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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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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一数据  目录  第一篇:股权投资研究中心章程  第二篇:中华王氏文化研究中心工作章程  第三篇:汕头大学多学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篇: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章程  第五篇:纺织工程系针织专业创业研究小组章程  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股权投资研究中心章程  股权投资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简称中心)。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中心是由批准成立的以股权投资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为了联合中心内外的力量开展股权投资研究,促进风险投资企业发展,中心成立了理事会。理事会由来自全国各方面的有志于从事及研究股权投资领域的人士自愿联合组成。  第三条中心理事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增强风险投资企业活力、改进和加强对校内外从事股权投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在股权投资资本和初创型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从事创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理事会地址: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LDKS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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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xiaozhua2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件号文编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页次NPERC-ZC-Ol生效日期116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z根据世界光伏产业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光伏产业现状,从发展民族光伏产业,把握能源命脉出发,构筑起我国光伏工业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中试孵化、成果转化、设备研制、产业化应用、技术标准及评价、质量检测及人才培养等国际一流的技术创新平台。为此,国家科学技术部决定组建"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二条"中心"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依托单位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条"中心"的任务和目标是:致力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以提高我国光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发挥国家光伏工程中心的综合优势,打造集光伏产业工程技术开发、产品制造、中试孵化、成果转化、标准化建设、质量检测及人才培训等功能与-身的综合研究平台。以科技进步为核心战略,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紧密联合·以打造光伏产业基地为目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全力支持企业打造具有国际→流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品牌:并以此带动整个中国光伏工业体系的发展和提高。第四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五条"中心"的全称是"国家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Photovoltai

求茶叶科学研究所章程(茶科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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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茶叶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CTSS)。第三条 中国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茶叶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本会旨在团结和动员茶叶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茶叶科技与经济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我国茶叶产业化,实现生产现代化作出贡献。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第六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内。邮政编码310008。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围绕茶业科技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和国际茶叶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与科学技术团体建立友好关系。二、编辑出版茶叶学术期刊。三、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四、对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和本领域产品质量、人才技术水平的评定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培养茶叶技术人才。六、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叶产品。七、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八、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九、为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十、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茶叶学(协)会,实行业务指导。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下列资历人员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⑴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经济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干部。凡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博士、硕士的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⑵团体会员:从事茶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加工、经营、设备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会员,由省(区)、市茶叶学(协)会报本会批准;没有建立省、市茶叶学会的地区,具备入会条件的茶叶爱好者要求入会,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团体会员,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届任期内,分批吸收团体会员,二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请问各位:如何申请成立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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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英国或香港注册“中国(香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弊端:在国内没有合法的身份;****办理国内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须知 一、申请成立(一)需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应载明:(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10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50平方米);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个月内有效);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所须拥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8.章程草案(按照《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0.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三)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七)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的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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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Anhui Guanzi Association(简写CAGA)第二条 安徽省管子研究会是全省管子、《管子》和管子文化(以下简称“三管”)研究者和文史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管学和文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研究和地域文化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三管知识的普及,促进三管学术研究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颍上县颍城人民东路187号,邮政编码:2362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省、内外三管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管子文化活动。二、规划组织三管课题的研究工作。三、发掘、研究、普及三管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科学研究方法,发现并推荐人才。四、整理、编译出版三管研究书、刊,组织、创作、出版三管研究音像作品和电子出版物。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六、举办各种三管学术研究培训班、讲习班。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解决有关三管研究的课题,发挥三管研究咨询作用,紧密结合地方各项建设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三管研究和文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九、接受委托,承担三管研究项目的论证评估、研究成果和其他三管研究作品的鉴定。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党、政、政协文史机构文史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文史哲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三管研究知识和兴趣的、从事文史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社会各界对三管素有研究、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文史爱好者。五、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文史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三、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会章;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三管研究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文史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十一、筹措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包括通讯方式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需要除外),秘书长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省社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个人成立研究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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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注册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民政局办理的民办非企业的研究院,一种是由工商局办理的企业研究院,两种研究院的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两种性质、一种是民办非盈利一种是企业可盈利工商部门研究院分为5种分别为:1、个人独资 2、集体所有制 3、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 5、研究院有限公司个人独资研究院注册所需的材料:1、研究院的字号(华夏启商免费查重名)2、个人独资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3、拟定研究院的经营范围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制的研究院注册所需材料1、研究院的字号(华夏启商免费查重名)2、股东、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3、确定研究院的注册资金大小及股东出资比例4、拟定研究院的经营范围集体所有制研究院注册所需的材料1、研究院的字号(华夏启商免费查重名)2、股东、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3、确定研究院的注册资金大小及股东出资比例4、股东必须是2个人以上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所需的材料 研究院的字号1、股东、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2、确定研究院的注册资金大小及股东出资比例研究院注册基本流程:1、名称注册字号查重(在系统里面查询有没有重名)2、名称字号预先核准(提交名称审核可以防止别人提前使用该名称)3、提供人员的身份信息4、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克里克
若不释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英文名称: THE INSITUTE OF MASSMUSIC OF CHINA英文简写: C 、 M 、 M 、 I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为社会音乐方面的全国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开展社会音乐理论研究、组织行动、进行国内外交流、繁荣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进行学术交流;(二)开展业务培训;(三)组织专业展览;(四)进行国际合作;(五)提供咨询服务。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主席))、副会长(会长(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 ,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会长(主席))、副会长(会长(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休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机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2 月 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而犹若此
理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 C . A . R . D . T . C . M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二)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三)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六)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第九条 荣誉会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者。第十条 国外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外籍或华侨中医药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二、国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2 、可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3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4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5 、国外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资助并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义务。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3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本会的工作,责任心强。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医药学术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药协会 xx x 专业委员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成立。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l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专家与知名人士 2-4 人担任名誉职务。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本会所属机构、实体机构交纳的管理费;(三)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四)有关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六)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过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路索
平易恬淡
中国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章第一条 中国文化学会(英译名 China Culture Society 简称:CCS)。第二条 中国文化学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第三条 中国文化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增进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为加强世界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第四条 中国文化学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中国文化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挖掘、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保护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间艺术,创新开发现代的各艺术门类的文化产品。第七条 编辑出版文化艺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编撰中外文化名人、传记,地方史等。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中国文化艺术研究成果。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文艺、书画、摄影、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网络科技等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和短期培训班。第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文化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提供文化咨询服务;第十条 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举办大型专业化的评奖活动;第十一条 举办文艺演出、公益活动;协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宣传地方的历史文化、发掘保护地方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等。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有关文化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展览;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的会展。第十四条 组织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外出考察;影视文化艺术类最新产品及发展趋势的高峰论坛;影视文化艺术类精品展览;经典回顾展览;影视文化艺术项目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合法经营文化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五)个人资料存入学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