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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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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所周知,网上报名已经结束,接下来的大事就是打印准考证、找考试地点和考试啦!目前已经有报考点陆续公布硕士研究生考试地点的考场安排。那么,今天小编整理了“2021考研考场安排:关于暨南大学考点和广州市招办考点查询考场安排的公告”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各位考生: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24日举行,现将暨南大学考点(4418)、广州市招办考点(4401)考场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场设置 暨南大学考点的考生考场在暨南大学校本部;广州市招办考点共分六个考区,分别为暨南大学校本部、广州中学五山校区(天河区贤韵街5号)、广州中学龙口校区(天河区龙口中路2号)、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五山校区(天河区五山路91号)、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东方校区(天河区东方二路1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一)广州中学五山校区考区。该考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5号,报考武汉大学、兰州大学、广西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4所高校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广州中学五山校区考试。 (二)广州中学龙口校区考区。该考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号,报考厦门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4所高校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广州中学龙口校区考试。 (三)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五山校区考区。该考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91号,报考武汉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外国语为日语科目的考生考场在暨大校本部)、同济大学(外国语为日语科目的考生考场在暨大校本部)、天津工业大学等4所高校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一一三中学五山校区考试。 (四)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东方校区考区。该考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二路1号,报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商学院、北京邮电大学等4所高校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一一三中学东方校区考试。 (五)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考区。该考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报考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北京理工大学、西北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民航大学等12所高校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考区考试。 (六)暨南大学校本部考区。报考上述28所高校以外的广州市招办考点(4401)的考生和暨南大学考点(4418)的考生在暨南大学校本部考试,考场设置在近南门的教学大楼、近北门的附属中学、近西门的附属小学和邵逸夫体育馆。 二、考场安排查询。 (一)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2017年硕士研究生准考证一律由考生本人在2016年12月14日-25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查询考场安排信息。 (二)考生可在2017年12月8日后,以报名号作为用户名,身份证号作为密码,登陆暨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具体路径:http://enroll.jnu.e.cn/enroll-md/index.do)查询考场安排信息。 三、其它注意事项。 (一)请各位考生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2:00点后到暨南大学校本部、广州中学五山校区(天河区贤韵街5号)、广州中学龙口校区(天河区龙口中路2号)、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五山校区(天河区五山路91号)、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东方校区(天河区东方二路1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等六个考区现场查看考室安排情况,以便熟悉考区环境。 (二)因学校车位有限,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建议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考试。 考生须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未按《准考证》规定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暨南大学研招办 2017.12.8原文标题:关于暨南大学考点和广州市招办考点查询考场安排的公告 更多

  • 考研网快讯,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4年武汉理工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考研报录比还未公布。为方便网友及时了解武汉理工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的报录比信息,故开启了关于武汉理工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考研报录比的帖子,网友可以进入原帖参与讨论。        同时也可以收藏2014年各院校考研报录比统计,考研网会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关于武汉理工大学报录比的信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