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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答案大劈棺

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答案

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已经考完了,为了大家能够及时进行对答案、估分,整理了该专业部分真题及答案(答案非官方公布,答案仅供参考。时间有限 仅收集一部分试题),供给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一起来完善试题内容转发的同时别忘了点赞收藏评论一下,感谢一、单选题(共 40道,每题 0.5 分)1、根据美国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公司的总价值包括()和利润这两部分。A.生产活动B. 辅助性的支持活动C.基本活动D.价值活动答案∶D解析∶企业的总价值包括价值活动和利润两部分.2、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二类“受限股”指的是()A. 上市公司再融资产生的受限股B. 内部职工险等历史遗留形成的受限股C. “新老划断”后新的IPO 公司产生的受限股D. 股改直接产生的受限股答案∶C解析∶ 受限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新老划断”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受限股。3、现金流贴现模型是运用收入的()方法来决定普通股内在价值A. 资本资产定价(CAPM)B. 市场中性定价C. 资本化定价D. 套利定价答案∶C解析∶现金流贴现模型(DCF)是运用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来决定普通股票内在价值。一种资产的内在价值等于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4、下列关于行业生命周期的说法,错误的是()A.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中期B.投资于行业生命周期幼稚期的行业风险很大C.处于成熟期的行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D.对于收益型的投资者,分析师可以建议优先选择处于成熟期的行业答案∶A解析∶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5、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A.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 B.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C.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D.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答案∶D解析∶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6、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的策略是()A. 回归策略B. 多-空组合策略C. 动量策略D. 趋势策略答案∶C解析∶动量策略也称惯性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7、凯恩斯的需求是指社会上商品总供给价格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假设某年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失业,那么()A.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上升B.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下降C.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下降D.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上升答案∶A解析∶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着失业,表明有效需求不足,于是失业率就会上升,国民收入水平就会下降。8、在经济周期的四阶段下,大类行业的板块轮动规律基本符合投资时钟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说,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A. 能源、材料、金融B. 工业、日常消费、医疗保健C. 能源、金融、可选消费D. 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答案∶D解析∶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医疗保健、公用事业、日常消费。经济收缩阶段,公司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在去库存压力下商品的价格下行,表现为低通货膨胀甚至通货紧缩。而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是生活必需,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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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加强研报发布规范 证券研究执业规范或修改

来源:上海证券报“央行全面降准,对股市的影响几何?”、“国际油价连续上涨,油气股有没有投资机会?买什么票?”……一则消息可能让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大涨10%,也可能令其资产大幅缩水。投资者也习惯了拿起手机,刷刷平时关注的分析师公众号或订阅号,或者打开XX分析师、XX金牌投顾的交流群,跟专家聊几句。但未来,信息解读通过新媒体抢先获知的路径将被封堵了。近期,监管对某券商分析师团队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究报告发送在微信群内的行为做出处罚。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有分析师微信推研报被处罚近期,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其违规过程是这样的:在某证监局辖区内,有券商分析师团队在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点评文章,并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通报称,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有业内人士表示:被通报处罚的券商分析师团队的行为属于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违反了执业规范中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监管要求加强研报发布规范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为了更方便地服务客户,不少分析师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群、QQ群、自媒体等,以及使用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如有道云笔记、简书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等后续服务。此次通报要求各家券商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第一,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通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其次,通报要求严格管理证券分析师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行为。如对于分析师与客户举办的座谈会、路演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等。券商现有管理尺度进度不一证券分析师出于博眼球、抢时效等多重原因的考虑,发布的研报不严谨、不完善甚至有忽悠嫌疑。监管往往是滞后的。《XX报告: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和尚你又在与哪个女人纠缠》和《“亚文化”来袭:粉红当道,宅腐盛行》。。。。。。。这些奇葩研报曾令市场一片哗然。这些现象倒逼监管出手规范,多名证券分析师因此被点名批评,并被采取监管措施。华东某券商分析师表示,监管出手整治之后,研究报告逐渐回归理性,研究报告质量明显提升。但在传播路径上,由于新媒体的不断推陈出新,各家券商管理的尺度和进度尚未统一,仍待监管进一步明确。像订阅号、公众号这类互联网传播渠道,并非所有投资者知晓这一研报发布平台,微信群更是如此。因此,如果分析师先于公开渠道发布,就可能造成一部分投资者先知晓的情况出现,这就是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所以,我们公司早在去年初,便开始严格规范研究报告在新媒体上发布的流程。”他表示。据其介绍,所在公司对于发布研究报告有严格的管控流程,研报在订阅号、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型媒介上发布之前,必须先上传到公司对外发布系统,走完公司质控、合规审核等流程,再经公司研报对外发布系统公开发布之后,才能自行在新媒体上对外发布。同时,对外发布的新媒体也必须提前在公司报备并有合规部门监控。不过,也有券商研究所相对宽松,部分中小券商的分析师依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对市场热点、突发事件以语音等口头点评,表达自己的观点。证券研究执业规范酝酿修改除了下发通报以规范分析师行为以外,据悉,近期监管层还酝酿修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等与分析师相关的规则。某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所所长表示,上述两项现存规则都是六年前发布的。在这短短六年里,证券研究业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出现了像微信群、朋友圈这样的新型传播渠道,这在上述规则中都没有体现。此外,分析师参与媒体组织的评选活动也将纳入修改后的分析师执业规范中。“对于通过发红包、送礼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评选结果的,都会在此次修改中明文禁止。”上述研究所所长表示。此前,一些分析师为了在媒体评选活动中上榜,通过各种方式拉票,请客、送礼品、拍电影、泳装秀等,拉票手段可谓千奇百怪、花样百出。经历乱象之后,业界也开始反思与规范,监管亦有必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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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报不能随便发!一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发研报被罚监管严控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

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君在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22日消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回旋曲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每一步

研报不能随便发!一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发研报被罚

来源:券商中国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 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冒险王

媚俗研报、研究所乱象玩不转了:中证协发布最严券业研报规范及分析师准则!七大要点值得关注

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何剑岭图片来源:摄图网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这是自2012年两份执业规则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中证协指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2012年的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中,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修订七大要点值得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归纳发现,此次修订共有七大要点值得关注。要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2、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3、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5、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6、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要点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增加“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5、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增加“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7、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点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要点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增加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要点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要点六: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要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近年来券商研究江湖乱象频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七大修订要点多是与近年来券商研究所的乱象有关。媚俗研报、外部“伪专家”等事件也一度引发行业和市场热议。如今年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举办电话会议时,邀请明星上市公司——星期六的子公司遥望网络陈姓高管分析行业前景,并介绍公司产品和未来规划等问题。没想到,被公司董秘马超现场打假,并质疑相关券商团队“误导投资者”,证监会对此也启动了调查。乌龙事件损伤的不仅是一家券商研究所的声望,更将整个行业生态推上了话题的风口浪尖。此外,业内盛事——新财富分析师评选——也在2018年因偶然事件暴露出行业内某些乱象而停摆一年,引发了业界对券商研究所规范治理的呼声。中证协本次修订的两份执业规范,是从合规、风控等角度规范行业行为。但归根到底,在每年生产数万份研究报告的券商研究所“江湖”中,能够获得市场、行业、客户、投资者认可,被视为“意见领袖”的,永远只有一种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即拥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所公开的意见被市场证实是正确的分析师/研究员/经济学家。每日经济新闻

前田

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研报质量、研报用语、外请专家等都在规范之列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莫大于海

分析师不能为客户“开小灶”!监管要求券商管好研报发布等行为

分析师不能再随意发布未经合规审核的研报或观点了。上海证券报报道称,近期,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 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有券商分析师将未经公司审核的研究报告优先提供给自行维护的微信群。上述行为违反了分析师执业规范中的公平原则,同时研报未经公司合规和质量审核,不符合研报发布流程管理。通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图片来源:上海证券报)上述媒体分析称,此次通报要求各家券商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一是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二是通报要求严格管理证券分析师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行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方便地服务客户,不少分析师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群、QQ群、自媒体等,以及使用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如有道云笔记、简书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等后续服务。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券商分析师也中意在重要政策发布或重磅消息产生时在以上平台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人也会留意某些分析师或金牌投顾在其公众号上对热点的点评,但他们不合规地发布信息却可能造成不公平对待投资人的影响。市场上通过博眼球、抢时效发布文章想C位出道的分析师不在少数,而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标准的研报更不在少数。早在2018年12月26日晚间,网信办就已发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重点加强了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六类内容的信息:1、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2、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3、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4、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5、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上述文件的要点还显示,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可举报含有上述6条内容的信息发布者,严重违法违规者也将被追究刑责。券商中国援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媒体表示,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也意味着网信办或与“一行两会”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来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信息。

传教士

备考证券分析师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大家都知道证券分析师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第1章内容较为简单,并且与证券投资顾问考试的第1章内容比较相似,都是属于业务监管的内容。那么考生在备考证券分析师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下面,请跟着帮考网一起来看看:1、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年检培训学时20学时。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中应履行的职责①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②建立健全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③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环节与销售环节分开,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④建立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工作规程(1)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组织结构和撰写要求基本要素宏观经济、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法规解读、估值及投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组织结构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基本原则:合法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撰写要求载明:“证券研究报告”字样;机构名称、资格说明、署名人员的证书编码、发布时间、信息和资料来源、风险提示(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象覆盖、信息收集的要求对象覆盖:公平对待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研究报告内容优先提供给内部人员和特定对象。信息收集来源: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媒体、其他来源。(3)证券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的要求质量控制: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部门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合规人员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管理制度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5)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流程选题→撰写→质量控制→合规检查→发布。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上是帮考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帮考网,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