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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批准服务指南」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方矢复寓

「2020年批准服务指南」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编码:371004002001二、行使层级市级三、实施主体及办理地点长岛政务服务中心205号窗口地址: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联系电话:0535-3215101四、办理依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五、办理条件1.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2.本级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的资金建设的项目;3.按有关规定应受理其他审批类项目。六、申请材料1、项目建议书批复原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原件2份,纸质)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2份,纸质)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纸质)4、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原件2份,纸质)5、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原件2份,纸质)6、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件2份,纸质)7、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原件2份,纸质)8、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重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原件2份,纸质)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原件2份,纸质)10、资金相关证明(原件2份,纸质)七、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所需要的材料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窗口递交材料。也可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办事服务”页面选择相应的事项进行“预约”申请。自行选择受理日期,并按照提示内容在窗口受理时向工作人员提供网上预约号码和申请材料。网上预约号码受理当日有效。2、受理: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填写无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3、证书领取:申请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到区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勘测)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流程图【来源:长岛县人民政府】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二年而从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 然 资 源 部农 业 农 村 部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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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非其道也

「业务一点通」︱如何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需要提供哪些文件材料?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下面进行详细地解答。疫情期间,我单位想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怎么办?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文件:①自然资源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不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②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微信号:xtsxzspj今天因为你的分享,让我元气满满!【来源: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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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12-30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省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省本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财政、住建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采用阶段代建的方式。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代行建设单位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章 代建单位条件与选择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中的两项或多项项目管理资质;或者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或具有代建经验的政府建设平台;(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入选机构,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根据代建工作开展需要,结合代建单位具体实施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九条 对确定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名录库中确定承担代建任务的单位。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照共同协商的原则,从名录库中直接选择产生。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委托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主要职责是:(一)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组织制定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技术文件,并适时修订完善;(三)组织设立代建单位名录库,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四)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和批复;(五)组织初步设计概算中需要做二次设计或者深化设计项目的评审和批复;(六)审核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进度安排及有关资金使用等情况;(七)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止或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八)审查和批复确需变更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概算调整事项;(九)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组织建成项目的移交;(十)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委托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二)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并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负责专业设备、装修等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三)负责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项目规划、市政、消防、人防等报批和接用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报建和接用手续;(四)依法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五)协助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季度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全责制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概算投资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七)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八)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对所签合同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九)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各环节的专业验收,申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十)负责项目建成后能够全面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其他建设、调试、试运行等活动;(十一)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财务档案和技术资料;(十二)组织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三)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二)依法组织开展勘察、初步设计等服务单位的招标活动,商签和管理相应合同;(三)参与项目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四)参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的评估、评审;(五)负责项目资金、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出具委托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签章等;(六)会同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七)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招标、专业单位选择和资金使用等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将有关问题报告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八)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保管项目;(九)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依法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水文地质、市场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调整,委托单位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将所有工程、财务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集、整理、保管各项工程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由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代建单位应将质量保修相关协议移交使用单位并协助做好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实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应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第五章 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根据投资计划编制要求,与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委托单位报送依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委托单位审核无异议后,由委托单位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并注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名称。代建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代编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与使用单位按程序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并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第二十三条 安排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负责筹措并落实到位。自筹资金按照委托单位和省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第二十四条 前期已发生的土地购置及其它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代建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应执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投资,并定期将基建报表报送委托单位和财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取,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数额为准。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批准的调整概算投资超过代建控制投资额度10%以上的,代建管理费可参照前款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方式,作出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拨付与建设资金拨付同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前,拨付代建管理费的总额度不超过代建管理费全部金额的90%。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拨付5%的代建管理费,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清算。第六章 奖惩规定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因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实现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有结余的,经委托单位、使用单位核实,可对代建单位按照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按比例分担。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工作不能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二)干涉代建单位后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三)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从代建单位名录库中删除,且两年内不得从事省本级代建工作:(一)因管理不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决算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二)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业主单位利益的;(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六)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借资质或转让代建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银吉

关于四川阆中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阆中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125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调整四川阆中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川发改〔2019〕46号)、《关于报送四川阆中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川发改〔2019〕211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你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当地对外交通条件,满足航空运输发展需求,促进川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同意建设阆中民用机场。二、本期工程按照年旅客吞吐量6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00吨的目标设计。飞行区等级指标4C。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长2600米、宽45米的跑道,主降方向设置I类精密进近系统;建设7000平方米的航站楼、8个机位的站坪;配套建设空管、供电、供水、供油等设施。三、本期工程项目投资约11亿元,其中: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16亿元,民航局安排民航发展基金4.1亿元,其余资金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解决。四、阆中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五、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六、在后续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考虑川东北地区文化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公共航空运输和短途运输、应急救援、医疗救助、飞行员培训等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二)会同军民航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并落实空域使用和进离场航线方案。(三)做好机场周边的土地利用规划与控制,保护好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四)优化场外配套工程方案,确保与机场工程同步建成。(五)充分利用已建设施,做好新旧工程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六)切实落实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7月28日

青松岭

关于长江上游羊石盘至上白沙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6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江上游羊石盘至上白沙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671号交通运输部:报来《关于报送长江上游羊石盘至上白沙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交规划函〔2020〕160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推进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同意实施长江上游羊石盘至上白沙水道航道整治工程。二、项目建设范围为宜宾至重庆河段中段,上起上白沙水道,下至羊石盘水道,全长45公里。航道主尺度为3.5米×60米×800米(水深×航宽×弯曲半径),困难滩段暂维持3.5米×50米×800米的尺度,设计代表船型为2000吨级干散货船、150TEU集装箱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自上而下整治望龙碛、凉水井、中盘子、王爷庙、鸡冠滩和莲石滩等6处碍航滩段;建设丁坝5座、顺坝2座、刺坝3座,疏浚工程量53.8万方,清礁工程量7.3万方,筑坝工程量45.3万方;建设生态试验涵养区2处,疏浚土回填固滩区2处,鱼类三场保护区2处;配套建设整治建筑物专用标,改造部分航行标志及设施。三、项目总投资估算46146万元,由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你部内河水运建设专项资金按1:2分摊。四、长江航道局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五、下阶段要结合勘察、试验深化设计工作,进一步优化整治建筑物建设方案,有效控制投资;同时,采取的各类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请据此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将概算报我委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4月26日

何哉

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要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中宏网9月15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共同下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意见》指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意见》要求,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意见》强调,要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同时,要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来源:中宏网官方账号】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其功外也

地铁28号线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纳入今年北京市政府重点工程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近日,北京市发改委批复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已列入2020年北京市政府重点工程计划,目前正在抓紧建设。建成后,北京CBD区域将新增一条地下交通新通道。共设9座地铁站,5座可换乘地铁28号线位于朝阳区,西起东大桥站,东至广渠东路站,全长8.9公里,均为地下线。设站9座,设广渠东路车辆基地1座。主要实施车站、区间等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工程,拟采用直线电机车辆系统,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地铁28号线站点和走向方案示意图。市发改委供图虽然地铁28号线站点不多,但换乘点却不少。9座地铁站中,有5座为换乘车站。其中,东大桥站与6号线、17号线(在建)、22号线(在建)换乘;金台夕照(京广桥)站与10号线、22号线(在建)换乘;光华路站远期可换乘R4线(规划);大望路站与1号线、14号线、R1线(规划)换乘;大郊亭站与7号线换乘。据介绍,9座车站均位于地下,未来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超过一半出入口可实现与建筑一体化结合,乘客可以出了地铁进楼宇,感受“无缝衔接”的便捷进出站体验。东大桥景观设计图。市发改委供图斜穿CBD,平均站间距全市轨道交通网最短地铁28号线还有一个名称“CBD线”,因为它斜穿CBD地区,方便CBD区域的通勤。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建成后,将打通地区连接,加密交通线网,进一步优化轨道交通供给,同时推动轨道交通与城市空间集约高效、融合发展。CBD区域轨道交通现状。市发改委供图据介绍,地铁28号线平均站间距约1公里,为全市轨道交通网最短平均站间距,串联了CBD区域的大部分主要办公区、城市居住区和重点功能区。28号线衔接了城市轨道交通、市郊铁路与国铁线路,将通过5个换乘站,与多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衔接,同时还将连通城市副中心线、东北环线等2条市郊铁路线路。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地铁28号线建成后,将为北京东站增添一条轨道交通线路,推动形成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市郊铁路城市副中心线、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国铁京哈线等多线换乘的综合交通枢纽,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网、市郊铁路网、国家铁路网融合发展。记者了解到,28号线项目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以及2020年北京市政府重点工程计划,正在加紧建设。值得一提的是,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东大桥站至京广桥站约2.2公里线路将纳入该项目,同步实施。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居丧不哀

湖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红网时刻4月1日讯(记者 刘玉先)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从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限额设计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超概项目惩戒问责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项目前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先报分管副省长原则同意《通知》明确,报请省政府审议决策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分管副省长原则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省财政厅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省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限额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主要考虑通过部门联动和源头控制,确保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限额要求开展初步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职能职责,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主要考虑解决建设过程中概算监管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的职能职责。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实行实时在线监管。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财政厅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在整改前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审计厅将项目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违规超概行为。惩戒问责:进一步强化违规超概的责任追究机制《通知》明确,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省财政厅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10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省财政厅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其中对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未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或结算,因工作拖延增加的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合理分清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拖延一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10%,拖延两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20%,依此类推。其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二是对高速公路、水利、机场、铁路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省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省政府审定。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2016年9月以前(含)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100%以上或超概金额1亿元以上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省发展改革委须先商请省审计厅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上述存量超概项目原则上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评审或审计,查清超概原因、分清超概责任,形成调概初步结论,其中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未按时完成的,追究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二是对2016年9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增超概项目,除执行前述存量超概项目追责有关要求外,对主要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省政府审议决策。三是对省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省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湖南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