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沌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城市和农村不同步的现象。目前,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比较完备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片空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仍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不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三农问题,而三农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在所有的农民问题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足轻重。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采用的是集体保障为主,家庭保障作补充的形式。对于一些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由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儿童保教)。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行分田到户,农村家庭成为基本单位,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保障制度取代集体保障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体保障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政府的大力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几乎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仍停留在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上。之所以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得以流行,首先,传统的养儿防老、靠人不如靠己的思想支配着农民们的行为。在我国农村,家庭作为人们生活保障的第一道防线,是对其成员遭受意外及不能劳动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单位,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难题,首先要依靠家庭。人到晚年,依靠子孙养老生活,可谓多子多孙便是福;其次,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以及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政策得不到落实,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无法建立起来;再次,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也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如挪用保障费用、管理部门不明确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农村保障新形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保障功能弱化,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衰退 在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土地一直被视为农民生存的生命线,是农民最坚强的社会保障。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这种土地保障功能不断退化。首先,由于农业劳动的生产率和土地收益率低下,大量良性土壤的数量不断减少,加上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农用地规模在缩小,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增加,从而降低了他们生存发展的保障能力。其次,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得农民依靠土地的保障功能极其有限。此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跌,与此同时,单位农产品的成本却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使得生产这些农产品的农民遭受巨大的冲击,从事种植业的比较收益将会越来越低,土地的保障功能将会变得越来越弱。 (二)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1.我国长期以来的养老传统是子女负担方式,在这一养老模式下,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就是这一养老模式的集中反映。然而,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传统的互助共济的兄弟姐妹关系网将不复存在,今后独生子女将逐步成为家庭的主要支柱,增加了家庭中年轻子女的负担系数,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使过去多子多福共同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已经不再可能,儿女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农村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削弱。2.我国现代社会经济转型加速,城市化率提高,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影响到年轻一代的家庭观念,使这种模式的功能逐渐淡化;同时,城市化使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使农村的老龄化在客观上加重了,而且很大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这都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三)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聚集,向大中城市流动,在我国特殊的城乡制度下,逐渐构成了一个非农非城的特殊劳动者群体。这一群体就是逐渐壮大起来的农民工队伍,他们既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同时又是改革尚未完成的标志性证明。一直以来,非农非城的省份使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些群体大多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包工头或三资企业,他们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是苦、脏、累、险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条件相当恶劣,经常遭受工伤,疾病的困扰,却常常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要求我们建立有效的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包括农村人口,也要包括农民工和农村失地人口。 三、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因此,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如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产品在加工转化中增值。同时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负担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只有使农民的收入真正增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点在于:一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二是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应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未来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放弃家庭养老的前提下应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符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层次、多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并且这种不平衡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的。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普遍不搞,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因此,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按照地区的不同分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方法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商、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重视和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在建立这一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时,也要对于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将它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保障费缴纳办法可视同于城镇职工;对于那些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如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而其雇用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保障费;对于进入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的进城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