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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在报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前,并不太清楚中外合办的优势,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报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势有哪些?拿证难度低,从报名到后期毕业拿证都不用参加全国联考,只参加院校自主考试证书含金量高,有助于升职加薪、评选职称,积分落户等。教学质量教高,授课师资是国内外名师、教授等,可学习与国际接轨的前沿知识。在国内授课,可省去大笔出国留学的费用,又能享受国外留学的优等教学待遇。选择中外合办项目进修的人员多数都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能结识更多的优质人脉,助力事业发展。想了解更多详细,可以咨询在线老师 更多

  • 虽然监管层一再表示IPO的审核标准没有改变,不久前证监会也对设置隐形财务门槛的消息进行了辟谣,但从年初的超低过会率到之后震慑市场的现场检查,业内人士都感受到了IPO审核标准愈发趋严。事实上,有关IPO审核的监管优化的确未停止。据了解,监管层近期和券商沟通后,将此前遇到的诸多问题细化成了若干审核要求。5月末,监管层内部最新的IPO审核指引已经成型,从IPO窗口指导来看,预审员已开始"按章办事"。此次IPO审核指引共有51条,涵盖财务和法律两大维度指标,其中财务方面涉及26条,法律方面涉及25条。其中不仅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产完整性”等此前发审委长期关注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更对“第三方回款比例”、“资金占用”、“现金交易”、“业绩调整”等占比细则进行了重新定义。问题虽多是老生常谈,但关键在此次对IPO审核标准进行了量化,对此前模糊的标准进行了细化。此前,市场一直以净利润来衡量拟IPO公司过会的成功率。而本次指引的出台,意味着IPO审核中唯利润规模论将逐渐被打破。监管层此次量化细化IPO审核标准,就是为了坚决杜绝带病申报的情况,并且未来将再根据最新财务指标劝退一批企业,进一步加快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节奏,实现申报到发行6个月的目标。下面来看最新的51条IPO审核指引要点整理。最新IPO审核指引法律类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此处所称“3年”以36个月计。鉴于几乎没有36个月就报材料,建议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比较妥当。改制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拟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中,不得存在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子公司中也可以存在。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按规定要求人数、持股比例核查比例必须超过70%以上,但建议核查超过90%以上。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不再按照主板、中小板区分,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因继承、商业银行小股东变动及划拔等特殊原因导致变动除外。对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在审期间,可以通过转让予实际控制人的方式退出,但不得新增持股员工。5、出资问题对于历史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况(如专利出资评估价值不实等、,只要补足即可,不再要求运行时间。恶意抽逃出资情况除外。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国企改制瑕疵情况,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如果构成分拆上市,则不符合IPO条件。8、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针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只要规模较小,不影响其控股地位即可;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质押不作强制要求。同时,该原则适用于相关股东股权相关的纠纷、诉讼等,只要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即可。9、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只要经过公司内部决策认定即可。针对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若未超过30%,则可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超过5%,则其直接与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定实际控制;如亲属持股不超过5%,有公司管理职务的,需要直接认定共同控制,如无职务的,可不认定共同控制。10、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主体不再区分主板和创业板,均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罚款,一般金额大于1万元的,则需要主管部门出具专项证明;针对环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背书的效力仍不足,还需要针对相关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详细论证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重要子公司的处罚视同为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处罚。 更多

  • >四十一、元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烧埋银制度四十二、明清立法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四十四、明1、创奸党罪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四十五、会审制度(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四十六、会审制度(明)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大审-司礼监、5年。四十七、会审制度(清)秋审-死刑复审制度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四十八、清末修律: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五十一、观审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五十二、会审公廨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五十三、《十二表法》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五十四、市民法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五十五、万民法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五十六、《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五十八、人法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五十九、物法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有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