现实的过程中,法学理论也同时返本开新迅速地自我成长。对内而言,中国法理学应对实践的最佳方式就是个案说理。复杂纷繁的现实生活从来不缺乏疑难案件,标准的法学教科书往往没有答案。这些棘手案件不仅考验法官们的断案能力,也对整个法理学的知识和方法提出了挑战。法理学者不应该躲在书斋玩文字游戏,而应与法律实务家通力合作,主动收集和解答这些典型案例。要从案件事实出发,提炼争议点背后的理论分歧,捍卫或反驳某种理论立场,必要时还要进行价值权衡,但要尽量客观化,最终形成裁判理由。通过反复实践,就会形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法官及其他法律家的实务技能不仅在此过程中得到提高,而且还能发展出指导实践的法教义学。没有教义学指导的法律实践是混乱的,而没有实践推动的法理学必将成为一潭死水。经疑难案件反复检验的法教义学就发挥着“法理”的供给机和“制定法的延伸之臂”的作用。实际上,当法理学着手分析疑难案件时,就已经在插手部门法的事情了,当然也会招致部门法学者的反对。但他们似乎忘记了几乎所有的疑难案件要么在概念论层面、要么在方法论层面曲折牵涉实在法体系中的价值判断,而部门法学无力解决价值对错问题,因为实在法体系本身无法辩护自身的价值立场。而这种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论就是法理学的拿手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沉默序言。”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要全面覆盖部门法学,相反,二者要划分界限,法理学不应插手实在法体系内部能解决的问题。同时,二者也要保持一定距离,法理学要时刻克制自己发挥辅助作用,为部门法学留下发展空间。所以,强化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辅助功能,一方面在于鼓励法理学深入实践战场打磨自身,另一方面在于法理学自身方法论的革新和研究范畴的深化,如此,法理学方能打通理论与实践,实现内部科学化和外部融贯化的理想。四、立足现实,砥砺前行,形成法理学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中国法理学的未来是什么样子的?相信每一个关心这门学问发展的人都会提出这个问题。当然,假如我们抽离掉一切现实的条件在完全“不及物”的真空里遐想,那么法理学所映现的可能是一幅任人依靠想象随意涂抹色彩的景象了。可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谁也挣脱不了历史和现实情境条件对研究者之视域、问题意识、方法和论述能力的宰制。当代的法理学实际上还面临西学强势如何因应、确立中国话语体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独创性理论的问题。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第一,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培育世界知名的法理(哲)学家;第二,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特色而又能够与世界法理(哲)学界展开对话的独创理论与学说体系;第三,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能够反映时代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总体精神及其成就。实现这些目标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过程。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和足够的心理准备、智识准备。在此,我们务必对当代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智识背景及其资源进行省察。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西方法理学之影响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客观的态度。不管大家承认与否,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至少从表层看,我们现代和当代的法学是西学式样和西方传统的,这对我们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的知识精英们确实造成了一种文化上的压力。此种压力在学人内心里形成深深的痛楚,生发封闭与开放、情感抵抗与理性认同之间的冲突。这种心理和文化冲突融入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过程,构成精英知识生成、知识融合、知识突破的框限。至少从法理学领域看,无视西方法理学理论和思想、方法对我们当下法理学者思维的型塑作用,是不客观的。问题不在于我们承认或不承认这种影响,而在于我们到底如何看待这种影响。我相信学问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学之学问也不应区分其国别性和地域归属。在法理学领域中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概念与方法、基本原理有一些是共通的,只是中外学者在“发现”这些问题、概念、方法和原理上可能存在出发点、视角和时间早晚的不同,而没有智性上完全不可通约的本质差异。面临“思想之自我殖民化”的压力,雄心勃勃、奋起“抗战”的学者会另寻他途。其中,提倡通过回望“轴心时代”、寻求本土资源建立汉语文明的法理学之方案或许是颇有诱惑力的。我把这种学术努力看做是中国人的“族性意识”在法学领域中的觉醒。从积极的方面看,它是中国近代以来学人面临内忧外患之困迫仍持守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之确信的一种反映,是中国文化在复兴或跃迁之前的一种早觉的心动。照我个人的理解,建立汉语文明的法理学,需要考虑的是未来的中国法理学要有中国人自己传统文化的底色,有中国之话语、范畴、方法、当下经验和问题。也就是说,在法理学领域要有中国人独特的思想贡献,它不完全是西方法理学学问的本土化,而是根基于中国本土固有的理论和思想资源,融通西人之智识,成就以“优美而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法律思想体系。要完成这样一个宏愿,目前应该做的其实还是一个基础的作业,即首先要系统地整理中国历史上各家各人的法学著述,在此基础上进行思想史和学术史的分梳,澄清并复现中国法律思想之流变传承的心灵史轨迹,建立一个中国法律思想的“系谱”,继而形成“汉语版的法理学”诠释体系。这个工作不应由西方学者(包括西方的“汉学家”)来完成,因为无论西方人多么心系汉学、多么虔诚志业,都会避免不了“西方的东方想像”之域限,多少会流失一些中国学人感同身受的价值关切和“内在的”心性体悟。在这方面,中国的法理学者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中国本土理论诠释话语的权力之争,而且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复兴和“建设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之责任担当。假如有一天我们在本土的法理学思想和问题上失去了发言的能力和资格,那么就不仅失落了法理学之创造的精神动力,而且甚至可能丧失心性寄托之所,身陷于诸文化的泥淖而不能自拔。由此,“心无定所”的痛苦将灵附于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中国法理学欲在国际法理学界争一席之地的想法也终将成为痴人说梦。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承继和发展亦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所不能够回避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经型化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制度原则,通过经年的强化教育甚至积淀为人们的某种信念力量。无论学者们怎样想在“偶像的黄昏”里孤独地徘徊,最终也脱离不了已经形成的思想基地,不会离这样的思想基地太过遥远。假如换一种思路看问题,也许我们可以提出如下设想:“为什么不能把中国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学术中心?”应当说,有党和政府的支持,有多学科几十年研究马克思主义积累的知识财富,有新中国历史上按照马克思主义进行革命和建设之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有一流的学者参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有当下政治-法治实践问题之解释的理论诉求,我们没有道理不能在这个研究领域走在国际学界的前沿,成为该思想体系的理论重镇。问题只是在于我们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进路和什么样的方法来研究这门学问:假如我们的法理学理论家像以往一样只是以意识形态的说教者的身份自居(政治家们也不一定期望理论家只担当说教者的角色),那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之“学”的成分就会被简化而又无多少解释力和说服力的教条所取代,以这样的“理论”不要说难以在国际法理学界去对话,即使在国内也会愈来愈失去市场,难以吸引优秀的理论人才为之持守薪火。我们说维辛斯基版的“斗争法学”不能视为正宗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就在于它有太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而较少理论和学术的性格。若以学术的眼光来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的法理学界其实还缺乏一定的智识条件,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且不说我们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研究所知甚少,即使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经典文献也阅读不够,而直接能够运用德语、俄语等语言读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你读不通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文献,凭什么说这门学问的中心在中国呢?还有,当今中国的政治-法治实践哪些能够作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理论之源?或者说,我们怎样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总结中国当下的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这些问题都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理论阐释。故此,建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仍然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应当是脚踏实地的范畴研究,法理学范畴既是法理学的立根之基、立身之本,是法典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检验法理学应对实践之抽象能力的标志,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深化范畴研究都不为过。中国法理学的范畴研究已然走过30多年的历程,从以前对阶级本质等政治范畴、法制改革等实践范畴的研究,转向了对权利、义务等学理范畴的研究。用学理范畴定位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才能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规范化、法理化,才会让法理学研究科学化。未来既要密切关注新型法学范畴,例如区域法治、数据权利等等,阐释新型法学范畴的内涵及其在现行法体系中的地位;更要深化经典法学范畴的研究,注意其含义的社会变迁,在新时代面临新问题新学科要善于挖掘经典法学范畴的解释力,例如权利范畴如何在中国证据法学中发挥应有作用?对权利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证据法律制度的设计。并且,要在与部门法学的互动中雕刻和调适法理学范畴,提升法理学范畴的可通约性,确保法理学作为基础学科的作用。未来中国法理学如果能借方法论的回归深入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抽象法理教义,提炼范畴,并用范畴固化法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步步为营,步步推进,那么,中国法理学摆脱幼稚与空洞则指日可待。弹指70年,中国法理学风雨兼程上下求索,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转型时代日新月异,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中国法理学必须扎根于中国的司法土壤,脚踏实地保持谦虚的姿态继续梳理西方法理知识谱系,注重方法提炼范畴,才能潜心学习积蓄实力,形成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理学。【专家推荐意见】:文章颇有质量。文中的观点源自作者自身的研究,对法理学的观察总体而言是较全面的。除了历史回顾,作者对现状和未来所作的分析,论及法理学自身,以及与部门法、与外部的关系等因素,对学科发展有积极意义。  (思想中国出品,皆为原创,如蒙垂爱关注转发,务请注明转自党建网或党建网微平台,以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思想中国】木 示: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经纬与使命担当【思想中国】李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述评【思想中国】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思想中国】孙庆伟:中国考古学七十年【思想中国】臧峰宇: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述略与前瞻【思想中国】李建华:中国伦理学发展的着力点【思想中国】胡鸿杰:中国档案学研究七十年回顾与展望【思想中国】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共识与未来发展【思想中国】谢地坤:外国哲学研究七十年回顾与展望【思想中国】陈金龙:新中国70年中共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监制/李小标 责编/刘文韬 编辑/赵丹阳 制作/王高林

不违

CSSCI|《法学家》投稿指南

《法学家》是全国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学员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为《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自2012年起,《法学家》编辑出版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第1卷至第5卷已经在海外公开出版发行。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Email:faxuejiaruc@vip.163.com 《法学家》投稿指南1. 征稿范围  本刊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精品之作,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鼓励厚积薄发的研究,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本刊坚持学术上的形式规范与实质规范的统一,重视问题意识强、文献综述扎实、观点论证充分、资料引证得当、语言表达精准的论文;要求来稿遵守本刊注释体例,文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等使用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投稿请登录本刊官网。文题、摘要(限300字以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均需中英文对照,并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亦需中英文对照)。  (2)稿件具体格式、体例请参考近期出版的本刊杂志。3. 投稿约定  (1)原稿必须是在中外文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反对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不同文种重复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稿件将按退稿处理。作者本人的稿件今后将不被录用。 (2)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处理情况及用稿规范可登陆本刊网站官网查询。(3)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技术性、文字性修改 , 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可以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 (4)论文发表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 (5)稿件一经刊用,即向作者酌致稿费,本刊不收审稿费及版面费,也不接受以发稿为目的的任何其他赞助。4. 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之后。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样式为“同注x”,非直接引用为“参见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六、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②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③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2.论文类:①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4期,第25页。②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页。③[美]斯图尔特麦考利:“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范愉译,《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67页。3.文集类:①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4.译著类:①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5.报纸类:① 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 年11月2 日。6.古籍类:① [清]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1892)资州官廨刊本,卷三。7.辞书类:①《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具体网址,2007年4月29日访问。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Tom Ginsburg,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Albert H.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③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期刊名称不要缩写)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西文体例比照英文,日文体例比照中文。七、凡拟刊用的文章,作者接到编辑部通知后,须提交引注出处之复印或扫描件,以资核实,以示严谨。 5. 稿件流程 (1)投稿:网络远程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投稿成功后email回执。  (2)审稿:匿名评审。 欲对投稿事宜进一步了解者, 可向编辑部询问。 来源:法学家杂志社

而王先生

脱贫攻坚的实践总结与前沿思考——评《脱贫攻坚前沿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党全国全社会同心协力下,我国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2018年末的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群众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获得感明显增强,乡村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合力攻坚局面基本形成,脱贫攻坚取得重大决定性成就。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继续高位推进。在进入决战决胜阶段之际,深入总结脱贫攻坚的理论实践前沿问题,必要而又紧迫。立足于实践的科学理论不仅是对既有实践规律性的把握,同时也包含了面向未来发展可能性的科学判断。因此,在以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既需要充分领会政策的内涵与真义,也需要立足前沿思考未来。《脱贫攻坚前沿问题研究》(研究出版社)一书的编写出版,正是适应了及时总结实践和推动理论发展的双重需要。该书既深入总结脱贫攻坚的历史进展、治理体系、基本方略和具体实践等内容,又对若干探索性议题进行了前瞻思考。从全书15个专题,读者不难发现,专题的设置及其阐述充分体现前沿性特点。首先在政策发展逻辑上体现前沿。驻村帮扶、参与式扶贫、特色产业扶贫等章节都立足当前实践,面向未来发展需要,不同程度地探讨了政策完善之策与创新路径。其次在发展时序上体现前沿。相对贫困治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等议题,更多是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之后需要面对的难题,“历史进展”“治理体系”“工作机制”等章节系统回顾相关主题,是对脱贫攻坚战的最新总结。再次在全球贫困治理上体现前沿。本书对于一些贫困治理基本议题的分析,一方面是贫困治理中国经验的最新呈现,是对脱贫攻坚的理论抽象;另一方面是多个贫困治理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化了对于贫困普遍规律的认知。全书15篇文章较为深入地回答了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脱贫攻坚实践中的难题如何破解,未来中国减贫战略如何转型等重要问题。本书一些创新性和前置性的思考也值得读者关注。如,关于相对贫困的治理,作者给出8个方面的建议,其中一些正是当前脱贫政策落实的短板。而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问题上,作者呈现大量目前处于探索中的经验案例,无疑能扩展相关政策创新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本书各论文作者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专业,有着不同的分析范式和话语系统。因此读者在阅读时应甄别学术分析与政策表述的差异性,注意学术研究的反思性与政策执行权威性之间的张力。另外,由于全书前沿性的特点,书中一些学术观点仍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我们期待该系列丛书的持续出版能够不断提升相关研究的发展和完善。总的看,尽管各篇章的作者主要是学者,但其定位并非一般性的学术著作,而是一本关于脱贫攻坚的干部培训教材。可以预见,《脱贫攻坚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的出版将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此书将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重要论述的学习和研究,推动相关工作迈向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重要论述是一套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科学体系,对其的学习研究需要坚持与时俱进。本书的出版为学习和理解这些重要论述提供新的载体与支撑,拓展对其丰富内涵与深刻思想的理解,必将推动有关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此书将打开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论视野,提升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创新能力。尽管本书定位于前沿问题,但关注前沿与聚焦当下并不矛盾,而是存在互为支撑的可能性。比如,对2020年后减贫形势与决策的预判,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对未来工作的前瞻,也是当前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必要考量。此书将拓宽脱贫攻坚研究的理论与话语空间,助力2020年后扶贫工作战略思路研究。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脱贫攻坚战胜利只是反贫困事业的一个阶段结束,立足前沿的研究仍然重要,也就是既要总结既有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用于指导实践,又要面向未来进行理性思考探索反贫困实践的新空间。本书的出版会有利于营造理论界、实践部门共同参与的对话空间,为今后的研究与实践提供话语共识。此书将促进贫困治理研究的国际对话,助力中国减贫经验国际化。因为立足前沿,所以能够为理解中国的贫困治理提供更长时段的演变历程,能够在面对减贫进程高度差异的全球贫困治理议题中获得更多的共鸣与共识,这无疑有助于促进为全球贫困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作者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扶贫宣传教育中心主任、研究员)来源:人民日报编辑校对:王健任

古之人乎

九鼎智库揭牌成立 聚焦战略高技术前沿问题研究

中国日报9月30日北京电(记者 赵磊)记者今天获悉,九鼎智库成立启动仪式近日在京举行。智库聚焦战略高技术前沿问题研究,服务于主导战略安全新赛场建设,秉承“开放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面向全社会战略高技术领域研究单位和个人开放合作,为加快形成引领性独特性战略安全理论、科学布局前沿技术提供决策支撑。九鼎智库主任李啸龙、党委书记吴锋及智库全体工作人员出席会议。会上,首先由九鼎智库副主任张海峰宣读了关于智库成立和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播放了智库品牌形象宣传片。李啸龙主任和吴锋书记共同为智库揭牌,智库办公室主任高宁就2020年智库工作策划向与会领导及人员作了专题汇报。九鼎智库品牌形象鲜明,外圆内方,外部以环形合抱,东南西北四方坐而论道,代表智库开放合作,共谋发展;九鼎意指“一言九鼎”,寓意庄重沉稳,代表智库学术成果权威、具有公信力;标识内部以“鼎”字为原型,底部嵌以罗盘,9以司南形状展现,寓意智库未来要作为指南针,引领战略安全领域新概念、新方法的发展。吴锋指出,九鼎智库将紧密围绕国际态势变革,前瞻研判世界战略高技术发展的趋势走向和重大动向,提高技术认识力,加强独创性战略设计,凝练主攻方向,抓大事、谋长远、出实招,有效发挥智库“思想库”“智囊团”和“参谋部”作用。李啸龙强调,战略引领能力已成为大国对抗博弈的核心能力,智库应准确把握世界前沿技术领域发展方向与路线,提高研究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在应对大国竞争、提高技术预见与战略推演能力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驱动和战略驱动双引擎;智库要将打造一个资源汇聚平台、搭建一个前沿技术研究体系、推出多项重大成果、助力未来赛场建设作为重要发展目标,要把握主动方向,坚持视野向外,创新合作方式,广结业内同好,共同打造新型科技智库生态圈。据介绍,未来,九鼎智库将围绕战略高技术发展的筹划设计、基于科学技术的战略安全制胜机理、科技发展与理论创新等重大战略问题开展持续深入探索,充分发挥智库在战略引导、决策支持、理论创新、对外传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高技术领域超前布局,服务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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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前沿物理学值得研究?

本文参加百家号科学#了不起的天文航天# 系列征文网友提问:投资研究前沿物理问题有什么意义呢?答:100年前,我们可能会问施罗丁格、玻尔、海森堡、狄拉克以及其他的量子革命先驱们同样的问题。毕竟,用比任何人都理解的小得多的物质来做这些深奥的事情有什么意义呢?这么做又会有什么用呢?我们付钱给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只是坐在那里想着毛茸茸的猫和传送电子吗?然而,在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之间,令人难以置信的东西被发明出来了。不起眼的晶体管。设计和构建这种半导体器件所需要的固体物理学是完全基于量子力学的。没有量子力学就没有晶体管。你知道什么东西有大量的晶体管吗?我正在牛津大学的三一学院写这篇文章。我的设备在半径1m的范围内有超过4亿的晶体管(根据我的谷歌像素和英特尔酷睿I7的笔记本的晶体管数量)。一项简短的调查显示,如果我把它的半径扩大到10米,我就会得到超过200亿个晶体管,用来操作我周围的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脑。整个牛津大学将会有数万亿个晶体管。早在2014年,一篇文章估计制造过2,913,276,327,576,980,000,000个晶体管,也就是2.910^21个晶体管。这三个十亿亿个晶体管中的每一个都是由我们的量子力学知识构建的。晶体管技术完全且彻底地支配着我们的生活。每一个经济体都完全地依赖于计算机,因此据估计,严重的太阳风暴会令美国每天损失数百亿美元,因为它(太阳风暴)会对我们科技主导的生活产生影响。如果没有先驱们发现和完善的量子力学这一领域,这一切都将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很荒谬的)。认为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一切都将永远有用,这是一种极端的狂妄自大。19世纪末有一句名言,经常被错误地认为是查尔斯·霍兰德·迪尔说的:所有可以被发明的东西都已经发明了,剩下的就是完善我们所拥有的。这是1899年前后的事情,也就是爱因斯坦颠覆我们的时空概念的六年前,也是第一次量子力学革命的时候。119年之后,我们轻蔑地回顾这句话:看看从那时起世界发生了多少变化。我将会通过一个设备把这个文本同时并且立即地传播到整个星球,这个设备可以在一秒时间内完成1899年之前每个人进行的每一次计算,同时储存1899之前写的每一本书的内容。那对当时的人来说简直是疯了。我会被关进疗养院,甚至是因为我认为这样的事情是可能的。但它确实发生了,这些变化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先驱者们的工作,也就是那些做研究的人们。所以问题是:这些研究人员们是否打算建立信息时代?狄拉克有没有坐下来说:“你知道吗,我真的想在蹲马桶时玩《糖果粉碎传奇》,我最好把量子力学的两种不同观点统一起来,同时也开始首次涉足量子场论,这样我们就可以开始了”?不。他没有。他们的研究结果完全不可见。当时没人知道他们的研究会有商业应用—对他们来说这个想法可能相当荒谬。然而,我们来到了这里。因此,这个问题的提问者(包括我的父母在内的很多人)就像今天的查尔斯·霍兰德·迪尔。这个问题隐含的意思是,我们知道未来所需的所有物理知识:继续下去没有意义,因为答案不会有用。现在,记住那一定是100年前他们的感受!历史并不看好这句话,它给我们上了一堂对知识谦虚的课:我们永远不知道即将到来的是什么,我们永远不知道今天的发现在100年后会有何用处。这本身就是继续回答问题的动力。这是对人类未来的一项投资。这些投资将如何、何时、甚至是否有回报,都不得而知。但历史告诉我们,每当我们试图回答基本问题时,它都会让我们这一物种更进一步。为什么2019年不同于1919年?就个人而言,我认为纯粹的经济论远非全貌。没有人坐下来要求j·k·罗琳的书对人类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没有人指望漫威电影能解决世界上的问题,或是梵高会因为没有解决世界饥饿问题而成为一个混蛋。艺术就是艺术。它不需要理由,只需去表达我们内心深处对赞美的渴望,去讲故事,去追求美。金钱被投入到艺术—人们购买昂贵的绘画(没有功利目的),去影院,做各种各样“毫无意义但昂贵的”事情。为什么科学家应该有一个不同的标准?知识就是知识。就像艺术一样,它表达了我们最原始的一部分,即理解、分类和调查的需要。科学是人类意义的体现,是我们有别于动物的体现。把它确定为纯粹的功利目的是非常、非常悲哀的——就像为艺术做同样的事情一样。科学绝不是全部,但用瞬时功利主义来扼杀它的翅膀不仅是愚蠢的(见上面的经济论据),它意味着牺牲一些作为人类的意义。这意味着呼吁结束从我们第一次钻木取火开始的努力。科学像艺术一样,有它自己的目的。知识就是力量,而科学就是知识。参考资料1.维基百科全书2.天文学名词3. Jack Frase-forbes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于三十日以内联系作者删除转载还请取得授权,并注意保持完整性和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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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知识,每个人都应该掌握

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重点支持卓越计划教育培养基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本文结合辽宁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的实践,试分析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  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教学改革,改革依托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和资源,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通识教育课程改革为契机,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的方针,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为平台,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具有突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的,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创新创业法学人才为目标。  二、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培养方案改革  培养方案是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其设计以课程体系改革为基础,推动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相结合,专业培养方案体现创新创业教育本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各个环节和法学学科的所有课程教学中,不断扩大实践(实验)教学的学分学时在培养方案中的比重,以创新创业能力教学为核心,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类课程和拓展类课程,在专业教学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的思想和内容。  (二)课程体系改革  1课程体系改革体现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在一年级和三年级,分两个学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帮助学生分析、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就业前景。  (2)针对专业特点,开设专业前沿类课程,如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开设专业技能类课程,如法律文献检索课、审判业务、律师实务等,帮助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实践技能,提升创业能力;开设专业思维和方法类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指导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的思维方法和体系。开设职业伦理类课程――法律职业规范与道德,增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专家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和指导活动。邀请实务专家单独开设创新创业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尽快熟悉司法实务业务流程,尽快融入实务角色,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方法。  2注重知识更新,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首先,注重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定期以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向学生传达最新创新创业动态。  其次,组织教师团队编写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求和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的实训教材和专业教材。  第三,对不具备出版教材条件的教学讲义及实验讲义,定期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修订更新,保证知识的规范性。  3落实精品课程建设,促进课程资源的开放共享  对于已经获批的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力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鼓励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协同合作,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对于开课历史悠久,具备示范辐射作用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鼓励申报省级专业核心课程。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既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可或缺的教学资源,也是学生难得的教师资源。学生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活动,提高学生积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主动性,培养研究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与研究潜质,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人际沟通和心理承受能力。  为实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布局,具体体现为:  1有步骤地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同时考虑实践教学基地的地域分布及层级。合理地调整实践教学基地的种类,实践教学基地不应只局限于公检法司机关,还应有计划地延伸至工会组织、妇联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电台、网站等媒体的法制节目等领域。  2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加强联系,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更多的实践教学基地中的专家来院讲学、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3定期邀请各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创业典型等先进人物“进基地、进课堂”,以报告、座谈、参观等形式,现身说法,分享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经历,这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一种体现。  三、创新创业改革的教学资源保障  (一)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力争建成门类齐全,涵盖国内、国际各类法学专业期刊、图书的法学专业图书馆。  (二)建设专业的电子数据信息平台,加快法学专业法律法规、中英文期刊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强化港澳台地区文献数据、外文文献数据的扩容,增加港澳台地区案例图书、德文、英文案例图书以及相关研究文献在数据库中的比例和更新频率。  (三)建立有地方特色的高水平法学实验实训素材库。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建立并不断加大案例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的比例。素材库的材料均来源于地方立法、司法部门,保证实验素材的原始性、真实性、可操作性,为法务实训课程的开展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提供保障。

决之则泣

首届西部材料前沿研究青年科学家论坛在兰州举行

首届西部材料前沿研究青年科学家论坛在兰举行每日甘肃网12月2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12月18日至20日,首届西部材料前沿研究青年科学家论坛在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材料领域的近300位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论坛。首届论坛重点围绕新材料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以及与新材料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交流,旨在为西部材料领域优秀青年人才搭建交流平台,提升青年科技工作者在新材料领域的学术水平,拓宽西部地区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学术视野和协同创新能力,为西部地区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和创新作出贡献。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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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前沿论坛在电子科大召开

6月18-19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前沿论坛在四川成都召开。本次论坛由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慈善与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办,来自国内外的69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共同就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据悉,此次论坛旨在促进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企业这一重要课题的学术研究,帮助中国进一步发展更具可持续性和社会创新的经济和企业部门。16位专家在论坛上发言和主持讨论,他们分别来自康奈尔大学、中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加拿大温莎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复旦大学、深圳南特商学院、肯塔基大学、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北京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巴斯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印第安纳大学。论坛聚焦以下多个话题:组织的信息披露、组织的合法化、企业家地位和企业社会责任、财务危机下的组织战略分类和修复能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管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非市场化战略、组织的制度逻辑演化和企业家身份的动态变化、全球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沿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的学习。康奈尔大学教授、电子科大经济与管理学院慈善与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孟睿思(Christopher Marquis)指出,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问题对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对研究者而言,为企业探索创新模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他表示,研究中心所在地成都,在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形成了非常好的慈善与社会企业生态,因此对于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有着独特优势。论坛邀请世界各地的顶尖学者和有潜力的青年学者等参加,希望通过论坛的交流探讨,以及未来的研究成果,对政策的制定者、企业家和学生产生更大的影响,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孙霈说,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次论坛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进行专门的学术研讨,非常难得。此次论坛不仅让大家对中、西方企业与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认知,同时,对于促进青年教师和学生未来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慈善与社会企业研究中心是一个传播公益慈善知识、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专注社会创新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智库。中心团队由“国家外专千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及硕博研究生组成,持续深入地就公司慈善、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等重点领域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电子科大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马永开教授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与该国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当前 “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国家需要思考如何促使“走出去”的企业在当地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马永开表示,研究中心将积极与海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合作,定期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暑期青年学者工作坊,全力培养青年学者、慈善家、社会企业家、企业社会责任官和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才;为政府提供战略规划与建议,共同引领社会创新与促进社会发展。(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