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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双学位时,工作之后拿到第二学位。是否可以享受研究生待遇?

理统
晨风
不可能会享受研究生待遇的。你的意思是在单位担任两份职位?再说,两份工作你忙的过来吗?这两专业搭边么?你们公司会同时拥有吗?企业最重要的是看你所在的你这一职位的能力,在所就职的职位上你成绩突出,达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或者已经是研究生学历),比你拿10个甚至100不同专业的学士学位都强若干倍!!实在不知道楼上的回答是什么意思!就这种答案也能作为满意回答!

怎样取得硕士双学位

而反于土
鲁颂
双学位,即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制度出现在我国还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在国外,双学位制度由来已久,不但有双学士,还有双硕士、双博士。 第二学士学位是国家为有计划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立的。自1984年设立第二学位以来,已在全国81所高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 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也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第二学位修业年限一般限定为二年,有的专业如中医学专业为三年。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人,不能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由国家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报名参加第二学士学位考试。

如何获得第二学士学位

所假而行
根除者
百度百科搜第二学士学位介绍的很全面,我就不粘贴了,嘿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可以报考任何一所大学,只要和你原来的专业不同就可以了,但是首先确认下哪些大学的哪些专业可以开设并授予第二学士学历和学位。可以在教育部网站上查到http://www.moe.e.cn/输入:第二学士学位 就可以搜索到顺便提醒你下,工资待遇与研究生班同,一般是作为事业单位参考的,企业单位一般还是按照本科生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双学位与考研同时进行,力不从心了怎么办

机械姬
僧叡
双学位和考研发生冲突吗不冲突的。第二学士学位趋向于培养复合型人才,考研则趋向于专业研究型人才。二者享受同等待遇,但人的精力终究有限,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其一。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要根据具体情况。双学位是学习另外一个专业,考研是继续本专业的学习。双学位占据平时的时间比较多,因为是和大学课程一起进行的,考研主要集中在大三。双学位不用读研究生,考研考上的话要读研究生,但是双学位可以方便跨专业考研。注意学校开设双学位的水平,一些学校的双学位含金量小。如果影响的话是因为双学位影响大一大二专业课的学习,因为要同时进行本专业课和双学位专业课。双学位在考研之前上完课程,具体情况请咨询学校。什么是双学位双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位。双学位教育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所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不低于一定学分,且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考研要注意什么1、你首先要确定自己想要考什么专业,和研究方向。2、然后根据这个方向,来选择想要报考的学校。3、选择好几个想要报考的学校,可以看看网年的录取情况,到学校的研究生处(部)的网站上,根据这些情况,来最终确定自己报考什么学校,或者适合报考什么学校。

请问研究生可不可以读双学位?

所以穷年
诗云
可以。双学位,广义上是指第二学士学位、与境内外其他大学合作开展的“双学位”项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前,通常语境中指辅修专业学位。《办法》颁布后,双学位指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是另外颁发教育部统一制作的普通全日制毕业证、学位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高校学生根据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自此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报考对象:第二学士学位:大学往届和应届的非招生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一般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工作年限不作严格要求,思想端正,身体健康。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中有的专业又有特殊要求,比如国际政治专业,主要招收外语院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知识产权专业则较偏重理工科考生并较重视外语。

关于双学位的研究生

一草一木
我知道我身边的例子,他是工作了很多年的,今年都是40了,他也是在工作单位的,是一边读研一边上学,全日制的,也是双证,档案留在单位的,没转出来,其他的待遇都一样,就是享受不了奖学金和补助,但是有工作的话,也不要太在意这些钱,大部分时间是呆在单位,偶尔请假回学校的,一般来几天就回去,其实读研很多时间导师不管你的,学校更懒得管你的啦,就是挺忙的,两边跑。所以建议楼主可以效仿,选择近一些的学校,考试的话也也是和全日制一样的,全国统考的,学费的话,一般8k每年,三年估计三万左右的吧!!!具体得看什么学校的,希望我的建议对楼主有帮助。。。钱都是其次,主要是能拿到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全国统考的就存在一个单位同意如否的事情了前面的也有讲到在职读研究生的这问题,一般这个的申请程序还是蛮复杂的,很多单位不一定会批准,好像还比较难,但是和领导通通关系,请假问题都不是很大的,因为你的档案不要转出去的啊,所以,1、先和单位领导把这事情讲清楚,通通关系的,吧自己工作上的事情做好,前提要有空闲的时间,2、和你要考的学校看能不能有不把档案转过去的,能不能读全日制的,拿双证,有的学校是有这种先例的,就这些,主楼好运,能找的到合适的学校,解决难题!!!外面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会给你说可以得到双学位,不用考试直接交钱进去读书,然后在读书的过程中考过联考就可以得到双学位,但是,事实是学费交了,要得到双证是很困难的,三道门槛,每个班不到20%的人最后能拿到证。不是绝对的,这个还是要根据具体学校判断,只能说大致是这样。还有就是10月考GCT,明年入学,但是只有单证,至于能不能最后申请双证,具体要咨询学校。学费都是看你读什么学校,比如人大MBA就会高达9万左右,一般学校估计在3万左右。如果是通过培训机构,机构会多收一部分。建议先选择好学校,然后和学校联系,直接咨询。老师会把学校在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告诉你的。

双学位是怎么回事,如何获得双学位,考研之前能获得双学位吗?

然奚求焉
楠桂
  一、双学位一般是指辅修专业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获得教育部统一制作、授权颁发、学信网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的同时,获得高等院校颁发的另一学科的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历证书)和高等院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位证书),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历(辅修证书、辅修结业证书)。  二、对于应届生而言,考研之前不能获得双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考研是在本科最后一学年的上学期考试的,而双学位需要在本科毕业的时候才能获得。相信我!双学位没用的!这里要弄清两个概念!!!“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学很多人都弄不清楚,所以常受骗,辛苦考了又没用!!它们有四点不同:一,双学位是在一个学位证书上印两个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是两个学士学位证书!二,工作待遇不一样,国家有规定第二学士学位待遇应与研究生一样!双学位则没有这个待遇!三,招生不一样,双学位招生是大学在校生,第二学士学位一般是大学毕业生,(就相当于要你重新读一个本科!!一般是二年制的!!)四,负责单位不一样,双学士学位只要学校通过就可以了,第二学士学位是必须通过教育部才行哦!目前有资格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院校,中国就没有多少!!所以说双学位真的没用的!!我再回答你的第二问,双学位只要向所在的学校(当然学校有资格才行,)提出审请就可以了。考研之前当然是可以得到双学位的了!!!不过我还是劝你不要读双学位,真的没用!!!读第二学士学位好些。而且比考研简单!!哈哈加油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读研究生的时候可以修双学位吗???

标错参
周繇
可以读双硕士啊。不过要跟辅导员申请的,会对成绩有一些要求,每个学校都不一样。而且双硕士的设置每个学校也是不一样的,有些相邻的专业只能算辅修,不给双学位的,你要问清楚。还有双硕士学位的费用不菲,没有奖学金,而且硕士的学习任务比本科要紧张很多,如果不是能量很巨大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本专业的成绩,对以后办大城市的户口或者找工作可能会有影响。而且在毕业找工作的高峰期同时准备两份毕业论文,也够呛的了。你最好向本校其他修过双硕士的人咨询一下意见。我本科修的双学士,硕士的时候时间实在太紧,就没有继续修第二学位了。真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啊。双学位对工作有帮助吗双学位对工作有帮助吗

双硕士是什么?怎么获得双硕士?

木乃伊
死生
双硕士学位是指考生在考取某专业研究生并完成了该专业的学业取得相应的硕士学位后,再报考另一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说白了就是你参加两次考研,考不同专业,而且都考上了还取得了学位证。 双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制度出现在我国还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在国外,双硕士制度由来已久,不但有双硕士,还有双学位、双博士。 获得双学士之后,并且正在读硕士,就可以申请硕士学位;如果只是获得了双学士,但没有读研究生,是不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的。  双学位硕士,是指第二硕士学位与辅修二学位。辅修二学位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未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位。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