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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答案流浪汉

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答案

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已经考完了,为了大家能够及时进行对答案、估分,整理了该专业部分真题及答案(答案非官方公布,答案仅供参考。时间有限 仅收集一部分试题),供给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一起来完善试题内容转发的同时别忘了点赞收藏评论一下,感谢一、单选题(共 40道,每题 0.5 分)1、根据美国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公司的总价值包括()和利润这两部分。A.生产活动B. 辅助性的支持活动C.基本活动D.价值活动答案∶D解析∶企业的总价值包括价值活动和利润两部分.2、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二类“受限股”指的是()A. 上市公司再融资产生的受限股B. 内部职工险等历史遗留形成的受限股C. “新老划断”后新的IPO 公司产生的受限股D. 股改直接产生的受限股答案∶C解析∶ 受限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新老划断”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受限股。3、现金流贴现模型是运用收入的()方法来决定普通股内在价值A. 资本资产定价(CAPM)B. 市场中性定价C. 资本化定价D. 套利定价答案∶C解析∶现金流贴现模型(DCF)是运用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来决定普通股票内在价值。一种资产的内在价值等于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4、下列关于行业生命周期的说法,错误的是()A.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中期B.投资于行业生命周期幼稚期的行业风险很大C.处于成熟期的行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D.对于收益型的投资者,分析师可以建议优先选择处于成熟期的行业答案∶A解析∶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5、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A.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 B.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C.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D.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答案∶D解析∶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6、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的策略是()A. 回归策略B. 多-空组合策略C. 动量策略D. 趋势策略答案∶C解析∶动量策略也称惯性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7、凯恩斯的需求是指社会上商品总供给价格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假设某年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失业,那么()A.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上升B.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下降C.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下降D.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上升答案∶A解析∶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着失业,表明有效需求不足,于是失业率就会上升,国民收入水平就会下降。8、在经济周期的四阶段下,大类行业的板块轮动规律基本符合投资时钟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说,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A. 能源、材料、金融B. 工业、日常消费、医疗保健C. 能源、金融、可选消费D. 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答案∶D解析∶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医疗保健、公用事业、日常消费。经济收缩阶段,公司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在去库存压力下商品的价格下行,表现为低通货膨胀甚至通货紧缩。而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是生活必需,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小。

白雪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杀民

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22日消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高拱

《2019中国证券研究行业价值报告》发布 “新市场、新研究”成关键词

本报记者张文湘在金融业改革开放提速、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正在重构的大背景下,新财富于12月25日至12月27日在西安召开中国财富管理年会,以“2020面向世界,投资中国”为主题,邀请亚太地区专家学者、投资机构代表、券商及上市公司代表等千余位嘉宾参与,围绕2020年中国宏观经济走向、全球资本流动趋势及财富管理市场变革等话题展开了深度交流。本次年会由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新财富、西安市金融工作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办。12月25日上午举行的年会开幕式上,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苏虎超、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勇、新财富杂志主管主办单位证券时报社社长、总编辑何伟等领导出席并致辞。12月25日下午举行的新财富分析师年会上,揭晓了第十七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结果。本次评选共有1500余家机构提交投票资格申请信息,经审核及审计机构审计复核,最终来自700余家机构的机构投资者获得投票资格,包括全部130余家公募基金、全部20余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近100家QFII/RQFII/海外投资机构、50余家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自营业务部,以及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基金、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大型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别机构,投票人管理的资产规模合计超60万亿元。投票机构为来自40家证券公司的1000余位分析师/销售经理。另外,新财富在会上发布《2019中国证券研究行业价值报告》,这是新财富第17年分享中国证券研究行业发展报告。报告认为,2019年中国证券研究行业生态的关键词是:新市场、新研究。在当下卖方研究传统分仓佣金收入持续下滑、服务的传统机构数量和规模都有所收缩的同时,2019年证券业协会官网上注册登记的卖方分析师从业人数却创下历史新高,达3382人。显示新市场之下卖方研究外延价值不断被挖掘,科创板投行业务、券商经纪业务转型、一级市场产业研究、外资等对卖方研究的需求不断增加。未来,定价能力成为券商比拼的关键,这也让大小券商都开始重视研究业务。本次大会得到了西安市的大力支持。西安近年紧扣“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主题精准发力,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补齐金融发展短板,各项工作成效明显、亮点纷呈,尤其在助推企业上市和加速金融机构聚集两方面取得不俗成绩:“龙门行动”计划取得突破,截至目前,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0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6家;引入金融机构7家,其中外资保险机构2家,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5家。(编辑上官梦露来源: 证券日报

半生緣

《2020年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正式发布!

来源:清科研究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统称“直投新规”),正式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分为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子”)和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两类,并对其子公司的设立模式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其原有的运作模式受到影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结构开始调整,其业务一度停滞不前。直投新规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将如何开展?证券公司的整改进度如何?整改后,私募子和另类子的投资模式有哪些?将面临哪些挑战?《2020年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将详细为您介绍。运作模式:以私募子和另类子两类主体为主,运作模式相差较大1. 私募子公司运作模式:全资设立一级私募子,其在直投基金出资额不得超过20%根据私募子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私募基金子公司直接管理,对单支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20%;二是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直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二级私募子”)进行管理。另外,根据私募子规范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并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中证协在《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对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方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及知名外资企业。从合作方类型来看,中证协对私募子公司合作设立的机构要求较高,一方面有助于提升证券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美誉度和影响力;而另一方面中小型私募子公司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未来行业将形成强者恒强的发展格局。图1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模式2. 另类子运作模式:100%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不得对外募资,不得设立二级公司根据另类子规范,另类投资子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100%设立,其投资范围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在《证券公司整改规范答复》对另类子公司的投资范围扩大为“在合理划分业务范围,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也可以投资衍生品、大宗交易、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图2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模式除此之外,另类子规范还明确禁止另类子公司从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下设任何机构;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等十一类行为。投融资:经过多年探索,募投退策略逐步演进1、基金募资:直投新规后,私募子公司基金募资进入调整期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14年,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进一步放宽以后,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募资数量均不断提高。2016年度募资完成基金数量共计281支,全年募资金额高达2,323.33亿元,募资数量和金额均创下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的记录,至今仍未被打破;而随着直投新规的落地,2017年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进入整改期,券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数量相对减少;整改完成后受大环境影响,券商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募资难度大为提升,短期运营受到影响。图3 2010-2020H1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募资情况2、投资:行业集中度略高于PE,科创领域的投资比例加大从历史数据来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面向企业的投资业务起步较早,模式总体相对成熟;在投资基金方面,投资数量相对较少,但2020上半年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对基金的出资额正在接近企业投资金额。从投资方向来看,2017年以来,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对科创领域的投资比例不断扩大。从投资策略来看,行业集中度略高于PE,投资轮次偏重后期。图4 2010-2020H1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投资:企业VS基金从投资行业来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重点投资行业与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整体风格趋同,主要集中IT、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互联网、半导体及电子设备。但从行业集中度来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更加紧随资本市场政策导向,投资IT、医疗健康、半导体及电子设备等科创类项目的比例高于PE市场整体水平。图5 2010-2020H1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VS. PE投资活跃行业TOP5(按投资案例数,%)3、退出:退出逐渐活跃,被投企业IPO占退出的比例呈现U型态势从退出数据来看,2010-2012年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退出数量较平稳,以被投企业IPO为主;2013年“IPO关闸”后逐渐转向多元化,2019科创板推出后,上市重新成为主要退出方式。清科研究中心发现,与PE市场相比,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被投企业IPO占比更高,其退出受政策影响也更为明显。图6 2010-2020H1券商直接投资业务退出数量(总数&上市数)财报分析:私募子公司财务指标头部集中度十分明显自2016年私募子规范发布以来,证券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截至2020年6月底,共有81家证券公司完成整改,其中72家在原有直接投资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规范,9家证券公司在2017和2018年成立新私募子公司。根据券商公司发布的财报,受宏观市场环境影响,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平均营业收入下降,平均营收规模为2.62亿元,较2017年下降29.8%。与营业收入趋势相同,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净利润为0.79亿元,较2017年下降61.8% 。从集中度来看,2019年披露私募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TOP5占比分别为58.2%和68.3%,头部集中现象十分明显。图7 2015-2019年一级私募子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值和中位数图8 2015-2019年一级私募子净利润平均值和中位数1.平均利润下降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私募子公司产生巨额亏损,剔除极值后,2019年私募子平均净利润为1.58亿元。发展趋势:直投新规下私募子呈现新的发展态势趋势一:券商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募集遇冷,业务或将短期收缩在资管新规和直投新规的双重压力下,国内LP资金来源受限,股权投资募资市场进一步萎缩,私募子公司募资难度加大。再加上近些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叠加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加强,实体企业营收遭受影响,财务状况不佳,股权投资参与度明显下降。在多重因素影响下,私募子公司募资明显下降,2017-2019年基金募集数量在150支左右徘徊,募资金额在1,000亿左右,远低于2016年281支的募资支数和2,323.33亿的募资金额。表1 政策和市场环境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造成的影响趋势二:私募子与PE形成错位发展格局,主打中期小额投资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私募子与PE机构的投资策略有明显差异。从投资策略来看,私募子一般为纯财务投资;而大部分PE机构除纯财务投资外,还有部分以Buyout策略开展的投资(例如高瓴资本)或战略投资。从投资轮次看,私募子投资金额大多数集中在A/B轮,参与超大型项目E及E轮后等后期轮次较少;而PE机构投资金额最高的轮次是上市定增,A轮投资金额次于上市定增仅位于第二位。从平均投资金额来看,私募子以财务投资为主,平均投资金额较小;而由于上市定增、buyout和战略投资等多种策略的投资,PE机构的平均金额远高于私募子。趋势三:私募子头部集中效应明显,未来将会“强者恒强”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券商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投资与退出均呈现出明显的头部集中效应,TOP3的投资/退出案例数在全体案例中的占比分别超过28%、38%。另外,从券商发布的年报中可以得知,私募子的总资产、营收和净利润的集中度也依次上升行业内人才与优质资源将会继续集中。趋势四:资本市场改革为直投标的上市退出铺平道路,私募子IPO优势不断凸显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20上半年私募子公司被投企业IPO案例数占比达85.5%,比PE市场的75.2%高出近10个百分点,其退出受国内A股上市政策的影响也更为敏感。近年来,国内A股和港股资本市场改革加速,注册制在科创板和创业板相继落地,上市环境进一步改善。而私募子公司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一些特色化的投资退出逻辑,再加上气天然的券商“基因”,私募子公司IPO退出的优势将不断凸显。除以上内容外,本次报告还详细介绍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四大阶段、最新变化、私募子公司的AUM、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和财务分析等内容,从不同维度深度剖析私募子的运作特点,全方位展现私募子的最新发展态势。如欲了解直投新规下私募子公司运作之道的更多信息,请关注《2020年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报告目录及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万民苦之

研报不能随便发!一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发研报被罚

来源:券商中国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 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勇也

深圳证监局:证券公司应确保发布的研究报告符合“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的底线要求

来源:金融界网站深圳证监局日前发文表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就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此外,该公司研究业务条线未建立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工作底稿,未将市场影响评估机制纳入公司内控制度,未达到《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要求。实践中,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将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落实到位,确保发布的研究报告符合“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的底线要求。(深圳证监局)

研报不能随便发!一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发研报被罚监管严控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

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渐趋成熟,为证券行业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今年疫情防控催生金融服务线上化需求,为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以科技赋能业务发展,从而实现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成为摆在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面前的重大课题。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关于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报告》。报告从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客观分析了行业数字化转型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并结合行业调研反馈情况就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附件:关于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报告(文章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鸿雁

中证协修订规则进一步规范券商研究报告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

来源:证券日报本报记者 侯捷宁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提升行业研究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对证券研究报告撰写、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经营机构建立清晰的研究报告质量审核、合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质量审核、合规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落到实处并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等,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发布内容。三是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证券分析师要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四是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针对部分公司外请专家服务出现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对专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明确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并单独列支。五是规范研究报告转载,以及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在授权有关媒体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时,应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等。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执行。中证协表示,希望各经营机构积极落实两自律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报告质量,更好服务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各位首席经济学家、证券分析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