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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同学: 请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人员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办理流程见附件一。手续办好后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培养单位同意派出函(见附件二),经各培养单位认真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函。 请同学们持培养单位同意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一)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学校的同意派出手续。 办理时间:2014年7月11日之前。 研究生管理处 2014年6月13日请下载附件:办理流程2014.xls培养单位同意函.doc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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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福《公共管理学》是管理学专业考研复习的指定参考书目,为同学们整理了各章节的复习笔记,以供同学们参考。第2章公共管理者的角色与知能2.4有效的公共管理者概述对于一个公共管理者而言,成为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者是重要的。有效性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它是我们经常谈论但又很难得到界定和满意答复的概念。在我们看来,有效性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的词汇,在某种程度上,它是经济、效率、效能、公平等的综合体现。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是一个良好的自我评估者。自我评我甚为重要,因为,公共管理者借此可以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缺点,以便在策略的执行时能优胜劣汰。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是不令人讨厌的。为此,公共管理者就必须具有创造力。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追求美好的意志与周全的政治感觉公共管理者不应是唐斯所谓的“狂热家型的官僚”,因为这种人在积极推动某项运动时,只支持他们自己的狭隘政策而阻止其它任何的发展,常常会引起冲突和仇恨。公共管理者应成为“政治家型官僚”,使其拥有远大的目光和开阔的胸怀。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耐心。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多样化的工作经验。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以民众为导向。要与民众和睦相处,还要能了解民众。 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善于分析与思考。现代公共管理强调分析,尤其是价值、判断、直觉、经验间的分析思考与分析工具的整合。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冲刺集训营、专业课一对一、乐学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还会根据每年的考研大纲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哦~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公共管理学考研冲刺精要复习笔记管理学考研专业课拿高分答题有窍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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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调剂是考研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通过自己报考学校考试,但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但在原报考单位没有复试资格,可以申请调剂。2020考研国家线已公布,2020考研调剂系统5月20日已开通,考研成绩查询后考生要为后续复试调剂做准备了解研招院校调剂动向。小编整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0考研调剂信息(二)”内容,希望能给备战2020考研考生提供帮助>>智能匹配调剂院校小程序正式上线啦!智能推荐,复试调剂不盲目~2020年硕士研究生接收调剂通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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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许大华同志应邀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职研究生做了题为“宪法与财政”的学术报告,此次活动同时作为院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刘尚希院长主持报告会。许大华同志由浅入深,从宪法的特征与分类、产生与发展的财政动因、我国宪法及财政立宪概况、域外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立宪的特点以及完善我国财政宪法问题的思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与财政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讲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宪法,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许大华同志指出,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与革命紧密相连的。在宪法产生和发展初期,作为财政收入主体或者基本形式的税收是社会各方利益冲突的关键因素,征税与反征税斗争成为革命的直接和主要动力,财政立宪成为宪法的源头。在争夺财政权的过程中,“分权”和“制衡”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宪法精神逐渐从财政扩展到整个政府。比如,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首次确立“经过同意方征税”的原则,随后在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第二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和“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支配赋税”两项原则。又如,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胜利当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以及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明确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许大华同志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宪法对财政的规定,以及宪法发展与财政改革的良性互动,进一步阐释了我国宪法与财政的关系。改革开放已近四十年,宪法发展和财政改革呈现出一定的互动状态。这种互动不仅为财政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律保障,使财政制度的建设朝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推进,而且也为宪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她指出,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和税制改革,并制定《预算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一批财税法律法规,到1998年首次提出建立以公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规范化为特征的“公共财政”,再到2000年相继推进的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并制定修改了《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部财税法律,不仅使我国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财政体制框架,而且大大增强了我国财政实力,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奠定了财力基础。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按照宪法法律的要求,财政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民生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增进了人民福祉。她强调,一系列实践表明,财政改革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引导、推动和保障,只有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改革,才会少走弯路、少打乱仗、少付成本,也才能建立起现代财政制度。同时,宪法发展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只有以稳固、平衡、强大的财政做后盾,才能真正把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落到实处。为了充分体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许大华同志建议从明确事权划分原则、丰富宪法财政内容以及完善宪法市场经济制度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我国财政宪法制度。她表示,宪法与财政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财政压根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宪法天生是财政的最佳载体,两者紧密相连、同频共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在任何社会中,财政首先是一个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经济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和完善,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以法治化为基础。宪法不仅是财政权力的源泉,而且是财政活动的规尺和保障。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已势在必行。许大华同志还就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和颁布等问题同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刘尚希院长最后总结指出,许大华同志将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外与国内相结合,引导我们深刻认识“法治中国”,并从法治角度理解财政为什么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我们在研究财政问题的过程中,应当用法治思维调整财政观察视角,首先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然后再从经济视角理解财政问题。中国改革发展到新阶段,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重新思考、认识并理解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解答曾经的困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