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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道的,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复习注意事项三惑

你不得不知道的,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复习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法硕指的是法律硕士,而非法本可以选择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实际上,非法本大多选择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科目为基础课(刑法和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法制史),英语一,还有政治。17年我的成绩是367,基础课115,综合课121。其中选择题刑法扣2分,民法扣3分。综合课法理学选择题扣2分,宪法扣7分,法制史扣0分。就这选择题而言,大部分考上北大的可能都扣分比我多,但是我主观题写的很烂,因为时间没分配好答的内容很少所以答的不全面。这也是为什么选择题多的司考我会如此有优势,而卷四我吸取了法硕的教训,也取得了不低的成绩。那为什么我的选择题会做的这么好呢?答案就是多思考。很多人一听到要考证、考研、考公第一反应就联想到听老师讲课,我之前也这样。直到我隔壁家大哥没听任何考研机构的音频视频410+考上了中科大的环境相关的研究生,我认真思考后发现之前没有接触到的学习方法。保持多思考的习惯,从外表看来你和其他人学习的时间一样,但是你在无意中学到的知识很可能远远大于其他人。那些考上名校的人一定是善于思考的人。1、刑法: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多涉及到犯罪的,你可以通过自己去想例子,例如你在学习故意杀人罪的时候,你通过自己脑袋想象出一个人拿着某种武器(刀或者枪),将另一个人击杀。好,这是第一步,你今天学完了,你有个印象了。但是这幅画面埋下种子,在你学习其他知识的时候,它将慢慢发芽。例如你在学习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情形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临时起意,致使被害人死亡。你的脑袋里就会自然而然的浮现出那幅画面,那个场景里当犯罪嫌疑人拿着一些伤害度不高的东西比如小木棍击打被害人手脚却不小心致使被害人死亡时,你几乎可以一瞬间记住这种情形是故意伤害致死,并且当题目出现变化时,你可以很容易的类比这个例子得出正确答案。反观如果你是通过老师举例子而进行理解,你对该情形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将局限于老师举的例子。刑法有很多关于量刑原则、量刑制度、刑法执行制度等等,你一定要去多想为什么,例如缓刑制度,我当时是想象轻微犯罪的人那么多,监狱能容下吗?有此为前提,你学习缓刑制度的其他特征例如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等,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2、民法:法律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与人和社会紧紧相连。如果你懂得较多的人情世故或者市场交易惯例,你对于民法的掌握就越快越好。你一定要基于民法是生活之法的前提去思考民法中的问题,即民法的一些制度是符合生活习惯的,不是不合理无理由这么规定的。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也就是借了钱后合同才生效)呢?想象一下,一个人答应借钱给别人而突然反悔,这种现象是如此的常见。要是合同在你答应的时候生效,那别人可以因你的反悔起诉你,而因此产生的诉讼会占据大量的司法资源。再举个例子,“买卖不破租赁”,通俗点就是你租了房子还没到期房东把房子卖了,你可以继续租到你租期到了为止。我个人的看法是,一家人租住在房子里要是突然被告诉房子卖了他们要被赶走并且继续找租房,要是累积到一定数量的人可能会不利于社会稳定。我这么一想,这个知识点就记住了。不管我这个看法是不是立法者所想的,但是这个知识点我就是记住了。以上刑法民法如果你坚持思考下来,你做选择题的时候如鱼得水,哪怕你考上法硕、准备司考等,在以后的学习中对你帮助一样很大,因为理解的东西可以让你不会很快遗忘。3、法理学:比起刑法民法而言较为抽象,但是选择题很好拿分。我学习法理学之前,一天洗澡的时候,无意中想到过法律到底是怎么产生的,以及法律是怎么样发展成现在这样,一个个法律之间区分程度较大。所以以此入门我就发现了法理学存在的道理,开始逐渐的学习关于法律的抽象性的东西,比如法律效力、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等等。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思维一定要放在一个很宽的层面。例如考虑法律作用的时候你想的主要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对社会产生的作用,而不是考虑到单一的某部法律所起的作用。换言之,法理学时大时小,大的时候从一个国家乃至多个国家层面去讨论,小的时候只限于一个普通的法律条文去思考。此时你可以借助其他法律来理解,比如你学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时候,难以理解,此时你可以去翻民法找找,有没有对应的,然后你找到了,你主要需要学习东西的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并且能应用它们,举例子只是帮助你理解。4、宪法:宪法学习的时候我是基于:宪法是老大,宪法效力最高,效力最高的东西肯定规定的东西不能太多,就像高手一般话都很少。这样的切入点,宪法很多东西就能迎刃而解。法硕里的宪法就五章,理解起来不难,难的在于准确记忆,准确记忆也可以通过理解来加强。例如,真题里挖过这么一个坑,公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多人选了这个选项,是因为混淆了其他国家的规定或者另一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宪法中有这么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个人的理解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公共利益才是神圣的。这么一想,这个知识点我也记住了。如果我不思考不去理解,下次我可能还会犯错,到底是哪个神圣,或者都神圣呢?所以,一定要多思考。5、法制史:无他,多背多得分。时间充足可以自己归纳各制度发展,横向纵向都可以。比如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司法制度等等。历史好的同学可以基于朝代的特征去理解加深记忆。比如朱元璋明大诰,因为朱元璋自己就是农民家庭出身的,所以他规定家家必须有本大诰,明朝的申明亭普法的也是因为他本身出身而知道老百姓需要普法。这样以来申明亭是哪个朝代时的一项制度就不会混淆啦。所以说,最好根据你个人的学习来思考理解这些东西,其他人告诉你少部分你可能会记住,但是如果你所有东西都是听课得来的,那么你的遗忘率会很高,而且老师在课程上他只能帮助你理解一小部分,大部分是靠你自己去思考。这也是为什么大家都用一样的书,听一样的课程差距却不小的原因。总结:专业课要做真题和重要知识点的错题集,最好是直接是你不懂的知识点,把整题抄下来太浪费时间而且下次你再做这题效果不好,还不如直接掌握知识点来的靠谱。错题集要精简,不要沉浸在做错题集里,占据太多备考时间。利用碎片时间反复看整理好的笔记,滚动看,用心看,自然就记得了。

最新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规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关于报考条件的重点提炼简要地说一下:1“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大三可以考,非法本也可以考根据《意见》规定,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上述规定意味着高等学校本科的大三学生,仍能报名参加考试。非法本也是可以报考的。2、法律行业相关从业者必须通过法考《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3、哪些人不能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实施办法》很清晰的解答了考生十分关注的,关于准考资格、考试的资格、应用人群等问题,另外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等细则也将在近期发布,请考生们及时关注动态。参加2020年考试的,需要再强调几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四)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报本人信息和答题。

张汤

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详细解读)

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策公万众期待的2018年法考考试报考资格官方政策,终于公布了,报名资格跟之前意见稿规定的是一样,下面希律网给大家做详细解读。先年看最新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傅政华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 报名条件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 违纪处理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希律网政策解读如下:01、考试资格说明一、新人新办法【在实施办法后(2018年4月28日)入学的学生报名资格】: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研、法硕及以上学历);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二、老人老办法【在本办法颁布前(2018年4月28日)入学前的考生报名资格说明】1、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4月28日入学前的非法本都可以考。包括:自考本科、成人本科,可考,且一直可考】放宽地区政策仍然实行,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02、一年二考说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03、关于机考说明希律网根据司法部答记者问: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并正在完善机考环境及流程。04、客观题考过,二年有效希律网根据司法部答记者问:完善我们在《实施办法》中研究将考试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部分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当年参加主观题考试没有通过的,第二年可以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不用再参加客观题考试了。如果他第二次主观题考试还没有通过就要再次参加客观题的考试。05、考试及报名时间说明《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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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法律硕士吗?法硕招生人数多吗?法硕好考吗?

许多同学在考研的时候选择法律专业,跨考法学的同学,大家的起点都是一样的,而且各院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名额较多。但是!你真的了解法硕吗?听听天任启航考研袁老师讲法硕基础知识吧!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律所律师与企业法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又根据针对人群分为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一、学硕与专硕的区别1.学硕一般只有一位校内导师,带着学生在校内做理论研究。专硕除了校内导师之外,还有一位校外导师,带着学生直接做课题或者接一些工作。2.专硕学硕都有全日制,也有非全日制,但是学硕的非全日制非常少,可以忽略不计。3.专硕学硕都可以读博士,但是学硕可以在研二或者研三申请硕博连读,但是专硕只能通过参加博士研究生考试,才能继续读博。4.现在招生人数普遍较少,且推免生较多,故考试难度相对较大。调剂的时候一般也只能学硕往专硕进行调剂,而不能专硕往学硕进行调剂。5.法学学硕我们通常称为法学硕士,专硕则称之为法律硕士。法学学硕没有本科专业限制,本科不是学法学的同学也能报考。但是法律硕士针对学生原本专业,分为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6.法学硕士考试科目中专业课由目标院校自己出题,法律硕士则是全国统一命题。故建议专业功底不是很扎实的同学,或者想冲击名校的同学尽量考虑专硕。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别1.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毕业都是双证,毕业证学位证都有,只是毕业证上会注明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2. 非全日制一般不提供宿舍,且不支持户口转入学校3. 非全日制大多数院校不提供派遣证,所谓派遣证,是指现在所说的报到证,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4. 非全日制采取半脱产模式,可以边工作边学习,故一般学制为3年。5. 非全日制现在普遍与全日制统一划线,但实际录取中,非全日制分数还是低于全日制,所以非全日制对于这两年想考名校的同学是一个机会。6. 但是根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所以建议大家如果家里有关系,能找到不错的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可以考虑名校非全日制,但是针对大多数同学,建议以全日制为主。以上就是天任启航考研培训班袁老师总结整理的关于法硕的基础知识:学硕与专硕的区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别。声明:本文部分文字、图片收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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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非法本还可以考吗?

万千法学及非法学同学翘首期待的关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以后,下一步将走向何方的问题,昨天终于有了答案。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揭开了每一个悬念的答案。虽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其中核心和主要的内容未来发生变动的可能性非常小。毕竟“征求意见稿”也是为数不少的专家学者殚精竭虑研究论证的结果。话不多说,下面我们直接为大家介绍最关注的内容:非法学本科还可以考吗?首先法学本科(必须是全日制)的报考资格是一如既往的,没有变化。而对于非法学本科未来必须要获得法律硕士法硕考研的套路都在这里——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全流程指南、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这意思就是说未来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不能在本科阶段直接考了,而是要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以后才有报考资格。那如果非法学本科毕业以后不读研,是不是就没有机会了呢?也不是,制度的后面还有一种情况,本科非法学又没有读法学(法律)类的硕士,那么在本科毕业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即可取得报考资格。可能会有人觉得困惑,既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取得这个资格的人怎么能从事法律工作呢?其实这是个误解,因为只有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才需要“持证上岗”,而法律工作的范畴远远不止这些,即使一个没有法律职业证书的人不可以当律师,但还是可以在律所从事一些有关法律的辅助性工作,这样也算是从事法律工作。考试的形式有何变化?以前的司法考试分为四卷连续考两天,前三卷都是选择题(客观题),最后一卷是主观题,每卷成绩大于0分,四卷成绩合计大于等于360分,则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则本次考试作废。而以后的考试方式是客观题和主观题分为两个阶段考,客观题通过之后才可以参加主观题的考试。客观题通过以后,客观题的考试成绩在两年以内有效,即客观题通过以后有两次机会参加主观题考试,而如果连续两次主观题考试都没有通过,则只能一切从头开始。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最后一点备受关注的是“新”“老”过度的问题,本次制度的意见稿给出的解决方案还是比较宽松的,即在过渡期如下几类人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在办法实施以前(目前)已经入学且专业是全日制法学类本科的,虽然还没有毕业,尚未取得本科学历,但依然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问题是大二就可以还是大四才可以);(2)目前已经毕业取得法学类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3)目前已经毕业但不是法学类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的学历,而是非法学本科或者本科以上的学历,但具有法律知识,依然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何谓“具有法律知识”?就是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仅就这一点而言几乎所有的人都可以满足,因为大家从小学就开始断断续续的学习过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而且经常看电视节目或者我们的普法文章也可以学会很多法律知识,这个过渡期的条件比要求三年法律工作经验宽松很多 。等到过渡期以后,非法学本科的学生再想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只能在考研和从事满三年法律工作之间选择了,所以好事要趁早,如果现在就有想法和资格考,抓紧时间吧。今年将是改革实施的第一年,试题肯定会比以前或者以后都简单。

逆其俗者

司法部发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今天(7月2日)发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12日,考试时间为10月31日、11月1日;主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10日至14日,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公告明确,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方式和相关政策总体保持稳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放宽政策,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的情况,公告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在规定期限内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公告同时明确,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闭卷考试,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输入法作答,在计算机上查询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答题方式。采用纸笔答题方式的,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关于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前向社会发布公告。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者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四)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报本人信息和答题。二、客观题考试(一)报名方式与时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二)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三)交纳考试费及选择报名地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8月16日24时。报名人员可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选择报名。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四)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五)考试时间与方式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10月31日、11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第1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10月3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10月3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第2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11月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11月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六)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七)合格分数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三、主观题考试(一)报名与交费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二)考区考点设置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三)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四)考试时间与方式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设置纸笔考试考点考场。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五)打印准考证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六)合格分数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部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考试。香港、澳门考区考试的具体工作,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承办。(一)报名信息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以下信息,并作出承诺。1.身份信息。(1)香港、澳门居民。应使用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报名。不能填报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的,应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香港或澳门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2)台湾居民。应使用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报名。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填报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相关信息。2.学历信息。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持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cn)。(二)报名方式及交费1.报名方式。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香港、澳门考区不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补报。2.报名及审核。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考试的,由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核验相关信息,根据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和自行打印准考证事宜;选择在内地(大陆)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有关报考事项。(三)考试地点1.在内地(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2.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3.居住在台湾或者国(境)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考区或福建省厦门市考区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年度考试公告和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可告知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五、资格审核授予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事宜(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六)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七)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率则不劳

重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傅政华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手季

2020考研:法学硕士VS法律硕士?二者有何区别?从4点看出差距

2020年考研备战已经如火如荼了,新一届的考研学子又快迎来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挑战,对于考研,专业的重要性更加重要,因为,专业将决定考生以后的人生道路。而在众多的考研专业中,有2个比较特殊的专业,很多考生在报考的时候容易混淆,那就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二者到底有何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何区别?考生注意,考研和就业都大相径庭。区别一:专业级别不一样在硕士研究生招考中,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虽然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是,二者的专业级别却是规定地非常明显。法学硕士,属于学硕法学门类下设的一个一级学科,而法律硕士,则是专硕的一个类别,分为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由此看来,如果想读学硕的考生,就只能选择法学硕士了,法律硕士是没有办法报考的。区别二:报考对本科专业要求不同法学硕士,对于考生的学历层次和所学专业是没有特殊要求的,也就是说,接受非法学专业跨专业报考,这对于很多有志于从事法律行业的考生而言,是一个不错的机会。而法律硕士就要求严格一些,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专科生和自考生都没有报考资格,而法律(法学)专业则要求考生本科阶段所学专业必须为法学专业,条件很严格。区别三:研究生考试科目不同法律硕士需要参加法硕联考专业基础,和法硕联考综合,而法学硕士则直接考高校规定的业务课即可,相比之下,法学硕士的考试难度低很多,竞争压力也小很多。区别四:学制和培养目标不同法学硕士和大部分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样,是三年学制,极少部分院校也有两年制,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而法律(非法学)则普遍为3年制,法律(法学)为2年制。在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务工作,而法律硕士则更加具有针对性,专门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专业性人才。根据以上对比,很明显,法律硕士的专业性更强一点,而法学硕士的门槛相对低一点,对于广大考生而言,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自身条件,兴趣爱好,去综合评定自己应该报考的专业。最后,祝2020年考研的考生们都能金榜题名,考上理想的学校与专业,开启美好的明天。关于:2020考研:法学硕士VS法律硕士?二者有何区别?从4点看出差距。这个话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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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稿)》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傅政华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 报名条件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 违纪处理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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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政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司法部网站上发布。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