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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发多少论文才有毕业资格?从40所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来看執競

博士发多少论文才有毕业资格?从40所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来看

读硕士和博士都需要发表论文来获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这种论文被称为“资格论文”,但是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科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硕士和博士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不相同,硕士资格论文许多学校要求公开发表省级以上刊物就行,最严格的基本上也只要求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而博士则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博士都被要求至少发表两篇核心期刊才能达到毕业要求,核心期刊是最低的,还要看发表的是SCI/EI还是国内的CSSSCI期刊,另外CSSCI中又分为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期刊之分。资格论文这一规定在大学惯行了几十年的制度,尽管反对声不断,却愈演愈烈。从十几年前大学一般要求发表1~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即有资格可能获得学位,到近几年大学普遍要求发表2~3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才有资格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资格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程序制度涉及学生、教师、大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四方主体,尽管学生、教师群体反对强烈,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沉默中立态度下,大学作为这一制度的获益者理所当然地大力推行。毕竟从学术系统来说,衡量博士是否有毕业的资格就要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虽然这逐渐变成一个僵化的指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最新的一期中发表了一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的文章,这篇文章统计了40所大学法学博士的资格论文要求,具体如下:(注:表中C刊指CSSCI来源期刊,C集指CSSCI集刊,C扩指CSSCI扩展版。权威刊物、重要核心期刊、A级、B级,等等,均由学校具体规定。)从表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对论文篇数要求超过2篇,半数以上学校以CSSCI来源期刊等级作为资格论文考核的中心评价因子,40所大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差距巨大,排名第一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高的东南大学与排名末尾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低的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有很大差距。通过对比各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易程度排行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8年公布的第四轮法学学科评估结果,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排名倒数的5所院校分别是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但这4所学校在2018年的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分别为B+、A、A、B+,表现十分突出。可以得出结论: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高低与学校法学学科实力的强弱、教育质量好坏并不必然存在直接联系。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应当与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易程度成正相关性,而目前部分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度畸高,与其大学排名、学位含金量不成正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数据来源,部分选自:张颂昀 龚向和,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8期

疾雷破山

法学博士毕业之后真实的就业出路

也许在考上博士之前探讨这个问题很无聊。但是这确是我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我太穷啦!我得考虑挣钱,挣钱就得先有工作,那么很自然的就得考虑法学博士的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从简单明了回答的角度来看,非常简单。大家可以想到的就业出路: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入高校当一名法学教师、进入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进入期刊编辑部从事编辑工作、考公务员、做律师、进入企业、自主创业。好像都还不错,而且不少还是自己非常喜欢的,例如进入高校当老师,同时兼职做律师,生活很惬意。但是当回归到客观现实,我发现,我本科普通二本,研究生双非院校,这样除了极个别的情况,我是进不了名校的,那么我可以去非名校呀。是的,如果自己考上清华北大人大法大等院校,进入省重点院校应该没有问题,可是这四个学校我考不上,那么就需要调低一下自己的期望值,进入一所普通的二本院校或者专科院校应该没有问题。可是,这样真的是我想要的结果吗?毕竟现在研究生还是有可能进入这些院校的,没啥非得四年后博士毕业时再进入,何不选择先就业再读博。然后我又考虑了一下我的经济收入,发现现在省会城市的房价不低了,我博士毕业都30多岁了,得结婚买房,这可是一笔巨额的支出啊,普通院校的发展能够满足我的经济需求吗?好像也不能。再有就是我那时候应该不是单身了吧,我的爱人愿意跟我去一所普通的院校或者城市吗?好像也是一个巨大问题。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我关注的问题,就是父母都60多岁了,读博期间如何实现自给自足,并且接济一下父母。所以,经过思考之后,我发现如果我只是考上法学博士,在读博期间没有开拓客观的收入的话,那么四年之后我的日子可能会很惨,因此仅以进入一所普通院校并不能令我鼓起足够的勇气去考博。那么其他出路呢?好像博士后在经济上好点,缺点就是需要熬夜写论文,发核心期刊论文。还好吧。进入企业或者自主创业、做律师,好像与读博的关联度并不大,不能成为我努力考博的理由,因此只剩下作为引进人才进入公务员行列。可是这能够支撑起我读博的动力来源吗?现在想想真的不如本科毕业时就进入公务员行列,经过7年多的发展,应该混的也不错了。综上,如果仅是上述出路,我一个普通院校的学生,考取非清华北大人大法大等院校的博士,考博并非明智选择,大家觉得呢?

不离于真

科研榜样:这位博士发表10篇CSSCI论文,数十个司法实践项目!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 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聂友伦参观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聂友伦参与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项目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 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党委宣传部新媒体中心「成长」出品 采写:林洁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设计:袁雪琼 顾小白 特别支持:学生处

蹉跎行

博士要发表几篇论文才能毕业

发表论文是博士毕业的一项基本要求。随着社会对于科研人才的需求加大,以及院校对博士生培养的目的,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篇数有了量上的增加。那么,博士要发表几篇论文才能毕业?博士要发表几篇论文才能毕业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数量,教育部并没有特别规定,都是各个学校、各个专业自己规定,甚至各个老师的规定也不相同。所以,博士生要看自己就读院校,关于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根据要求来完成。一般来说,博士要发表2-3篇论文才能毕业,其中,少不了发表sci论文。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要求:1、理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2、工学、农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在EI检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为英文(或其第一外国语)。3、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是博士毕业的硬性要求,想要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必须拿出符合要求的论文。如何写作和发表论文,成为博士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若你完成了论文稿件,亦或者在选题上存在困难,可以找知实学术编审润色、推荐刊物,给予论文写作和发表上的专业指导,让你发表学术论文更容易。论文发表常识与技巧分享,关系百家号:知实学术,或发消息与我沟通。

保护者

当下社会,法学博士向高校教师的阵痛转型

笔者拙文《当下社会,读法学博士的几个理由》发布后,朋友说给大家画了好一幅“考上博士走上人生巅峰”的图景,这是“光看贼吃肉,没看贼挨揍”,要我把博士艰苦的读书生涯和毕业的阵痛转型老实交代,看到他们寒风中拿着电脑赶赴图书馆的踽踽背影,我写了下面的文字。第一,博士科研压力大,毕业太难。看书+码字是博士阶段的主业,由于已经进入高段位,研究问题时不能还像硕士一样把问题弄清楚说明白即可,还要提出逻辑自洽且更有体系性的解决方案,这既是体力活也是技术活,意味着你要费力地把前人相关研究都梳理清楚,也意味着你要问题导向构建你自己的观点体系,随着中国学者国际影响力日隆,语言关是不得不过的坎,不巧的是如果你研究的问题偏大陆法系的话,德语、日语甚至是拉丁文也是要啃的,有条件的话博士期间最好去国外交流一下,或访问学者,或联合培养,一来锻炼语言,二来方便查找资料。语言关是国内法学研究工作者必过的坎科研压力大是广大博士的普遍心声,好不容易码完字,就面临发表成果,但是法学期刊的发展已经进入较为稳定的阶段(法学期刊的发展史又是一段江湖,有机会再说),核心期刊少(普遍认可的“16大”加上c刊30种左右),面对国内600多所法学院系,按每所院系30名专任教师估算,每年发一篇计算,这就是近2万的需求量,可以想象,教授们的文章尚无着落,遑论博士,可矛盾的是,科研成果是毕业的硬通货之一,为了发文章,可是要打破了头的。等到毕业论文答辩时,那就更是一段苦旅。客观地说,国内法学研究处在勃兴阶段,研究成果喷涌,中青年法学家们很多也都具有留学背景,厚积多年,视野开阔,在看待博士答辩时自是俯视,而随着文献资料呈几何数的增长,博士在写作时准备工作也就越多,可以想象答辩时的场景。多期因素叠加的不利后果就是毕业难,一般来讲,名校博士四年毕业是起步,延迟五至七年者,比比皆是。《中国法学》是法学顶级三大刊物之一第二,高校日渐饱和,博士就业难。博士嘛,进入高校当老师还是大多数的选择,除了国内应届毕业博士,海外的博士也纷纷选择回国发展,加上国内院校师资之间的流动,排名靠前,处于一二线城市等地理位置优越的高校就像A股市场上的壳公司,稀缺的不得了,而每年从高校离职加退休的老师又能空出多少坑呢?拥挤的需求和可怜的供给,其结果就是博士靠自己进高校的难度和90后靠自己在北京买房子一样。学过经济学的知道,提供替代品是扩大供给的有效方式,各高校们选择的替代品是什么呢?师资博士后,笔者听到这个词的时候也懵了,那我还到底是不是老师,高校给出的答复是,不一定,成为师资博士后,你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和教学任务,待博士后出站以后择优录取,是的,师资博士后就是你要承担高校老师的义务,但是老师的身份不能保证,要差额择优录取。没办法,博士也是市场经济。第三,成为名角之前,博士要忍受青椒阶段。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得以进入高校成为教员,但如果家底不是很厚的话,你极有可能从天之骄子变身高压人群。这些年媒体对高校青年教师的生存状况做了很多报道,集中指出三大压力——科研任务重、教学任务多和经济收入少,这三大压力在法学教师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笔者在高校做教师的朋友经常和我抱怨,面对现在的科研强度,才知道原来写博士论文也是一件小case(这话讨打),目前高校科研指标在个人职称的评定中权重很大,说白了,你只有论文发得多,课题做得多,才能不断晋升,科研压力就像挥之不去的幽灵,除非你能放飞自我,愿意一辈子当讲师,否则只能使用更好的洗发水,默默地对着电脑码字,然后动用一切资源发文章。应当指出,法学研究者,属于典型的“越老越值钱”,不晋升职称,《当下社会,读法学博士的几个理由》文中说的种种利好也就与你无缘,这不是法学的特性问题,而是实践性社会科学的通病。雪上加霜的是,很多高校职称大都饱和,意味着从讲师到助理教授到副教授再到教授的名额,退一个补一个,每走一步都异常艰难。至于经济收入少,高校也很委屈,它们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吃的也是财政饭,这就决定了收入是参照体制内发放的,这是硬杠杠。在顶住科研和教学的压力同时,想赚外快,就靠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病间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学院:会进一步了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两年接连报道了多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这样的疑似案例仍在发生。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学文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个事情具体应该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流泪熊

话题 | 博士生发表论文是“硬指标”?“唯论文”助长学术不端风气

来源/视觉中国这几天高校陆续开学。不少学校不约而同地把开学第一课聚焦在学术诚信上。起因便是翟天临事件余波未平。有高校甚至在新学期里专门开设了学术诚信课程,希望大学生、研究生们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学术行为。但也有专家提出疑问,学术诚信不是上几堂课就能“教会”的,而是应该从机制上遏制现在“唯论文”倾向。著作侵权难在举证本学期华东师大为研究生开设了一门《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通识课,由14位教授担任主讲,教学目的是明确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的基础原理,使遵守学术规范与伦理成为学生理性的自觉行为。虽然校方坦言开设这门课考虑已久,并非“蹭热点”,其实,师生们都心知肚明,恰是因为当下学界的学术不端屡见不鲜,从本科生到研究生乃至到教授、博导群体,学术失范行为既没有从源头上得到治理,也缺乏必要的教育。但是,仅靠开一门课就能防止学术不端,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华东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余锋认为,类似于交通规则的被普遍遵守,并不是靠单纯的“教育”所能奏效的,而是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大处罚力度。“必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进入大学开始就要对自己的学术行为加以约束,学术圈也要有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让学术造假的人在业内混不下去。”余锋说,目前的难点在于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针对学术侵权行为的赔偿相当模糊。通行的“填补式”追责,需要有相对方来主张受到了多少损失,也就是说,需要被剽窃者举证自身“损失了什么”“损失了多少”,然后再来认定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操作。鼓励原创不限形式客观上来说,现在高校乃至整个学界“唯论文”盛行,尤其是层层以论文数量和刊发论文的等级来作为“学术质量”的标配,这也为学术不端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正在起草一份给今年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建议取消“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硬指标。昨天他在接受新民晚报专访时说:“今年春节期间,两位博士吸引了全国的目光,一位是演员翟天临被曝光论文抄袭,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学位‘注水’;另一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生刘春杨溺水事件。两位博士背后关联着同一个问题,即研究生在毕业前需要公开发表论文甚至是要求发表在国外的高水平论文的‘硬指标’。而国家的高等教育法、现行的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无此规定。《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作出决议。”胡卫提出,“毕业发表论文”这种硬性规定不符合教育长期性和创新偶然性的规律。在毕业、就业、生活的压力下,有些研究生为了毕业,不择手段地进行论文剽窃、数据造假,以图蒙混过关“混文凭”。因此,建议《学位法》中限制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条件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对法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进行细化,但不应增设其他额外条件,例如“毕业或答辩之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把“学位论文审查合格”作为答辩申请的条件。对博士生可额外要求多种形式的创造性成果,如论文、专利、会议报告等,但不限定于“发表论文”。同时,要健全学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当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单位作出的有关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持有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导师或下级论文答辩委员会拒绝学位申请人参加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向上一级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答辩。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王蔚

雏苺

政协委员:青年学者发论文困难 很多期刊一看是博士生就直接拒绝

来源:中国青年报原标题:怎样支持青年学者独立发表学术成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宁曾参加一份核心期刊的学界座谈会。好多位参会者,不约而同地提到该刊发表的一篇论文,此文很优秀,但作者只是一位硕士生。大家纷纷感慨,这个级别的期刊居然发硕士生稿子,太难得了。刘宁回忆起自己念博士时,就在本学科最好的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等她做了博导,却从学生那里得知,很多期刊一看是博士生论文就直接拒绝了,或者让学生加上导师名字再投。她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发表博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占总发稿量的比例大多在4%以下,硕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已基本绝迹。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学者,发表论文也比较困难。今年两会,刘宁带来了“人文社科期刊要多支持青年学者”的提案,提出“由于杂志的相关评价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对青年学者发表论文存在明显歧视,亟须从改进期刊管理机制入手,树立关心青年学者的刊物导向,对青年学者独立的论文发表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距离毕业还剩一个多月,法学博士生阮清的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定。阮清说,在找工作的简历上,论文发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有的大学在招聘时就说得很明白,要发几篇C刊;有的尽管不说,但如果论文没发够,在看简历时就会把你筛掉”。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青年教师程静感慨,从事自己这个专业方向的学者本身就少,所以引用率偏低。“期刊编辑就不愿意发你的文章,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文慧教龄10年,她的专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针对性的核心期刊几乎没有,她只能投给相关的民俗、艺术等类别,“僧多粥少”。文慧表示,“越是不那么顶尖的高校,就越想在科研方面往上冲,对青年学者的论文要求反而越高。我们学校一半的讲师都因为发不了论文而评不上副教授”。而像阮清所在的“双一流”大学,“可以发校内核心期刊,也可以用出国访问、联合培养等方式折抵”。“大狗叫,小狗也要叫。”在一次内部会议上,一家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引用俄国作家契诃夫的名言,倡导多采用中青年专家学者的文章。为了向年轻人提供机会,这家期刊连续举办了十几届学术论文竞赛,还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面向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栏目。除了发表难,刘宁指出另一个问题:人文社科领域的论文,师生合作署名现象,近些年日益泛滥,“大量本应学生独立署名的文章,现在是以师生合署出现在期刊上的,占期刊全部发稿量的10%-30%”。“导师指导学生写作论文,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其指导工作属于份内的职责。”刘宁说,“一些导师对学生不认真指导,甚至没有指导,但学生的论文都要与其合署,这更是对学生成果的侵占”。文慧的同学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导师没时间写文章,就指派给自己的学生写,然后导师署“一作”,学生署“二作”;但有的学生并没有那个水平,只能“凑”“攒”,期刊看到导师的大名,居然也发了。然而,对导师而言,给学生文章署名有时也是无奈。阮清的导师比较“传统”,指导学生写论文从不署名,这反而给学生带来困扰——导师不署名,论文发不出去。她的一位师姐,写的论文连导师都觉得好,但因为导师不署名,一直发不了,不得已又延期了一年才获得博士学位。上述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认为,学术期刊向名家倾斜主要还是评价体系在起作用。一方面,名家的观点更加成熟,容易被更多人引用;另一方面,高校的评价体系也注重学术成果发表平台的层次,“一些同行为了保证影响力不得不这么做”。“当然,那么多的期刊追逐为数不多的名家,让名家也有点尴尬和无奈。”这位学术期刊的管理者说。某人文社科类C刊的编辑思南认为:“只要有好作品,就能发出来。联合署名是平衡的结果。看了博导的名字,多多少少会下载来看看,如果有新颖之处,就会引用;如果一个硕士生独立署名,不会有下载量,更不要说引用率了。”程静注意到,有些高校已经修正了评价体系,一些期刊尽管不在核心名录范围内,但只要在这个学科里比较权威,学校就认同在这些期刊上发文满足对青年学者、博士生的考核标准。她建议,在对学者进行考核时增加对专著成果评价的比重,“但有的专著可以花钱出,这有赖于整个评价体系的完善”。程静希望:“不是看这篇文章发表在什么等级的期刊,而是看这篇文章解决了什么问题,通过同行评议来进行实质评价。”刘宁建议,改进人文社科期刊评价,将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发稿量,作为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建议规定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刊发数量不应低于刊物全年发稿总量的10%。”刘宁说:“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包括在读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和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他们是学术研究生力军,也是现代学术的未来与希望。”(除刘宁外,其他采访对象为化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蒋肖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0年05月26日 07 版

假有

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

美雪

2018年法学考博,感谢您的一路相随!

转眼之间,2018年已经过去5个月了,全国各大院校的招生录取名单也陆续公布啦!很遗憾,自己今年依旧没能成为一名法学博士。虽说大部分是由成功人士来传递备考经验与方法,但是作为“失败者”的我格外另类,每年都会站出来分享一下自己的备考经验,而且还有不少人去围观、点赞!也许在法学考博的路上成功的路千千万,而失败的路往往有限,所以当后来者了解这些失败的道路之后就能够顺利的抵达彼岸吧!继2017年分享多篇法学备考文章之后,2018年我再来分享过去一年自己的见闻与感悟,也许对大家更有用。首先,简单的梳理一下自己的背景,二本省重点院校法学本科,二本普通院校法学研究生,仅发表两篇普通论文,英语成绩中等偏上,知识面广,信息灵通。以上是我对自己的简单概括。其次,简单告知一下2018年度的报考情况,最初拟报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四所院校的刑法学博士,但是后来限于时间精力有限,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推荐信需要教授职称的人写才行,而反观自己刑法专业的老师,没有教授,只有副教授,如欲教授,要么找其他专业的老师,要么找其他学校的老师,也许因为自知自我实力,也许太懒,就没有便捷找到写的教授,于是也没有报名。因此2018年度仅报名了北京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其中北京大学仅获得参加英语考试的机会,材料审核直接给予未通过,如2017年一样无缘复试。北京师范大学没有复习,一门专业课挂了(这个真的有点惭愧),无缘复试。最后,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介绍备考误区,关于备考建议及更多精彩内容将专文讲述。备考误区一:没有联系导师法学考博跟大部分专业的博士一样,与其说是去学习与巩固基本学术常识,不如说是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而开展合作研究的基础在于相互了解与认可,这也是联系导师的意义所在之一。另外当前大部分导师一年只能带一名博士生,而每年的考生无数,且大家的实力基本相当,在这样的情况下,导师的选择要么是按照联系的先后排队,要么是关系的远近排队,而作为外校考生,你与导师之间的基本上没有联系,你认识他,他不认识你,在招生的过程中怎么让他录取你。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归纳出联系导师的意义有三:一是表明自己备考的决心与信心;二是让导师了解你,并针对性的给出部分建议;三是这也是相互认可的过程。很多人的报考仅凭导师的名声,而没有关注导师的性格与研究兴趣点,这样即便自己考上了可能走上的并不是康庄大道,而是满路荆棘,这也可以从部分导师与学生关系不佳中看出。作为外校学生,特别是非名校学生,主动联系导师是你博士备考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当然我们也反对那种死缠烂打似的联系导师的情况,应该尊重懂导师的意愿,相信导师,且不可把过多的时间用在无用的联络上。如某考生整天蹲守在导师办公室门前,吓得导师一周没有进办公室。备考误区二:轻视英语无论是申请考核制,还是普通的考试制,英语始终是法学备考中的拦路虎,很多人因此葬送宝贵机会。在申请考核制下,一定的英语成绩是申请的条件之一,如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年的英语六级520分以上,2018年的500分以上(部分专业520分以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500分以上都成为很多考生无缘报名的拦路虎,所以建议大家务必高度重视自己的英语学习,一定要首先查阅自己目标院校的英语报名要求。在普通考试制下,很多考生的复习方法有误,把握不住考试的重点与难点,英语备考如无头苍蝇一样,胡乱复习,重复刚学习英语的复习方法,收效甚微,最终达不到英语几个分数线。备考误区三:没有代表作作为一名准备读博之人,竟然不知道何谓研究,如何研究,更别说如何写论文,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了,这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情啊。特别是从普通院校出来的学生,论文就是你的敲门砖,论文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决定你是否有进入复试的机会,决定一个导师是否要你,因此大家务必及时发表2-5篇学术论文。一则表明自己热爱学术研究,善于写作,乐于写作;二则表明自己的研究兴趣点,让导师真正的懂你;三则这就是你的名片,见到陌生人都要先递上名片,别人才会决定是否与你交流。备考误区四:专业基础知识备考不扎实在上文个人自我介绍中我已经提到自己的专业课今年有一门挂科了,这是非常不应该的。其实,每年的法学考博真题都是非常基础的考题,特别是对于非自我研究重点的学科更是如此,但是我们发现部分考生过于注重追踪前言理论,过于注重研究导师最近正在研究什么?等到面对基本学术常识时往往显得不知所措,这是不正确的备考思路。专业基础知识永远是你前进的基础,如果基础打不好,你将寸步难行。而在复试现场,往往抽到的考题也是基础考题,很多落榜考生都是在这方面吃亏,大意失荆州。这个问题也反映出当前法学博士备考的信息不对称,即大部分考生不知道考试什么?自己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知识水平,更多的停留在猜测上。以上是自己的简单分析与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