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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宾于乡里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路人甲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22日消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娘王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等

来源:新浪财经新浪财经讯5月22日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22日消息,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等。

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研报质量、研报用语、外请专家等都在规范之列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伶海

中证协修订规则进一步规范券商研究报告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

来源:证券日报本报记者 侯捷宁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提升行业研究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对证券研究报告撰写、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经营机构建立清晰的研究报告质量审核、合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质量审核、合规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落到实处并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等,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发布内容。三是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证券分析师要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四是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针对部分公司外请专家服务出现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对专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明确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并单独列支。五是规范研究报告转载,以及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在授权有关媒体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时,应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等。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执行。中证协表示,希望各经营机构积极落实两自律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报告质量,更好服务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各位首席经济学家、证券分析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编辑 上官梦露)

西蒙妮

监管要求加强研报发布规范 证券研究执业规范或修改

来源:上海证券报“央行全面降准,对股市的影响几何?”、“国际油价连续上涨,油气股有没有投资机会?买什么票?”……一则消息可能让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大涨10%,也可能令其资产大幅缩水。投资者也习惯了拿起手机,刷刷平时关注的分析师公众号或订阅号,或者打开XX分析师、XX金牌投顾的交流群,跟专家聊几句。但未来,信息解读通过新媒体抢先获知的路径将被封堵了。近期,监管对某券商分析师团队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究报告发送在微信群内的行为做出处罚。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有分析师微信推研报被处罚近期,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其违规过程是这样的:在某证监局辖区内,有券商分析师团队在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点评文章,并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通报称,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有业内人士表示:被通报处罚的券商分析师团队的行为属于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违反了执业规范中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监管要求加强研报发布规范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为了更方便地服务客户,不少分析师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群、QQ群、自媒体等,以及使用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如有道云笔记、简书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等后续服务。此次通报要求各家券商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第一,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通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其次,通报要求严格管理证券分析师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行为。如对于分析师与客户举办的座谈会、路演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等。券商现有管理尺度进度不一证券分析师出于博眼球、抢时效等多重原因的考虑,发布的研报不严谨、不完善甚至有忽悠嫌疑。监管往往是滞后的。《XX报告: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和尚你又在与哪个女人纠缠》和《“亚文化”来袭:粉红当道,宅腐盛行》。。。。。。。这些奇葩研报曾令市场一片哗然。这些现象倒逼监管出手规范,多名证券分析师因此被点名批评,并被采取监管措施。华东某券商分析师表示,监管出手整治之后,研究报告逐渐回归理性,研究报告质量明显提升。但在传播路径上,由于新媒体的不断推陈出新,各家券商管理的尺度和进度尚未统一,仍待监管进一步明确。像订阅号、公众号这类互联网传播渠道,并非所有投资者知晓这一研报发布平台,微信群更是如此。因此,如果分析师先于公开渠道发布,就可能造成一部分投资者先知晓的情况出现,这就是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所以,我们公司早在去年初,便开始严格规范研究报告在新媒体上发布的流程。”他表示。据其介绍,所在公司对于发布研究报告有严格的管控流程,研报在订阅号、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型媒介上发布之前,必须先上传到公司对外发布系统,走完公司质控、合规审核等流程,再经公司研报对外发布系统公开发布之后,才能自行在新媒体上对外发布。同时,对外发布的新媒体也必须提前在公司报备并有合规部门监控。不过,也有券商研究所相对宽松,部分中小券商的分析师依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对市场热点、突发事件以语音等口头点评,表达自己的观点。证券研究执业规范酝酿修改除了下发通报以规范分析师行为以外,据悉,近期监管层还酝酿修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等与分析师相关的规则。某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所所长表示,上述两项现存规则都是六年前发布的。在这短短六年里,证券研究业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出现了像微信群、朋友圈这样的新型传播渠道,这在上述规则中都没有体现。此外,分析师参与媒体组织的评选活动也将纳入修改后的分析师执业规范中。“对于通过发红包、送礼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评选结果的,都会在此次修改中明文禁止。”上述研究所所长表示。此前,一些分析师为了在媒体评选活动中上榜,通过各种方式拉票,请客、送礼品、拍电影、泳装秀等,拉票手段可谓千奇百怪、花样百出。经历乱象之后,业界也开始反思与规范,监管亦有必要与时俱进。

必服恭俭

媚俗研报、研究所乱象玩不转了:中证协发布最严券业研报规范及分析师准则!七大要点值得关注

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何剑岭图片来源:摄图网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这是自2012年两份执业规则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中证协指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2012年的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中,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修订七大要点值得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归纳发现,此次修订共有七大要点值得关注。要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2、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3、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5、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6、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要点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增加“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5、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增加“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7、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点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要点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增加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要点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要点六: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要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近年来券商研究江湖乱象频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七大修订要点多是与近年来券商研究所的乱象有关。媚俗研报、外部“伪专家”等事件也一度引发行业和市场热议。如今年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举办电话会议时,邀请明星上市公司——星期六的子公司遥望网络陈姓高管分析行业前景,并介绍公司产品和未来规划等问题。没想到,被公司董秘马超现场打假,并质疑相关券商团队“误导投资者”,证监会对此也启动了调查。乌龙事件损伤的不仅是一家券商研究所的声望,更将整个行业生态推上了话题的风口浪尖。此外,业内盛事——新财富分析师评选——也在2018年因偶然事件暴露出行业内某些乱象而停摆一年,引发了业界对券商研究所规范治理的呼声。中证协本次修订的两份执业规范,是从合规、风控等角度规范行业行为。但归根到底,在每年生产数万份研究报告的券商研究所“江湖”中,能够获得市场、行业、客户、投资者认可,被视为“意见领袖”的,永远只有一种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即拥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所公开的意见被市场证实是正确的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每日经济新闻

其始无首

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券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

财联社(深圳,记者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冤有头

研究员微信群、公众号要迎来合规“卧底”了!研报自律规则正式修订,有五大看点……

5月22日晚间,千呼万唤的研究报告自律规范修订稿终于发布。目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已经中证协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也宣告同时废止。这两份自律规则最早在2012年推出,时隔8年如今完成首次修订。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旨在适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做好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券商中国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不仅进一步从撰写、合规等方面,对研报质量管控进行了强化,同时也针对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研报、外部专家邀请等新型投研服务,进行了明文规范。除此之外,修订后的规范还强调,要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研究报告转载等,并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研究报告纳入适用范围。1看点1:全面强化程序审查不得使用低俗、煽动性词语,建立审查清单,配备专职审查。其中在审查程序方面,修订稿强调:要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在人员职责方面,修订稿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进行专职合规审查(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并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对于质量控制方面,修订稿则明确:研报中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同时要求研报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2看点2:细化分析师言论规范账号备案,聊天群抽查,公开发言审批报备,传递正能量。本次修订特别提到,要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例如,要求建立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分析师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等。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壮大,分析师以新媒体提供服务已成为业内通用手段,此次修订稿也将以互联网工具提供的研报服务,补充纳入到规范范围内。修订稿中提到,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修订稿还强调,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看点3: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评选结果不纳入薪酬激励,内部支持注意风险隔离。一直以来,为争取更多分仓佣金和评奖选票,部分分析师逐渐走上“服务重于研究”的道路,关于利益输送问题的讨论随之而来,在业内遭遇颇多诟病。针对这一现象,修订稿明确规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依法合理营销不适用)。而针对评奖薪酬导向的问题,修订稿则规定,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但合规情况可纳入考核激励标准,且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如今不少券商研究所提出要在提供卖方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供内部支持。为此,修订稿中规定,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4看点4:规范调研、外请专家等活动区分独立调研和客户服务调研,核实外请专家身份,避免信批风险。“除了研报和路演,我们也希望研究所能提供更多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的服务。”有公募基金经理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传统的卖方研究服务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足以满足客户需要,不少买方更看中实地调研交流的机会。因此,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推出了更多的联合调研、外请专家电话会等客户服务,随之而来的合规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例如,修订稿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对于非客户服务性质的上市公司调研,其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修订稿中明确,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核实专家身份并准确告知投资者。对于外请专家而言,需要近两年没有监管处罚记录;若身为上市公司人员,须经过信披负责人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若系通过第三方邀请,则应签订专门的邀请协议,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修订稿还特别就外请专家的费用列支等细节进行了规范,要求外请专家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且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5看点5:规范研报发布转载媒体不得实质修改,发布平台由公司指定,扩大适用研报范围。针对研报在发布、转载、扩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失实、不准确等情况,修订稿特别规定:研报的发布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媒体在转载研报或评论意见时,应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且不得自行对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于此同时,修订稿还明确,经营机构宏观、产业、新三板挂牌企业、CDR/港股/境外上市公司的研报,同样适用于现有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求,应遵照执业规范执行。中证协最后还强调,经营机构积极落实两自律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报告质量,更好服务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各位首席经济学家、证券分析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水之乡

再见券商研报乱象:中证协出手 卖方研究不得向买方送礼(10要点)

来源:中国基金报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5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参加评选管理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不仅如此,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也为行业提了醒,修订对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专家的资格审定明确给出四大门槛。此外,该修订自今年6月21日起实施。券商研报管理迎来修正 分析师执业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早在2012年,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十大要点看过来关于此次修订,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券商研报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此次修订在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而在此前,根据规定是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由此看来,协会对券商研报的用语规范更加严格和细致。2 重视研报合规审查此次修订对券商研报合规的重视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此外,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不仅如此,协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3分析师使用聊天群、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合规审核人员随时抽查作为券商研究报告的主体之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近几年来,券商分析师在群里发布不合规的观点而引发舆论等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券商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的情况之下,伴随分析师执业行为的讨论和质疑也如影随形。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增加了数条内容。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不仅如此,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并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4 罕见对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增加的《行为准则》中,有一条特别显眼,协会罕见的对券商首席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 不得向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等此次修订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予以充分关注,并强调合规展业。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此外,也不得向上述机构和人员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6 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依据在证券研究领域,一直以来,外部评选对券商分析师的定价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出现了多种行业乱象。此次修订就对分析师考核和参加评选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指出外部评选结果不得作为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比如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此外,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与此同时,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7 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可避免的是,因为职业关系,券商分析师和上市公司联系较为紧密,此次修订也特别指出,分析师要对上市公司调研内容加强保密管理。比如在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同时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8 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透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9 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明确做出规范外部专家要符合四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华创证券“假专家”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此次修订也对券商外请专家服务做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对外部专家的资质做了细致的要求。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二)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三)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四)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10 规范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此外,修订对券商研报的发布和转载也做了明确规范,指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此外,根据修订,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