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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学统考要取消 ?

巨无霸
六通四辟
反对在备考的关键阶段散布类似动摇军心的消息(无论有确切消息来源与否),建议版主对楼主提出批评~[] 查看原帖>>记得采纳啊

有专家建议取消研究生招生统考,研招自主权下放,你是否支持,为什么?

內藤
禅说
据报道:在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女大学生和北京交通大学的命题教授发生性关系,得到了两套专业课试题和答案,其中包括该教授亲笔书写的论述题答案,但她最终因外语成绩过低落榜。如果按照专家的建议,研究生招生自主权下放,让学校或者研究生导师自己安排考试,这在无形中会助长了一些不良作风现象的产生。如果你想报考某一老师的研究生,完全可以通过平时生活中或者送礼的方式让导师满足。这就和考试本身公平公正的方向相悖论了。其实,现在的考研方式已经是非常的公平了。通过统考再加上学校的复试,完全可以筛选出学校想要的学生了。并且对于学校来说,本身就拥有了保研的名额,这项政策本身就是给予学校很大空间的自主权了。对于我们吃瓜的群众来说,相信更愿意看到统考,而不是把权利完全下放给学校和老师。

研究生报名如何取消?

绿行星
如果你的报考点须网上缴费的话,你这还不算报名成功呢,也就是没报上。如果你是需要现场确认缴费支付的话,那你就算报上了,只要不去现场确认就行了,不影响。

为什么要取消在职联考

故怠
类名
在职联考其实不是取消,而是合并到一月统考了。在职人员全国联考其实不是取消,而是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合在一起了。也就是说,将10月举行的全国联考,纳入1月或12月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之中。

全国联考被取消 在职读研会不会很难

梦露版
处女血
你好,全国联考取消只是对十月联考取消,现在仍有一月全国联考,还有同等学力申硕报考方式,其中这两种方式难度还是和之前一样。目前在职读研难度还是和之前一样,难度并没有增加。就入学难度来说:同等学力申硕课程班招生条件:根据院校的不同招生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非学位班:需要满足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班:需要满足本科以上学历且有学位证书,具体的年限需要查询相关的报考的院校。申硕考试招生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①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②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也就是通过了学校组织的课程的考试。一月联考:对于本科的考生来说需要满足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而专科则需要具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还有部分的考生已经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那么就应该具备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报考的过程中采用了哪种方式的报考,那么在复试的过程中是不得更改的,而且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因为是有法学和非法学之分的,所以除了满足招生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学科本身的条件,这一点也是考生应该注意的问题。其中考试难度并没有改变,同等学力申硕考试难度相对较小,每科只要60分就算合格,而一月联考是先考试后入学,具有和全日制研究生相同的考试难度,及内容。但是只要认真复习总会通过的。想了解或者是报考的学员在http://www.eour.com/这里报考。

在职研究生取消了吗?

情人节
意见
自2016年起,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全国联考将被取消。在职研究生是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不同种类有所不同。由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凡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在职攻读研究生有四种方式:1、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单证);2、同等学历申硕(单证);3、一月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联考(又称MBA联考)(双证)、法律硕士(双证);4、自主命题形式。(单证)近年来,获得高学历成为一种趋势。很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选择海外留学,有些人则是选择继续深造。还有一种最实用的方法就是读在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学习的方式。在报名和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不同种类有所不同。在职研究生参加考试的时间为每年的1、5、10月份。在职研究生研修班灵活的培养方式是目前最适合在职人员深造的途径。它可以边上班边学习,两全齐美,考生的学习时间安排的比较灵活,从课程设置和师资来看,同等学力申硕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教育没什么区别;从授课方式和培养方向上来看,同等学力申硕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打造应用型的高级人才。在职人士一方面可系统学习研究生课程,获得硕士学位;另一方面由于同学都是有数年经验的职场精英,可以相互借鉴,扩大人脉圈,这点与MBA的作用相似。在职研究生对于在职人员来说是非常用处的,如果正处于事业的低谷或是想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的话,不妨报考,一定会对有帮助的。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是什么意思啊?

净八
聂许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简称“考研”。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机构为选拔研究生而组织的相关考试的总称,由国家考试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组织的初试和复试组成。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大学数学等公共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专业课主要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加入全国统考的学校全国统一命题)。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模式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两种。扩展资料报考分类:1、非定向指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他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2、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报名及考试时间(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1、网上咨询:9月22日—26日(每天9:00-17:00)。2、预报名:9月25日—9月28日(每天9:00-22:00)。3、正式报名: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4、现场确认:11月10日至11月14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中国不应该取消研究生的英语考试

合同
红信封
由于切实掌握一门生活中极少使用的外语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特别在中国这样的世界人口大国,要想全民英语达标那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加之教育部门长期以来只知道“必考必考”,而并没有研究出实用的科学的英语教学方法,打的是疲劳战,使得英语学习收效甚微,其失败情绪打击了多少青少年的心理,甚至导致了多少悲剧,更由于即便苦苦学了,将来情形又不知如何。制度是不管人家将来用不用得着,先折磨你十多年折磨个够再说。英语必考长期以来是全国学生的一块解不开的心病,它像一个恶梦,它像一把无情的锉刀锉伤了多少人的学习热情和信心,它夺去了多少孩子的快乐,它压抑了多少人,打击了多少人,折磨了多少人,扼杀了多少人才,对这些,作过最起码的调查吗?其实不该取消的首先是学英语是一辈子的事!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科研实力不是很强,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研究生的一项重要的能力是要具备看国外专业知识的能力,你说不考英语,怎么保证你能看懂国外的专著啊。考研的英语阅读的句子结构基本上与国外专著差不了多少。再次,如果不考英语的话,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失业呢!

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 64条及处理办法

夫为剑者
徼以马捶
  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下: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下文为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正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